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14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35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 知 51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51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5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58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59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60第二部分:国有企业相关规定6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6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6
2、7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2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关事项的通知 .76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77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8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92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94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96第三部分:股权激励税收问题99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9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01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03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
3、009461 号 1043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4、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5、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 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
6、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 载明下列事项:(一)股权激励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占上市公
7、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 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 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 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
8、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
9、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 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 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第十一 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 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 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 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
10、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 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 3 家。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 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十二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
11、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 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 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 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 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
12、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 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5债、发行公司债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13、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 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 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协议中,就前述义务向激励对象作出 特别提示。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 励对象应当
14、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
15、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6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额的 50%。当期解除限售
16、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本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 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 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
17、股份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原因;(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总股本的比例;(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股票期权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 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
18、确定行权价格或者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 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第三十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 于 12 个月。第三十一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7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每期可行权
19、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当期行 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 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 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 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第五章 实施程序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
20、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 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 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 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
21、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 事项作特别说明。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 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 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 业意见。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 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
22、激 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8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 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
23、、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 规定进行了回避;(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24、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解除限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
25、办理登记结算事宜。第四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 60 日 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 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9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 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
26、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 证券交易活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第四十七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27、,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第四十八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 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 安排出具专业意见。第四十九条 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 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 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 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第五十条
28、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 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 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 励的,需经董
29、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0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 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 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
30、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 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实行 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 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 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
31、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结果。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 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明。第五十九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律师事务所意见。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限 制性股票
32、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再次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 司业绩的影响。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11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 问意见(如有)。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 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
33、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 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 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 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
34、整后的最新权 益价格与权益数量;(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 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六)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 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书面通报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六十七条
35、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行使权益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已 经行使权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 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12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
36、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未按 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 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 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 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未履行勤勉尽责
37、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
38、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9、记之日起算。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13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
40、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2015 年 9 月 16 日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提高股票期权激励信 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一、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 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 件。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41、摘要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者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8、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1、股东大会通知(如有);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 1)151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42、百分比;若分 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 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 激励对象(各自或者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等;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 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财务指标和非
43、 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上市 公司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时,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按照已披露的公 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进行信息披露;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 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者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
44、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 析。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上市公 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行权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当具体明确,且 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当客观公开;行权条件应当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 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 得为负。上市公司应当对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对照指标的获取途径、行权业绩 指标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能力等做充分披露;15、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在股票期
45、权授予条件成就后 30日内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 30 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16、其他重要事项。(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逐一分析其与公 司业务或者业绩的关联程度并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除非经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持股 5%以 上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当就其所获授权
46、益与其所任职务是否相匹配作出说明;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期权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数量的百分之十;预留期权明确授予之前应当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作出充 分披露。(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半 数以上通过。(五)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激励对象含持股 5%
47、以上 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前述人士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的,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 30 日内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况)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上市公司在办理授权时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结算事宜, 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结算事宜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相关规定提供文 件。(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股票期权授予的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 后,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股票 期权的授予日,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期权事宜的 召开日期,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8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2、董事会对关于是否成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条件,以及是否 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 形的说明;3、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