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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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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doc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年 月目 录1 总则11.1 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2 行为准则22.1 基本要求22.2 质量行为要求32.3 安全行为要求7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93.1 地基基础工程93.2 钢筋工程113.3 混凝土工程143.4 钢结构工程16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183.6 砌体工程203.7 防水工程213.8 装饰装修工程23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25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263.11 建筑电气工程273.12 智能建筑工程273.13 市政工程28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94.1 基坑工程284.2 脚手架工程304.3 起重机械

    2、414.4 模板支撑体系434.5 临时用电434.6 安全防护444.7 其他445 质量管理资料28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45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465.3 施工记录475.4 质量验收记录486 安全管理资料46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486.2 基坑工程资料526.3 脚手架工程资料546.4 起重机械资料54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556.6 临时用电资料556.7 安全防护资料567 附则583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3、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

    4、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1.3 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 行为准则2.1 基本要求2.1.1 建设、勘

    5、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

    6、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6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2.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

    7、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2.1.9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2.2 质量行为要求2.2.1 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

    8、量应符合要求。(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2.2.2 勘察、设计单位(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2.2.3 施工单位(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6)按规定进行

    9、技术交底。(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10、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2.2.4 监理单位(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12)对检验批工程

    11、进行验收。(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2.2.5 检测单位(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12、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3 安全行为要求2.3.1 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

    13、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2 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3.3 施工单位(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项目负责人、

    1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2)按规定及时、

    15、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4 监理单位(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2.3.5 监测单位(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3.1 地基基础工程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3.1.2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遇到下列

    16、情况之一时,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1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2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3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3.1.3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等承载力检验,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3.1.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

    17、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检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承载力或桩深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3.1.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

    18、于10根;3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3.1.6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当地基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编制地基处理技术方案,经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形成处理记录。3.1.7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2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

    19、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3.2 钢筋工程3.2.1 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3.2.2 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3.2.3 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3.2.4 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宜采用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机械设备调直时,调直设备不应具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400、HRB500、HRB600、HRB400E、HRB500E、HRBF400、HRBF500、HRBF400E、HRBF500

    20、E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2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2)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3)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4)位于框架结构顶层端节点处的梁上部纵向钢筋和柱外侧纵向钢筋,在节点角部弯折处,当钢筋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2倍,当钢筋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6倍;5)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3.2.5

    21、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均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3.2.6 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7 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3.2.8 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连接分为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绑扎搭接;2钢筋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宜设置钢筋接头,且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3 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分批错开;纵向受力钢筋的受拉接头不宜大于50;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端、

    22、柱端的箍筋加密区;4 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接头百分率,梁、板类及墙体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50,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3.2.9 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锚固长度应区分抗震设计与非抗震设计;2钢筋的锚固长度根据钢筋的种类及直径、混凝土的强度、抗震等级等确定。3环氧树脂涂层带肋钢筋的锚固长度乘以1.25的系数。3.2.10 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

    23、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及拉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两者之中的较大值;2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均应作不小于135的弯钩,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的较大值。3.2.11 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2.12 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2.13 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

    24、直径;2基础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3 当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宜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当在保护层内配置防裂、防剥落的钢筋网片时,网片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3.3 混凝土工程3.3.1 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3.3.2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3.3.3 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3.3.4 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3.3.5 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3.3.6 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并符合下列规定:1模板及支撑体系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25、:1)模板及支撑体系的选型及构造设计;2)模板及支撑体系上的荷载及其效应计算;3)模板及支撑体系的承载力、刚度和验算;4)模板及支架的抗倾覆验算;5)绘制模板及支架施工图。2混凝土水平构件的底模板及支撑体系、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混凝土竖向构件和水平构件的侧面模板及支撑体系,宜按相关规定确定最不利的作用效应组合。承载力验算应采用荷载基本组合,变形验算应采用荷载标准组合。3模板支撑体系的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3时,应加强整理稳定性措施。4对于多层楼板连续支模情况,应计入荷载在多层楼板间传递的效应,宜分别验算最不利工况下的支撑体系和楼板结构的承载力。3.3.7 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

