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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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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doc

    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装修改造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

    2、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需到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变动(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调整、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施工过程

    3、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承接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或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各种保障,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六条市(州)级消防设计审查

    4、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厅备案。原则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机构应与颁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一致;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划分管理。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原则上应与主体建筑的审查验收承办机构一致。第七条各市、州住建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分级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的分工分级方案、地方性工作办法和工作技术要点。对除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5、管部门可从“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及各市、州成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将专家意见装订成册,协同其电子文本,及时报省厅备案。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八条行政审批受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予以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真实;(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设计深度和施工图文件编制符合要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6、(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扩建及改变建设工程原规划用途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第九条消防设计文件内容详见附件一,同时应当符合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七条有关要求。第十条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工程范围、技术资料、评审内容、评审意见及备案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流程(详见附件四)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

    7、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联合审查等技术服务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不应局限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的审查。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含施工图联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

    8、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三)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第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省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四条消防

    9、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予以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资料附件齐全;(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齐全完整。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参照附件二)内

    10、容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及审查情况(如该工程存在特殊消防设计则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情况等。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情况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说明建设工程经查验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组团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施工和监理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进场、隐蔽工程等施工过程资料、质量验收记录和变更符合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

    11、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涉及消防的建筑(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出具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出具消

    12、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六)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出具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性能、消防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并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应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八)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消防工程质

    13、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九)有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三)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提供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现场评定技术

    14、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厅有关规定等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第十九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若有),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三。第二十条在组织现场评定时,参建五方主体责任人必须到场参与验收,并对评定结果现场签字确认。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

    15、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三)抽样方式。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抽样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在抽样工作中的运用,完善线上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现场评定抽查方案系统随机生成。未搭建平台无法采取信息化技术抽样的,应对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特殊功能区域或房间必检;对地下室、首层、顶层、屋面等特定楼层必检外,对标准层随机选定。第二十一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

    16、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若有);(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

    17、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二十二条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三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复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验收意见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出具消防复验意见书。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复验结果应即时在网上公告,并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开展消防复验检查的分组应与消防验收检查一致。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第二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属

    18、地管理原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出具准予备案的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出具不予备案的备案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过程中发现其他建设工程中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六)款情形时,应按特殊建设工程程序办理。第二十五

    19、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通过信息化备案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确定:(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32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其它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四)经发现未依法申报备案的项目抽查比例为100%。第二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

    20、符合要求。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参照特殊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对竣工图纸进行消防设计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应直接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责令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第二十八条备案后即时通过备案抽查系统进行抽取,确定

    21、是否为检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需要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以及资料补正时间、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九条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备案复查意见书。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复查结果应即时在网上公告,并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开展复查检查的分组应与备案检查保持一致。第五章施工及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各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技术

    22、标准等规定要求,实施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依据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实施监理,对设备材料进场、施工等进行质量把关。第三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各级住建部门应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纳入全过程日常质量监督。其他类建设工程,应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所属行业的质量安全全过程日常监督。第三十三条上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其组织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贯彻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的情况

    23、进行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定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施工图审查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三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

    24、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六章能力建设第三十七条省厅开发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化平台,与工改平台、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系统同步建设,资源共用、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设计审查、过程监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归档、验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第三十八条利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行业企业、个人在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建立

    25、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情况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互通,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及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第四十条不断提高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测、消防竣工验收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以及注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住建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省厅组建涵盖31个行业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制度。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参照成立服务本地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推进将建设工程消防

    26、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纳入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要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做好消防档案的业务指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27、。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中涉及消防的竣工档案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查验后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在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之前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按照原有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鼓励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含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按照受理时正式实施的标准进行审查。修订的规范标准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规范标准执行;修订的规范标准颁布且正

    28、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规范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修订后的规范标准执行。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第四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配合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火灾责任调查和认定。附件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细则第七条)(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二)扉页:编制单位

    29、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三)设计文件目录;(四)设计说明书。包括: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资料等。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的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

    30、况;(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

    31、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条件,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等。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10、热能

