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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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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docx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2020 年6 月 前 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相同、相近内容进行合并。本次修订对组成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9 章调整为 6 章,将原“4 房屋建筑工程、5 市政工程、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 场地和地

    2、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内容合并为“4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二、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条款进行明确。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一些条款存在“宜”“可”“必要时”等表述,造成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难以把握,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三、根据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3第7 号)自 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本次修订4.在5.1 条中予以体现。四、根据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如考虑到我国已实20施00 大地坐标

    3、系统,实际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标系统情况,为避免差错,本规定在4.2.6 条第 8 款增加了引测点的高程和坐标系统要求。同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对第 4.5.14 条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本规定所述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合同约定,增加相关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本深度规定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并负责具体解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单位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将意见反馈到主编单位,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目录1 总 则 . 12 基本规定 . 23 勘察纲要 .

    4、 44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 64.1 一般规定 . 64.2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 . 64.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 94.4 岩土指标统计 . 104.5 岩土工程评价 . 104.6 结论与建议 . 195 勘察报告-图表部分 . 215.1 一般规定 . 215.2 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 . 215.3 原位测试图表 . 235.4 室内试验图表 . 275.5 统计表 . 296 特殊场地 . 306.1 一般规定 . 306.2 特殊性岩土 . 306.3 边坡工程 . 356.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 36条文说明 . 42 1 总 则1.0.1 根据建设工程

    5、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统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编制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其他勘察阶段的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1.0.3 本规定所指工程勘察文件,主要包括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等文件。1.0.4 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 2 基本规定2.0.1 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选择所依据的现行技术标准,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所依据的技术标准。2

    6、.0.2 工程勘察文件的术语、代号、符号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0.3 勘察纲要是用于指导勘察工作实施的文件,应在工程勘察实施前编制。勘察纲要的内容应符合第3 章的规定。2.0.4 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前期勘察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能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真实完整、评价合理、建议可行。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2.0.5 勘察报告提交成果应包括封面、责任页、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勘察报告图表部分。其中,责任页应包括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名称、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工程

    7、编号、提交日期等内容;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内容应符合第4 章的规定;勘察报告图表部分内容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勘察报告内容应同时符合第6 章的规定。2.0.6 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1 勘察纲要封面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2 勘察报告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3 勘察报告责任页应有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2 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4 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5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6 当测试、

    8、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3 3 勘察纲要3.0.1 勘察纲要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委托要求和相应技术标准,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编制。3.0.2 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2 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有);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4 执行的技术标准;5 选用的勘探方法;6 勘察工作布置;7 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8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10 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1

    9、1 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3.0.3 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1 钻探(井探、槽探、探洞)布置原则;2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现场试验的方法和布置原则;3 勘探点测量要求;4 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取岩、土样和水试样取样及其保护运输要求;5 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4 6 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和成果要求。3.0.4 当勘察纲要中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5 4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4.1 一般规定4.1.1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2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3 岩土指标

    10、统计;4 岩土工程评价;5 结论与建议。4.1.2 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4.2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4.2.1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应包括下列内容:1 拟建工程概况;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4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5 其他说明。4.2.2 房屋建筑工程拟建工程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2 拟定的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3 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包括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条件、可

    11、能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6 4.2.3 市政工程拟建工程概况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2 工程类别、特点、地面条件、基础形式、埋深、与其他管网的连接关系、初步拟定的施工方法等;3 城市道路工程道路的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道路长度与路幅宽度、道路类别、路基类型、路面设计标高、沿线与其他线路的交叉位置、交叉形式和主要支挡构筑物位置等;4 桥涵工程拟定的桥梁长度、宽度、等级、跨径、荷载情况、结构形式以及墩台拟采取的基础形式、埋深等;5 隧道工程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长度、洞跨、洞高、洞距、设计高程、

    12、埋深、覆土厚度等;6 室外管线起止位置(坐标、里程)、设计长度、管道类型、管材、管径以及穿越铁道、公路、河谷的位置、埋设深度和方式等;7 地下管廊起止位置(坐标、里程)、设计长度、宽度、埋设深度和方式等;8 堤岸工程堤岸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顶面设计标高、各段堤岸的结构类型、采取的基础形式、埋置深度等;9 垃圾填埋工程垃圾类型、主要成分、处理方式、处理总量及日处理量,填埋场库区结构、坝型及坝高,渗沥液集排系统、污水池、管道等建(构)筑物结构、荷载、基础形式及埋深、防渗及结构变形要求、使用年限等。4.2.4 城市轨道交通拟建工程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