    26、独设置,后浇带与主体模板支撑交界处应设双支撑,使后浇带处形成独立的支撑体系。3.3.8 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3.3.9 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3.3.10 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拌制混凝土所用水泥、粗(细)骨料和外加剂等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2必须按法定检测单位发出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进行配制;3配制混凝土必须按质量比计量投料且计量要准确;4混凝土拌合必须采用机械搅拌,加料顺序为粗骨制-水泥-细骨料-水,并控制搅拌时间;5混凝土的运输和浇捣必须在混凝土初凝前进行;6控制好混凝土的浇筑和振捣质量;7控制好混凝土的养护。3.3.11 墙和板、梁和柱连

    27、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墙、柱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确认,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2墙、柱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3宜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3.3.12 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3.13 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3.14 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3.3.15 后

    28、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3.3.16 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3.3.17 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3.3.18 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试块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3.3.19 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3.4 钢结构工程3.4.1 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3.4.2 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3.4.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钢结构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磨擦应单独进行磨擦面抗滑移系数试

    29、验;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头进行终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用标记,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拧扭矩检查;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5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6 螺栓球节

    30、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0d,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3.4.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3.4.5 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3.4.6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4.7 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3.4.8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3.4.9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钢结构基础中的预埋件应安装位置准确;

    31、2 钢结构安装前,柱脚板应做中心标记,柱中心也应做中心标记,安装就位时使中心吻合;3 钢结构立柱安装中应逐根用经纬仪校正,然后安装连接梁,多层钢结构建筑,应逐层校正钢结构构件的垂直度,当天安装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4 钢结构安装完成后应对钢结构的整体垂直度进行检测。3.4.10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3.5.1 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预制构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验收记录;2对合格的预制构件应作出标识,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构件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合格标识、结构安装位置和方向、吊

    32、运朝向等。3.5.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5.3 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3.5.4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5.5 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埋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5.6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3.5.7 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2 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机械连接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3、;3 预制构件采用焊接、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质量应符合验收标准要求;4装配式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构件时,构件连接处后浇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5.8 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3.5.9 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灌浆施工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企业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当更换钢筋生产企业,或同生产企业生产的钢筋外型尺寸与已完成工艺检验的钢筋有较大差异时,应再次进行工艺检验;2 灌浆套筒进厂(场)时,应抽取灌浆套筒,并采用与之匹配的灌浆料制作对中连接接头试件,并进行抗拉强度的检验。3.5.10 钢筋连接套筒、浆锚搭

    34、接的灌浆应饱满,并符合下列规定:1灌浆后所有出浆口均应出浆;2钢筋水平连接时,灌浆套筒各自独立灌浆;3竖向构件宜采用连通腔灌浆,并应合理划分连通灌浆区域。每个区域除预留灌浆孔、出浆孔与排气孔外,应形成密闭空腔,不应漏浆。连通灌浆区域内任意两个灌浆套筒间距不宜超过1.5m;4竖向预制构件不采用连通腔灌浆方式时,构件就位前应设置坐浆层。3.5.11 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3.5.12 预制构件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5.13 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6 砌体工程3.6.1 砌块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6.2 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

    35、规范要求。3.6.3 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3.6.4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在洞口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3.6.5 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3.6.6 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7 防水工程3.7.1 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3.7.2 防水混凝土的节点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2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

