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 1 章总则.1第 2 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2.1建筑面积.22.2建筑覆盖率.102.3绿化覆盖率.112.4建筑高度.122.5建筑栋(单元)数.142.6建筑层数.14第 3 章总平面设计.163.1总体要求.163.2建筑退线.163.3建筑日照.183.4场地规定.20第 4 章地下空间和外部空间设计.224.1地下空间设计.224.2建筑立面设计.234.3建筑屋面设计.244.4玻璃幕墙.254.5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25第 5 章建筑分类设计.275.1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75.2公共配套设施.295.3住宅建筑.315.4宿舍建筑.345.5商业建
2、筑.355.6办公建筑.385.7新型产业建筑.395.8厂房.415.9仓库.435.10物流建筑.445.11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445.12停车库.45第 6 章附则.47附录 A名词解释.48A.1建筑通用空间名词.48A.2建筑部件名词.50A.3建筑容量名词.50附录 B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3附录 C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41第 1 章 总 则第 1 章 总则1.1.1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1.1.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超大城市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1.1.3建筑设计应符合经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1.1.4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则(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2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1建筑面积2.1.1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2.1.1.1
4、 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根据规划要求设置的,或者为了与地铁站、高铁站、公交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联系而设置的,24 小时(或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段内)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并符合以下条件:(1)车行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 4m,净高不小于 5m;(2)人行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 3.5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城市公共通道专用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走道、门厅等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2.1.1.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24 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2.1.1.3 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
5、侧,符合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1)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柱、门、窗、招牌、台阶等;(2)骑楼净空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3)骑楼沿街侧可按需设置结构柱。2.1.1.4 架空停车场3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1)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的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他楼层架空的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大于 3.9m。(2)架空停车场专用围合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门厅、通道(含坡道)、设备用房(含风井)等建筑空间,其中设备用房(含风井)计入核增的建筑面积不大于该层架空停车场核增建筑面积的 2%。(3)架空停车场
6、单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1.4 的要求:表 2.1.1.4 架空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按层计算)停车位数量 n(辆)n 100100n300 300n500n 500停车位建筑面积(/辆)52 47 42 372.1.1.5 消防避难层、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 6.0m 的避难层中,满足以下条件的空间:(1)利用塔楼底层或裙房屋面做避难层时,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空间;(2)除 2.1.1.5(1)外的消防避难层,包括避难空间及楼梯、电梯、前室、走道、设备用房(含风井)等。2.1.1.6 架空绿化、架空休闲
7、(1)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整层架空的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2)住宅、宿舍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的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空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 3 户。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栋(单元)不大于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相邻。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架空空间高度不少于 3 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 3m、面宽不小于 6m。(3)除上款以外的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的公共绿化或公众
8、休闲活动空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 6m、面宽不小于 9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4)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与 2.1.1.5 所述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的架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空间。(5)架空绿化、架空休闲专用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门厅、通道(含坡道)等建筑空间。(6)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楼层中,计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消防避难层、消防避难空间及架空绿化、架空休闲空间的总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时,不大于所在栋(单元)总规定建筑面积的 5%;建筑高度大于 100m 且不大于 200m 时,不大于所在
9、栋(单元)总规定建筑面积的 10%;建筑高度大于 200m 时,不大于所在栋(单元)总规定建筑面积的12%。2.1.1.7 风雨连廊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连通楼栋(单元)间无围护结构的连廊,净宽不小于1.5m,梁底净高不小于 3.0m。2.1.1.8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及其专用交通空间社区体育活动场地若设置游泳池,其设备、卫生间、更衣室等辅助用房总面积不大于 150 时,可计入核增建筑面积。社区体育活动场地设置在裙房屋顶、场地有高差时,其专用的楼梯、电梯、5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自动扶梯、前室、走道、门厅等建筑空间。2.1.1.9 架空盘道、车道、坡道厂房、仓库、物流建筑、仓储式商业建筑、
10、车辆基地上盖建筑设置的对外开敞面的长度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 1/4 的架空盘道、车道、坡道。2.1.1.10 防坠物雨篷下方空间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雨篷下方空间。2.1.1.11 屋面楼电梯间及机房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面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 1/4 且高度不大于 12m 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设备设施用房等。2.1.1.12 变配电房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未单列出变配电房指标时,配建的变配电房可计入核增建筑面积。2.1.1.13 穿越非住宅楼层的核心筒住宅建筑穿越非住宅楼层,该区间内为住宅服务的楼梯、电梯、前室、设备管井、风井等建筑空间(住宅
11、大堂层或裙房屋面的塔楼底层除外)。2.1.1.14 垃圾收集房(间)设置于地上的垃圾收集房(间)。2.1.2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2.1.2.1 城市公共通道地下空间内根据规划要求设置的,或者为了与地铁站、高铁站、公交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联系而设置的,24 小时(或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段内)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并符合以下条件:6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1)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6m,净高不宜小于 3m;带商业的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宜小于8m,净高不宜小于3.5m,局部节点最小净高不应小于2.5m。(2)不同地块之间地下机动车连通通
12、道应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宜小于7m;人车混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9m,并采用护栏分隔。城市公共通道专用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走道、门厅等建筑空间。2.1.2.2 架空公共空间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连通,24 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2.1.2.3 架空绿化、架空休闲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连通的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2.1.2.4 附属公用设施用房(1)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2)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