    13、2 总体工程及勘察区段概况、起止里程、车站和线路区间敷设7 类型、结构类型、尺寸、基础底面埋深(或标高)、地下结构顶板埋深(或标高)及覆盖土层厚度、初步拟定的施工方法等;3 涉及车站的内容,包括车站中心里程、设计荷载、长度、宽度、基础埋深、主体结构类型;4 涉及区间线路的内容,包括线路类型、线间距,地下区间线路联络通道、竖井、盾构始发(接收)井的位置及结构设计尺寸;5 涉及高架车站、线路的内容,包括跨距、墩柱或桩设计荷载,高架区间跨越的铁路线、公路线、河流等;6 涉及地面线路的内容,包括路基(路堤、路堑)及支挡结构物的设计条件。4.2.5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标准和勘

    14、察合同要求为依据。4.2.6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2 勘探工作布置、勘探设备和方法,完成工作量和完成时间;3 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4 采用的取样器和取样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5 室内试验完成情况;6 勘探孔封孔及探井、探槽、探洞回填情况;7 引用已有资料情况;8 勘探点测放依据,引测点高程和坐标系统;9 协作项目的说明;10 其他问题说明。8 4.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3.1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根据工程需要描述区域地质构造、气象、水文情况;2 工程周边环

    15、境条件;3 场地地形、地貌;4 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5 岩土描述应包括场地地层的岩土名称、年代、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体结构、岩石风化程度以及出露岩层的产状、构造等;6 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7 场地的地下水和地表水。4.3.2 场地地层描述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3.3 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1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及其动态变化幅度;2 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间的水

    16、力联系;3 完成的水文地质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4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并描述含水层之间水力联系等;5 历史高水位,近 35 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资料;6 当任务要求时,应提供河谷地区、河流的历史洪水位、冲刷特征等。4.3.4 沉井基础、顶管法施工的管道工程和盾构工程,碎石土应描9 述最大粒径及其含量,提供颗粒分析曲线、特征粒径、碎石的破碎强度,盾构工程应描述土层的黏粒含量等。4.4 岩土指标统计4.4.1 应根据钻探(井探、槽探、洞探)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并进行岩土指标统计。4.4.2 岩土指标统计应

    17、根据实际试验项目和岩土工程评价需要进行,下列项目应进行统计:1 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率;2 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3 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4 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5 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6 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7 原位测试指标;8 其他岩土指标。4.4.3 岩土指标统计应提供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等。4.5 岩土工程评价4.5.1 岩土工程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测试及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应对拟建场地和地基基础进行评价,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

    18、工所需岩土参数。4.5.2 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10 2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3 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4 地基基础评价;5 地下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评价。4.5.3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评价场地稳定性;2 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场地适宜性;3 对存在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4.5.4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应在搜集场地地震历史资料和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情况进行。地震效应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 明确评价依据;2 提供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3 确定场地类别,进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

    19、、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4 划分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5 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场地,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 7度及 7 度以上时应进行液化判别;6 场地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后认为需要进行进一步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方法进一步判别;7 对可液化场地应评价液化等级和危害程度 ,提出抗液化措施的建议;8 当场地类别、液化程度差异较大时,应进行分区,分别评价;9 位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11 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的工程,应阐述边坡形态、相对高差、地层岩性、拟建工程至边坡的距离;10 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工程,应根

    20、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动力参数。4.5.5 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评价地下水(土)和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2 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3 存在抗浮问题时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抗浮措施建议,提供抗浮设计所需参数;4 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地下水监测的建议。4.5.6 地基基础评价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基础上,根据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和周边环境因素,结合工程经验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的地基基

    21、础方案建议,提供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2 分析施工可能遇到的地质问题及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的建议。4.5.7 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2 地基均匀性评价;3 提出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建议;4 提供地基承载力,挡土墙应提供基底摩擦系数;12 5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6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4.5.8 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桩基必要性;2 提出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施工方法、建议桩端持力层;3 提供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4 对存在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的项目,分析

    22、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5 对挡土墙下等承受水平力的桩基础,应提供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6 评价成桩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提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7 提出桩基础检测建议。4.5.9 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2 提出地基处理方法、范围建议,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3 评价桩土复合地基成桩可能产生的风险;4 评价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5 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和检测的建议。4.5.10 基坑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说明基坑周围岩土条件、周围环境概况,分析基坑施工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2 提

