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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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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GB 50318-200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282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

    2、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12月21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在本规范执泄讨校饔泄氐唤岷瞎淌导涂蒲芯浚险孀芙峋椤饣圩柿希绶中枰薷暮筒钩渲虢饧陀泄刈

    3、柿霞慕簧挛魇窍绻婊杓蒲芯吭海诺刂罚何靼彩薪鸹甭?SPAN lang=EN-US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韩文斌 张明生 李小林 潘伯堂 赵 萍 曹世法 付文清 张 华 刘绍治 李美英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

    4、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排水范

    5、围和排水体制 2.1 排 水 范 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2.2 排 水 体 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

    6、,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3 排水量和规模3.1 城市污水量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4

    7、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表 3.1.6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0.700.80城市综合生活污水0.800.90城市工业废水0.70

    8、0.90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

    9、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3.2 城市雨水量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

    10、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Q=qF (3.2.2) 式中 Q雨水量(L/s): q雨强度(L/(sh); 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3.2.3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可按表3.2.4确定。 表3.2.4 径 流 系 数区 域 情 况径流系数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0.60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0.450.60城市建筑稀疏区(公园、绿地等)0.200.453.2.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

    11、水地区类型(广场、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3.3 城市合流水量 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0 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

    12、Qz=Qs+Qg+Qcy (3.3.2)式中 Q总流量(L/s);Qs综合生活污水量(L/s);Qg业废水量(L/s);Qcy初期雨水量(L/s)。3.4 排 水 规 模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4 排 水 系 统 4.1 城市废水受纳体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 污水受纳水

    13、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2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及农业生产。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地理位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4.2 徘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城市污水处理

    14、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及城市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市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应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 城市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市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

    15、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5 排 水 管 渠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

    16、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5.0.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6 排 水 泵 站6.0.

    17、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 表6.0.1-1 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m2s/L)建设规模雨 水 流 量(L/s)20000以上10000200005000100001005000用地指标0.40.60.50.70.60.80.81.1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表6.0.1-2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拍标(m2s/L)建设规模雨 水 流 量(L/s)2000以上1000200030060010

    18、0300用地指标1.5-3.02.0-4.02.5-5.04.0-7.0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7 污水处理与利用 7.1 污水利用与排放 7.1.1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7.1.2 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环境不受影响。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

    19、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7.2 污 水 处 理 7.2.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要求。7.2.2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确定。 污水利用应按用户用水的水质标准确定处理程度。污水排入水体应视受纳水体水域使用功能的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按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处理程度。7.2.3 污水处理的方法应根据需要处理的程度确定,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二级生化处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20、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条 文 说 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 490号文的要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由建设部主编,具体由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0 282号文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

    21、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 邮政编码:710032。 本条文说明仅供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1 总 则1.0.1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迅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制定城市规划各项法规、标准上起步较晚,明显落后于发展需要。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全国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时出现内容、深度不一,这种状况不利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不利于排水工程规划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影响了城市正常、有序的建设和发展。随着国家城市规划法、环境

    22、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以及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加强,城市规划相应法规的制定迫在眉睫;现在城市给水工程规范及其他专业规划规范都已陆续颁布实施,为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必须制定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以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工作。同时,本规范具体体现了国家在排水工程中的技术经济政策和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保证了排水工程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和经济性,是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制定的一份法规性文件。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

    23、市总体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可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主要为整个城市的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依据,在宏观决策、超前性以及对城市排水系统的总体布局等方面区别于现行的各类排水设计规范,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设计规范进行。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设市城市一般为20年,建制镇一般为1520年。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城市正常活动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规划目标的实现和提高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等都不是一个短时期能解决的问题,需几个规划期才能完成。因此,城市排

    24、水工程规划应具有较长期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城市排水工程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排水工程规划的阶段性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具体化及其实施的必要步骤。通过近期建设规划,可以起到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作用,同时也为城市近期建设和管理乃至详细规划和单项设计提供依据。城市排水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应以规划期规划目标为指导,对近期建设目标、发展布局以及城市近期需要建设项目的实施作出统筹安排。近期建设规划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并应注意城市排水系统的逐步形成,为城市污水处

