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市政行业与电气设计相关规范第一节给水排水工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7.6.12 条7.6.12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9.16 条9.9.16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 应设低、高检测极限;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 1h 处理 1 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
2、B16297 的有关规定;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 沟;6 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9.17 条9.9.17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1 换气次数应为(812)次/h;4 氯(氨)库应设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 切换控制系统。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9.18 条2039.9.18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
3、设有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 室外开关以及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203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9.27 条9.9.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应设室内照明和通 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4 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每小时换气应为 8 次12次,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9.9.149.9.18 条的有关规定;5
4、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低、高检测极限检测仪和 报警设施,并室内应设喷淋装置。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10.19 条9.10.19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置每小时换气 8 次12 次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 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2 应设置有低、高检测极限的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3 车间入口处的室外,应设有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的位置,并应 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20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
5、4-2006(2016 年版)的 5.1.3 条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的 5.1.9 条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的 6.1.19 条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
6、4-2006(2016 年版)的 6.1.23 条6.1.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的 6.3.9 条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的 7.3.11 条7.3.11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 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205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
7、0335-2016条文: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 的 7.2.4 条7.2.4 加氯消毒设施必须设置漏氯监测报警和安全处置系统。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GB/T 50510-2009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201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206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1 条7.3.1 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
8、88-2012 的 7.3.2 条7.3.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3 条7.3.3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4 条7.3.4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等都应作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5 条7.3.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用的
9、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6 条7.3.6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7 条7.3.7 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1 条7.4.1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和 报警装置,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10、50788-2012 的 7.4.2 条7.4.2 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207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3 条7.4.3 城镇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式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4 条7.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水质、水量检测仪表。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5 条7.4.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与控制工艺过程参数和工艺设备的运行,应能
11、够监视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6 条7.4.6 应采取自动监视和报警的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城镇给水设施的安全。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7 条7.4.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8 条7.4.8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通信系统设备应满足日常生产管理和应急通信的需要。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9 条7.4.9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生产调度中心应能够
12、实时监控下属设施,实现生产调度,优化系统运行。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10 条7.4.10 给水排水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调度中心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11 条7.4.11 城镇给水排水信息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20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2.2.13 条2.2.13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
13、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2.2.25 条2.2.25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 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必须在可靠 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的有关规定。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3.2.3 条3.2.3 当泵房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岗员工应立刻报警,并
14、启动应 急预案。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3.12.4 条3.12.4 采用液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应每周检查 1 次报警器及漏氯吸收装置与漏氯检测仪表的有效联动功能,并应每周启动 1 次手动装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2 氯库应设置漏氯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用具。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3.12.6 条3.12.6 采用紫外线消毒,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严禁开启设备。209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3.12.8 条3.12.8 采用
15、臭氧消毒时,应定期校准臭氧发生间内的臭氧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当发生臭氧泄漏事故时,应立即打开门窗并启动排风扇。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5.6.1 条5.6.1 当流化床式污泥干化机运行时,应连续监测气体回路中的氧含量浓度,严禁在高氧量下连续运行。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6.2.4 条6.2.4 采用活性炭吸附除臭工艺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更换活性炭时应停机断电,并应关闭进气闸阀;2 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方可打开卸料口;3 室内操作必须强制通风。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16、2011 的 8.1.3 条8.1.3 当变、配电室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2010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2018210第二节 道桥与隧道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条文: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的 4.3.6 条4.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条文: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的 6.6.1 条6.6.1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211城
17、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3.5.9 条3.5.9 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应小于 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等设施。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5.4.65.4.6 隧道照明设置应满足交通安全和舒适性的要求。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5.4.75.4.7 供配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5.4.85.4.8 隧道综合监控系统应根据正常运营、事故及灾害工况的运营管
18、理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配置规模。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6.3.16.3.1 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准确地识别,应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当不能满足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同类信号灯。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6.3.26.3.2 对中、长、特长隧道及特大桥梁、城市快速路应设置交通监控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配置应按道路性质和监控系统特性划分不同等级,使之具备相应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功能。2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19、-2015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1.2 条7.1.2 对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7.1.2 的规定。当设计照度高于表 712 的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LPD)值 不得相应增加。表 7.1.2 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桥梁防雷技术规范GB/T 31067-201421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4.3.2 条4.3.2 配电柜(箱、屏)内两导体间、导电体与裸露的不带电的导体间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裸露载流部分与未
20、经绝缘的 金属体之间,电气间隙不得小于 12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 20mm。表 432 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mm)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5.2.4 条5.2.4 当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距带电部位距离不得小于 200mm,且必须加装 绝缘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得小于25m。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5.3.3 条5.3.3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6.1.2 条6.1.2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条文:城市
21、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6.2.3 条6.2.3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敷设在 能满足承压强度的保护管中,应留有备用管道。214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6.2.11 条6.2.11 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1.1 条7.1.1 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保护:1 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3 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4 钢灯杆、金属灯
22、座、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5 其他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1.2 条7.1.2 严禁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2.2 条722 当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 熔断器。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3.2 条732 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 40mm、壁厚 35mm;角钢应采用 L50mm50mm5mm 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20mm,每根长度
23、不小于 2.5m,极 间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 2 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 06m。2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 4mm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 10mm,埋深 不小于 0.6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 5m。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3.3 条733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 35mm2 及以下时,保护接地 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截面,当相线截面在 35mm2 以上时,保护接地线 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50%;2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 4m
24、m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mm;3 箱式变电站、地下式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 框架可靠连接,采用的裸铜软线截面不应小于 4mm2。215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8.4.7 条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8.4.7 条847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216第三节 燃气工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4.2.11 条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 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
