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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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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点.docx

    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下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

    2、作,提高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水平,编制本要点。本审查要点在编制过程中,结合近年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的实际情况,依据目前常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充分征求相关设计单位、审查单位的专家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审查定稿。本审查要点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时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和其他相关工作时可参考使用。本审查要点共分上、下两册:上册为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下册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本审查要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地址:武

    3、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1214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湖北建鄂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湖北华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编写人员:杨欣蓓曾嵘杨锋范强童莉亚吕锦刚吴志高马莹王小南李传志徐志松熊江张彩萍孙文昊蔡崇庆吴梓鸿王晓晖熊尚林莉张谊许敏张号军李海峰栗心国杜金娣李魏武龙建平马

    4、友才陈焰华刘川勇赵光甫李蔚翟晓勇李勇赵昊裔杨禹杨萌杨经国胡春喜陈凯锋贾雄邱亭廖海峰向萌叶裕民梅寒李朝军柳琦陈兴星张汉英王德发周兵王春梅刘健胡倩何杰段伟安晓晓江胜学高云龙王鑫肖蔚陈帆奉琪朱少华赵丹丹陈晨邹凯主要审查人员:王志勇张满可陈海忠吴洪滨袁志宇张昕李波马念李沅梅岭黄大立刘敏王旭东何婧张程目录一、总则1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要点23.1 环境卫生工程23.2 燃气工程693.3 热力工程1343.4 给水工程1623.5 排水工程1743.6 隧道工程1873.7 综合管廊2123.8 轨道交通243一、总则1.1 为指导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文

    5、件审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1.2 本审查要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导性文件,供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时使用。消防设计单位不应以执行本审查要点的原由免除其设计责任。1.3 本审查要点主要内容是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1.4 考虑设计和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审查要点

    6、所依据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现行常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当有工程消防设计依据的标准不在本审查要点范围内时,审查时应另从其规定。当后续有相关标准需进行修订,应根据最新修订发布的标准进行审查。1.5 建设单位报请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内容、以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求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章。1.6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审查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1.7 对于总则第1.1条的所有法律法规中与消防设计相关的规定应作为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1.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要点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

    7、审查内容:1) 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中环境卫生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隧道工程、综合管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别暂不涉及。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时,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内容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中相关要求同时执行。 9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要点3.1 环境卫生工程编制说明1. 编制采用的规范:国标、省标、行标及常用的现行规范。2. 编制范围及内容:1) 本审查要点仅纳入与消防相关的且规范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字眼的条款,其中强条采用黑体字。2) 一般性厂房和仓库及民用

    8、建筑相关消防审查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审查要点执行。本审查要点重点纳入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的建(构)筑物(如防爆、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锅炉房、发电厂)等的消防条款。条款中涉及的表格具体内容未编入审查要点, 但表格的条文号已注明。3) 对于设计过程中的计算公式及技术参数等方面的消防条款未编入本审查要点中。4) 环境卫生、道路及建筑专业涉及总图的消防审查要点已分别编入。5) 不同专业对相同的内容均有要求的,各专业均各自编入审查要点中。6) 所有导则、试行本、建标、征求意见稿均未编入审查要点中。7) 如不同规范对同一项内容均有要求时,优选以行业实用规范中的要求为准。3. 对于总则第 1.1

    9、条的所有法律法规中与消防设计相关的规定应作为施工图消防审查的审查内容,本要点未编入相应条款。3.1.1 环境卫生专业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1.填埋场1) 总图CJJ 133-2009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10.1.4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 线的敷设要求。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 路设计规范GB J22的有关规定。2) 基本规定GB 50869-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 规范14.3.1填埋场除考虑填埋气体的消防外,还应设置建(构)筑 物的室内、室外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10、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3) 填埋气体GB 18598-201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5.9填埋场应合理设置集排气系统。GB 50869-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 规范11.1.1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 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11.1.3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 处理。11.1.4未达到安全稳定的老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 设施。11.4.3填埋气体抽气系统应具有填埋气体含量及流量的监测和 控制功能,以确保抽气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11.6.1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