13、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3)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走道、门厅等。2.1.2.5 轨道交通附属设施轨道交通附属设施进入其他地块时,轨道交通专用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前室、走道、出入口、风亭、进出风口等。2.1.2.6 供地下核增空间出地面的公共交通、风井等必要辅助空间。2.1.2.7 垃圾收集房(间)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垃圾收集房(间)。7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1.3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核定不符合 2.1.1 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空间,应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2.1.4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核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间,应计入地下规定建筑
14、面积。2.1.4.1 不符合 2.1.2 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空间。2.1.4.2 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空间。2.1.4.3 如地下轨道交通空间在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该地下空间的商业(不得转让)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定建筑面积,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2.1.5 核减建筑面积核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建筑空间,应计入核减建筑面积。2.1.5.1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内天井计入核减建筑面积未按规定设置的内天井,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2.1.5.2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计入核减建筑面积(1)错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套内建筑面积
15、90)套内,以及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厂房内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公式 1(2)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含透空空间内已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3)复式住宅(套内建筑面积 90)、宿舍建筑套内,以及仓库、物流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建筑内设置的所有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4)整层作
16、为门厅、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多功能厅、会议厅(会议室)、商业影厅、宴会厅、儿童游乐厅、设备用房及其专用的交通及附属空间时,当其层高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按照以下公式折算透空面积:室内透空面积=整层水平投影面积(实际层高-层高限值)/该层层高限值(备注:层高限值依据透空区域各建筑功能确定)(5)同时服务于不同功能区的共用大堂等区域设置室内透空时,按使用大堂主要建筑功能(面积最大的建筑功能),计入该建筑功能的室内透空面积。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计入核减建筑面积。2.1.5.3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计入核减建筑面积商业、办公、新型产业、厂房、仓库、物流建筑层高(
17、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 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 2住宅、宿舍等居住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不足一层按照一层计算)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 39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1)超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建筑物墙中线计算。(2)建筑面积应分别对应地上或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中核减。(3)当超高空间内层高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4)
18、除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以及确需设置的上下不同功能区(包括酒店客房层与非客房层)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 2.2m 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5)当同一楼层内有层高限值不同的建筑功能时,各建筑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值按其不同的功能区间分别计算。同一栋建筑的六层及以下楼层,当同一楼层内某一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占该层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 80%时,其他建筑功能空间(不含居住建筑)的层高限值可统一按其层高限值计算。(6)建筑首层或裙楼屋顶层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不超过 1.5m,且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室内地面完成面高出相邻室外覆土层表面不超过0.3m时,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层高可由室
19、内地面完成面起算。(7)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不超过 1.5m 时,位于主体结构外的风井、水井、电井、燃气井、排烟井、烟道等的层高可由地面完成面起算。2.1.5.4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阳台计入核减建筑面积(1)住宅、宿舍、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建筑、厂房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还需按下式另行计算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2公式 4(2)仓库及物流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 1 倍另行计算核减建筑面积。10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1.6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半地下室楼层
20、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区域,用于 2.1.2 所述功能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用于非 2.1.2 所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 2.1.2 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求控制;该层内用于 2.1.2 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2.2建筑覆盖率2.2.1 建筑基底面积2.2.1.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柱及围护结构等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柱及围护结构等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
21、2.1.2 地下车库的坡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1.3 建筑围护结构水平投影外的架空城市公共通道,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 5m 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1.4 建筑围护结构水平投影外的风雨连廊,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1.5 半地下层停车库顶板上方或首层停车库(层高不超过 4m)顶板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1.6 位于建筑围护结构水平投影外部独立设置的地铁出入口、其他地下公共交通出入口的专用雨篷(棚)、室外楼梯、外走廊
22、等,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2.2 塔楼建筑基底面积11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高层或超高层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2.3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是指地块内各类绿化种植(地面绿地、屋顶绿地、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的水平投影面积按相应系数折算后之总和与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2.3.1 绿化覆盖率计算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100%2.3.2 绿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影面积。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2.3.2
23、.1 地面绿地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2.3.2.2 屋顶绿地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1)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2)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 1.5m。(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开放边长(即覆土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不小于1.5m 厚度的覆土绿化周长的 1/3,且开放边外侧实土范围不小于 3m。2.3.3 折算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架空绿化按规定折算后的面积。12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折算绿地面积绿化面积