    23、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13 法,提供锚固体与地层摩阻力等岩土参数;3 提出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法的建议;4 当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及防治措施建议;5 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和基坑安全等级;6 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建议。4.5.11 室外管线和地下管廊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线产生沉陷、不均匀变形或整体失稳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提供防治所需设计和施工岩土参数;2 明挖直埋管线应根据埋置深度、沿线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设物位置、岩土性质及地下水位等条件,

    24、分析明挖直埋的可行性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对可能产生潜蚀、流砂、管涌和坍塌的边坡提出降排水、支护或放坡措施建议;3 顶管工程应分析顶管段地层岩性变化、富水特征及其影响,提供顶管设计所需参数及工作井与接收井地下水控制、支护措施建议,对顶管实施可行性做出评价;4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蚀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4.5.12 城市堤岸工程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堤岸沿线各地段的地形、地貌、地质、地层特征,分段分析与评价地基土工程性质和均匀性,提供各层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土压力计算和岸坡稳定性验算等设计和治理所需的岩土参数;14 2 根据河流水文条件评价沿线岸坡稳定性和侵蚀程度,

    25、对堤岸结构类型和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和防腐措施提出建议;3 根据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排补关系,分析施工和使用期间地下水的变化趋势;4 分析产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5 对存在采砂活动或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河槽形态发展趋势及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和防治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6 对各类堤岸结构宜采用的基础形式以及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7 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4.5.13 垃圾填埋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场地地形地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等,评价场地和边坡的稳定性,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2 根据场地岩土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评价地基土的强度与变形特征和地基土的均

    26、匀性,提供地基承载力;3 分析拟建场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地基土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分析评价渗漏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 分析垃圾处理场(厂)类型、填埋场库区结构、容量、坝型和坝高、不同建(构)筑物的性质,建议适宜的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渗及边坡治理措施;5 评价坝的稳定性,提供稳定性计算所需岩土参数;6 对地下水位高的垃圾填埋场,应对施工期、空载候填期和下15 潜设施(如集水井、调节池)等不利条件进行抗浮、突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相应建议并评价地下水控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7 根据工程及地基特点提出工程监测的建议;8 当任

    27、务要求时,应根据垃圾渗沥液的化学成分,分析污染物的迁移规律,开展预测填埋场运营过程中出现渗沥液垂直和侧向渗漏、引起污染可能性专项评估的建议。4.5.14 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路基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拟建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包括湿陷性黄土、软土、填土、膨胀土、冻土、地震液化土层等特殊路基的分布厚度和工程性质,评价路基基底的稳定性,提供治理所需岩土参数和处理措施建议;2 分析沿线各段的地表水来源和排水条件,地下水类型与水位变化幅度,评价地表水和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3 划分市政道路土基干湿类型;4 滨河道路或穿越河流、沟谷的道路,应分析评价浸泡冲刷作用对路堤的影响和路基稳定性,提供

    28、路堤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5 斜坡路基及深挖路堑地段,应提供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并提出支挡方式或开挖放坡、排水措施建议;6 软土地区的高路堤应提供变形计算参数,提出地基处理方法建议。4.5.15 支挡结构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支挡工程位置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提供支挡结构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16 2 评价支挡结构及地基稳定性和均匀性;3 提出地基处理方法和支挡工程类型建议;4 分析支挡地段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支挡建筑物的影响,提出施工时地下水控制所需参数及措施建议;5 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4.5.16 桥涵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

    29、桥位的周边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与地质条件及岸坡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桥址的适宜性和桥台、岸坡的稳定性;2 根据任务要求提供跨河桥水文资料、河床冲刷情况及河床物质组成;3 分析地层岩性分布、河床冲淤变化趋势、地下水埋藏条件以及地基岩土的工程性质,并根据地基土冻胀深度,提出基础埋置深度和持力层选择建议,提供地基承载力及沉降验算参数;4 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砂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5 桥梁墩台明挖基础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提出施工时地下水控制、岩土体支护与对相邻建筑物、管线监测建议;6 当采用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4.5.8 条要求;