    25、理厂的建成、使用创造条件。排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不但规划要近、远期结合,而且要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城市排水出口与污水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城市排水系统的布局也应具有弹性,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1.0.4 规定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和规划内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的。在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方式,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 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全局着眼,既符合近期的可能,又要不影

    26、响远期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大处理力度、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数量、充分利用受纳体的环境容量,使污水排放污染物与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相平衡,达到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的目的。 1.0.5 本条规定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贯彻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方针,还应执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政策。在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规划城市的资源、经济和自然条件以及科技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结构,并在用地规划时给以合理布局,尽可能减少污染源。在排水工程规划中应对城市所有雨、污水系统进行全面规划,对排水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对污水、污泥的处理、处置应执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

    27、民”的原则。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对“水污染防治七字技术要点”也可作为参考,其内容如下:保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源;截完善城市排水系统,达到清、污分流,为集中合理和科学排放打下基础;治点源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以集中治理优先,对特殊污染物和地理位置不便集中治理的企业实行分散点源治理:管强化环境管理,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以管促治;用污水资源化,综合利用,节省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引引水冲污、加大水体流(容)量、增大环境容量,改善水质;排污水科学排放,污水经一级处理科学排海、排江,利用环境容量,减少污水治理费用。1.0.6 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的规划原则。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

    28、一次规划,确定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分期建设。排水设施用地的位置选择应符合规划要求,并考虑今后发展的可能;用地面积要根据规模和工艺流程、卫生防护的要求全面考虑,一次划定控制使用。 基于我国人口多,可耕地面积少的国情,排水设施用地从选址定点到确定用地面积都应贯彻“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外,并应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之间关系紧密,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污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回用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卫生防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

    29、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管渠多沿城市道路敷设,应与城市规划道路的布局和宽度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受纳水体、出水口应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水体的水域功能分区及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排水管渠的布置和泵站、污水处理厂位置的确定应与城市竖向规划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与以上提到的几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外,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也应协调好。1.0.8 提出排水工程规划除执行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目前主要的有以下这些标准和规范。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

    30、028298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935.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GB 2501896.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1294191 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85 8.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9.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284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487 11.给水排水基本术语标准 GBJ 12589 1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1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 1788 14.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

    31、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TJ 3278 15.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J 4382 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88 1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3082199918.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 19.城市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2.1 排 水 范 围 2.1.1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城市中心区及其各组团,凡需要建设排水设施的地区均应进行排水工程规划。其中雨水汇水面积因受地形、分水线以及流域水系出流方向的影响,确定时需与城市防洪、水系规划相协调,也可超出城市规划范围。2.1.22.1.3 这两条明确规定设在

    32、城市规划区以外规划城市的排水设施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城镇污水需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纳入城市排水范围进行统一规划。保护城市环境,防止污染水体应从全流域着手。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可能的条件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规划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但对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也不应影响其建设和发展,要从全局着想,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2 排 水 体 制 2.2.1 指出排水体制的基本分类。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可根据规划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排水体制。 分流制排水系统:当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融雪水及其它废水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水管渠

    33、来收集和输送时,称为分流制排水系统。其中收集和输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或生产污水)的系统称为污水排水系统;收集和输送雨水、融雪水、生产废水和其它废水的称雨水排水系统;只排除工业废水的称工业废水排水系统。2.2.2 提出排水体制选择的依据。排水体制在城市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经济条件下,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经济条件好的城市,可采用分流制,经济条件差而自身条件好的可采用部分分流制、部分合流制,待有条件时再建完全分流制。 2.2.3 提出了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城市可布设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合理性,以适