25、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4.2.13 条4.2.13 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4.3.27 条4.3.27 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 应设置循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10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 空气总管压力
26、或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11 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 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 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12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 装置;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4.4.18 条4.4.18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 主要阀门应设置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 复到安全状态。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5.3.4 条21
27、75.3.4 用电动机带动的煤气鼓风机,其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电动机应采取防爆措施。217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5.3.6 条5.3.6 鼓风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7 鼓风机房应设煤气泄漏报警及事故通风设备。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5.4.2 条5.4.2 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捕焦油器应设置泄漏爆装置、放散管和蒸汽管,负压回收流程可不设泄爆装 置;3 当干馏煤气中含氧量大于 1(体积分数)时应进行自动报警,当含
28、氧量达到 2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立即切断电源措施。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5.12.17 条5.12.17 一氧化碳变换炉应设置超温报警及联锁控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6.5.12 条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3 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512-1 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 管与站内建、构筑物
29、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512-2 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 度应高出距其 25m 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不得小于 10m;218219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6.5.20 条6.5.20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二级负荷”的规定。220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6.5.22 条6.5.22 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
30、定。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9.4.13 条9.4.13 储罐进出液管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9.6.3 条9.6.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10.2.21 条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 3 次/h;并应有独立
31、的事故机 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10.2.24 条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 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10.5.3 条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
32、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221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221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10.5.7 条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烧
33、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10.5.3 条和10.2.21 条的规定。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10.6.2 条10.6.2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 B 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2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 B 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
34、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产量较大者确定;2)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3)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4)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停机和自动切断阀连锁。3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 A 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10.6.6 条10.6.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2 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35、,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3 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4 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22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条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的 4.0.4 条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 小于表 4.0.4 的规定。223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 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
36、压变电站。其他规格 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224条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的 4.0.5 条4.0.5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 小于表 4.0.5 的规定。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 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 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225条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的 4
37、.0.6 条4.0.6 LPG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 LPG 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4.0.6 的规定。226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 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 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条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的 4.0.7 条4.0.7 LPG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 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 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4.0.7
38、的规定。227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 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 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条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4.0.8 条4.0.8 CNG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4.0.8 的规定。CNG 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 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表 4.0.8 的规定。228229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
39、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 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 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条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的 4.0.9 条4.0.9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 LNG 储罐、放散管管口、LNG 卸车点、LNG橇 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409 的规定。LNG加气站 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409的规定。230231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
40、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 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条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的 7.1.4 条7.1.4 LPG 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 置。条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的 11.2.1 条11.2.1 钢制油罐、LPG 储罐、LNG 储罐和 CNG 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 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41、CNG 加气母站和 CNG 加气子站的车载 CNG 储气瓶组拖车停放 场地,应设两处临时用固定防雷接地装置。23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条文: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 的 13.0.2 条13.0.2 煤气站的报警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压力继续 下降到设定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并发出声、光报警 信号2 当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继续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3 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
42、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4 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 电气滤清器内含氧量大于 0.8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达到 1时,应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6 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 65或油冷却系统的 油压小于 50kPa 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条文: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 的 15.0.7 条15.0.7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或空气总管空气压力传感装置联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空气鼓风机启动后,煤气排送机才能启动;当空气鼓风机停止时,应自动停
43、止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互相交替工作;2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大于等于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启动煤气排送机,当 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条文: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 的 15.0.8 条15.0.8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当压力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条文: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 的 17.0.3 条17.0.3 煤气管道支架上不应敷设电缆,但采用桥架铺装或钢管布线的电缆可敷 设在支架上,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233条文:发生炉煤气站设
44、计规范GB 50195-2013 的 17.0.4 条17.0.4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应敷设在电力线路 的下面,并应在煤气管道上电力线路两侧设有标明电线危险、禁止通行的栏杆;栏杆与电力线路外侧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交叉点两侧 的煤气管道及其支架必须可靠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 10。条文: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 的 17.0.5 条17.0.5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23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45、 50494-2009 的 5.3.7 条5.3.7 燃气压送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5.4.4 条5.4.4 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5.4.5 条5.4.5 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5.5.5 条5.5.5 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
46、现行标准的规定。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5.5.6 条5.5.6 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5.5.7 条5.5.7 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建(构)筑物的电气装置,应根据运行介质、工 艺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5.5.8 条5.5.8 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5.5.9 条5.5.9 厂站内可能
47、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5.5.11 条5.5.11 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 20。235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5.5.12 条5.5.12 低温燃气储罐区、气化区等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连锁装置。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6.4.3 条6.4.3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条
48、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6.4.4 条6.4.4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6.4.6 条6.4.6 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8.1.2 条8.1.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条文: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的 8.3
49、.3 条8.3.3 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 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2014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109-2009236第四节 热力工程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的 5.7.4 条5.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
50、膜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的 6.4.7 条6.4.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的 6.9.15 条6.9.15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 10及以上时;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 爆炸下限的 25及以上时。条文: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