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2 版版)(交通交通、水利水利、电力电力专业工程部分专业工程部分)(试行)(试行)第三册第三册 电力电力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册分册第一篇第一篇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第二篇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 年年 12 月月I前言前言为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改革,构建“各司其职、一体运行”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2、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科学评判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安全性,保障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同时为从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消防验收时提供程序流程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的参考依据,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宁波工程学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写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
3、22 版)(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部分)(试行)。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总结我市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形成本指南。本指南由三大分册构成,分别为:“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第二册 水利专业工程分册”,“第三册 电力专业工程分册”。“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共由 2 篇和 11 个附录组成。“第一篇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消防查验,5.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档案管理,7.
4、检II查实操”;“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共由 13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消火栓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水喷雾灭火系统,4.细水雾灭火系统,5.灭火器,6.气体灭火系统,7.泡沫灭火系统,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9.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干粉灭火系统,11.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消防电气”以及“附录 1附录 11”。“第二册 水利专业工程分册”共由 2 篇和 11 个附录组成。“第一篇 水利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消防查验,5.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5、档案管理,7.检查实操”;“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共由 13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消火栓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水喷雾灭火系统,4.细水雾灭火系统,5.灭火器,6.气体灭火系统,7.泡沫灭火系统,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9.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干粉灭火系统,11.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消防电气”以及“附录 1附录 11”。“第三册 电力专业工程分册”共由 2 篇和 11 个附录组成。“第一篇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消防查验,5.消防验收现场
6、评定,6.档案管理,7.检查实操”;“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共由 13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消火栓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水喷雾灭火系统,4.细水雾灭火系统,5.灭火器,6.气体灭火系统,7.泡沫灭火系统,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9.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干粉灭火系统,11.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消防电气”以及“附录 1附录 11”。本指南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III理服务总站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由宁波工程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
7、或建议,请寄送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消防管理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 595 号,邮编:315040,电子邮箱:),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宁波工程学院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宁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郭秀娟、卓承军、邵璟璟、郭丽红、武校刚、赵姝、王立娟、王海波、陈晶晶、徐宁、何挺、朱幸烨,陈静,魏霄杰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沈浩、潘伯林、王洪裕、蔡慧静、林辉、钱宏春、张海云、张灿江、方忠闪、付华IV目目次次第第一一篇篇电力专业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工程消防验收操
8、作技术指南.11.总则总则.22.术语术语.4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63.1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流程.63.2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63.3 检查项目分类.63.4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与受理.73.5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73.6 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84.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查验.104.1 查验的一般规定.104.2 查验的要求.104.3 查验的组织实施.104.4 查验的抽样数量.114.5 查验的合格判断.115.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现场评定.135.1评定的一般规定.135.2 评定的内容.135.3评定的组
9、织实施.145.4评定的抽样数量.155.5评定的合格判断.156.档案管理档案管理.177.检查检查实操实操.197.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207.2 总平面布局.217.3 平面布置.257.4 安全疏散.27V7.5 建筑构造.297.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337.7 电缆及电缆敷设.347.8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357.9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387.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7.11 消防电气.44第第二二篇篇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481.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4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93.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6
10、54.细水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705.灭火器灭火器.746.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767.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808.固定消防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灭火系统.889.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210.干粉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10811.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16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813.消防电气消防电气.145主要引用的规定、标准名录主要引用的规定、标准名录.156附录附录.1.16161附录附录 1 1 电力电力专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专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162162附录 1.1
11、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流程图(行政窗口).162附录 1.2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流程图(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163附录 1.3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流程图(行政窗口).164附附录录 2 2 建设工程消防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清单建设工程消防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清单.165165VI附录附录 3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167167附录 3.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168附录 3.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70附录 3.3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71附录 3.4 建设工程消
12、防验收备案表.172附录 3.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174附录 3.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175附录 3.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176填表说明.177附录附录 4 4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表式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表式.179179附录 4.1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180附录 4.2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185附录 4.3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186附录 4.4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187附录 4.5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188附录附录 5 5 电力专业
13、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检查)意见意见.212212附录 5.1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合格意见(式样).212附录 5.2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不合格意见(式样).213附录附录 6 6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214.214附录附录 7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307附录附录 8 电力专业工程现场评定检查表电力专业工程现场评定检查表.308附录附录 9 9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401401附附录录 1010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14、备的常规见证取样检验目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常规见证取样检验目录.467467附录附录 1111 消防产品目录消防产品目录.471471附录 11.1 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471附录 11.2 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目录.4731第第一一篇篇电力专业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1.总则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宁波市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制定本指南。1.0.2本指南规定了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1.0.3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新
15、建、扩建、改建的变电站等电力专业工程的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其中,电力专业工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参照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21174 号)执行。1电力专业工程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按“3.4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与受理”的规定执行。本指南所称电力专业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指电压等级 220kV 及以上的变配电(换流
