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暖通专业3.1 防烟系统3.1.1 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靠外墙的楼梯间,在一层设置了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否还需要在该楼梯间顶部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若一层该疏散门开在架空层是否可以算直通室外?答复: 上述场所在一层设置了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无需再另外设常闭式应急排烟窗 ;对 于一层疏散门开在对流条件良好的敞开架空层内可认为其直通室外。3.1.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多大面积的常闭式应急排烟窗?答复:上述场所应在楼梯间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设置面积不小于 1m2 的常闭式应急排
2、烟窗。3.1.3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该如何设置防烟设施?答复:根据火通规第 4.1.2 条第 3 款规定,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采用防火墙及甲 级防火门分隔时 ,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3.1.4 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三层时,前室(合用前室)送风口是否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答复:上述场所的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 ,但应在各层送风口附近设置 手动开启装置 ,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3、3.1.5 为住宅服务的非机动车库及汽车库 ,当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个门时,Ak 值能否依据防排烟标准第 3.4.6 条按 1 个门计算取值?答复:防排烟标准第 3.4.6 条规定 ,加压风量计算公式 Ak 值“ 对于住宅楼梯前室, 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地下车库通向住宅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按 1 个最大门面积计算取 值 ,地下车库通向公共建筑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按可开启门数量计算。273.1.6 建筑首层大堂兼扩大前室时,是按大堂采取排烟措施还是按前室采取防烟措施?答复:上述场所应优先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或自然通风。 当扩大前室面积较大或含有门数 量较多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困难或防烟效果难以满
4、足时 ,也可采取排烟措施。3.1.7 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答复: 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 三合一 ”前室、共用前室)满足防排烟 标准第 3.1.3 条第 1 款规定 ,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2 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 三合一 ”前室)满足自然通风 条件 ,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3 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 三合一 ”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 满足防排烟标准第 3.1.3 条第 2 款规定,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
5、送风系统;4 剪刀楼梯间的“ 三合一 ”前室应加压送风, 当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 3 款要求时 ,剪 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3.1.8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 1.2 倍,加压送风管道及排烟管道断面积如何确定?答复:加压送风管道及排烟管道断面积按计算风量确定。3.1.9 防排烟标准第 3.1.3 条第 2 款规定中的前室机械加压送风口是否应设置于前室门上方?对于多个门的前室,是否应设置在每个门上方?答复:上述场所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即可。对于多个门的前室 ,无需设置 在每个门的上方。3.1.10 楼梯间不大于 3 层的直灌式机械加
6、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机的设计风量已附加 20%,是否还需额外增加 20%?答复:上述场所的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时, 已考虑楼梯间门的漏风量 ,加压送 风机的设计风量已附加 20% ,对于 3 层及以下的楼梯间 ,风量无需再额外增加 20%。3.1.11 排烟风机出风口与不同防火分区的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以不按防排烟标准第 3.3.5 条规定执行?28答复: 可以。防排烟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指火灾时同时启动的加压送风机 和排烟风机间距要求。火灾时 ,仅需开启着火防火分区内的全部加压送风机和该防火分区内 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其它非着火防火分区内
7、的送风机、补风机和排烟机均为关闭状态。3.1.12 对于避难层前室,一侧连通楼梯间 ,另一侧连通避难区,此前室是否需要加压送风,加压送风量如何计算?答复:上述场所的避难层前室应设置加压送风。加压送风量可参考防排烟标准第 3.4.3 条中直接开向前室所有的疏散门均不小于 1.0m/s 断面风速计算。3.1.13 排烟风管是否可以穿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避难区、避难间等防烟部位?答复:火通规第 7.1.8 条第 5 款、7.1.15 条第 5 款、第 7.1.16 条第 5 款规定 ,为保证 人员疏散安全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避难区、避 难间,
8、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 ,穿越上述部位的排烟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3 小时的 土建夹层进行防火分隔。3.1.14 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采用竖向加压送风系统时 ,系统的计算风量应 按照同时开启所有正压送风口的风量计算还是按照开启着火层和上下两层正压送风口的风量计算?答复:上述场所的避难间采用竖向加压送风系统时 ,按照各层避难间加压送风口同时开 启时的送风量叠加计算。 当上述场所的避难间与前室兼用时 ,其送风量应按防排烟标准 第 3.4.53.4.9 条规定执行。3.2 排烟系统3.2.1 对于贯通多层的室内空间,其投影建筑面积较小,是按照中庭还是按照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进行排
9、烟设计?答复: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 中庭是指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除中庭外 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 ,排烟量应按 GB51251-2017 第 4.6.3 条规定执行。对于贯通层数不超过 二层 ,且贯通空间的投影面积不大于 100m2 的场所 ,机械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1 款相关规定执行 ,自然排烟时可开启排烟窗( 口 )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5%。293.2.2 防排烟标准第 4.6.9 条规定中对于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最小 清晰高度如何确定?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是否可按空间净高 1/2 以上部分计算?划分防烟分区时
10、,挡烟垂壁距地高度如何确定?答复:对于空间净高不大于 3.0m 的走道或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均不宜小于其净高的 1/2。 采用自然排烟时 ,排烟窗( 口 )有效面积可按空间净高 1/2 以上部分计算。挡烟垂壁底距地 不应小于 2.1m, 当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与消防信号联动的活动挡烟垂壁 ,且垂壁底距地高度 不应低于 1.8 米。3.2.3 防排烟标准第 4.6.14 条规定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对于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是否适用?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如何确定?答复:对于空间净高不大于 3.0m 的走道或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无最大允许 排烟量规定。排烟