24、折算系数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2.3.3.1 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2.3.2.2 所述屋顶绿地除外),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2.3.3.2 折算系数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折算系数见下表:覆土厚度 d(m)d 0.10.1d0.3 0.3 d 0.5 0.5 d 1 1 d 1.5d 1.5折算系数0.00.10.30.50.70.92.3.3.3 屋顶绿化覆土厚度 1 米及以上的集中连片(绿化面积超过 400 平方米且平均宽度超过 8 米)的花园式屋顶绿化,额外按其
25、面积 10%奖励计入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2.3.4 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1)绿地或绿化范围内宽度小于 2.5m 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或绿化,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或绿化面积。(2)绿地或绿化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亭、台、榭等园林小品)、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层绿地或绿化水平投影面积 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或绿化面积。2.4建筑高度2.4.1 特殊控制区建筑高度2.4.1.1 特殊控制区建筑高度包括:(1)位于机场、导航台、电台、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13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
26、内。(2)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区内。2.4.1.2 机场、导航台、电台、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2.4.1.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2.4.2 位于非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平屋顶建筑高度位于非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平
27、屋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无檐口的建筑计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屋顶突出物可不计入建筑高度:(1)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4 且高度不超过 12m 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等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3)高度不超过限值的屋面构架及用以遮挡屋顶设备等屋顶突出物的幕墙。(4)高度不超过 1.5m 的实体女儿墙。2.4.3 位于非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坡屋顶建筑高度当屋面坡度小于等于 45 度时,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设
28、计地坪至檐口顶部高度计算;当屋面坡度大于 45 度时,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顶部高度计算。1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4.4 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当同一栋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2.4.5当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2.4.5.1 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从计入地面以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低点处起算。2.4.5.2 当同一栋建筑存在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2.5建筑栋(单元)数2.5.1建筑的栋数按照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划分。
29、同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个单元。2.5.2楼栋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1 栋、2 栋),单元序号一般用中文数字表示(如一单元、二单元)。楼栋或单元序号应为连续的数字。2.5.3建筑总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物楼牌号预编号。楼牌号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中文字符统一使用“栋”。根据建设工程整体规划布局有序编号,不应跳号、重号。如并列多排的楼栋群,可从主要出入口开始以“之”字形依次编设。2.6建筑层数2.6.1 一般规定按层高不小于 2.2m 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不包括 2.4.2(1)规定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层数。楼层序号必须连续。2.6.2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2.6.2.1
30、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15第 2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6.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2.6.2.3 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2.6.2.4 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透空的,其四周楼层仍按 2.6.2.3 规定排列。2.6.2.5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
31、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16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 3 章 总平面设计3.1总体要求3.1.1总平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条件、日照采光、防灾避难、环境噪声等因素,依据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使用功能要求,结合有关规范、标准,合理组织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3.1.2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至少 50m 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3.1.3建设用地的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公共空间、
32、活动场地、建筑主要出入口等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做好无障碍设计。3.1.4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或者有分期计划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3.1.5除军事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保密工程及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工程,一般不宜设置围墙。除重要安防考虑外,围墙应采用通透式或绿篱等形式,宜结合景观一体化设计,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围墙的设置应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用地内现状或规划公用道路的建设实施和通行使用,不影响相邻地块(或小区)合理、必要的交
33、通组织。(2)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应逾越用地红线。(3)围墙应通透、美观,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超过 0.4m。3.2建筑退线建筑退线距离应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17第 3 章 总平面设计设计要点)。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相关规定。3.2.1 地上建筑退线3.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门廊、地块内部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及不满足 3.2.1.2(1)规定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3.2.1.2 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建设用地红线:(1)距离室外地面
34、净高 4.5m 以上,突出建筑控制线不超过 3m 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2)投影面积不大于 4 且出地面高度不大于 2m 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于 30 且围护实体墙高度不大于 0.5m 的地下室无顶盖楼梯、坡道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 3m。(3)建筑面积不大于 10 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6m 的门卫房、环卫设施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1m。(4)根据规划要求设置的跨越市政道路的或与相邻地块连接的空中连廊。(5)自行车棚退建设用地红线可为 0m(以下简称“零退线”)。3.2.2 地下室退线3.2.2.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
35、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3m。3.2.2.2 有特殊规划要求(如整体开发)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退线。3.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建设用地红线。3.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3.2.2.5 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 1.5m 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1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3.2.3 其他3.2.3.1 建设用地进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或规划控制区、预警区时,应符合轨道安全保护及规划控制管理相关规定。3.2.3.2 建设用地附近有历史建筑或不可
