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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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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doc

    1、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

    2、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

    3、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评价期结束时,建设单位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检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2)记录公示。第九条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第十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日常检查工作

    4、可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也可由铁路局直接组织实施。铁路局检查的,检查扣分在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第十二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将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第十三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将监督机构和铁道部有关部门转来的问题交给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扣分并汇总。第十四条当施

    5、工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时,按扣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第十五条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评分结果上网(铁路网、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第十六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考核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每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的检查情况及评分结果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应对项目日常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提出独立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于考核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监督总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

    6、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九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2)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第二十一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在检查中发现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二十二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

    7、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问题后,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铁路局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及时将相关通知移交给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第二十六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分包工程发生

    8、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七条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铁路局。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出现重大不良行为时,建设单位、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其中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及扣分待责任确认后上报。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对项目管理机构公示、确认不良行为的过程进行监督,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监督情况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条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

    9、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第三十一条监督总站对不良行为扣分以工程局(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汇总,其所属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计入工程局(集团公司);当施工合同由总公司签订时,不良行为扣分计入总公司。不良行为汇总结果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由监督总站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布。监督总站对重大不良行为应立即核实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公布。监督总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第三十二条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

    10、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第三十三条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第三十四条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第三十五条监督总站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第三十六条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

    11、位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站,抄送建设管理司。第四章企业信用评价第三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行为扣分、抢险加分等因素确定。第三十八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对公布期限在2年(不含)以下的不良行为,只在本评价期内扣分;公布期限在2年以上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计算两次,在本评价期内全额计算,在下一个评价期内按60%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扣分为项目管理机构日常检查扣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信用评价扣分A/0.5maBb式中:A-各建设单位上报

    12、的日常检查扣分B-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m-铁路大中型项目合同数量(包括单独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0.5为折扣系数a-项目日常检查扣分权重b-不良行为扣分权重a、b-权重取值见下表:m1m56m1011m1516m20m20a0.30.40.50.60.7b0.70.60.50.40.3监督总站按上述原则计算信用评价扣分,并从少到多进行初步排序,排序结果报建设管理司。第四十条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相关铁路局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经建设管理司会同部运输、监察局对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进行确认,在

    13、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不超过2分。特别情况下,奖励加分由铁道部直接确定。第四十一条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企业直接评价为C级。第四十二条考虑运营线抢险救灾奖分因素后,排序在前且没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信用评价为A级,一般不超过6家;分数相同时,项目合同多的企业在前;项目合同数量相同的,以客运专线合同数量较多的企业在前。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以及排序后两名信用评价为C级;分数相同时,项目合同少的企业为C级。项目合同数量相同的,以客运专线合同数量较少的企业为C级。其他企业信用评价为B级。

    14、第四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第五章奖 惩第四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项目的检查情况以及不良行为性质,根据铁道部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考核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铁办200735号)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实施奖励。第四十五条信用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独立或作为联合体主体参加前3次项目投标时每次加3分,其中当联合体中有C级企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作为联合体参与方时也不考虑加分因素。第四十六条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15、和监督总站。第四十七条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还将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企业的相关铁路资质。第四十九条不良行为性质严重,公布期限达到三年及以上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应将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加分档案,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

    16、正式验收后两年。第五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纳入建设单位和监督站考核范畴,建设单位应按时如实上报建设项目中存在不良行为的问题,监督站应按时上报监督结果。建设单位对存在的不良行为未反映被查出的,年度考核时每项扣2分。监督结果不实的,监督站年度考核时每项扣2分。对在不良行为确认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监督总站组织调查,调查确认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铁道部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7149,01

    17、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监督总站010-51848870,010-51842837(传真)。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5日起施行。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企业名称:检查日期:类别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扣 分 标 准扣分扣分原因质量安全管理体系1制度及运转情况查验体系文件和运转情况制度不完善扣2分;责任未明确到具体人员扣2分;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无记录每起扣1分。施工设

    18、备2按合同约定到位现场检查隧道施工主要设备未到位,每台扣2分;混凝土搅拌主要设备未到位,每台扣3分,其他主要设备每台扣1分。施工现场3文明工地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没有详细场地平面图、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扣5分。混凝土4质量控制抽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核查 未按要求做试件和试验,每次扣2分;未做坍落度、入模含气量和入模温度测试,每项次扣1分。隧道5隧道开挖现场检查掘进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处扣3分;未按要求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每次扣3分。6初期支护现场检查喷混凝土厚度、平整度不满足要求,每项每检验批扣1分;钢架间距、锚杆数量不满足要求,每项处扣1分。7仰拱现场检查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

    19、离,级围岩超过90m,级围岩超过50m,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或设计要求,每个工点扣3分。8二次衬砌现场检查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级围岩超过200m,级围岩超过120m,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或设计要求,每个工点扣3分。路基和房屋基础9基础检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核查地质条件未按程序确认,每处扣1分;桩基每出现1根类桩扣2分、1根类桩扣3分。10路基现场核查及抽检使用填料不合格,每批次扣3分;填层表面积水,每处扣1分;压实指标不合格,每测点扣2分;挡墙厚度、高度不合格,未设反滤层,每处扣2分。上部结构11现场抽检道砟质量不达标,每处次扣1分;道床厚度不够,每处扣1分铺设安装精度不满足要

    20、求,每处扣1分。四电12设 备现场检查、测量、查看测试和试验报告未进行现场核对测试,每项次扣2分;未按要求接地,每处扣1分;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测试和试验,每台扣3分。扣分合计建设单位签字:施工企业签认:附件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编号不良行为认定条件企业公布期限及扣分个人公布期限公布人员公布期限B01存在合同欺诈1年5分企业法人代表1年B02专职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位,或擅自变更6月3分企业法人代表6月B0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任职6月3分项目负责人6月B04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1年8分项目负责人1年B05不能履行合同,工期滞后3个月以

    21、上1年5分项目负责人1年B06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6月3分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6月B07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年5分项目负责人、部门责任人1年B08对建设、设计单位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分部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审查6月3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6月B09偷工减料1年10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1年B10虚假验工1年5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1年B11违反变更设计程序擅自施工6月3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1年B12内业资料弄虚作假1年5分技术负责人1年B13安全生产费(或安全

    22、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使用6月3分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6月B14既有线相关手续不完备施工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未达到放行条件申请放行6月3分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6月B15打架斗殴或与地方群众打架6月5分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6月B16破坏文物1年5分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1年B17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1年5分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1年B18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背财经纪律1年5分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1年B19违反廉政协议构成违纪犯罪1年10分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1年B20发生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责任类型全部主要重要次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3、技术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确定)全部主要重要次要特别重大5年20分3年10分2年5分1年3分10年5年2年1年重大3年10分2年6分1年3分6月2分5年3年2年1年较大3年6分2年3分1年2分6月1分3年2年1年6月一般1年3分6月2分6月1分-2年1年6月-B2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执行第一档,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责任类型全部主要重要次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确定)全部主要重要次要特别重大5年20分3年10分2年5分1年3分10年5年2年1年3年10分2年6分1年3分6月2分5年3年2年1年重大3年6分2年3分1年2分6月1分3年2年1年6月大1年3分6月2分6月1分-2年1年6月-注:B15B19以媒体公布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发布部门:铁道部发布日期:2008年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5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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