    36、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并及时浇筑混凝土;3后浇带两侧的接缝表面应先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3.7.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中埋式止水带应固定在挡头模板上,先安装一端,浇筑混凝土时另一端应用箱型模板保护固定时只能在止水带的允许部位上穿孔打洞,不得损坏止水带本体部分;2在浇捣靠近止水带附近的混凝土时,应严格控制浇捣的冲击力,避免力量过大而刺破橡胶止水带,同时还必须充分振捣,保证混凝土与橡胶止水带的紧密结合,施工中如发现有破裂现象应及时修补。3.7.4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37、定:1 厚度大于10mm时,应分层施工,第二层应待前一层指触不粘时进行,各层应粘结牢固;2 每层宜连续施工,留槎时,应采用阶梯坡形卷,接槎部位离阴阳角不得小于200mm;上下层接槎应错开300mm以上,接槎应依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3 喷涂施工时,喷枪的喷嘴应垂直于基面,合理调整压力、喷嘴与基面距离;4 涂抹时应压实、抹平,遇气泡时应挑破,保证铺抹密实;5 抹平、压实应在初凝前完成。3.7.5 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3.7.6 地下室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3.7.7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3.7.8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8、3.7.9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7.10 有淋浴设施的墙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防水地面防水层应高出地面200mm,有淋浴的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高出地面1800mm;2 地面防水层应涂刷出卫生间门口以外300mm宽。3.7.11 屋面防水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3.7.12 屋面防水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3.7.13 屋面细部的防水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7.14 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建筑外墙节点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发泡聚氨酯填充;2雨篷应设置不小于1的外排水坡度,

    39、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3阳台应向水落口设置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水落口周边应留槽嵌填密封材料;4变形缝部位应增设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附加层,卷材两端应满粘于墙体,满粘宽度不小于150mm,并应顶压固定,收头应用密封材料密封;5穿过外墙的管道宜采用套管,套管应内高外低,坡度不应小于5,套管周边应作防水密封处理;6女儿墙压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金属压顶,压顶应向内找坡,坡度不应小于5;7外墙预埋件四周应用密封材料封闭严密。3.7.15 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8 装饰装修工程3.8.1 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8.2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

    40、粘结牢固,并符合下列规定:1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3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3.8.3 外门窗安装牢固。3.8.4 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3.8.5 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

    41、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有防松动措施。3.8.6 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8.7 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面积大于1.5m2时的窗玻璃;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5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3.8.8 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3.8.9 饰面砖粘贴牢固,并符合下列规定:1内外墙饰面砖粘贴应牢

    42、固;2满粘法施工的内墙饰面砖无裂缝,大面和阳角无空鼓;3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伸缩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4 外墙饰面砖应无空鼓、裂缝。3.8.10 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石板、陶瓷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2木板、金属板、塑料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3.8.11 护栏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2 护栏玻璃

    43、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化夹层玻璃;3当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大于0.11m;4 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低于1.1m;5 楼梯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得低于1.05m;6 玻璃幕墙内侧护栏设置,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设置。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3.9.1 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2 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3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4 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5

    44、 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6 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减震措施安装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7 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3.9.8 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9 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3.9.10 排水通气管的高度符合规范要求。3.9.11 散热器、地热分集水器安装符合规范及图集要求。3.9.12 管道的防腐绝热符合规范要求。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3.10.1 风管加工的强度和严密性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10.2 防火风管和排烟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3.10.3 风机

    45、盘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3.10.4 风管系统的加固、支架、吊架、抗震支架、防晃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10.5 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要求设置套管并封堵密实。3.10.6 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及安装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7 空调水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空调冷凝水管道的坡度符合规范要求。3.10.8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9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10.10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长度符合规范要求。 3.10.

    46、11 风管各部件的安装符合规范要求。3.10.12 风管及管道的防腐绝热符合规范要求。3.11 建筑电气工程3.11.1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3.11.2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3.1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3.11.4 电动机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11.5 母线槽与分支母线槽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11.6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3.11.7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3.11.8 灯具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3.12 智能建筑工程3.12.1 紧急广播系统应按规定检查防火保护措施。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3.12.3 火灾探测器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掩盖。3.12.4 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3.12.5 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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