    11、火区的要 求采取防火措施。11.6.2填埋库区防火隔离带应符合本规范第5.7.3条的规定。11.6.3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 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 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11.6.4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填埋场建(构) 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13.2.8老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 条第13.2.7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气体导排设施的或导排设施失效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采用钻孔法设置或完善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已覆盖土 层的垃圾堆体可采用开挖网状排气盲沟的方式形成排气 层。

    12、3 渗沥液、填埋气体发生地下横向迁移的,应设置垂直防渗系统。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1.填埋场3) 填埋气体CJJ 133-2009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3.0.1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3.0.2设计总填埋容量大于或等于100万吨,垃圾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10m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主动导排处理设施。5.1.4用于填埋气体导排的碎石不应使用石灰石。5.2.7被动导排的导气井,其排放管的排放口应高于垃圾堆体表面2m以上。5.2.10导气井降水所用抽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5.3.4被动导排的导气盲沟,其排放管的排放口应高于垃圾堆体表面2m以上

    13、。6.1.4输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或上面通过。6.1.6输气管地面或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交通和垃圾填埋的 操作,架空管应每隔300m设接地装置,管道支架应采用阻燃材料。6.1.9架空敷设输气管与架空输电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4m,与露天变电站围栅的净距不应小于10m。6.1.11地下输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 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 50028 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6.1.12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7.1.1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和利用系统应包括抽气设备、气体

    14、预处理设备、燃烧设备、气体利用设备、建( 构)筑物、电气、输变电系统、给水排水、消防、自动化控制等设施。7.1.2抽气、处理和利用设施和设备应布置在垃圾堆体以外。7.2.1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和防爆型设备。7.3.1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7.3.2填埋气体收集量大于100m/h的填埋场,应设置封闭式火炬。7.3.5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点火、熄火安全保护功能。7.3.7火矩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5.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

    15、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 离带。5.14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 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的要求后直接排放。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1.填埋场3) 填埋气体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5.15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生活垃 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矩燃烧设施处理含 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 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矩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8.2气体导排层应与导气竖管相连。导气竖管应高出最终覆土层上表面

    16、100cm以上。GB 18598-201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9.2柔性填埋场封场结构自下而上为:导气层:由砂砾组成,渗透系数应大于0.01cm/s,厚度不小于30cm;2.填埋场封场及修复1) 基本规定GB 51220-20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4.0.2最终封场工程的工程内容应包括:2当原系统不完善时,工程内容应包括填埋气体收集和处理与 利用工程、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工程、防洪与雨水导排工程;2)填埋气体3.4.3填埋区周边50m以内有建(构)筑物的填埋场,应在建(构)筑物与垃圾堆体之间设置气体迁移监测井监测填 埋气体地下迁移情况。3.4.4气体迁移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 监测井应可监测不同深度的迁移气体;2 监测井深度应根据建筑物地下室深度、垃圾深度和地下水水位确定;5.2.1排气层设置方案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场地条件选 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未用土覆盖的垃圾堆体宜选择连续排气层;2 全场已覆盖土层的垃圾堆体可选择排气盲沟;3 排气层和排气盲沟应与垂直导气井连接。7.1.1填埋气体导排收集、处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确定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的有关规定。7.2.1封场前无气体导排收集设施的垃圾堆体,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收集设施。7.3.2无气体利用设施的,主动导排收集的填埋气体应经火炬燃烧后排放。11

    18、.1.3垃圾堆体边界外附近有填埋气体迁移风险的建(构)筑 物室内和填埋气体处理利用车间内,应设置甲烷监测报 警设施。填埋气体抽气设备进气管上应设置甲烷和氧浓度监测设施。11.3.1封场前垃圾堆体边界外存在地下填埋气体迁移现象的, 在气体迁移的一侧应设置填埋气体迁移监测井,监测井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要求。12.1.8在垃圾堆体上进行填埋气体导排井和导排盲沟施工,应采取防止气体爆炸的措施。3)渗沥液8.0.3利用垂直导排井导排渗沥液时排水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3.厨余垃圾处理厂(站)1) 总图GB/T 51063-2014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4.1.

