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知识主要内容第一、职业卫生现状;第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知识;第一部分 职业卫生现状2010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0年新发职业病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例。其中尘肺病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
2、3968例、例、2575例和例和2258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自上世纪。自上世纪50年代以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例,死亡149110例,现患例,现患527431例;累计报告职业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中毒47079,其中急性职业中毒,其中急性职业中毒24011,慢性职业中毒,慢性职业中毒23068例。例。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由于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很低,实际发生病例由于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很低,实际发生病例数可达数可达100100万例
3、。万例。近近1515年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年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1 1万例。万例。尘肺发病特点:尘肺发病工龄缩短。根据尘肺发病特点:尘肺发病工龄缩短。根据20072007年报告,新病例实际接尘年报告,新病例实际接尘工龄不足工龄不足1010年年的有的有23312331例,占尘肺新病例数的例,占尘肺新病例数的21.26%21.26%,其中实际接尘工,其中实际接尘工龄不足龄不足5 5年的有年的有10171017例,占例,占9.28%9.28%,实际接尘工龄,实际接尘工龄不足不足2 2年的有年的有125125例,占例,占1.14%1.14%。20002000年以后才开始接尘的新病例有年以后才开始接尘的
4、新病例有686686例,其例,其中中7070例实际接尘例实际接尘工龄不足工龄不足2 2年年,占,占20002000年以后开年以后开始接尘新病例的始接尘新病例的10.20%10.20%。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我国职业病名单规定的职业病涉及粉尘、急慢性我国职业病名单规定的职业病涉及粉尘、急慢性化学中毒、职业肿瘤、职业传染病等化学中毒、职业肿瘤、职业传染病等1010大类大类
5、11511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工业生产中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工业生产中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达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达133133种。种。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90%以上,吸纳了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职业病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一职业病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些个体私营企业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
6、境外向境内转移。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我国有近我国有近2 2亿农业劳动力,其中相当部分人从事亿农业劳动力,其中相当部分人从事有毒害作业。有毒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准确估计。4 4、职业危害后果严重、职业危害后果严重 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
7、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以尘肺为例,潜伏期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以尘肺为例,潜伏期可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可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肺病、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的现象
8、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共卫生问在,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题和社会问题。一些国家以中国的产品残留有毒物质,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一些国家以中国的产品残留有毒物质,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为理由,抵制中国产品出口,影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为理由,抵制中国产品出口,影响国际贸易响国际贸易 此外,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非常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此外,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非常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职业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职业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1000亿,间接
9、损失亿,间接损失20002000亿。亿。广州数十打工者疑胶水中毒广州数十打工者疑胶水中毒据广州日报报道2011年12月30日起,广州市安监局陆续接到报告,截至2012年1月19日,广州市共有37例患者发生疑似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全部散发在白云、荔湾二区37家用人单位(其中35家为无牌无证私人小作坊)。目前,37例患者中,4例分别于去年和今年因医治无效死亡,3例达到出院标准出院,3例自行出院或转到当地医院治疗,其余27名患者仍在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查,此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无牌无证私人小作坊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劣质胶水,再加上去年冬天气候寒冷,车间门窗关闭,无有效通风措施,造成工人急
10、性职业中毒。截至目前,公安部门已协助抓获提供劣质胶水或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6名,其中2人被刑事拘留,4人被行政拘留。o江苏宜兴市爆出私企民工大面积患矽肺病事件医护人员搀扶重病号事例:江苏宜兴市爆出私企民工大面积患矽肺病事件200多名河南省商城籍民工在宜兴市洑东镇石英砂私营企业工作,由于企业主未配备任何防尘装置,更无防尘面罩,造成159名民工发生矽肺,其中6人因矽肺而死亡。河南省决定组织开展“救助民工,关爱生命”爱心救助行动,向商城县幸存的153名身患矽肺病的民工兄弟伸出援手,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战胜病魔。江苏省宜兴市政府和洑东镇石英砂厂私营业主向159名矽肺病民工赔款840万元
11、人民币,支付87.5万元工人工资。因此,职业病防治工作已成为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市职业卫生现状及其影响至2010年底,我市累计发现职业病患者100多例,其中主要是与尘肺、职业中毒、噪声听力受损为主。而且目前职工信访举报投诉越来越多,给所在企业带来了很大压力,牵涉了很多财力物力和精力。我市的工业经济以冶金、纺织、机械、化工为主,近年来职业中毒和电焊工尘肺有增多的趋势,严重威胁着职业接触人群,给我市的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难题。事例(1)2006年12月份23日,我市某地风景塔最高层塔为储水水箱,水箱玻璃钢需要用特殊胶粘材料进行粘封,以防止
12、漏水或渗水,吴江工程队2个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时,2个人发生呼吸困难,急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人死亡,1人住院若干天后出院。其原因是胶粘材料中的混合物,在水箱内由于氧气含量较低,而导致中毒。(2)2007年1月,我市某镇某街道一个小作坊小型炼油厂,早晨职工上班时发现老板和供销科长不在,而2个人车子都停在厂内,再到车间发现这2个人都死在炼油池旁,其中1人在池内,1人腰贴在池边上,随即苏州市安监局一把手局长、我市市政府分管市长、公安、环保、安监、卫生、镇等各个部门都来了,最后定性是个职业中毒事件。第二部分 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知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3、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年月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七章九十条,原为七章七十九条,新增十一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新增一条)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
