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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

    • 资源ID:1145550       资源大小:202.50KB        全文页数: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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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

    1、 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3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带头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4条 带班矿长、科长、队(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

    2、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5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零违章”和“零事故”。第6条 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7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8条 安全管理

    3、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条 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第10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监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11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

    4、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的人员;(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5)在乘人车时,开车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车,或者停车信号尚未发出就下车的人员;(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7)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8)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9)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10)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11)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职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12)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13)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

    5、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线的人员;(1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5)发现作业地点有透水、冒顶、火灾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16)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人。第12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班学习7天,并处罚款500元。(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6、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作业规程及探放水原则执行探水的责任人;(5)空顶下作业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人员;(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7)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绞车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睡觉的人员;(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9)有证而未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10)掘进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1)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2)斜巷放飞车;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责任人;(13)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14)

    7、斜坡停放车辆,离开操作岗位的绞车司机;(15)斜巷提升时,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行走的人员;(16)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17)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18)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19)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20)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2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22)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第13条 凡是出现

    8、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班学习3天,并处相应罚款。(1)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给予200元罚款。(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4)跨越皮带或运行的溜子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罚责任人100元;(5)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6)在停止的刮

    9、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7)在有矿车行驶的巷道内,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矿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9)触摸(检修除外)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滚、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等),罚款200元;(10)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11)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12)严禁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10、(13)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14)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罚责任人200元;(15)在人车上运送物料或人物混运的,罚责任人200元;(16)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17)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18)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9)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

    11、煤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20)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第三章 安全处罚细则第一节 安全管理第14条 无故不参加每天上午8:30调度会、每月三次安全自查及安全办公会者,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50元。第15条 各单位及科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给予批评。(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安全例会参加人员低于本单位总数70%的;(2)安全例会没有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弄虚作假的;(3)没有及时贯彻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

    12、件和要求的;(4)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5)对矿安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6)不按照规定上岗值班或者值班期间脱岗的;(7)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责任就离开的;(8)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9)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10)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11)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12)会议期间接打电话(经领导批准者除外)、以任何方式扰乱会议秩序者;(13)不服从领导安排,无理顶撞领导者;第16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

    13、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7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第18条 入井人员不接受验身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19条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200元。第20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21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违者罚款50元。第22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

    14、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第23条 20以上的行人道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扶手、台阶等安全设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24条 人行道要进行防滑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5条 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100元。第26条 工作之前,不进行手指口述及安全确认的,罚款50元。第27条 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回煤坑、皮带机头人行道侧未加防护装置的,罚责任人100元。第28条 安监科负责监督公司等上级部门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第29条 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责任人100元。第30条

    15、 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第31条 主要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经领导批准私自调换岗位者,对责任人及接收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第32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第二节 顶板管理第33条采煤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矿压观测,罚责任人100元。第34条 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材料或码放不整齐、无悬挂管理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35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距离、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16、的要求,否则,对队长、副队长、支柱工各罚款50元。第36条 采面防倒绳不连接、防倒夹连续少三个的,罚责任人50元。第37条使用卸压的单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型梁,不及时更换,每处罚队长和责任者各50元。第38条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质量合格,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第39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无空帮、空顶(长0.5m、深0.3m),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40条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100元第41条注液枪管子不按要求吊挂,扔在输送机里或底板上,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42条采煤工作面私掐、乱接液压枪管,每处责任人各50元。第46条工作面柱子成直线,柱排距

    17、偏差不超过100mm;初撑力90KN,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第43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第44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坏梁、坏柱,不得存放多余的支柱,否则,罚责任人20元/根。第45条 回柱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遇有下列情况,须先在跟班队长和班长监督下,处理后方可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1)浮煤没清净,人行道和退路不畅通。(2)柱子不齐,缺柱或损坏支柱未更换。(3)悬顶面积大于50平方米。第46条 回撤单体柱时,必须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面检查,对于不合格

    18、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须打戗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47条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支护与移溜距离不能少于15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48条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否则,罚款200元。第49条严禁连续摘掉采煤工作面多条单体柱,连续超过10根者,罚责任人500元。第50条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1条 移动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工作面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支护原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2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

    19、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第53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54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55条 架棚巷道的梁腿出现黑明脸、吊斜、扎角不够(连续两棚以上),罚责任人50元。第56条 使用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空顶超过50mm以上)。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第57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

