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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放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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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放水管理制度.doc

    1、山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探放水管理制度二一一年三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探放水组织机构4第三章 探放水技术管理4第四章 探放水实施细则8第五章 水害事故应急措施12探放水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杜绝水害事故,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增强矿井抗水灾能力,实现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年37号令,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必须首先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探放水规划和年度探放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条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对

    2、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第三条 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第四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有防水煤(岩)柱。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贮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中开掘。第五条 探明的井巷出水点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分色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以指导以后的采掘安排。第六条 在采

    3、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第七条 当开掘上部具有含水层或采空区的下部煤层时,必须探明上部积水情况。采取疏水降压或注浆堵水措施,编制疏水或注浆方案,并付诸实施,如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报公司技术科审批后方可进行。第八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2、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3、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

    4、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4、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5、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6、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第九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第二章 探放水组织机构第十条 成立探放水领导组,组织机构如下:组 长:李富荣 武艮官副组长:钟 赞 高军山 郭 瑞 邢格平 白俊文 魏文生成 员:王继优 付政权 安喜悦 吴京

    5、荣 王香平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办公室电话:0352-3836777第三章 探放水技术管理第十一条 对受水害影响的采掘进工作面,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1、每年年初,根据年采掘接续计划,结合本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2、在采掘过程中,发现水患险情,应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公司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3、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应及时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分。第十二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进必探。第十三条 在煤矿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巷道掘进之前,应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

    6、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组要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治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四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组要提出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采煤。发现断层、裂隙、陷落柱等构造充水时,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开采。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须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2、

    7、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时;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区时。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组提出,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8、。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十八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第十九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

    9、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第二十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一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1、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

    10、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2、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3、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第二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

    11、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第二十三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二十四条 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1、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2、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3、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

    12、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第四章 探放水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探放水3日前必须下达探放水通知书,要求安监、通风、技术、掘进队组密切配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七条 探放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技术科、监理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八条 探水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钻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熟悉业务、处理和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第二十九条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

    13、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4、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时刻与调度保持联系;5、与钻机相接的电源、电缆必须安全可靠,无失爆现象;6、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施工队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第三十条 安装钻机探水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钻机必须安装牢固,否则任何人不得开动钻机,钻机架必须采用扒钉,双股8#铅丝、圆木、木板等稳固,确保施工安全;2、钻探过程中必

    14、须有安监员、瓦斯员在场,观察现场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对每次钻探施工情况要认真填写到钻孔安全质量认证和监督记录表上。4、钻孔安全质量监督和认证表签字记录由探水队负责人、瓦斯员、安监员、掘进队当班队长组成,严格执行签字记录。5、钻孔施工期间,通风部门要及时将风筒接至距工作面煤巷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10米的位置。6、钻探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内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及有顶钻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发现情况危急时,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在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钻探时,首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实验,达

    15、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可继续钻进,参与钻探的所有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避灾路线。8、钻探过程中,必须听从探水负责人的统一指挥,钻机司机必须掌握好钻机给压状况,给压不宜过大或过猛,防止卡杆或其它意外事故发生(断杆伤人)。9、掘进工作面内不得留有瞎炮,如确因特殊情况留有瞎炮,掘进队组应与探水队负责人提前联系说明,以防意外事故发生。第三十一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16、第三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第三十三条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第三十四条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

    17、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抽探水钻前,必须有公司安全员、瓦检员现场清点钻入钻杆数量,并在探水记录台账上签字确认。探水台账,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填写,必须按照公司技术科下发的统一标准,认真填写,将探水资料原始台账保管好。第三十八条 根据探水探钻深度,每

    18、班带班队长认真填写探水牌板,将探水深度、探水负责人、探水日期、探孔相关参数、允许掘进进尺、本班进尺、总掘进进尺等填写清楚。第五章 水害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九条 受灾、受困人同撤离及自救1、撤人时头脑必须冷静,快而不乱。当发生水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头脑冷静,立即组织自救、互救,本着就快、就近、就高的原则,快速撤离到安全位置,并将出水地点、水情等情况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调度室汇报。2、确定正确的撤离路线。撤离路线与水流路线一致时,特别是发生老窑(空)、地表水害时,要抓紧、抓牢身边的棚腿或固定电缆等,以免被水流、泥浆等冲刷,撤离人员要团结协作,发现有被冲倒人员及时给予帮助,切不可惊异失措,以免发生意外。3、等待救援。撤离人员一旦发现出口被堵,要尽量向高处撤离,并节省体力和照明等,耐心等待救援。 第四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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