    34、应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 2.2.4 提出了合流制排水系统的适用条件。同时也提出了在旧城改造中宜将原合流制直泄式排水系统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在基建投资、维护管理等方面可显示出其优越性,但其最大的缺点是增大了污水处理厂规模和污水处理的难度。因此,只有在具备了以下条件的地区和城市方可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1.雨水稀少的地区。 2.排水区域内有一处或多处水量充沛的水体,环境容量大,一定量的混合污水溢入水体后,对水体污染危害程度在允许范围内。 3.街道狭窄,两侧建设比较完善,地下管线多,且施工复杂,没有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 4.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水体环境要求很高,雨、污水均需处

    35、理。 在旧城改造中,宜将原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但是,由于将原直泄式合流制改为分流制,并非容易,改建投资大,影响面广,往往短期内很难实现。而将原合流制排水系统保留,沿河修建截流干管和溢流井,将污水和部分雨水送往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受纳水体。这样改造,其投资小,而且较容易实现。3 排水量和规模 3.1 城市污水量 3.1.1 说明城市污水量的组成。城市污水量即城市全社会污水排放量,包括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用户排出的污水量。城市污水量主要包括城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还有少量其他污水(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用水产生的污水)因其数量小和排除方式的特殊性无法进行统计,

    36、可忽略不计。3.1.2 提出城市污水量估算方法。 城市污水量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城市综合(平均日)用水量即城市供水总量,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采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 表2.2.3-1或表2.2.3-2的“城市单位综合用水量指标”或“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估算城市污水量时,应注意按规划城市的用水特点将“最高日”用水量换算成“平均日”用水量。3.1.3 提出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的估算方法。 采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表2.2.4的“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估算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时,应注意按规划城市的用水特点将“最高日”

    37、用水量换算成“平均日”用水量。 3.1.4 提出工业废水量估算方法。 为城市平均日工业用水量(不含工业重复利用水量)即工业新鲜用水量或称工业补充水量。在城市工业废水量估算中,当工业用水量资料不易取得时, 也可采用将已经估算出的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可以得出较为接近的城市工业废水量。 3.1.5 解释污水排放系数的含义。3.1.6 提出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的取值原则,规定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的取值范围,列于表3.1.6中供城市污水量预测时选用。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的推算是根据19911995年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经选择的172个城市(城市规模、区域划分以及城市的选取均与城市给

    38、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综合用水指标研究”相一致,井增加了1995年资料)的有关城市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资料和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年报、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8个城市环年综1表(即各地区“三废”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的不同工业行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量资料以及1994年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编制组全国函调资料和国内外部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污水量预测采用的排放系数,经分析计算综合确定的。 分析计算成果显示,城市不同污水现状排放系数与城市规模、所在地区无明显规律,同时三种类型的工业废水现状排放系数也无明显规律。因此我们认为,影响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大小的主要

    39、因素应是建筑室内排水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各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设备及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在编制排水工程规划时都已明确,一般要求规划期末在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内都应达到100%,如有规定达不到这一标准时,可按规划普及率考虑。各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管理水平,可根据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布局、要求及新、老工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其定为先进、较先进和一般三种类型,分别确定相应的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总体规划对居住、公共设施等建筑物室内给、排水设施水平的要求,结合保留的现状,对整个城市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出规划城市建筑室内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也

    40、可分区确定。 城市建筑室内排水设施的完善程度可分为三种类型:建筑室内排水设施完善:用水设施齐全,排水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率高。建筑室内排水设施较完善:用水设施较齐全,排水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率较高。建筑室内排水设施一般:用水设施能满足生活的基本要求,排水设施配套,主要污水均能排入污水系统。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其他矿与煤炭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的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因以上三个行业生产条件特殊,其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与其他工业行业出入较大,应根据当地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合理确定,单独进行以上三个行业的工业废水量估算。再加入到前面估算的工业废水量中即为全部工

    41、业废水量。城市污水量由于不包括其他污水量,因此在按城市供水总量估算城市污水量时其污水排放系数就应小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系数。其系数应结合城市生活用水量 与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在表3.2.3数据范围内进行合理确定。3.1.7 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估算方法。 在污水量估算时应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指标由最高日用水量转换成平均日用水量。 城市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污水量可按相应的用水量乘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工业用地工业废水量可按相应用水量乘以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其他用地污、废水量可根据用水性质、水量和产生污

