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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号附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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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号附件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办法.doc

    1、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严格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部门)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是指贷款发放后形成不良,以及贷款不良率等贷款质量指标超过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有关考核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责任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信贷行为与尽职等情况,进行全过程分析和评价,判定相关经办人员、管理人员、责任机构及其负责人是否

    2、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和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户逐笔认定,分清责任;(三)划分时段,区别对待;(四)权责对等,程序合规;(五)有责必究,尽职免责;(六)视情节后果,依法依规追责。第四条 对不良贷款实施责任认定与处罚,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第五条 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还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是指不良贷款的本息清收、重组转化等,但不包括核销、置

    3、换、股金溢价发行、以物抵债等处置方式。重组转化主要包括:还款条款调整、借新还旧,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处置方式。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行社包括: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所称各级行社包括: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机构,包括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县级行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机构负责人,指按照工作安排和职责分工,履行信贷管理及相关职能的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县级行社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市级农村商业银行与县级行社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监事长、副主任(副行长)和主

    4、任(行长)助理等高管人员。第十条 各级行社在加强对不良贷款监测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员工培训与贷款营销激励、风险补偿等配套机制。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界定及追责范围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范围包括:(一)依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二)经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审计等外部机构检查发现并认定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贷款。(三)经省联社及各级行社在各项检查中,发现并认定存在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四)违法、违规发放的贷款。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追责认定范围包括:(一)历年发

    5、放尚有余额的存量不良贷款。(二)通过核销、置换、股金益价发行等处置方式在表外科目反映的不良贷款。(三)考核年度新增的不良贷款。(四)不良贷款总额、不良贷款率和新增贷款不良率等贷款质量指标,在考核期超过了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有关考核规定的责任机构。 1、不良贷款总额:指考核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在表内反映的期末不良贷款总额。2、不良贷款率:指考核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在表内反映的期末不良贷款总额与表内反映的期末贷款总额的比率。3、新增贷款不良率:指考核期新放贷款中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在表内反映的期末不良贷款总额与表内反映的期末新放贷款总额的比率。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追责的人员范围包括:各级

    6、行社负责信贷管理和经办信贷业务未尽职尽责人员,对辖内信贷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未尽职尽责的责任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第十四条 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以及追责和处罚,可以季度为单位,也可以半年或年度为单位。具体实施,各级行社可根据管理和考核需要确定。第三章 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认定第十五条 相关岗位责任人,是指各级行社在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具体业务活动中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包括履行信贷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各级行社应在贷款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信贷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明确和记载每一个相关责任人,并归入重要信贷档案资料保存,作为责任认定

    7、与处罚依据。(一)调查人员:指按岗位职责或工作安排承担贷前调查职责的人员。包括信贷员、客户经理以及其他承担贷前调查职责的人员。(二)审查(核)、审批人员:指承担贷款审查(核)、审批职责的岗位人员。包括按岗位职责参与贷款审查(核)、审批的信用社(支行)会计(含委派会计、主办会计等)、信贷内勤、内勤主任、贷款发放支付审核人员、贷审小组成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副行长)、主任(行长)等,以及县级行社信贷业务部成员、业务发展部成员、风险管理部成员、贷审会成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副行长)、主任(行长)等。(三)发放支付人员:指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的所有经办人员。包括信用社(支行)会计、出纳、复核和授

    8、权等信贷业务柜面操作人员。(四)贷款包收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1、贷款包收责任人:指对贷款的收回负有终身责任的人员。发放每笔贷款都必须在贷款审批前落实包收责任人。凡落实债务、借新还旧等信贷业务,必须相应明确包收责任人。2、贷款经营管理责任人:一是指各级行社履行信贷管理职能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大额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各级行社理(董)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主任(行长)助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岗位人员;二是指因某笔(户)贷款包收责任人离开原岗位,或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法认定贷款包收责任人,而明确或指定的对某笔(户)贷款负有贷后管理和清收处置责任的人员。贷款经营管理责任人对贷款的管理

    9、和质量效益负责。3、凡贷款包收责任人未离开原岗位前,对本岗位负有包收责任的贷款同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凡明确划分了贷款包收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五)贷后管理人员:指从事贷后管理职能的岗位人员。包括信贷员(客户经理)、专职收贷员、信贷内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贷款监测考核人员、信用社(支行)信贷副主任(副行长)、主任(行长),以及按照岗位职责或专项安排对贷款的合规性、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的人员。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指对不良贷款形成过程中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或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的相应界定。(一)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1、