16、站)工程,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 110kV 变电站)。2电力专业工程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按“3.5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规定执行。本指南所称电力专业工程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3电力专业工程属于局部建设工程的,按“3.6 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规定执行。1.0.4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许可。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
17、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电力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1.0.5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受理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等六区(包括区内开发园区)内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审批事项。其他电力专业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及市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市住建局确定受理部门。31.0.6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建立联动互通机制,定期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确保电力专业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顺利开展。情况
18、特别复杂的,在确保电力专业工程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好消防审验工作。1.0.7电力专业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实行现场评定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评定合格且消防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进行。电力专业工程的现场检查,在备案的专业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合格且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抽查意见。1.0.8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以此规避消防验收行政审批。1.0.9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42.术语术语2.0.1电力专业电力专业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fire protection forspecial buildings of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
20、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等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2.0.2电力专业电力专业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filed forrecord of fire protection for other buildings of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且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业
21、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等申报材料,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2.0.3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fireprotection for partial buildings对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实施消防验收的活动。2.0.4涉及涉及消防消防的各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fire protectioninstallation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22、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工程消防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2.0.5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简称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简称“消防查验消防查验”)final acceptance inspection by constructionunit对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进行检查和验证的活动。2.0.6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简称简称“现场评定现场评定”)on-site assessment b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
23、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的活动。2.0.7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ighting systems and equipment for buildings5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安全疏散设施等。2.0.8检查子项目检查子项目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组成消防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2.0.9
24、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检查子项目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6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流程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流程3.1.1建设单位申报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编制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情况作为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编制
25、依据,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3.1.2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包括两类: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应流程图详见附录 1。3.2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主要有:1消防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为针对电力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适用版本;当无其他特殊规定时,应采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受理时所适用的版本);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关于消防安全性的审查意见等;4通过专家评审
26、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如有涉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3.3 检查项目分类检查项目分类3.3.1消防查验及现场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下,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可再细分为 A 类项(关键项)、B 类项(主要项)、C 类项(一般项)三类,分类标准原则上如下(本导则第“7.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1A 类项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2B 类项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3C 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除 A 类及 B 类以外的其他
27、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3.3.2各 A、B、C 类项的具体内容可参见附录 6消防查验检查表和附录 8现场评定检查表中所展现。73.4 特殊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3.4.1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3.4.2建设单位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时,应确保符合下列条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2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附录 4),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建设主管
28、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4.3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相关要求等)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出具现场评定意见,并报电力主管部门确认,形成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 5)。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 5),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附录 3.3)。3.5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其他建设
29、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3.5.1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3.5.2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验收备案表;2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附录 4);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上述 3 项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5.3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相关要求等),不仅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
30、程。3.5.4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情况应当场告8知建设单位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应当对申请备案的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抽取比例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 50%(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除外),其他工程抽取比例 5%。结合本省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火灾形势等情况,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调整有关抽查事项。3.5.5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
31、案凭证(附录 3.5);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如本指南第“5.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章等)进行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附录 5),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3.6)。3.5.6建设单位收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通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3.6)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附录 3.7。由建设单位
32、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附录 5),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3.6),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3.6 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符合下述条件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按照本指南进行:1局部验收部分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
33、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2局部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它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3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4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参照 2020.12.16 甬建发2020119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9消防审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104.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4.1 查验的一般规定查验的一般规定4.1.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电力专业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34、。4.1.2查验资料作为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编制依据。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4.1.3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本指南要求重新组织消防查验。4.2 查验的查验的要求要求4.2.1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