    42、、废水的数量及其出路分别确定。 3.1.8 提出城市污水系统包括市政污水系统和独立污水系统以及污水系统污水量的计算方法。工矿企业或大型公共设施因其水质、水量特殊或其他原因不便利用市政污水系统时,可建独立污水系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受纳水体。污水系统计算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减去排入雨水系统或直接排入水体的生产废水量)。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污水系统在水量估算时,宜考虑地下水渗入量。因当地土质、管道及其接口材料和施工质量等因素,一般均存在地下水渗入现象。但具体在不同情况下渗入量的确定国内尚无成熟资料,国外个别国家也只有经验数据。日本采用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

    43、10%20%。据专业杂志介绍,上海浦东城市化地区地下水渗入量采用10m3/(km2d),具体规划时按计算污水量的10%考虑。因此,建议各规划城市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情况,结合管道和接口采用的材料以及施工质量按当地经验确定。3.1.10 该条规定出了城市综合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的选值原则。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由于没有新的研究成果,应继续沿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局部修订)表2.1.2-1采用。为使用方便摘录如下: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污水平均流量(L/s)51540701002005001000总变化系数2.32.01.81.71.61.51.4

    44、1.3城市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由于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总变化系数随各行业类型、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特点和管理水平等有很大的差异,我国一直没有统一规定。最新大专院校教材排水工程在论述工业废水量计算中提出一些数据供参考:工业废水量日变化系数为1.0,时变化系数分六个行业提出不同值:冶金工业:1.01.1 纺织工业:1.52.0 制革工业:1.52.0 化学工业:1.31.5 食品工业:1.52.0 造纸工业:1.31.8 以上数据与我国1958年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手册(第二篇:排水工程)关于工业企业生产污水的变化系数一节中提出的时变化系数值基本一致(除纺织工业为K时 =1.0

    45、1.15不同外)。同时又提出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工厂的生产污水排入同一个干管时,各厂最大污水量的排出时间、集中在同一个时间的可能性不大,并且各工厂距离干管的长度不一(系指总干管而言),故在计算中如无各厂详细变化资料,应将各工厂的污水量相加后再乘一折减系数C。以上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手册上的数据来源为前苏联资料。 工业用水量取决于工业企业对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的方式;工业废水排放量取决于工业企业重复利用的程度。 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和人们对节水的重视,据国内外有关资料显示,工业企业对工业废水的重复利用率有达到90%以上的可能,工业废水有向零排放发展的趋势。因此,城市污水成分有以综合生活污水为主的可能。

    46、3.2 城市雨水量3.2.1 城市防洪、排涝系统是防止雨水径流危害城市安全的主要工程设施,也是城市废水排放的受纳水体。城市防洪工程是解决外来雨洪(河洪和山洪)对城市的威胁;城市排涝工程是解决城市范围内雨水过多或超标准暴雨以及外来径流注入,城市雨水工程无法解决而建造的规模较大的排水工程,一般属于农田排水或防洪工程范围。如果城市防洪、排涝系统不完善,只靠城市排水工程解决不了城市遭受雨洪威胁的可能。因此应相互协调,按各自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3.2.2 雨水量的估算,采用现行的常规计算办法,即各国广泛采用的合理化法,也称极限强度法。经多年使用实践证明,方法是可行的,成果是较可靠的,理论上有发展、实践上

    47、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只需在使用中注意采纳成功经验、合理地选用适合规划城市具体条件的参数。 3.2.3 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在城市雨水量估算中,宜采用规划城市近期编制的公式,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时,可参照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暴雨强度公式。3.2.4 径流系数,在城市雨水量估算中宜采用城市综合径流系数。全国不少城市都有自己城市在进行雨水径流量计算中采用的不同情况下的径流系数,我们认为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中宜采用城市综合径流系数,即按规划建筑密度将城市用地分为城市中心区、一般规划区和不同绿地等,按不同的区域,分别确定不同的径流系数。在选定城市雨水量估算综合径流系数时,应考虑城市的发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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