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土地管理复习题1土地的基本特性 包括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 土地的自然特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属性。 土地的经济特性则指人们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表现的特性。 土地的自然特性 1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是自然的产物,人类不能创造土地。广义土地的总面积,在地球形成后,就由地球表面积所决定。 2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最大的自然特性是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即土地位置不能互换,不能搬动。这一特性决定了土地的有用性和适用性随着土地位置的不同而有着较大的变化,这就要求人们必须因地制宜地利用土地;同时,这一特性也决定了土地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即不是实物交易意义上的市场,而只是土地
2、产权流动的市场。 3土地质量的差异性(多样性)。不同地域,由于地理位置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不仅使土地构成的诸要素的自然性状不同,而且人类活动的影响也不同,从而使土地的结构和功能各异,最终表现在土地质量的差异上。 4土地永续利用的相对性(土地功能的永久性)。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要处理得当,土地就会不断改良。”在合理使用和保护的条件下,农用土地的肥力可以不断提高,非农用土地可以反复利用,永无尽期。 土地的经济特征包括: 土地供给的稀缺性:总量有限,质量差异,位置固定,应集约利用 土地报酬的递减性: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土地利用报酬递减规律,是指在技术不变、其它要素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同面积的土地
3、不断追加某种要素的投人所带来的报酬的增量(边际报酬)迟早会出现下降。)适度投资土地用途变更的困难性:勘察、规划 土地的资产特性:是由土地的有限性、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及土地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的垄断性所决定的 利用方式的相对分散性 综合区位效益 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宏观管理、监督、调控城市土地的特点 城市土地的扩展性 城市土地的非生态利用性 城市土地的可逆性差 城市土地的土地利用价值高 城市土地的区域选择性强 城市土地的空间利用性和再生性2城市土地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土地关系、提高土地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
4、化需要,按照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的原则和要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一系列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综合性措施和活动。3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4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5)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5土地供给:地球所能提供给社会经济已经利用的各类生产和生活用地,以及人类尚未利用和难以利用土地的总和。土地供给通常分为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6增加城市土地经济供给的途径: 一是外延扩大方式,通过减少其他用地来绝对增加城市土地面积; 二是内涵扩大方式,通过增加土地投资或更集约化利用现有的城市土地,在不增加城市土地面积数量的情况下,相对
6、扩大城市土地经济供给。 在现实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外延式和内涵式土地供给方式是并存的。表现为城市土地绝对数量扩张与城市土地供给的存量调整7城市土地需求的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状况 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经济条件) 人口数量(常住人口和潜在的潜入人口) 基础设施建设(硬件,市内和城际) 公共服务(软件)8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分配和调节级差地租,如下: 价格 税收 收费 财政与信贷9城市垄断地租,是指由于城市中某些特殊地块具有稀有功能,由对这些稀有功能的垄断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商品的垄断价格所形成垄断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10城市地租的特点 城市地租在量上一般应高于农业地租(区位优越;投资回
7、报更高) 区位级差地租是城市地租的主要形式(土地区位会影响利用功能、使用者的选址决策和生产效益 ) 商业地租是城市地租的典型形态 城市地租具有相当大的垄断性 城市土地投资的地租效应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对城市建设投资的增加,都会带来相应租金的增加,而且也会带动周围地区的发展和租金的上升,呈现明显的外部性。) 城市地租比农业地租更具有积累性(城市土地所需的投资量是一个长期不断积累的过程。)11城市土地金融是利用各种信用方式、方法和工具,将土地开发和经营与金融支持相联系的各项经济活动。12城市土地金融的特点 债权可靠,安全性高 资金运用具有长期性 土地抵押是核心内容 具有较强的政策效应 具有较大的灵活
8、性13土地抵押贷款所需的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经人民政府或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14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所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民事担保制度。15城市土地抵押贷款的功能: 是
9、国家实施土地政策的工具 是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能够熨平经济周期 16城市土地利用中的增值收益及原因 土地增值,即土地价值的增加,也就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价格的上升和超额利润的增加。 土地价值由土地物质价值和土地资本价值构成,土地增值也相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物质价值(或价格)的增值。它是指非土地经营者和使用者投入资本、劳动而自然增涨的地价,其价值的增加是虚假的。二是土地资本价值的增值,即由于对土地的持续追加的投资而使土地价格上涨。土地资本价值增值实质上是由人类劳动创造的。 土地增值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生产性因素;二是非生产性
10、因素。 是指因特定地块或相邻区域投入资金、劳动力,使土地资本价值增加,从而使土地价格上涨。生产性因素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因素和间接投资因素。非生产性因素引起的增值,是指土地价格的上涨,并不是由投入资金、劳动等因素产生的,而主要是由于土地稀缺性、土地用途调整、利率、政策性等因素而引起的地价上涨。17土地税收:指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地、强制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18土地增值税 定义: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
11、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19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12、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20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 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 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21契税(Deed 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契税实行3%-5%的浮动比例税率 22耕地占用税 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
13、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23城市维护建设税(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2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
