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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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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pptx

    1、单击此处编辑副标题单击此处编辑副标题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01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3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04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05 行政法规06 建筑部门规章07 工程建设标准01 01 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0101安全生产法律基本

    2、知识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二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体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的的基基本本框框架架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内容,可以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

    3、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的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该责任制度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三三、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一)建筑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4、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二)建筑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

    5、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的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二)报告事故、组织抢救四四、建设单

    6、位与施工单位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五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一)建设单位

    7、、施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1、违法行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8、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所负的法律责任(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所负的法律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三)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三)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2)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

    9、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四)(四)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承担建

    10、筑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6)使用应

    11、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五)建筑施工单位对对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及(五)建筑施工单位对对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及隐患排查所负的法律责任隐患排查所负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12、的安全措施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

    13、全生产法(六)建筑施工单位对发包、出租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六)建筑施工单位对发包、出租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之一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14、法3、违法行为之二(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4、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七)建筑施工单位对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所负的法律责任(七)建筑施工单位对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所负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

    15、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八)建筑施工单位对员工宿舍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八)建筑施工单位对员工宿舍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

    16、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九)建筑施工单位对劳动协议所负的法律责任(九)建筑施工单位对劳动协议所负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2、处罚(1)该协议无效;(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

    17、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十)建筑从业人员对违章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十)建筑从业人员对违章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2、处罚(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十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十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

    18、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十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抢救所负的(十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抢救所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1)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19、(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2、处罚(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2)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十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十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1、违法行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构成犯罪的

    20、,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十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所负的(十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所负的责任责任1、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2、处罚(1)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2)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十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十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

    21、全监督检查所负的责任监督检查所负的责任1、违法行为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2、处罚(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0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030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单行法律 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来看,可以将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安全生产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

    22、安全生产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消防法的框架(图)030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单行法律1、建设工程中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1)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3、。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2)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24、: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2、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违法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依法应当经公

    25、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5)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6)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7)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8)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有关人

    26、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过失引起火灾的;(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

    27、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030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单行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框架图030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单行法律1、遵守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使用单位必须遵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2、建立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这一条款就明确指出使用单位要建立岗位责

    28、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3、人员配备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三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4、使用环节要求(1)依法取得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2)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组织机构体系)。(3)禁止使用淘汰和报废的特种设备。(4)维护保养和自我检测: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29、期自行检查,对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5)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第35条,共5大类)。(6)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超期不得使用)。(7)明确了产权共有人、受托人、实际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等规定(第38条)。(8)提出了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相关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要求(第37条)。(9)对问题和隐患的处置: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运行。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在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对出现故障或有异常情况,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10)履行报废义务,消除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11)达到设计使用年

    30、限继续使用的,应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5、使用单位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负有法律责任具体如下: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不符合要求;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未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未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及记录;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第84条)(如无证生产、未经检或检验不合格、淘汰或报废);未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出现故障或有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而继续使用的;运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单位未进行试运行和安全检查(每日

    31、投用前);未将安全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040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颁布单位名 称发布时间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具体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具体见下表。见下表。0505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立法法

    32、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颁布单位名 称发布时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33、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国务院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20130505行政法规行政法规0606建筑部门规章建筑部门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根据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部门规

    34、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0606建筑部门规章建筑部门规章0707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对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

    35、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标准0707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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