35、测合格。4.2.2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消防查验时,应结合查验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4.2.3消防查验时,“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度”“要求”“检查部位”“检查抽样数量比例”应参照本指南附录 6 表中所列以及第“7.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附录 6 表中以及第“7.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按附录 6表的格式自行增加。4.3 查验的组织实施查验的组织实施4.3.1消防查验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2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
3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图施工负责;114工程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3.2消防查验后,应按本指南 6.0.1 条的要求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4.4 查验的抽样数量查验的抽样数量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一 A、B、C 类项的抽样比例应参照本指南第“7.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且不少于 2 处,当总
37、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2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3抽样的数量比例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4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于功能复杂的建设工程,检查应涵盖到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若有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场所(部位),应被涵盖到。5若 A、B、C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则结合 4.5.2 条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量。4.5 查验的合格判断查验的合格判断4.5.1消防查
38、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1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
39、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电力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电力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能准确反映工程消防内容;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125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本指南 5.5.1 条下的 16 款的要求;6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应符合 4.5.2 条的合格判断要求。4.5.2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的合格判断要求(本指南第“7.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1首先对“检查子项目”进行合格判断,每个“检查子项目”下:(1)A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该相
40、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2)B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应对此 B 类项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若此 B 类项再抽查发现 1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无再抽查样本可查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3)C 类项抽查发现 2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此 C 类项总数只有 1 处且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4)无上述(1)、(2)、(3)所述的不合格情况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则判断为合格。2然后对“检查项目”进行合格判断每个“检查项目”下:所有“检查子项目”均判断为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相应“检查项目”则判断为合格,否则相应“检查项目”判断为不合
41、格:(1)A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为 0 处;(2)B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2 处;(3)C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4 处。3最后进行综合判断消防查验时,所有“检查项目”均应判断为合格,且应对抽查中发现的所有 A、B、C 类项的不合格处整改到位后重新进行相应检查。针对不合格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到位后,应提交问题整改情况和二次检查情况报告,作为后续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附件材料之一。135.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现场评定5.1 评定的一般规定评定的一般规定5.1.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
42、收实行现场评定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形成的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 5)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5.1.2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等进行评定。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原则上应采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所适用的版本。5.1.3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再次组织现场评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存在问题复核后,
43、再按照本指南重新评定。5.2 评定的内容评定的内容5.2.1现场评定内容包括:1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2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3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4现场评定以上述 3 款规定的现场检查内容为主(查看外观;测量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相关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等以及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类核查并非评定时的必要工作内容。但若评定方认为有必要时,
44、可针对具体某一检查子项目相应从上述各种类型的资料中任意选取 1 份(或 1 份以上)进行抽查,查阅所反映的结果可作为评定判断的依据。相关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证明文件(资料可为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公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料文件出具单位应承诺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应确保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因资料不实所造成的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料文件出具单位相应承担)。5.2.2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142总平面布局3平面布置4安全疏散5建筑构造6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7电缆及电缆敷设8消防给水、灭火设施9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45、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 消防电气12 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5.2.3现场评定项目及内容:现场评定时,结合上述 5.2.2 条的要求,具体操作时,“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度”“要求”“检查部位”可参照本指南附录 8 表中所列以及第“7.消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附录 8 表中以及第“7.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按附录 8 表的格式自行增加。5.3 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的组织实施5.3.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能力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开
46、展现场评定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其他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配合。也可视实际情况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参与。5.3.2现场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条件时现场评定宜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随机确定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2有条件时宜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提前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将其填写于附录 8 表中并封存。现场评定时,将其转交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3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照附录 8 表,逐项开展现场评定;4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建设单位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47、;5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附录8表逐项开展现场评定后,应将结论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15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结论应清晰,并对结论负责。5.4 评定的抽样数量评定的抽样数量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2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3第 1 款所述“每一项目”宜对应于附录 8 表中的每一 A、B 类项。评定时“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即每一项目可从附录 8 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中,任意抽选不少于 2 处“检查内容”或
48、其中的 2 处具体场所(最小部位)进行评定检查。若附录 8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未涵盖到工程实际,可根据工程实际补充“检查内容”并作为抽选对象,同时在“检查情况”栏中描述清楚;4抽样的数量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5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6现场评定时,若 A、B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则结合 5.5.2 条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量。5.5 评定的合格判断评定的合格判断5.5.1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
49、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1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2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4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5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6工程若涉及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现场评定内容应符合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及其专家
50、评审意见。本款若与前述第 2 款有冲突时,以本款为准;7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应符合本指南 5.5.2 条的合格判断要求。165.5.2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的合格判断要求(本指南第“7.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1首先对“检查子项目”进行合格判断每个“检查子项目”下:(1)A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2)B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应对此 B 类项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若此 B 类项再抽查发现 1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无再抽查样本可查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3)无上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