14、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四)征收范围较广。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
15、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25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26我国土地产权的特征p461. 土地产权具有排他性,即土地产权的边界必须是清楚或明晰的。2. 土地产权客体必须是有价值的与可占用的。 3.土地权力是对世权。对世权也叫绝对权,是指能够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有两个特点:权利义务人是一般人;义务人所要履行的义务是对该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属于消极的不作为。 4.土地产权要经过国家权力机构确认,给予保护,所有者或占有者
16、对产权客体才具有法律效力。5.土地权利的变动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即土地权利的变动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 27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p50 主体的特定性: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农民集体。 交易的禁止性: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交易。 权属的稳定性: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特定、交易禁止,所以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 权能的分离性: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需将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28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
17、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p55 29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具备抵押权的共同属性,适用抵押权制度的共同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权利客体的限制性 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29房屋基地使用权的按份分享p52 承认区分所有权人按份额享有基地使用权,有以下好处: (1)体现公平原则。可以使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可以通过转让自己的房屋收回其已经支付的地价款,并公平地分享房屋所在土地增值的收益。而且,一旦发生整幢房屋毁损或者因某种原因
18、需要拆除重建或迁建的情况,所有的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决定对基地的处分事宜,并获取应得的补偿。这样,既公平地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使房屋开发商能够及时收回土地投资,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2)明确权属划分。这可为将来房地产市场发育完善之时,确定土地使用权、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提供确权依据,并可以通过明晰权利,避免或者减少纠纷的发生。 (3)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提供计税依据。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据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当区分所有权人成为纳税主体时,基地使用权分摊的份额成为计算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成为计税的依据。 (
19、4)保护国家的土地收益。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商出售的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均应向出售人收取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只有计算出基地使用权分摊的份额,才可确定区分所有权人受让房屋时取得的土地面积,以便土地收益的征收。 30土地他项权利的特点p53 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是他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客体 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
20、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 土地他项权利不受一物一权主义的限制。 土地他项权利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又是对该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他项权利人对土地为某种利用行为的权利,或者请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利用该土地时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长期存续的权利,因而通常有加以登记的必要.对其进行确认和登记,一方面,可以区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地位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正常行使不受干扰;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保护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有关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忽视和损害。 31地役权p60 为增加自己土地
21、(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置的某种权利。地役权对地役权人来说是其权利的扩大,而对地役人来说是一种义务或对自己权利的限制。32地役权的特征p61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33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P63 土地权属纠纷的特征: 争议主体的多样性; 争议客体的特定性; 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 政策
22、性强等特性; 处理方法上,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决条件 34土地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p63 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下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 因过去的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 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不完备,界限不清引起的纠纷等。 35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p64 1、申请与受理 2、调查取证 (1)调查研究
23、 (2)收集证据 (3)查阅有关法律、政策 3、调解和处理 4、送达、执行P7036地籍管理:是指国家为建立地籍和研究土地的权属状况和经济状况,以及自然状况而开展的包括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工作措施的总称。 土地的自然状况主要指土地的位置、四至、形状、地貌、坡度、土壤、植被、面积大小等; 土地的权属状况主要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权属界址、权利状况等; 土地的经济状况则主要指土地等级、评估地价、土地用途等; 地籍工作体系主要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信息系统。 37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p74 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