    32、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可燃气体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消防措施等。(五)设计图纸。包括: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安全出口及救援窗的布置等。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使用功能、名称或编号,每层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筑的总高度、楼层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

    33、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剖面图,灭火器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

    34、图等。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设备专业的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其模板可参考如下:封面:项目名称消 防 设 计 专 篇设计单位名称日期: 年 月 日 28 扉页:工程名称: 日期:编制单位名称(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岗位姓名身份证号码负责专业签名或授权印章日期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人(水)设计人(电)设计人(风)(根据实际或分专业填写)设计文件目录:按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文件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封面二、扉页三、设计说明书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工程名称: 日期:建设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质工程投资

    35、额(万元)使用性质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单体数量占地面积消防车登高面防火间距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类别配电房外墙保温消防车道单体建筑名称结构类型耐火等级层 数建筑高度(m)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使用性质地上地下地上地下消防设施及其他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灭火器 其他:设计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标准、名称、编号、年号、版本号)建设单位需求(使用要求、生产工艺资料)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36、条文执行情况说明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说明其他情况说明子项类别情况简述图纸编号总平面图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安全出口及救援窗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平面布置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宽度计算建筑和结构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条件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

    37、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建筑电气消防电源配电线路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电气防火措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热能动力锅炉房、可燃气体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消防措施设计图纸:附件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工 程 名 称: XX

    38、XX建设项目(含棚户区改造)工程消防查验日期: XXXX年XX月XX日建设单位(盖章):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填写说明1.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2.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3.表格栏目不够的可自行增加。4.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一式七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建设项目(含棚户区改造)工程工程地点XX 市 XX 大道 XX 号总建筑面积82032.35m

    39、2建筑类别多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多层工业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建筑高度95.90m建筑层数地上28层;地下层施工许可证号监理许可证号开工日期消防查验日期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监督编号建设单位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 注册证书编号:20159XXXXXXXXXXXX)设计单位XXXX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 (注册证书编号: 20159XXXXXXXXXXXX)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单位XX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 (注册证书编号: 20159XXXXXXXXXXXX)总包单位XXXX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 (注册证书编号:20159

    40、XXXXXXXXXXXX)承建单位(土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 (注册证书编号: 20159XXXXXXXXXXXX)承建单位(装修)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 (注册证书编号: 20159XXXXXXXXXXXX)承建单位(消防设施)XXXX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 (注册证书编号: 20159XXXXXXXXXXXX)监理单位XX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 (注册证书编号: 20159XXXXXXXXXXXX)技术服务单位施工中消防设施检测(如有)XXX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201

    41、59XXXXXXXXXXXX)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如有)XXX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20159XXXXXXXXXXXX)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编号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文号XX消审字【2016】第0171号 70 工程概况示例:地下三层、地上二十八层。负3层7310.02m2 ,负2层 7310.02m2,负1层7536.02m2(其中商业2942.95m2,车库4593.09m2),第1层商业面积3978.78m2,第2-5 层商业3176.84m2,第6层商业1392.69m2、公寓596.23m2,第7层以上为2个塔楼,住宅塔楼7-28层,每

    42、层938.10m2,公寓塔楼7-28层,每层898.13m2,建筑高度95.8m, 为一类高层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所约定内容情况示例: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设计蓝图施工,在合同工期范围内完工,质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和合同要求达到合格竣工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成立验收组;2、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3、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查验工程实体消防施工质量;5、完成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整改意见;6、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果意见

    43、。验收组织形式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总监)为组长,各参建单位 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情况单位成员名单建设单位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设计单位 1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设计单位 2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总承包单位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土建施工单位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装修施工单位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消防设施施工单位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

    44、XXX4587监理单位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技术服务机构施工中消防设施检测(如有)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如有)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验收组组长:XXX身份证号码:4403521977XXXX4587二、土建工程消防查验结果验收项目抽查部位及检查情况验收执行标准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耐火等级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设计、验收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钢结构耐火极限及防火保护措施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设计、验收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51249-2017防火封堵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设计、验收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车道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设计、验收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登高扑救面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设计、验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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