    10、主要责任人:指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具体信贷业务和贷款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依据制度或工作安排,承担主要职能或担任主要角色,或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或贷款质量指标的超标起主要和决定作用的人员。各级行社应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信贷业务和贷款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其中,调查主责任人对报批信贷业务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及风险审查负主要责任;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批的合法合规性负主要责任;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质量效益负主要责任。对向同一客户(含集

    11、团客户)发放余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大额贷款,县级行社理(董)事长为审批决策主责任人、主任(行长)为审批和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县级行社的理(董)事长对辖内信贷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县级行社及信用社(支行)主任(行长)、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副行长)等,按其业务分工,对辖内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有主要责任。2、次要责任人:一是指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具体信贷业务和贷款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依据制度或工作安排,参与其中某项工作,承担协同或配合职能,并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促成作用的人员;二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监督管理的信贷业务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是知情

    12、不报,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监督或管理责任的人员,以及负有促成责任的相关岗位人员。(二)集体责任成员:指信用社(支行)贷审小组成员及县级行社贷审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 调查岗位责任人负责受理贷款客户的借款申请,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承担贷前调查和初步审查的责任。调查人员应按照所属贷款种类尽职调查有关要求,采取现场与非现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方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或调查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一)凡未按规定对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准确采集、核实与录入,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

    13、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不良贷款的,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二)凡属上级强令或授意下级在调查过程与调查报告中蓄意弄虚作假的,强令或授意的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责任。(三)凡贷款主、协调查人员违反本条前款规定(一)的,主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调查人员负次要责任。(四)若贷款调查有多个环节需要责任认定的,谁牵头负责调查即由谁承担主要责任,协调查人员负次要责任。第十八条 审查(含风险审查,下同)岗位责任人负责对贷款受理调查岗提供的贷款调查报告和其他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及审查结论的全面性、合规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一)各级行社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

    14、,设立独立的贷款审查部门或岗位,审查时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二) 凡未按有关规定和审查岗位职责进行尽职审查,对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提出和纠正,以及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等,并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不良贷款的,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三)信用社(支行)审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主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助审查人员负次要责任。对上报县级行社审批的贷款形成不良的,按职责范围或岗位分工由承担或分管贷款审查工作的信用社(支行)负责人和主审查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四)对明确指定了审查岗位主责任人的贷款,由指定的主责任

    15、人承担主要责任。(五)若贷款审查多个环节需要责任认定的,则信用社(支行)(贷款承办行社)审查环节承担主要责任,县级行社审查环节负次要责任。(六)对单户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行社审查环节与信用社(支行)(贷款承办行社)审查环节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九条 审批岗位责任人主要对贷款审批程序的合规性与审批结论的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一)各级行社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对应经贷审会审批的贷款,要按规定向贷审会成员提供相关资料。参加贷审会各成员必须对提交贷审会审批的每一笔贷款提出明确意见,并作好会

    16、议记录,经贷审会成员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二)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和规定审批,或已获知客户相关情况有重大变化或发生突发事件,未经核实仍进行审批,因此形成不良的,属审批岗未尽职审批,审批岗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三)信用社(支行)及县级行社审批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参与贷款审批、并在审批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信贷部门负责人、 主任(行长)、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副行长)等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与审批的人员负次要责任。(四)对向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发放余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大额贷款,县级行社理(董)事长同时承担审批决策的主要责任。(五)按照县级行社授权,在信用社(支行)审批权限以内的,由信用

    17、社(支行)审批环节负主要责任,县级行社审批授权部门负次要责任;超出信用社(支行)审批权限上报县级行社审批的,信用社(支行)和县级行社审批环节同时承担主要责任。(六)如属上级机构或负责人强令或授意下级(下属)审批的贷款,并由此造成不良的,强令或授意的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 发放支付审核岗位责任人负责对贷款合规性要求、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抵(质)押物的落实、贷款合同文本签订的合规性以及贷款发放支付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审核。(一)各级行社要按照“贷放分控”的原则,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二)凡因未按发放支付审核岗位职责和贷款发放支付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因此形成不良

