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2、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
3、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
4、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在有管辖权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的中标单位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法人、施工、设计、监理的合同文件与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签订质量监督书。 第七条 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相应质监机构确认。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
5、知项目法人。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相应质监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市质监机构应对县(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质监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 (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
6、分执行情况; (四)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自检部位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情况,已完工程的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质监人员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所检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市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法人应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
7、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终检。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和平行(跟踪)检测。 分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制定终检方案,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终检的主要检测项目和数量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一)河道工程(河道清淤、疏浚等) 主要检测项目:河底高程、河底宽度、岸坡坡度等断面尺寸。 检测数量:每2000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
8、(二)堤防工程(新建堤防和加固堤防) 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和堤顶高程、堤顶宽度、堤坡坡度等断面尺寸。 检测数量:每2000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每个断面至少检测2层(顶层不取样),每层不少于3个点。 (三)挡墙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浆砌石容重,顶高程及墙体厚度等结构尺寸。 检测数量:每500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每个断面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指标至少检测1组(每组3个点)。 (四)护坡、护岸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护坡(含垫层)厚度及坡度等。检测数量:每2000米
9、至少检测1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每个断面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指标至少检测1组(每组3个点),每个断面护坡(含垫层)厚度及坡度至少检测3个点。 (五)岸脚防护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断面顶高程、宽度、坡度等。 检测数量:每500米至少检测1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检测3个断面。 (六)建筑物工程(主要包括分布在河流上的涵闸、站、桥、渡槽等) 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强度、砌体质量。 检测数量:各项指标至少检测1组(每组3个点)。 (七)道路工程(砼路面和泥结石路面) 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抗折强度,砼厚度、宽度,泥结石路基压实度等。 检测数量: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
10、处)。 (八)渠道土方填筑、砌石体、现浇砼护坡、砼预制块护砌、U型槽安装等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砌体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砼厚度、垫层(反滤料)厚度。 检测数量:渠道每2000米检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标段检测断面不少于3个;每个断面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九)砼U型槽工程 砼U型槽出厂前的检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单位负责。 (十)涵、闸、渡槽、虹吸管等渠系建筑物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强度、构件尺寸、砌体质量。 检测数量:每项工程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十一)机耕道、农桥等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抗折)强度、砼厚度及宽度。 检
11、测数量:每项工程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十二)大坝加固工程 1、土方填筑、现浇砼护坡、砼预制块护坡等。 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砼抗压强度、砼厚度、垫层(反滤料)厚度。 检测数量:大坝每50m长检测一个断面(1组),总检测断面不少于2个,每个断面检测不少于3个点。 2、防渗工程(斜墙、心墙、帷幕灌浆等)。主要检测项目: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防渗墙砼强度、渗透系数;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帷幕灌浆透水率等。 检测数量: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开挖检测2个断面,防渗墙砼强度、渗透系数每个断面(孔)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1组,每组3个点;粘
12、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每个项目不少于2个断面,每个断面(孔)不少于3组;帷幕灌浆透水率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十三)输水涵(洞)、溢洪道等输泄水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砼厚度、砌体质量及洞身灌浆质量。 (十四)溢洪道控制段(隧洞洞身段)、消能段各检测1组,每组不少于3个点。洞身灌浆质量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十五)堤防等防渗工程(斜墙、心墙等)。 主要检测项目: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防渗墙入岩深度、砼强度、渗透系数;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等。 检测数量:每1000米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开挖检测
13、2个断面,防渗墙入岩深度、砼强度、渗透系数每个断面(孔)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1组,每组3个点;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每个项目不少于2个断面,每个断面(孔)不少于3组;帷幕灌浆透水率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备案。质量缺陷处理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及时安排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
14、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和项目法人认定,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评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组织法人验收,并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政府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要求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有关条款有上级后续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