    19、5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4.1.6干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1.5的规定增加25%;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站内主要设 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5的规定执行。4.1.8当站区沼气工艺管路及设备需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 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中放散装置的火炬和放散口应设置在站内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2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3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8的规定;4 封闭式火炬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8的规

    20、定减少50%。4.1.9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9的规定。4.1.10净化间、沼气增压机房等甲类生产厂房、气柜及秸秆堆 料场与架空电力线路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4.1.13沼气站内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CJJ 184-2012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5.4.4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2) 基本规定CJJ 184-2012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5.4.5当处理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 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标准要求。3)

    21、 沼气GB/T 51063-2014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4.6.10阀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3防火区域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4.6.11沼气站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管,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口高出建筑物顶面、沼气管道及平台的距离不应小于4m;当放散管直径 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高出建筑物顶面、沼 气管道及平台的距离不应小于2.5m;2 放散管前应设置阀门,放散管口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的措施。5.0.10供发电和提纯压缩的沼气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 阀。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

    22、条款内容4.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1) 辅助工程CJJ/T 47-201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3.0.5转运站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与作业场地面积;5.危险废 物 处理厂1) 总图HJ/T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4.5.2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2) 基本规定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6.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6.4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 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 雨、防火、防

    23、雷、防扬尘装置。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4.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 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 危险品贮存。6.堆肥厂(站)1) 总图CJJ 52-2014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5.2.6厂区道路应与厂区平面设计和绿化统筹布置。并应符合 交通运输和消防的要求。2) 基本规定CJJ 52-2014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5.1.2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应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 设施、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各部分设施的设置应 根据进入堆肥处理厂的垃圾特性和堆肥处理工艺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辅助工程应包括:厂内道路

    24、、供配电、给水排水、消防、通信、通风、监测、维修、消毒、绿化等设施。7.建筑垃 圾 处理厂(站)1) 总图GB/T 51322-2018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4.6.2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厂内生产运输道路可兼作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全场贯通无障碍;CJJ/T 134-2019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6.2.7堆填及填埋处置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污水处理区处理构筑物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同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 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6.3.3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道路当为双向通行时

    25、,宽度不宜小于7m;当为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园曲线半径不宜 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 据通行车型确定。2 厂(场)区主要车间(预处理车间、资源化利用厂房、 仓库、污水处理车间等)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 防车道。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7.建筑垃圾处理厂(站)2) 基本规定CJJ/T 134-2019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6.1.3辅助设施构成应包括进厂(场)道路、供配电、给排水 设施、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 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信息化及监控、应急设 施(包括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GB 51322

    26、-2018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4.3.2总平面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6应符合卫生、防火、防爆、防雷等有关技术要求。GB 51322-2018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9.1.5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及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类别应符合表标准9.1.5的规定。CJJ 150-20108.污水1)总图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5.1.7渗沥液处理区域内应有必要的通道,应有明显的车辆行驶方向标志,并应符合消防通道要求。(渗沥规范液)处理厂(站)2) 基本规定CJJ 150-2010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5.5.2调

    27、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 报警装置;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3.1.2 热能和动力专业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1.生活垃 圾 焚烧厂1) 总图CJJ 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 规范4.5.2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2) 基本规定CJJ 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 规范5.3.2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 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6.5.2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 防设施。7.4.2活性炭储仓应有防爆措施。12.1.2油库及油泵房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28、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12.3.9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 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 及油管道穿过。15.2.3金属、非金属材料库以及备品备件,应与油料、燃料 库,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危险品库房应有抗震、消防、换气等措施。2.危险废 物 处理厂1) 总图HJT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4.5.2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2) 基本规定HJT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4.4.3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9、GB 50156) 中的有关规定。4.4.4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5.3.2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于专用贮存设施 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6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以及消防设施;6.3.2危险废物焚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4 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它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7.2.3.3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油箱 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

