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考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为我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单位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一)锅炉爆炸事故;(二)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三)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四)电梯故障造成的
2、困人或故障导致的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五)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六)叉车等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熟悉已经建立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严格、切实地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为应对突发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任副组长,以下人员为组员: 所
3、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第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指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第八条组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召集、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第九条副组长的职责:副组长负责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第十条组员的职责:服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
4、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措施第十一条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安装具体位置的分布,编制书面记录和绘制的详细分布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均应存档随时备查。第十二条本单位委托的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职责如下:(一)应对本公司委托其维护保养的电梯、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二)配备与其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起重机械数量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起重机械故障或事故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
5、为本公司重点监控危险设备,在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检查重点监控危险设备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第十四条本单位根据在用特种设备的特点和实施应急救援的要求,配备的必要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存放于,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第十五条本单位如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一)组长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三)在向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分局报告的同时,向区内其它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本
6、单位如发生重大事故后,现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最高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第十七条本单位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注册在异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马上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同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分局。事故的报告时限为两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要以传真方式报告。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分局事故举报电话:85258317、85230027;传真:85258317。第条本单位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7、(二) 事故发生地点;(三)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四) 事故设备名称;(五) 事故类别;(六)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如发生后,本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条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第二十一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