24、布等状况; 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3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指以一定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或流域)为单位,查清区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并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为省级、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及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而进行的调查。P75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目的p76 (1)清查各种利用方式的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状况,及其有关面积,为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区划的土地利用、规划与开发服务。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所提供的
25、土地利用类型、分布及其行政区界与权属界线等,可为建立土地统计、地籍管理及国家和各级的土地管理工作服务。 (3)了解目前土地利用的经验、教训,为国家和区域的土地保护提供依据。 (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区域土地评价,土地生产潜力与人口承载力研究等工作的先行性工作。 39土地条件调查:是指对土地的自然与经济属性的影响要素进行的调查,包括土壤、植被、地貌、地形、气象、水文和水文地质,以及对土地的投入、产出、交通、区位等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的调查。P78 40城镇土地分等:p79 通过对影响城镇土地质量的经济、社会、自然等各因素的综合分析,揭示城镇之间土地质量的地域差异,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
26、法对各城镇进行分类排队,评定城镇土地等。 41城镇土地定级: 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自然两种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对土地使用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揭示城镇内部土地质量的地域差异,评定城镇土地级。 42土地分等定级的原则p79 综合分析原则 诸要素与土地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主导因素原则 地域分异原则 分析由于区位条件不同形成的土地质量差异 土地级差收益原则 定量与定性分析结合原则 经验性的分析尽量量化;初步方案以定量分析为主。最终定案宜依靠定性分析。43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
27、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p100 44建设用地的特性 1)建设用地利用的承载性与非生态性 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建设用地的高度密集性。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3)建设用地的区位性。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 4)建设用地的稳定性和相对不可逆性(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5)建设用地的扩张性 45城市建
28、设用地的条件分析与评定p101 1、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评价 工程地质条件 表现在城市用地选择和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的分析。(1)建筑地基。了解建设用地的地基承载力。(2)滑坡与崩塌。确定滑坡地带与稳定用地边界。(3)冲沟。分析冲沟的分布、坡度、活动与否。(4)地震。了解建设区的地震烈度及地质、地形情况和强震区位置。(5)矿藏。了解矿藏的分布与开采情况。)、 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 (1)水文条件。江河湖泊等水体可作城市水源,还对水运交通、改善气候、除污、排雨水、美化环境发挥作用。(2)水文地质。指地下水存在形式、含水层厚度、矿化度、硬度、水温及动态等。 气候条件 (1)太阳辐射。是确定建筑的日照
29、标准、间距、朝向及热工设计的依据。(2)风向。对城市规划与建设的防风、通风、工程抗风设计和环境保护等有多方面影响。风向是以风向与风速两个量来表示。工业有害气体对下风侧污染系数=风向频率/平均风速。(3)温度。纬度由赤道向北每增加一度,气温平均降1.5摄氏度。如城市上空出现逆温层或“热岛效应”,在规划布局时,应重视绿化、水面对气温的调节作用。(4)降水与湿度。对城市排水和防洪有重大影响。 地形条件 地形条件对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影响如下:(1)影响城市规划布局、平面结构和空间布局。 (2)地面高程和用地间的高差,是用地竖向规划、地面排水和防洪设计的依据。 (3)地面坡度,对规划建设有多方面影响。 (
30、4)地形与小气候的形成,有利于合理布置建筑。如阳坡建楼,以获得良好日照等。 (5)地貌对通信、电波有一定影响。 城市用地适宜性评价 根据适宜性将建设用地分为三类: 一类用地,即适于修建的用地; 二类用地,即基本上可以修建的用地; 三类用地,即不适于修建的用地。 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 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是指组成城市各项物质要素的现有状况与它们在近期内建设或改进的可能以及它们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城市用地的建设建设条件评价更强调人为因素的影响。 城市用地布局结构评价:(用地布局结构是否合理、用地布局结构能否适应发展、城市用地分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城市内外交通系统结构的协调性、矛盾、与潜力,城市对外
31、交通点、线、面的分布将对城市用地结构形态产生深刻的影响、城市用地结构是否体现出城市性质的要求) 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评价:市政服务设施的现状(质量、数量、容量与改造利用的潜力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配套及质量;市政设施的分布及其容量等。 社会、经济构成评价: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产业结构和相应的就业结构都会对城市用地产生影响;人口结构及其分布密度、城市的各项设施的分布都会对城市用地的结构产生影响。 3、城市用地的经济评价 城市用地经济评价:是指根据城市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的属性及其在城市社会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作用,综合评定土地质量优劣差异,为土地使用与安排提供依据。 城市土地的基本特征:土
32、地承载性、区位(几何区位、经济区位) 区位评价:(根据区位条件对土地的作用方式,建立城市土地评价的基本思路;从分析区位条件入手,取得土地评价的因素因子体系) 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综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综合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协调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 (2)战略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研究解决一些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总共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用地、城镇发展用地的协调与布局问题。 (3)长期性。规划的本质是比较长远的分阶段实现的计划,长期性是它的基本特征。 (4)控制性。土地利用总
33、体规划的控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讲,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接受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从横向讲,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起到宏观控制作用。 (5)权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通过国家权利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同于行业或者部门用地规划。 47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高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全国统一指标。P11048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