    18、的,发放支付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放支付岗位责任人承担贷款发放支付过程中的责任,主要对贷款发放和使用的合规性,以及与贷款合同条款是否相符负责。(一)各级行社要按照“贷放分离、实贷实付”的要求,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和支付部门或岗位。(二)凡因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发放与支付贷款,并因此形成不良的,发放支付岗位承担主要责任。(三)信用社(支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贷款发放支付岗位的经办人员及信用社(支行)分管该岗位的有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相关岗位人员负次要责任。如属信用社(支行)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的,强令或授意的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岗位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过程中的责任。

    19、贷后管理人员要按照所属贷款种类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主动、动态、连续、全面跟踪客户生产经营过程,关注贷款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防范风险和清收处置贷款。(一)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问题未及时报告及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未及时归集、完善和妥善保管重要的贷款档案资料,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情况变化及时对贷款进行清收处置等,由此形成不良的,属贷后管理未尽职,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二)信用社(支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贷后管理岗位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信用社(支行)分管负责人负次要责任。(三)若涉及多个环节需要责任认定

    20、的,信用社(支行)贷后管理环节负主要责任,县级行社相关部门及环节负次要责任。(四)对有明确规定或已明确指定贷后管理主责任人的贷款,该贷后管理主责任人承担或同时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三条 信贷业务人员因岗位轮换或其他原因离岗的,对其离岗前经办的信贷业务仍负有责任。(一)信贷业务人员离岗时,必须由稽核部门牵头组织对其经办或管理的贷款进行全面审计。(二)信贷业务人员调离本行社的,应组织稽核人员对其经办的信贷业务进行现场稽核和逐笔函证。如其经办和管理的责任贷款已形成不良,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查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如属其责任,要责成其限期清收和处置。(三)因岗位轮换或其他原因涉及信贷人员岗位调整的,必须按

    21、规定逐笔、逐户办理有关信贷业务的交接手续。交接期限原则上定为3个月以内,如移交的业务笔数太多,经报请县级行社同意,接交期限可适当延长。接交期内,由接交人对前任移交的信贷业务逐笔进行核实,对大额或有疑问的贷款应与借款户及担保方进行函证。对经营管理正常的贷款,接交人原则上不能拒接,但对在交接、函证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可以记载,并在交接资料上予以注明,以便分清责任。如存在违法违规或重大责任及风险隐患等问题,由接交人提供依据,说明不予接交的正当理由,并经县级行社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接交人可以拒接,由移交人(相关责任人)承担包收或经营管理责任,接交人可协助承担催收和管理责任。未能提出正当理由,

    22、或虽提出理由但未经审核确认的,接交人应当承担移交贷款的经营管理责任。如接交人接交后在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接交时未能发现的前任重大违规或失职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以便分清责任和减小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前任承担;如发现前任重大违规或失职问题,未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由此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接交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如遇原责任人死亡、患重病不能正常履行责任等情形,由接交人或指定责任人负责相关贷款的包收或管理。信贷业务交接后,移交人与接交人各自承担相应业务环节的责任。(四)因历史或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对离岗的信贷人员没有执行离岗审计或没有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由离岗和接

    23、任其岗位职责的人员,各自承担其履职期间相应业务环节的责任,如因此造成贷款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同时追究未履职的有关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落实债务、借新还旧、放贷收息等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一)凡假(冒)名、一户多头、化整为零等违规贷款,如为了化解风险需重新落实债务,必须按权限和有关程序报经县级行社审批同意,落实好相关责任人,并由原贷款责任人承担包收责任,现责任信贷员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二)凡原借款人因法人变更、企业改制、公司重组、债权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为了化解风险,经原借款人、原贷款责任人或贷款经办行社(原贷款责任人不明确或不能履职的)和新的借款人协商,

    24、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采取收旧贷新方式发放的贷款,如现责任信贷员愿意承担包收责任的,即由现责任信贷员承担该项贷款包收责任;如现责任信贷员不愿承担的,仍由原贷款责任人承担包收责任,现责任信贷员承担收旧贷新办理环节中的尽职责任和该贷款的经营管理责任。(三)对符合再融资贷款条件的收旧贷新贷款,在按权限审批前,必须明确包收责任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明确包收责任人的,由现责任信贷员或指定人员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四)对采取放贷收息等违规操作方式重新立据发放的贷款,由经办和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原贷款包收责任人(或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该贷款换据前相关环节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责任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辖内信贷业务