    20、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第58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9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0条 掘进巷道不使用的前探梁,罚责任人100元。第61条 砼支护的巷道,砼配比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62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3条 处理冒顶作业现场工具不全,没有备足支护材料,罚责任人100元。第64条 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

    21、予责任者罚款200元。第65条 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第66条 倾斜巷道维修时,不按照措施规定运行车辆,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第67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电缆、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第68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第69条架棚巷道需要加木背板时,如果小于作业规程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根。第70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100元。第71条 倾斜巷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或未打临时护身篦子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

    22、第72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联锁罚通风队责任人100元。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通风设施墙面不平整,1米长度范围内凹凸达到或超过1厘米,罚责任人50元。第73条 在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锁的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使用单位责任人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第74条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

    23、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否则,罚责任人500元。并责令改正。第75条 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第76条 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77条 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第78条 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1处不符合,罚责任人100元。第79条 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24、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80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通防科按规定检查永久密闭并有记录;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通防科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第81条 服务时间大于3个月的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严禁把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对责任人处500元的罚款。第82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主要通风巷道断面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200元。第83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

    25、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100元。第84条 机电科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防爆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每少检查检修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第85条 主要通风机司机要认真负责,当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以便及时安排测定风量变化况汇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86条 主要通风机改变运行工况或者调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报请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向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87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

    26、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否则,不准开工,私自组织开工者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88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通防科根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确定,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单位,罚责任人100元。第89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90条 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两次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调度室进行处理,并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一切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电源

    27、,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91条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给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92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面2米范围内不得堆入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3条 装有“双风机、双电源”的掘进工作面,每天要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并作好记录,同时填写风机管理牌板。否则,罚款责任人100元。第94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巷道的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兼管,通防科每次按质量标准接好风筒后交给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班组长必须签字。凡是

    28、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责任单位500元。破旧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通防科100元,转载点司机用风筒当座垫或搭棚,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风筒上面有粉尘,对责任人罚款10元/节。第95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96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20元。第97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8条 通防科必须保证掘进工作面有备用风筒,因无备用风筒而造成末端距离超限,对责任人罚

    29、款100元。第99条 工作面有备用风筒没有及时接续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施工单位班组长100元。第100条 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考核处理,加重处罚。第101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群监员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打上栅栏、揭示警标,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否则,罚责任人300元,若超过24小时,通风队必须立即封闭,否则,罚通防科长300元。第102条 临时停

    30、工的地点,不得擅自停风,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03条 矿井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掘进工作面通风时,必须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停电审批单,并报通防科、生产科、机电科、安监科、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施工单位跟班人员或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按事故进行考核处理。第104条 测风人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105条 巷道贯通后可能影响整个采区通风

    31、的,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或者风流稳定之前恢复工作,罚责任人300元。第106条 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由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通防科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贯通后必须立即按照规定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等到一切正常、稳定以后才能恢复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107条 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每天通报贯通进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108条 相向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

    32、浓度及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第109条 每次放炮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第110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临时密闭。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管路、轨道“三断开”。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111条 井下严禁出现盲巷,

    33、对已出现的盲巷,应立即通风或进行密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112条 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罚责任人200元。第113条 发放不合格光学甲烷便携仪和甲烷便携仪、自救器,罚责任人50元。第114条 不按期检验自救器和便携仪,每发现一台,罚责任人50元。第115条 甲烷便携仪超过16小时不交发放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16条 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罚款100元。第117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安全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500元。第118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断电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第119

    34、条 严格执行分级排放瓦斯措施。对违反规定送电恢复通风的责任人员罚款300元。造成较坏影响的,按事故进行追究。第120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放顶不能落后,放顶后上隅角顶板不落,要采取措施强迫落顶或充填,凡出现上隅角不落又不处理,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考核处理,并加重处罚。第121条 对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的工作面采煤队必须采取吊挂风幛、上隅角超前放顶或充填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不及时整改,加重处罚。第122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

    35、,瓦斯浓度超过1%时,停电撤人,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领导检查出来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考核处理。第123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罚责任人200元。第124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断电浓度设置错误,罚责任人500元。第125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行业标准等规定。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第126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下不大于300毫米。梯形巷道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拱形巷道在中央。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第127条