11、口有效面积可按防排烟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最大风速(10m/s) 计算确定。3.2.4 防排烟标准第 4.4.12 条第 5 款中,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自然排烟口?答复:防排烟标准第 4.4.12 条第 5 款仅适用于机械排烟系统。3.2.5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 ,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 50m2 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 于 200m2,走道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包括连接该走道的建筑面积均小于 50m2 的无窗房间面积?答复:上述场所防烟分区划分最大允许面积及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规定执行,
12、走道排烟量计算时,应包括防烟分区内与走道连通的所有小于 50m2 的无外 窗房间面积 ,且排烟量不应小于 15000m3/h。3.2.6 对于同一防烟分区内不同天花高度的空间,进行排烟设计时如何计算其空间净高?答复:1、对于平顶顶棚, 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2、对于锯齿形顶棚侧窗排烟, 空间净高为侧窗中心到地面的距离;3、对于斜坡式的顶棚,顶排烟 口排烟时 ,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 口 中心到地面的距离;侧 墙排烟时, 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304、对于有封闭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 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31附图 3.2.6 不同天花
13、高度的空间净高3.2.7 当同一疏散走道采用门分隔为多段时,是否可以按每一段的长度设置排烟设施?答复: 当同一 防火分区内的走道采用门分隔为多段时 ,应以连续多段走道的总长度判断 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3.2.8 “ 回 ”型、“工 ”型等异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如何计算?答复:走道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规定。对于“ 回 ” 型、“ 工 ”型等异形走道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可分别按附图 3.2.8 确定。32附图 3.2.8 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3.2.9 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 的走道或回廊 ,当其局部变宽时,走道防烟分区长度
14、如何确 定?答复: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 ,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大于走道总长度的 1/4, 累计 面积不大于 150m2 且未改变走道性质 ,可按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执行。3.2.10 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中未明确工业建筑走道排烟设置规定,应如 何设置?工业厂房中检修通道兼作疏散通道时,是否应设置排烟设施?答复: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置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 关规定执行。工业厂房中检修通道兼作疏散通道时 ,应设置排烟设施。3.2.11 防排烟标准第 4.3.2 条中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 筑内
15、空间净高的 2.8 倍 ,如何理解?答复: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 防烟分区内 任一 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 口 )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 , 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3.2.12 自然排烟时,对于厂房、仓库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或者仅有一面外墙的排烟窗 (口),应如何设置?答复:对于排烟窗( 口 )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 ,其排烟窗( 口 ) 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 ,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 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 口 )的 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
16、设置排烟窗( 口 )的厂房、仓库 ,其防烟分区内 任一 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 口 )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 2.8 倍 ,且不应大 于 30m。333.2.13 商业扶梯上下贯通区域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答复:建规第 5.5.4 条规定,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不需设置排烟 设施。3.2.14 地下或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 无论该场所房间面积大小均应设置?排烟口如何设置?答复:根据火通规第 8.2.2 条第 6 款规定,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 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
17、 100m2 的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设置按防排烟标准第 4.4.12 条第 3 款规定执行 ,对 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2 时 ,可通过走道排烟 ,排烟 口可设 置在疏散走道。3.2.15 建筑外窗及汽车库出入口坡道作为火灾时自然补风,是否要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 地下车库平时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是否还需设常闭排烟阀及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答复:建筑外窗作为机械排烟时的自然补风口 ,应满足防排烟标准第 4.5.4 、4.5.6 条有关要求 ;车库出入口作为机械排烟时自然补风口 ,其面积较大 ,风速较低, 负压吸入对 烟气层扰动影响小
18、 ,可不设挡烟垂壁。地下汽车库通风与排烟系统合用时 ,可不设常闭排烟 阀及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3.2.16 非机动车库的排烟量是否按照防排烟标准中 4.6.3 条执行?答复:按防排烟标准中 4.6.3 条执行。3.2.17 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单元,是否需要独立设置排烟及补风系统?如果两个防火单元合用 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风量是否应满足防排烟标准第 4.6.4 条规定?答复: 同一 防火分区中电动汽车库的不同防火单元可共用排烟、补风系统 ,但系统负担 的防火单元不应超过 2 个。防火单元合用排烟、补风风机时 ,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防火单元的 排烟量和补风量 ,补风应直接补至该防火单元内。排烟风机
19、风量按车规第 8.2.5 条选取, 排烟量无需叠加。3.2.18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是否设置排烟设施?答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 ,不需设置排烟设施。3.2.19 排烟风机是否必须设置于专用机房内?答复: 既有建筑改造或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工业建筑, 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专用风机房 , 当排烟风机具备防腐蚀、防雨、防晒等性能要求,且排烟风机周围 6m 范围内无可燃物时,可 设置于室外。3.3 系统控制343.3.1 电动排烟窗是否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答复: 电动排烟窗开启有手动(电动、气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与温度释放 装置联动的方式。 电动排烟窗是
20、否需要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 ,应视具体应用场景确定。3.4 其他3.4.1 地下室防排烟风管接入出地面的排烟井或加压送风井时,风管与该井交接处是否设置防火阀? 自然补风井上的室内补风口采用普通百叶还是防火百叶?答复: 当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共用风井时需设置防火阀。单一 防火分区的自然补 风井上设置的室内补风口可采用普通百叶。3.4.2 火通规第 9.3.3 条规定,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民用建筑中的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设备是否属于此范围?答复: 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设备不属于此范围。3.4.3 事故通风机是否必须设置于专用机房内?答复:可不设置专用机房。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第 6.9.16 条规定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事故通风机房中。其它火灾 危险性类别的区域 ,未有相关规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