    30、7 当采用沉井基础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沉井外壁与周围岩土的摩阻力;2)在河床、岸边施工时,评价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3)阐明影响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他障碍物,分析沉井施工对17 邻近建筑的影响;4)评价沉井地基承载力;提供相关处理岩土参数,提出沉井施工问题防治措施的建议。5)4.5.17 涵洞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天然沟床稳定状态、隐伏基岩的倾斜状态、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地质条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2 分析涵洞地基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参数;3 地基为人工填土时,应评价其适宜性,提供承载力值,对施工

    31、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措施的建议。4.5.18 隧道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任务要求时预测隧道的涌水量;2 划分隧道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及围岩分级,评价地基及围岩的稳定性、均匀性;3 分析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4.5.19 高架线路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提供桩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所需的参数,评价桩基稳定性,提出桩的类型、入土深度建议;2 任务要求时提供跨河桥河流的流速、流量、抗洪设防水位、河流冲刷线等资料;3 跨线桥应满足所跨线路(道路、公路、铁路)的相关要求。4.5.20

    32、车辆段和停车场工程评价应根据不同结构类型、场地平整的要求进行,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8 1 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提出地基方案建议;2 对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3 评价填方对工程的影响,提出填方工程对填料和施工控制要求。4.5.21 矿山法施工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地质条件,指出可能出现的坍塌、冒顶、边墙失稳、洞底隆起、涌水突泥等现象及其区段;2 在围岩分级的基础上,指出影响围岩稳定的薄弱部位,提出围岩加固的措施及建议;3 对可能出现高地应力地段,进行地应力对

    33、工程影响的分析,提出进行地应力观测建议;4 对需爆破的地段,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范围,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4.5.22 盾构法施工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根据岩土层的特点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对盾构法施工适宜性进行评价;2 指出复杂地层及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对盾构施工的影响;3 分析盾构施工可能造成的沉降和土体位移等地面变形,分析地面变形对周边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和施工监测建议。4.6 结论与建议4.6.1 结论与建议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并包括下列内容:19 1 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2 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3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4 其他相关问题

    34、及处置建议。4.6.2 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场地稳定性评价;2 场地适宜性评价;3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4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5 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6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提供标准冻结深度;7 其他重要结论。4.6.3 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勘探点,应明确下一步的工作要求,提出完成工作的条件。对确实无法满足工作条件的勘探点,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4.6.4 对钻孔无法实施、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提出施工勘察、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或专项勘察的建议。20 5 勘察报告-图表部分5.1 一般规定5.1.1 本规定所指图表是指勘察报告中与文字部分相对独立的图表。5.1.2

    35、 勘察报告图表应有图表名称、项目名称,图件应有图例、比例尺,平面图应有方向标。5.1.3 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均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记录、绘制各种曲线。5.2 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5.2.1 拟建工程位置图或位置示意图应符合下列要求:1 拟建工程位置应以醒目的图例表示;2 城镇中的拟建工程应标出邻近街道和特征性的地物名称;3 城镇以外的拟建工程应标出邻近村镇、山岭、水系及其他重要地物的名称。5.2.2 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应包括下列内容:1 拟建工程的轮廓线及其与红线或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层数(或高度)及其名称、编号、拟定的场地整平标高,当勘察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有地形等高线;2 已有建筑物的轮

    36、廓线、层数(或高度)及其名称;3 勘探点及原位测试点的位置、类型、编号、孔(井)口标高等要素;4 剖面线的位置和编号;5 方向标、比例尺等。5.2.3 市政工程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应包括下列内容:21 1 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堤岸工程应附有地形地物的道路走向和里程桩号的初步设计带状平面图;2 桥涵工程应附有场地地形地物。5.2.4 城市轨道交通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应包括地形、地物、线路及里程、站位和隧道位置及结构轮廓线等要素。5.2.5 地面起伏或占地面积较大的工程,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应以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5.2.6 工程地质剖面图应根据具体条件合理布置,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 勘探孔(井)的位

    37、置、编号、地面高程、勘探深度、勘探(孔井)间距;2 岩土分层、编号、分层界线;3 实测或推测的岩石分层、岩性分界、断层、不整合面的位置和裸露岩石的产状;4 溶洞、土洞、塌陷、滑坡、地裂缝、古河道、埋藏的湖浜、古井、防空洞、孤石及其他埋藏物;5 地下水稳定水位高程(或埋深);6 取样位置、类型或等级;7 静力触探曲线、圆锥动力触探曲线或随深度的试验值;8 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的位置、测试值;9 标尺;10 地形起伏较大或设计条件明确时,标明拟建工程的基底位置和场地整平标高。5.2.7 市政工程纵向剖面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应包括下列内容:22 1 线路及里程等要素;2 拟定的路基设计标高及挖填方位置