    25、全面风险和质量管理的职责。凡因对辖内信贷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与责任追究未尽职,导致本责任机构新增贷款不良率和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超过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有关考核规定的,由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不良贷款责任按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若需对多个环节进行责任认定的,由风险发生的主要环节负主要责任,风险发生的次要环节负次要责任。对所有不良贷款都必须逐户逐笔查清原因、落实责任,每笔贷款至少要认定一名主责任人,也可以认定多个责任人(含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其中, 凡与客户串通、合伙发放违规贷款的参与人员全部为主要责任人。全部责任可以是一人承担,也可以是两人(含)

    26、以上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由主要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由次要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承担责任比例:全部责任承担100%责任;主要责任一般应承担70%以上的责任;次要责任一般承担30%以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界定,如与当时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县级(含)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当时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如当时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问责流程第二十九条 为客观、公正认定不良贷款责任,省联社及各办事处(市级联社,下同)和各县级行社分级成立不良

    27、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作为辖内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实行单位一把手(首长)负责制,其成员可由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业务管理、稽核审计、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财务会计等部门的人员,并吸收部分高级信贷客户经理或专业人士组成。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领导下,由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确定的其他相关部门,下同)作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受理、调查和审查机构,并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 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实行回避制。在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时,凡是与该笔不良贷款有责任关系的人员,特别是可能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关系人,以及与不良贷款责任

    28、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的人员,不能参与该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相关工作。每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时应回避人员,或由应回避人员本人主动提出,或由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如应回避而未回避,并由此给责任追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程序。(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程序1、由各行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行社考核期贷款五级分类及变动情况,结合信贷档案信息与贷款经办行社按要求上报的不良贷款有关资料,对应追责的存量不良贷款及当期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环节及责任人,逐笔逐户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初步意见,按责任人逐笔逐户填制不良

    29、贷款责任初步认定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中的相关内容,并对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负责。2、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将填制的不良贷款责任初步认定表提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由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对新增不良贷款进行初步责任认定,逐笔逐户填制不良贷款责任初步认定表中的相关内容,一份送交责任人,一份留存。3、责任人在收到不良贷款责任初步认定表15日内,有权就表中与其相关的内容进行书面的确认或申辩,并将书面意见送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认可责任认定意见。4、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责任人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后,应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由稽核审计等部门牵头,对不良贷款逐笔进行事实调查及责任分析,并出

    30、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报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5、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对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不良贷款责任初步认定表、责任人书面确认或申辩意见、以及稽核审计等部门提交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与责任认定意见,填制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认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6、对涉及县级行社领导班子成员及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含办事处部门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县级行社按有关要求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资料上报办事处,由办事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审查认定;对涉及办事处部门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或省联社部室人员的责任认定,由不良贷款所在县级行社按有关要求将不良贷款责

    31、任认定资料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审查认定。7、对集体责任成员的责任认定,由贷款审批行社填制不良贷款责任初步认定表,连同相关资料,报上一级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审查认定。(二)不良贷款责任机构的责任认定程序1、对考核期新增贷款不良率和不良贷款率指标超过省联社有关考核规定的责任机构,由各责任机构填制责任机构不良贷款管理问题分析表(附件三),报上一级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进行责任核查和认定,填制责任机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初步认定表(附件四),送交责任机构。2、 责任机构在收到责任机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初步认定表15日内,有权就表中相关内容进行书面确认或申辩,并将书面意见送交上级不良贷款责任

    32、认定机构。责任机构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认可责任认定意见。3、对责任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由责任机构上一级稽核审计等部门牵头进行事实调查及责任分析,并出具责任机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调查报告(附件五),报同级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4、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对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责任机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初步认定表、责任机构书面确认或申辩意见以及稽核审计等部门提交的责任机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填制责任机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审批表(附件六),对责任机构和责任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第三十三条 复议。(一)责任人和责任机构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有不同意见的

