1、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及相关规范内容解读2009年7月9日住建部第347号公告批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2.2、9.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同时废止。该标准实施半年来,仍有相当多参建单位对规范内容掌握不透,导致工程实施中违反该标准用错玻璃类型及规格的事件反复发生。 笔者通过对比JGJ113-2009及JGJ113-2003、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
2、制标准DGJ32/J16-2005等标准,就此次规范调整涉及部分内容解读如下:一、 门窗中常用玻璃种类: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压花玻璃等。二、 安全玻璃 1、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2、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玻璃总类公称厚度(mm)最大许用面积(m2)钢化玻璃456810122.03.04.06.08.09.0夹层玻璃6.38、6.76、7.5
3、28.38、8.76、9.5210.38、10.76、11.5212.38、12.76、13.523.05.07.08.0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3、 安全玻璃的选用,见表2表2安全玻璃的选用应用部位应用条件玻璃种类、规格要求活动门、固定门用玻璃落地窗用玻璃有框应符合表1的规定无框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运动场所中装配室内隔断用玻璃有框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无框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浴室内无框玻璃隔断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
4、璃室内栏板 用玻璃不承受水平荷载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承受水平荷载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8mm的夹层玻璃3m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8的钢化夹层玻璃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屋面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3m均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3m 必须使用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0.76mm地板用玻璃(指玻璃板下面为漏空)框支撑夹层玻璃,单片玻璃厚度不宜3mm,夹层胶片厚度0.76
5、mm点支撑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需进行均质处理,单片玻璃厚度不宜3mm,夹层胶片厚度0.76mm;框支撑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点支撑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因此,DGJ32/J13-2005中关于地板玻璃的规定应参照此条进行调整。各种情况及对应安全玻璃选用要求详见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选用”有关栏目。四、保护措施比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各标准对保护措施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安装在容易被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
6、筑玻璃,应采用保护措施。根据容易发生碰撞建筑玻璃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置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设置可靠护栏。“笔者解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选用安全玻璃和是否采用防撞保护措施是两个不同概念。安全玻璃的选用仅仅是把玻璃破损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但安全玻璃也还是可以破坏的,因此并非采用了安全玻璃就会万事大吉,对于一些临空部位,如建筑物的落地窗、幕墙等部位,如安全玻璃被撞击后人还是可能坠落下去的,因此必须加护栏进行防护。而对于室内诸如门厅玻璃、玻璃隔断等部位,即使人发生碰撞,由于无巨大高差,人撞击后不会发生坠落事故,因此只需要贴一些醒目标志提醒
7、人们“此处有玻璃存在“就好了。因此,在工程实践中,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只要把握这一实质,对各种类型的部位是否需要设置护栏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五、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规定根据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该地方标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4.01.4条规定:“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包括滑撑外平开窗)。选用上悬窗式,开启角度不应大于30度。”笔者解读:1、根据该DGJ 32/J07-2009规范对应的条文说明可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将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高度超过24
8、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称为高层建筑。则本条的使用范围也应由此来界定,不能随意扩大。2、关于上悬窗的要求,此处要求开启角度不超过30度。笔者认为这个要求还不完善,依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1.5条规定:“幕墙开启扇的开启 不宜大于30度,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不难看出,这里要求多了一点,就是开启距离的要求。对上悬窗的实际控制过程中,应遵循双控原则,就是开启角度30度,同时开启距离300mm。由于部分悬窗高度较高,如果仅仅以30度角来控制,其底端水平开启距离会比较大,人要抓住窗底端的锁柄需要探出身子才能实现。因此双控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人员在开启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使人的重心不至于伸出过多。3、对此条要求如何执行。笔者以为:由于DGJ 32/J07-2009于2010年1月1日实施,对于此后新报建的工程,从图纸审查、施工及监督均应严格执行;而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报建开工的工程,如果图审通过的图纸为外开窗,且现场已经下料制作完成,则按图施工;而对于2010年1月1日前虽已报建开工,但门窗没有制作的工程,一律执行新规范要求。监督人员应加强对此类工程监督过程中的宣导,使这类工程及早根据新规范调整外窗的开启方式。(郑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