34、是“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规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控制各项建设合理地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节约建设用地,促进城市建设和农业的协调发展。 综合协调建设用地的有关矛盾和相关方面的要求环境的综合效益。 不断完善、深化城市规划。 48建设用地审批制度p113 1实行建设用地预审 现行土地管理法将建设用地的审查程序前置于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因此,今后建设用地审批将首先取决于土地供应的可行性审查。2强化农用地转用审批 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申
35、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提出占用农用地的初步方案,占用耕地的,还应提出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承担占用农用地、补充耕地的相应义务。3规范土地征用审批权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同时提出征用土地的初步方案,承担补偿相关义务。 4集中审批权限 现行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权上收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中省会城市等部分城市的审批权全部上收至国务院。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涉及农用地的,也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同样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中,部分城市的审批权在国务院。5完善报批手续
36、规划的“圈内土地,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批次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统筹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必须先“批发“后“零售”,而“圈”外建设用地,仍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6实行项目用地审批 其中“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7明确供地方式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实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划拨使用等不同方式供地。 49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
37、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P115 50我国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征收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2)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一旦确定征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3)土地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土地征收是一项严重影响人财产权的国家强制制度,因此在实施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申报、批准、公告、实施和监督等。 (4)土地征收具有补偿性。要向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51土地征用
38、: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P116征收与征用的异同 相同点:1、都是为了公共利益;2、都要经过法定程序;3、都要依法进行补偿不同点: 1、征收针对的是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强制从被征地人手中剥夺所有权;而征用针对的是土地使用权,是在紧急情况下对土地的强制使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移或限制,特定条件消失后,土地使用权归还原权利人 2、土地征收过程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土地征用对程序相对宽松 3、土地征用的补偿主要
39、针对征用前的实物状态或价值状态予以恢复,所以标准较低;土地征收涉及所有权的转移,补偿标准较高 4、土地征收强调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征用在强调公益性质的同时还有紧急状态和紧急需要52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是:(1)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2)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
40、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53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54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55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
41、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56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无需划拨双方协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2)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付较小费用或无偿取得。依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偿划拨的形式也只是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远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小。3)划拨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的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42、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应当指出,在土地使用者因客观原因不需要使用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时,国家有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社会公益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通常是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上述单位使用,其目的是为了
43、实现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在我国上述单位的用地不仅通过划拨取得,还通常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的占用税。 57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P127 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或产权证明 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取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8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p127 收回条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4、,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划拨土地的,该土地必须由国家收回;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家应将该部分土地收回; 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划拨土地;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59农村建设用地:是指广大农村和集镇用于生产、生活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 P129 60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宅基地通常包含主要建筑物(居住用房),附属建、构筑物(如厨房、仓库、厕所、畜禽舍、沼气池等)以及房屋周围独家使用的土地。P129 61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要求p129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出租、出卖房屋和非法转让房屋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62土地市场也称地产市场,是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