    33、,可在收到相关责任认定文件后30日内,向责任认定审批机构提请复议;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的,视为认可责任认定。(二)责任认定审批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对复议申请书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相关人员对提请复议的问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三)复议受理实行分级管理。县级行社的有关复议申请由各县级行社或办事处受理。如特殊情况确需省联社受理复议的,由相关县级行社通过所属办事处,向省联社提出复议申请。(四)省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最高机构,其责任认定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最终认定。第五章 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因非主

    34、观及非道德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同时能提供相关证据说明的,可适度从轻;凡属主观和道德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处罚从严。(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投放的小额农户、小额商户和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因不可控因素形成不良的,可适度从轻;凡大额贷款尤其是因为管理不善以及不尽职而形成不良的,或已有明确政策约束、仍向限制行业和项目投放贷款形成不良的,处罚从严。(三)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强化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出台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可酌情从轻;强化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出台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处罚从严。(四)不良贷款形成后,能主动承担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小贷款风险与损失的,可酌情从轻;凡规避和推卸责任

    35、、消极对待并因此造成风险或损失的,处罚从严。(五)形成的不良贷款能在限期内收回,未造成风险和损失的,可酌情从轻;如造成较大风险和损失的,处罚从严。(六)对初次违规,且情节较轻的,可适度从轻;对屡查屡犯,多次、重复违规的,处罚从严。(七)责任机构的不良贷款总额及不良贷款率,在风险拔备覆盖范围以内,以及在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不良贷款容忍度以内的,可适度从轻;凡超过风险拔备覆盖及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处罚从严。(八)在不良贷款统计、监测和考核上实事求是的,在规定的处罚尺度范围内可适度从轻;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处罚从严。第三十五条 处罚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发)绩效工资、赔偿损失、降低薪

    36、酬等级等。(二)组织处理:包括限期(清收)改正、停岗待查、停职检查、降低岗位等级、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四)其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在岗(职)清收、离岗(职)清收、降低信贷业务基本权限、取消先进单位(集体)评选资格等。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诫免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以上处罚,根据情节可以单独实行,也可以并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罚。(一)在岗(职)清收1、主要责任人:在岗(职)清收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2

    37、个月(具体期限由处罚机构根据贷款种类、性质、金额、清收难度等因素确定,下同),清收期间扣发不低于50%绩效工资,且必须同时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期内全额清收处置到位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可全额补发;如清收处置在80%(含)以上但不足100%,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50%,并继续实行在岗(职)清收,期限可再适当延长。如清收期满,所涉不良贷款仍未收回的,原扣发的绩效工资不再补发,责任人同时必须对该笔贷款实行终身负责。不良贷款金额比较大的,可由在岗(职)清收转为离岗(职)清收,按离岗(职)清收办法管理。本条所指金额比较大,既可以是单笔金额,也可以是累计金额,具体额度各县级行社可根据本行社实际确定。2、次要责

    38、任人: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协助配合主要责任人进行清收,清收期间扣发不低于30%的绩效工资。在期内全额清收处置到位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可全额补发。如清收期满,所涉不良贷款仍未收回的,比照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办法处理。(二)离岗(职)清收。1、主要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执行离岗(职)清收:(1)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清收处置不良贷款未能达到80%(含)的;(2)应由个人负责清收的不良贷款金额超过规定限度的;(3)贷款风险较大的。2、离岗(职)清收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2个月,清收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期内全额清收处置到位的,扣发的基本工资(不含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下同)可

    39、予以补发,重新安排岗位;期内未全额清收处置的,根据余额和风险状况,扣发的基本工资可不予补发。3、离岗(职)清收期间仍未收回的,启动其他追责程序,情况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4、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责任大小比照执行。(三)罚款。因违规形成的不良贷款,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依据责任认定及省联社稽核处罚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一定罚款。(四)赔偿损失。对依据贷款五级分类有关规定认定为损失类的贷款,或对虽按规定暂时不宜列于损失类、但风险较大的不良贷款,由相关责任人按照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和份额,对形成的损失实行责任赔偿,或对预计的风险损失计提赔偿准备金。赔偿比例、金额及相关规定,各办事处或县级行社可根据有关规

    40、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不良贷款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情况、损失和风险状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一)相关岗位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责任人限期(清收)改正(含)以上组织处理,并可同时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人限期(清收)改正(含)以上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同时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1、受理调查岗位:(1)未按规定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或未出具规范性调查意见的;(2)未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资质等申请条件进行尽职调查的;(3)未按规定对借款人

