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隧道施工专项安全方案巴东野外大型实验场工程施工专项安全方案1、一般规定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2、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
3、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
4、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
5、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个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
6、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
7、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3.洞内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
8、或强行搭车。 3.5装碴 3.5.1人工装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5.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械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6洞内运输 3.6.1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
9、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3.6.2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时1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起外缘设
10、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洞外卸碴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有近光或小灯光。 3.7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
11、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7.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
12、7.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
13、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一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稍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
14、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危
15、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通风及防尘 5.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5.1.1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5.1.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5.1.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5.1.4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0mg/m3。 5.1.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 mg/m3 。 5.1.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 mg/m3 。 5.1.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 mg/m3 。 5.1.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16、。 5.2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5.3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5.4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 运转进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5.5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5.6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在吹如式的出风口,宜放喷雾器。 5.7防尘用水的固体含量不应超过5
17、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1。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6.照明、排水及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 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他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开关外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6.1.3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成洞地段为110220v; 手提作业灯为1236v。 6.1.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
18、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6.1.5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6.2排水 6.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6.2.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6.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6.2.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6.3防
19、火 6.3.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6.3.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6.3.3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程第5.1条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
20、的火源。 7.3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7.4电灯照明 7.4.1电压不得超过110V; 7.4.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7.4.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7.5矿灯照明 7.5.1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7.5.2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7.5.3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
21、正常使用11小时。 7.5.4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7.6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7.7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端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7.8隧道爆破作
22、业 7.8.1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8.2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时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时电雷管; 7.8.3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7.8.4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7.9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7.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7.11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
23、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进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内进行连接。 7.12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校对一次。 7.13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用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7.14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7.15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合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8、电工安全操作规程8.1
24、电气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工具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凡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工具要停止使用。 8.2电工人员严禁带电操作,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线,正确使用电工器具。 8.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做接地或接零保护,在总箱、开关箱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漏保护。 8.4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容量匹配。 8.5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临电设计。 8.6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各种绝缘防护用品,不得违章操作。 8.7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灭火。 8.8凡移动
25、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8.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必须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8.10开关箱必须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开关箱内禁止存放什物,门应加锁及应有防雨、防潮措施。9.焊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9.1电焊工 9.1.1焊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9.1.2作业时应穿戴工作服、绝缘鞋、电焊手套、防护面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系安全带。 9.1.3焊接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9.1.4雨、雪、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应清除积水、积雪后方可作业。
26、 9.1.5作业前应检查焊机、线路、焊机外壳保护接零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9.1.6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9.1.7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应根据介质性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9.1.8在密封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风措施。间歇作业时焊工应到外面休息。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焊件隔离。焊接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熟知焊接操作规程和抢救方法。 9.1.9焊接铜、铝、铅、锌等合金金属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作业。在有害
27、介质场所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 10施焊地点潮湿,焊工应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应定期检查绝缘鞋的绝缘情况。 9.1.11焊接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9.1.12工作中遇下列情况应切断电源:改变电焊机接头;移动二次线;转移工作地点;检修电焊机;暂停焊接作业。 9.1.13高处作业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并系在可靠的构架上;必须在作业点正下方5m外设置护栏,并设专人值守。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使用盔式面罩。焊接电缆应绑紧在固定处,严
28、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业;必须在稳固的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9.1.14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用其他金属物作二次线回路。 9.1.15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1.16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9.1.17清除焊渣时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条头应集中堆放。 9.1.18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把线分开。 9.2气焊工 除遵守9.1.19.1.4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9.2.1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
29、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9.2.2点火时,焊炬口不得对着人,不得将正在燃烧的焊炬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焊炬带有乙炔气和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容器内。 9.2.3作业中发现气路或气阀漏气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2.4作业中若氧气管着火应立即关闭氧气阀门,不得折弯胶管断气;若乙炔管着火,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止火。 9.2.5高处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不得放在作业区域正下方,应与作业点正下方保持在10m以上的距离。必须清除作业区域下方的易燃物。 9.2.6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 9.2.7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盘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检查操
30、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9.2.8冬天露天作业时,如减压阀软管和流量计冻结,应使用热水(热水袋)、蒸汽或暖气设备化冻,严禁用火烘烤。 9.3电焊设备9.3.1电焊设备的安装、修理和检查必须由电工进行。焊机和线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通知电工修理。 9.3.2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绝缘及接线情况,接线部分不得腐蚀、受潮及松动。 9.3.3电焊机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腐蚀介质、远离高温高湿和多粉尘的地方。露天使用的焊机应设防雨棚,焊机应用绝缘物垫起,垫起高度不得小于20cm,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9.3.4电焊机的配电系统开关、漏电保护装置等必须灵敏有效,导线绝缘必须良好
31、。 9.3.5电焊机必须设单独的电源开关、自动断电装置。电源开关、自动断电装置必须放在防雨的闸箱内,装在便于操作之处,并留有安全通道。 9.3.6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零。必须定期检查电焊机的保护接零线。 9.3.7电焊机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长度不得大于5m。 9.3.8电焊机焊接电缆线必须使用多股细铜线电缆,其截面应根据电焊机使用要求选用。电缆外皮必须完好、柔软,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M。焊接电缆线长度不得大于30m。 9.3.9电焊机内部应保持清洁,定期吹净尘土。清扫时必须切断电源。 9.3.10电焊机启动后,必须空载运行一段时间。调节焊接电流及极性开关应在空载下进行。直流焊机空载电压
32、不得超过90V,交流焊机空载电压不得超过80V。 9.3.11严禁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焊机,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源。焊接中途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9.3.12使用交流电焊机作业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操作:多台焊机接线时三相负载应平衡,初级线上必须有开关及熔断保护器。电焊机应绝缘良好。焊接变压器的一次线圈绕组与二次线圈绕组之间、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电焊机必须安装一、二次线接线保护罩。电焊机的工作应依照设计规定,不应超载运行。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电焊机的温升,超过A级60、B级80时必须停止运转。9.3.12使用硅整流电焊机作业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操作:使用硅整流电焊机时,必须开启风扇,运转中应无异响,电压表指示值应正常。应经常清洁硅整流器及各部件,清洁工作必须在关机断电后进行。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