    38、;3 拟定的管道工程的设计管道顶底标高。5.2.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地质剖面图、工程地质纵断面图应包括车站和隧道位置、线路里程、车站的站中里程、区间两端站名、顶底标高及结构轮廓线等。5.2.9 钻孔(探井)柱状图应包括下列内容:1 钻孔(探井)编号、直径、深度、勘探日期和孔(井)口标高等;2 地层编号、年代和成因,层底深度、标高、层厚,柱状图,取样及原位测试位置,岩土描述、地下水位、测试成果,岩芯采取率或岩石质量指标 RQD(对于岩石)等;3 孔(井)位置坐标。5.3 原位测试图表5.3.1 载荷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 试验编号、地面标高、岩土名称、岩土性质指标、地下水位深度、试验

    39、深度、压板形式和尺寸、加荷方式、稳定标准、观测仪器及其标定情况、试验开始及完成日期;2 试验点平面及剖面示意图、压力与沉降关系曲线、沉降与时间关系曲线;3 累计沉降、沉降增量、比例界限压力、变形模量、承载力特征值、极限荷载压力。5.3.2 单桩静力载荷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 试桩编号、试验安装示意图、试桩及锚桩配筋图、地面标高、桩的类型、受力方式(竖向或水平等)、混凝土强度等级、桩身尺寸、23 桩身长度及入土深度、加荷方式、混凝土浇注或打(压)桩日期、试验日期、试桩过程中的异常情况;2 桩周及桩端岩土性质指标;3 加荷次序、分级荷载、本级沉降、累计沉降、本级历时、累计历时、直线段荷载、

    40、极限荷载;4 荷载和沉降(水平位移)关系曲线、沉降与时间关系曲线,单桩水平静力载荷试验应绘制荷载与位移增量关系曲线。5.3.3 静力触探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 孔号、地面标高、仪器型号、探头尺寸、率定系数、记录方式、试验日期;2 深度与贯入阻力关系曲线,对于单桥静力触探横坐标为比贯入阻力,对于双桥静力触探横坐标为锥尖阻力、侧摩阻力和摩阻比,对于三桥探头横坐标为锥尖阻力、侧摩阻力、摩阻比和贯入时的孔隙水压力。5.3.4 圆锥动力触探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 孔号、地面高程、动力触探型号、记录方式、试验日期;2 深度与锤击数关系曲线(连续进行动力触探试验时)。5.3.5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图

    41、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 孔号、地面高程、试验深度、土名及特征、地下水位、板头尺寸、板头常数、率定系数、仪器型号、量测方式、试验日期;2 测试数据、原状土十字板抗剪强度、重塑土十字板抗剪强度与深度关系曲线、灵敏度等。5.3.6 旁压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 孔号、地面标高、试验深度、土名及特征、地下水位、仪器24 型号与类型(自钻式或预钻式)、试验日期;2 旁压试验曲线图、测试数据(各级压力与对应的体积或半径增量)以及由其确定的初始压力、临塑压力、极限压力、旁压模量等。5.3.7 扁铲侧胀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 孔号、地面高程、土名及特征、地下水位、仪器型号、率定系数、试验日期;2

    42、各测试深度加压至 0.05mm、1.10mm 及减压至 0.05mm 的压力值;3 侧胀模量、侧胀水平应力指数、侧胀土性指数、侧胀孔压指数与深度的关系曲线。5.3.8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 试验编号、地面高程、试验深度、岩土名称、岩体软弱面性质、地下水位、试体尺寸、剪切面积、加荷方式、量测仪器型号和方式、试验日期;2 测试数据、剪切应力与剪切位移曲线、剪切力与垂直位移曲线,确定比例强度、屈服强度、峰值强度、剪胀强度、残余强度等;3 法向应力与比例强度、屈服强度、峰值强度、残余强度关系曲线,确定相应强度参数。5.3.9 基床系数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 试验编号、地面高程、岩土名称、岩土性质指标、地下水位深度、试验深度、压板尺寸、加荷方式、稳定标准、观测仪器、试验开始及完成日期;2 试验点平面及剖面示意图、压力与沉降关系曲线、沉降与时间关系曲线;25 3 比例界限压力、地基土基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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