    41、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还款来源以及担保价值、变现能力、抵押物的租赁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的; (4)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的;(5)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的真实性与价值进行核实,致使抵、质押物不真实或价值不足的;(6)未按规定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担保意愿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的;(7)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资信调查并如实记载和反映的;(8)对按规定应进行项目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流于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9)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的;(10)调查内容不翔实、不全面或调查结论和信贷意见不明确的;(

    42、11)未按规定将客户基本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完成系统内评级授信申请的;(12)未按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建立信贷档案的;(13)其他未按所属贷款种类受理与调查规定的有关内容,尽职履行贷前调查职责的。 2、审查岗位:(1)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政策规定、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认定,误导审批的;(2)对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和风险点没有提出审查意见,误导审批的;(3)未按规定审查和进一步核实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误导审批的;(4)未对抵(质)押物评估机构的资质及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误导审批的;(5)抵(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

    43、,误导审批的;(6)对大额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没有进行风险评价(估)并出具全面、规范的风险评价(估)报告的;(7)审查通过贷款用途不明确、不真实,或贷款金额明显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的;(8)审查通过调查和包收责任人不明确,或调查和包收责任人没有落实的;(9)审查通过没有书面调查报告(意见),或调查结论和信贷意见不明确的;(10)未具出审查结论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不明确的;(11)其他未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查的。 3、审批岗位:(1)未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与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审议贷款,或适用政策、法规与制度不当的;(2)降低信贷条件审批,或审批金额明显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的;(

    44、3)超越授权权限和范围审批的;(4)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的;(5)未经贷审会审议或审议未通过,擅自审批的;(6)未按贷审会意见审批的;(7)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资料进行审议审批的;(8)抵(质)押物评估值明显偏高,仍通过审批的;(9)以不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单位)出具的抵(质)押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审议审批的;(10) 未按上级主管部门贷款咨询意见审批和下达审批通知书的;(11)审批的信贷业务,没有确定调查、审查主责任人和落实包收责任人的;(12)审批同意放贷收息或违规展期的;(13)对不符合借新还旧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批的;(14)未按规定将审批结论准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完成相关流

    45、程操作的;(15)其他违反授信和贷款审批有关规定的。 4、发放支付审核岗位:(1)未对客户与本行社签订的法律文书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2)未对提请放款申请的资料是否齐全,以及贷款审批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3)未对审批文件上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和落实,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4)未对抵(质)押物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5)未按规定对贷款发放支付进行认真审核,对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而没有实施,致使贷款转移用途形成风险的;(6)对以个人名义贷款未进行身份

    46、核查,或身份核查未通过仍办理贷款,或办理贷款手续未与借款人本人核对的;(7)其他未按有关制度规定,对贷款的发放支付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 5、发放支付岗位:(1)按有关规定应通过柜面发放,而未通过柜面发放的;(2)未对借款户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的;(3)贷款出帐用途与审批用途不符的;(4)未配合贷款资金使用监管部门按合同约定监督使用贷款资金的,或发现借款户转移资金用途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的;(5)未按照与借款人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控的;(6)其他违反有关放款和支付规定的。 6、贷后管理岗位:(1)未按规定时间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财务状

    47、况恶化、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改制、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人代表变动、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重大事项的;(2)对借款人出现了违反合同的行为或发生了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必要措施的;(3)贷后检查弄虚作假的;(4)贷后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流于形式的;(5)虽开展贷后检查,但未按规定及时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报告不全面、不规范的;(6)对假冒名贷款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债权确认,致使债权悬空的;(7)对到逾期贷款未及时进行清收处置,致使错过最佳清收处置时机的;(8)丢失有关贷款资料,或由于管理失职,造成信贷档

    48、案资料散失、损毁的;(9)违反规定向外泄露客户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的;(10)未及时登录、更新、使用信贷管理系统资料,或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资料不真实的;(11)未按规定及时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或分类标准不准确,人为调整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反映不真实的;(12)其他违反有关贷后管理制度的。(二)相关岗位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免职、解聘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组织处理,并可同时给予记大过(含)至撤职处分;给予次要责任人停岗待查(含)以上组织处理,并可同时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1、受理调查岗位:(1)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较大损失的;(2)未按规定核实审查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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