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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的行政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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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的行政许可.doc

    1、拟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序号单位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取消理由备注1人社局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在人才交流会开始之日前三十日报有管辖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单位日常工作,不用审批日常工作2公安局外国人旅行证审批国务院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游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游证,获准后方可前往。归市局办理3公安局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和一般爆破作业核准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

    2、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归市局办理4公安局明火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禁止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日常工作5公安局消防安全上岗证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日常工作6民政局确定民族幼儿园或民族中小学核准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条:少数民族儿

    4、童、学生达到在校生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日常工作7国土局1公顷(15亩以下)其他建设用地审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公顷(十五亩)以下;(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十二公顷(一百八十亩)以下,其他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八公顷(一百二十亩)以下;(三)超过设区的市(地区)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

    5、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先由原编制机关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没有审批权力,省政府审批8国土局农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

    6、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适用范围仅限于农村本集体组织成员使用9国土局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

    7、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

    8、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适用范围仅限于农村本集体组织成员使用10国土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

    9、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没有审批权,由省市政府审批11水利局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建设活动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10、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11、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2)爆破、钻探、挖掘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与原121项合并项目12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

    12、、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与116、136项合并,故取消13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13、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4、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与116、119合并,故取消14农业局植物、植物产品、种子调运检疫、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

    15、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汉政办发201536号调整管理方式的项目,单位建议取消。转日常工作15教体局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点审批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000年9月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8次办公会议通过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

    16、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健身气功的主要职责是:(二)对面向社会开展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汉政办发201536号,该项目转日常工作日常工作16林业局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

    17、出的治理申请汉政办发201536号该项目市林业局转日常工作日常工作17文广局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日常工作18文广局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核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日常工作19文广局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

    18、批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日常工作20文旅局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办发200102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宁政办发201444号关于贯彻落实

    19、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附则3第20条汉政办发201536号下文取消21文旅局馆藏文物拍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办发200102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宁政办发201444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附则3第22条汉政办发201536号下文取消22文旅局省级文物保护单

    20、位拍摄许可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办发200102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宁政办发201444号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附则3第21条汉政办发201536号下文取消23市场监督管理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

    21、可证。县级没有审批权,归省局审批24市场监督管理局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为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0项规定县级没有审批权,归市局审批25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器具检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22、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汉政办发201536号下文取消26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县级没有审批权,归省局审批27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

    23、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24、、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县级没有审批权,归省市局审批28市场监督管理局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核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为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设定。县级没

    25、有审批权,归市局审批29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

    26、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县级没有审批权,归省局审批30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县级没有审批权,归市局办理31市场监督管理

    27、局保健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从事保健食品流通活动,应取得保健食品流通许可”。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保健食品流通许可下放至各设区市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县(区)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权划分的通知(汉食药监发201433号)“市局将保健食品零售许可(含专营和兼营)下放至县(区)负责。”同保留的225项合并项,故取消32档案

    28、局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囯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

    29、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汉政办发201410号下文取消再次核对,确保省市明文取消项目不在目录中存在拟转内部审批项目序号单位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处理意见和理由备注1水利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批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转内部审批单位意见2水利局迁移或改建水文测报设施核准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

    30、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征得水文主管部门的同意,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转内部审批单位意见3水利局国家工矿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1、。转内部审批单位意见4水利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内部审批单位意见5人社局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的核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转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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