    30、火墙与其它房间隔 开。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2.危险废 物 处理厂2) 基本规定HJT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 建设技术规范7.2.3.4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 级,并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中的有关规定。7.2.3.5焚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3.医疗废 物 处理厂1) 总图HJT177-200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 建设技术规范5.6.3医疗废物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31、。2) 助燃及点火系统HJT177-200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 建设技术规范5.5.4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医疗废物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的有关规定。5.5.5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医疗废物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7.7.3.5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4.污泥处理厂(站)1) 总图GB 50757-2012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4.4.3污泥预处理车间及储存接收设施处应设消防道路,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2) 甲烷气体G

    32、B 50757-2012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6.2.2污泥应采用专用密闭设施储存,不得与水泥厂原料及燃料直接混合或合并存放。污泥储存设施应加装甲烷(CH4)气体探头,并应进行强制排风。3) 粉尘GB 50757-2012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8.2.1污泥直接干化工艺烟气收尘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收尘设备应设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收尘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30以上。 19 3.1.3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1) 总图GB 50869-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5.7.3填埋库区周围宜设安全防护设施及不少于8m宽度的防火隔

    33、离带,填埋作业区宜设防飞散设施。CJJ 133-20091.填埋场/填埋场封场及修复2)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10.4.2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厂房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GB 50869-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11.6.1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 求采取防火措施。3) 防爆GB 50869-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11.6.3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

    34、放易燃易爆物 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GJJ 133-2009发电机房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4)生活垃圾填埋场10.2.5运机组的要求,门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并应向外开安全填埋气体收条启。疏散处理与利用工程10.4.3设置在厂房内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技术规范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10.2.4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5)GB 50869-2013与其他部位隔开。建筑生活垃圾卫生填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构造埋处理技术规范10.4.4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

    35、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1) 总图4.1.5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干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1.54.1.6的规定增加25%;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5的规定执行。2.当站区沼气工艺管路及设备需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3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8的规定;4封闭式火炬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8 的规定减少50%。厨余GB/

    36、T 51063-2014垃圾大中型沼气工程4.1.8处理厂技术规范(站)4.1.9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9的规定。净化间、沼气增压机房等甲类生产厂房、气柜及秸秆堆4.1.10料场与架空电力线路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GB/T 51063-2014沼气站内应设置消防通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沼气1)总图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4.1.13站宜设置环形通道,并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标志。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CJJ 184-2012当处理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

    37、产生、储存、输送等2.厨余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5.4.5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标准要求。沼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增压机房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门窗应向外开;3 屋面板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宜采用轻质材料;5 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垃圾处理厂(站)2)防爆GB/T 51063-2014大中型 沼气工程技术4.8.4规范转运站防火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3.生活 垃圾收1) 火灾危险性分CJ

    38、J/T 47-2016生活垃圾转运站5.0.7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转运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丁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轻危集/转运站类及耐火等级技术规范险级考虑;对于具有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综合型转运站的可回收物储存间(室)等存放易燃物品的设施,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其灭火器配置应按中危险级考虑。1) 总图4.5.2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2)HJ/T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焚烧车间、变压器7.2.3.2室、储备仓库、燃油库应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4.危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

    39、不低于二级。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油箱废物处理厂火灾危险性分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7.2.3.3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类及耐开。火等级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7.2.3.4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5.堆肥厂(站)1)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CJJ 52-2014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9.5.2堆肥处理厂厂房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划分为丁 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火等级审查要点规范名称条款号规范条款内容6.建筑垃圾处理厂(站)1)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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