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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1150018       资源大小:42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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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1、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以及XX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环保措施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的参建各方(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三条 XX高速公路各参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须签

    2、订水保、环保责任书,或在施工合同上载明水保、环保的相关条款和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地同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二 一般规定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保持水土流失的法律和法规,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和垃圾以及土方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库的污染。防止扬尘及其他有害物质对大气的污染,并且应采取科学和规范化的施工方法,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在实施环保工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04)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在市区和靠近学校、医院及住宅区的地方

    3、,施工单位应按限定的作业时间施工。第七条 除本规定外,其它对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都应予严格遵守,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施工单位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止和消除。三 施工期间的具体规定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须向监理单位提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监理单位应对无环保措施的开工报告,不予批复;对正在施工无环保措施的,应立即停工,待措施满足要求后,准许复工。第九条 水土保持1、积水与排水(1)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排水应保持良好状态,排水区内应修建足够的临时排水沟渠,设置沉淀池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通,在排水区内应避免积水或冲蚀。(2)在雨季,路堤修筑从开挖、运料、

    4、填筑和压实应依次进行,不得延迟。每层填土的表面应设2%3%的横坡,不致造成积水。2、冲刷与淤积(1)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其所占有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任何河流、水道、灌溉或排水系统的床底、沟底或堤岸、沟坡的土壤受到冲刷。(2)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因本工程施工开挖或冲刷产生的泥土、材料,在任何河流、水道、灌溉或排水系统中产生淤积。(3)施工中临时排水系统,应最大程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水文状态的改变。(4)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铺设草皮或者说其它类型的防护物,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造成对排水系统的影响,减少对附近水体的污染。(5)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

    5、积要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如在路旁两侧进行伐木或砍伐供燃料使用等。第十条 废土(渣)处理1、废土(渣)的堆积和废弃不应影响排灌系统与排灌设施。弃土场尽可能缩小范围,按图纸规定的位置设置或由监理工程师指定。2、挖方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弃土方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1)废土(渣)方的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也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2)及时对弃土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的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一则防止水土流失,二则美化环境;(3)也可以对弃土方整平用作耕地;(4)桥梁施工中,需砌筑专用的泥浆池,避免泥浆漫流,钻孔

    6、废渣及硬化后的泥浆需及时运至弃土场。第十一条 借土场、弃土场施工单位与地方签订借土、弃土协议时,必须有植被恢复的条款和详尽的可操作性措施。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严禁对周围农田、水源等造成污染,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与索赔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水污染的预防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范围内以及附近现在的灌溉或排水系统进行调查,如果设计图纸中没有考虑临时的灌溉或排水系统,施工单位有责任免费修建临时的灌溉或排水系统。2、施工单位应注意对路基填土的保护,防止填土被雨水或其它地面水冲刷,流入农田、鱼塘、河流等。3、水上施工需严格管理,钻孔泥浆需加强密闭,严禁漏入相关水源;钻孔废渣需及时清运,避免掉入

    7、水源;严禁丢废弃物品到水源。4、施工的机械应防止漏油,在施工机械正常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5、清理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具的废水、废油等有害物质,不得直接排放于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更不得倾泻于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上,以防止污染水质和土壤。6、清洗集料的用水、工程废水或含有沉淀物的水在排放前应进行过滤、沉淀或采用其它方法处理,以使沉淀物含量不大于施工前河湖中所达到的含量;7、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外加剂的堆放应严格管理并对库房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在雨季物料随雨水迳流排入地表及相应的水域造成污染;8、施工期间和完工之后,建筑场地、砂石料

    8、应进行适当处理,尽量减少对河道和溪流的侵蚀;9、施工营地尽量租用沿线民房,如自行搭建的住房产生的生活污水不应直接排入农田、耕地、供饮用的水源、灌溉、水库或地表水系,应经隔油隔渣处理后排入化粪池,防止污染。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防蝇、灭蛆措施。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的防治1、施工现场道路应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2、车辆开出工地要做到不带泥沙,基本做到不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的环境污染。3、在全部施工期间,应对施工场地洒水使尘土飞扬减到最低程序。此外,应按劳动保护条例为工地操作人员配备各种防尘设施。4、容易起尘的细料和松散材料应予以覆盖或适当地洒水喷湿。这些材料在

    9、运输期间应用帆或类似的遮盖物覆盖。5、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机场、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拌和机场等的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6、机动车都要安装减少尾气排放的装置,确保符合国家标准。7、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包装物品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十四条 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场)污染的控制1、施工单位在确定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场)的位置时,应征得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2、如果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场)位置在居民聚居区的上风向,则其位置应离开聚居区至少1000m以外;3、沥青混合料的运输应采用无热源移动式高温容器

    10、,避免混合料中散发的气体直接逸散至大气中。第十五条 噪声的管理1、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2、按要求尽量利用吸声、隔声材料,或减振降噪设施来控制噪声的传播。3、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4、公路施工现场200m之内有居民区时,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将噪声大的作业安排在白天(6:00至22:00)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首先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其次,必须加强临时降噪措施,若采取降噪措施后依然达不到规定

    11、限值的,施工单位应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第十六条 保护公路两旁的植被1、施工单位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2、要保护公路两旁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价值珍贵的树种,没有有关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砍伐或迁移树木。第十七条 临时驻地的环境管理1、生活用水应符合世界健康组织对饮用水的要求;2、化粪池及水处理系统应经适当的设计;污水净化池中的污泥应予定期清除;3、生活和固体垃圾要有固定的弃置场地并设置定期处理的垃圾箱;4、施工单位不得在驻地和临时工程用地范围以外堆积和储存材料、停放机械和车辆;5、

    1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拆除其驻地设施,并将该区域恢复原状。第十八条 历史遗迹保护1、开挖工程施工中,当发现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质疑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时,业主或施工单位均应视为国家财产,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由业主妥善处理。施工单位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及时处理;2、土方工程以及其它需要的借土、弃土,对现有的或规划的文物遗址应采取远离保护的原则选择地点。四 罚 则第十九条 以上有关条款,有关单位和人员须认真执行,否则,由此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第二十条 业主、监理单位应经常性的巡视工地,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对存在的隐患应预先采取措施,对于不听劝阻或造成污染、影响极坏的施工单位,除按有关要求负责污染治理、消除影响外,根据影响程度,另将予经济处罚。五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有抵触之处,以法律及上级部门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广东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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