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总公司)设立,委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奖励在工程建设领域对推动整个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相当于省部级科技奖励。第二条第二条 为做好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1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2
2、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第四条第四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第五条第五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奖励设置设置和条件和条件 第第六六条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人员:1在科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对工程建设行业科技水平提高有重大推动作用;2在工程技术实践方面,主持并完成重大工程项目或课题技术攻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影响较大;3在科技
3、管理方面,对推动科技管理体制、科技创新机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4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5 对中建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科技服务效果显著。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 名。第第七七条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授予完成以下成果的单位及个人。1在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工程承包、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研发、海外工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材和建筑机械等生产活动中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软件等科技成果;2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3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成
4、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再创新,为提高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4.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数据库等基础性科技研究成果;5采用科技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6.为促进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发展,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出和研究的,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第八八条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根据科技成果水平的先进程度、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大小、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小,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届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 5 项,二等奖不超过 10 项,三等奖不超过 30 项。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
5、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二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很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三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上有一定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第第三三章章 推荐和受理推荐和受理 第第九九条条 申报奖励项目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为中建股份各子企业、总部部门、事业
6、部和本企业外相同等级及以上有关机构。第第十十条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推荐申报。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申报推荐项目的内容必须保证没有争议。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奖的项目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申报科技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
7、况之一不予受理:1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2同一项目同时推荐本奖和其它同类奖;3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4 推荐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5超过推荐截止日期。第第四四章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机构由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奖励委员会下设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负责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评审委员的聘任、评审会的组织及颁奖等工作,奖励办设在中建股份科技与设计管理部。
8、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采取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公示授予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中建总公司主管科技奖励工作的主管领导、工程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以及中建总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数量为57 人,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委员若干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3.对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4.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5.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九条
9、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中建系统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外部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根据科技奖申报项目的类型、专业、内容等情况,邀请业内相关知名专家组成。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工程建设科技奖励工作;2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4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3.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
10、处理;4.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科技奖申报项目的类型、专业、内容等情况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推荐项目的初评;2.按评审标准和获奖名额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3.对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4.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五章第五章 评审评审程序程序 第一节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第二十四二十四条条 推荐材料:1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推荐书(见附件 2);2相应证明材料。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评审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评审结果,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
11、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当选。第二节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推荐材料:1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 3);2相应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鉴定书、经济效益证明、推广应用证明、知识产权授权证明等;3主要研究报告;4涉及计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产品必须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批件;第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科学技术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10 个;科学技术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科学技术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7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4 个。第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项目完成作出实质
12、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奖励办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采取网络评审方式,通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评审结果。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通过初评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评审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获奖等级。一等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当选。二、三等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可当选。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条条 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第第三十三三十三条条 对于缓评项目,奖励办将书面通知推荐部门。待补
13、充完善后,可在两年内参加科技奖励复审。第六章第六章 公告及公告及异议异议 第第三十四三十四条条 评奖结果确定后,由奖励办在半个月内向各申报单位和完成单位公示结果,征求异议,公示期为 30天。第第三十五三十五条条 申报单位在接到公示结果后,应及时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评审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及受奖资格、获奖等级提出异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填写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争议表(见附件 4),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奖励办受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
14、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第第三十九三十九条条 对于成果异议最终未能妥善解决的项目,由奖励办报请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第七章第七章 批准和授予批准和授予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公示期截止后,无争议或争议解决后的项目,由奖励办上报奖励委员会审批。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员还需报中建股份公司董常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第四十四十一一条条 审批
15、后的项目由中建总公司颁发获奖表彰决定,并向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中建股份财务部负责在科学技术奖颁发表彰决定后,向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为每人 10 万元;科学技术一等奖奖金数额为每项 5 万元;科学技术二等奖奖金数额为每项 2.5 万元;科学技术三等奖奖金数额为每项 5000 元。第第四十四十三三条条 各单位应按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发放奖金,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总额不少于奖金总额的 50。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第第四十四十四四条条 获得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由奖励委员会撤消其奖励,退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第四十四十五五条条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第四十四十六六条条 本办法由中建股份科技与设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第四十四十七七条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中建科字200931 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推荐书;2.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推荐书;3.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争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