    36、 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第128条 冲洗煤尘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监测传感器故障。罚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罚责任人300元。第129条 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置。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第130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监测电缆必须吊挂在所有电缆的最上方,不能与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须大于1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第131条 监测人员每7天(新装传感器1

    37、0天)对井下监测装置维护调试一次,调试的时候应采用标准气样、空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第132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33条 安全监测系统中心站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出现无措施监测中断事故的,罚责任人100元。第134条 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防尘管路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10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轨道巷每100米设一个三通,皮带输送机巷道每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阀门罚款100元第135条 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

    38、幕。否则,每处罚款100元,第136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50-100米之内再设一道,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第137条 各转载点安设喷雾,水幕要能覆盖住转载点上的煤或岩石。否则,每处罚款50元。第138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139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罚责任人100元。第140条 不按规定除尘、降尘,造成巷道管线和底板沉积粉尘厚度超过规定2毫米,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141 条

    39、 应进行高压注水的地点无故不注水。罚责任人100元。第142条 损坏工作面、转载点喷雾设施,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143条 工作面及两巷煤尘冲洗不净,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144条 交接班时,转载点前后20米冲洗不干净,罚责任人100元。第145条 矿井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并有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46条 所有设备上面不得有煤块等杂物,交接班时不能有积尘,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47条 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分析、化验、测定工作。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148条 井口房、通风

    40、机房及周围20米范围内有烟头或火源,罚责任人200元。第149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沙箱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罚责任人100元罚款;第150条 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罚责任人100元。第151条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存方的器材数量不足或者过期,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第152条 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有烟头,罚责任人10元/个。第153条 使用电焊、气割作业时,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罚责任人100元/处。第154条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反风演习,罚责任人300元。第155条 没有及时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报告,罚责任人200元。第156条 无及时填绘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洒水系统图的,罚责任人100

    41、元。第157条 通防科负责准确编制瓦斯报表,永久保存相关资料。每出现一处错误或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第158条 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报送有关领导及科室。通防科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准确,审核签字并分别报送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对于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审批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每出现一处错误或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159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50元。第160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牌板、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被上级查出的,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理。第161条 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防科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

    42、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时报煤业公司备案。否则,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第162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和修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罚责任人200元。第163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示意图通风设施、风流方向、主要巷道齐全正确)。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第164条 地测部门必须在相贯通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65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

    43、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66条 通风部门应提前编写措施,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四节 爆破管理第167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建立相应的贮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破材料管理制度及管理、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张挂上墙,否则,每项罚供应科责任人100元。第168条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贮存在硐室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罚爆破材料库当班发放人100元。第169条 电雷管、炸药贮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否

    44、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70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不得有淋水、积水现象,必须保持整洁、无杂物。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71条 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炸药、电雷管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电雷管、炸药要交上级部门进行销毁,违反以上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172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符合要求,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其使用方法,不配置灭火器材罚责任人200元,爆破材料管理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罚100元。第173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照明灯,照明线使用不延燃电缆,电缆悬挂整齐,电压不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电雷管和炸药的壁槽内

    45、装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174条 装卸爆破材料安排专人进行,专人在现场监护,严禁其它人员进入工作区。否则,将追究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第175条 井下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帐”“火药雷管库存日报”、“民爆器材仓库收支明细台帐卡”、“火药、雷管出库单”,不按规定填写或填错的,每处罚款100元。第176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177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200元。第178条 遇

    46、有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整个装卸、运送工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79条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100元。第180条 装车时,炸药的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雷管装车高度低于车边缘100mm,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否则,罚装卸人员每人100元。第181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要用软质垫物塞紧。不采取措施的,对运送人员每人罚款100元。第182条 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须及时下井,禁止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罚有关人员每人100元。 第183条 运输过程中要安排专人监护爆破材料的地面运输,爆破材料库管

    47、理人员专人护送,否则,将追究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第184条 运送电雷管时,绞车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m/s,其它爆破材料不得超过4 m/s。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85条 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第186条 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包内,炸药由各单位领药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第187条 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爆破工、领药工500元。第188条 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乘罐上下,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189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存管理(发放)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放电雷管炸药必须在发放硐室内进行,爆破工、领药工不得进入发放硐室的铁栅栏内,否则,罚款100元。第190条 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电雷管不编号或不作全电阻检查,每发罚款50元。打号不清或双号每发罚款100元。第191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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