14、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15、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16、承担责任。(新增一条)企业要建立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企业要建立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1010项制度和规程项制度和规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可参见可参见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苏安监2011152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17、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可参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1号令)、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文)、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18、,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参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GB
19、Z158-2003)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救援措施的。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20、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21、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有明确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22、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检测、评价的;(五)工
23、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目前有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张家港市疾控中心、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江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检测中心、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君信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
24、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
25、上岗前、在岗期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对准备调离本企业和自行离职的从
26、业人员,在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时,如果本人坚持不愿参加或者无法取得联络的,企业应当获取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体检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经从业人员签字确认签字确认。事例一:2011年11月,我市某企业有一名职工疑似职业健康损害导致死亡。该企业一名外地员工在工厂工作了8个月,于2011年3月辞职,5月份开始发病,一直高烧不退,经北京协和医院、上海华山医院救治不果,被医院通知出院准备后事,因该职工离岗时企业未按规定做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家属带小孩到企业要求赔偿,经调解中
27、心等部门调解,最后共补偿236000元,这名员工回家第二天死亡,由于调解及时,未造成群体性事件。否则,一旦造成群体性事件,不仅钱远远不止这些,而且造成的负面影响短期内还很难消除。事例二:2011年,我市有一家企业由于不重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作业现场粉尘浓度很高,防护设施形同虚设,职工没有任何防护用品,而且近几年未按规定组织职工“三岗”体检和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去年在卫生部门的督促下组织职工体检,一查结果惊人,肺部有问题的很多,目前已诊断尘肺职业病人8个,初步估算每人赔偿要100万。加上其他检查出来没有异常的职工每人补偿2万后离职,一共需支付1000万。目前此事还正在处理中,企业不仅正常生
28、产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处理的时间、精力、财力是长久的。(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发现职业禁忌症;建立接害人员基础健康档案 分清责任(保护用人单位).包括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特殊:转岗休假再上岗增加新项目改变工艺改变产品等.通俗地讲,上岗体检就是把好入口关,防止“病”从口入。(2)在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周期:一般为1年1次。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通俗地讲,在岗体检就象是“控雷器”、“放大镜”,可以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问
29、题变成大问题。(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依据分清健康损害责任(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通俗地讲,就象“质检员”的作用,保证出厂“产品”合格,防止后遗症。关于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可以有两种操作方式作为参考:第一种,在职业危害合同告知时增加离岗体检的告知内容,或者专门制作离岗体检告知书,让职工签字确认。第二种,有的职工不辞而别,企业找不到人,可以把离岗体检告知书以挂号信的方
30、式寄达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可视为告知,企业要保留好邮寄的证明材料,可作为以后处理纠纷的依据,可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在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时,防止有的员工出于某种目的冒名顶替,这里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我们从日常检查和群众举报投诉处理中发现,确有极少数职工(尤其是外地职工)为了混进企业或者本身有病想到企业工作后解决看病问题,也有的可能以此来要求企业进行职业病诊断要求赔偿,找人顶包进行体检,拿到合格的体检结果得以进厂,给有的企业造成了损失和带来不少麻烦。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在组织职工体检时,一定要由专人组织,核实好参加体检人员的身份,防止被有的员工钻空子。目前全市有资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31、有4家:张家港市疾控中心、澳洋医院、中心医院(粉尘)、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其它医院所作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没有法律效果的。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七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
33、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原法有,现修订的法已去掉)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
34、,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
35、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36、赔偿要求。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六)未
37、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人进行诊治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我们感到,抓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要做到八个“字”:三、训、报、告、查、测、防、治。“三”:项目做好“三同时”,源头控制,这是根本。“训”:抓好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这是基础。“报”: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告”:职业危害合同告知、体检和检测结果告知。“查”:做好职工“三岗”职业健康检查。“测”:一年一次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防”:配备合格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治”:发现问题及时整治改正,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