36、移动文物的,应符合有关退让、保护要求。3.2.3.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在市政道路设置地上、地下建筑连接体时,连接部分可零退线。3.2.3.4 建设用地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建设用地红线。3.3建筑日照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3.3.1 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1)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他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2)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37、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4)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3.3.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1)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日照分析图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依据。(2)进 行 日 照 分 析 时 深 圳 市 区 地 理 位 置 取 东 经 114 06、北 纬19第 3 章 总平面设计22 33,深汕特别合作区地理位置取东经 114 59、北纬 22 50。(3)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 8 时至 16 时
38、(真太阳时)。(4)日照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5 分钟。3.3.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1)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况;对于有日照需求的绿地及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的方法分析日照状况。(2)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度 4m 及以上的实体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3)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距室内地坪标 0.9m 高处,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4)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
39、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5)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6)外窗宽度大于1.8m时,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m宽度计算;宽度小于0.6m时,不应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7)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檐口、女儿墙、屋面构架、太阳能板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并纳入计算。3.3.4 日照分析标准(1)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 3 小时或冬至日 1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20深圳
40、市建筑设计规则标准。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2)老年人居住建筑及照料设施的居室: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3 小时的标准。(4)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2 小时的标准;至少应有 1 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5)旧区改建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项目(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除外):改扩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 3.3.4(1)(4)规定的,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
41、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3.4场地规定3.4.1 公共空间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体。3.4.1.1 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为社区居民(含小区外的居民)的使用提供便利,其宽深比、深宽比均不应大于 4(自然景观地带沿线设置的带型公共空间,其宽深比可不受该限制)。3.4.1.2 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 1000 的公共空间应集中设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 的公共空间,为方便居民活动可分设,但每个公共空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500。3.4.1.3 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时属于室内型公共空间,其净高应不小于 3.6m,保证与周边有良好的交通联
42、系。21第 3 章 总平面设计3.4.1.4 利用建筑退线部分设置的公共空间,其计入面积不宜超过公共空间总面积的3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中零退线的项目除外);室内型公共空间,其计入面积不宜超过公共空间总面积的 50%。3.4.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3.4.2.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在建设用地红线内解决。3.4.2.2 因场地限制需利用建设用地红线外市政道路及其他用地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沟通并符合其管理要求。3.4.3 场地竖向3.4.3.1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项目特色。应根据周边市政道路标高、场地的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
43、高,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实现就地土石方平衡。3.4.3.2 当沿街建筑底层为商业、办公、公共服务等功能时,场地与市政人行道宜平顺衔接。3.4.3.3 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内涝威胁的地区,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防洪(潮)及排涝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3.4.4 场地防护3.4.4.1 挡土墙、护坡宜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3.4.4.2 中小学、托幼活动场地及人流密集场所毗邻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高空抛(坠)物措施。22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 4 章 地下空间和外部空间设计4.1地下空间设计4.1.1 总体要求4.1.1.1 地下空间设计应符合地下轨道交通安
44、全保护及建设运营的相关要求,加强以轨道交通枢纽和城市功能中心为核心的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综合利用。4.1.1.2 地下空间设计应落实生态、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的保护要求。4.1.1.3 在集中开发的区域,鼓励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利用。4.1.1.4 地下空间公共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4.1.2 地下空间覆土市政道路下方的覆土厚度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市政道路地表下市政管线和管廊的敷设要求。4.1.3 地下空间的连通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地下城市公共通道的设计应符合 2.1.2.1 要求,有特殊车辆通行要求的地下城市公共通道,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宽和净
45、高要求。4.1.4 地下空间功能4.1.4.1 地下教育、科研建筑(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地下空间(停车库、设备用房等),其出入口、行车区域以及排风排烟设施不应设置在幼儿可到达的区域;非托儿所、幼儿园专用的地下空间,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管井等出地面附属设施不应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地上建设用地红线范围。23第 4 章 地下空间和外部空间设计(3)教育、科研建筑的体育场馆、多功能厅、图书馆(室)等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4.1.4.2 地下文化娱乐、地下体育建筑地下文化娱乐、地下体育建筑不应设置
46、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4.1.5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4.1.5.1 地下空间出地面的附属设施(出入口、疏散楼梯、通风口、采光井、泄爆口、风亭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宜与周边建构筑物、景观一体化设计。4.1.5.2 轨道交通附属设施(出入口、疏散楼梯、通风口、采光井、风亭等)宜与相邻公共建筑合建。4.1.5.3 位于公共绿地内的附属设施宜减小体量,做好消隐措施。4.1.5.4 相邻地块地下空间整体开发时,地下建筑出入口可统筹设置。4.2建筑立面设计4.2.1 总体要求建筑立面设计应当结合深圳市地域、气候特点,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建筑周边环境、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和建筑风貌
47、。4.2.2 城市设计要求城市设计对建筑立面有要求的,建筑立面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4.2.3 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结合城市景观、场地环境、使用功能等因素,体现地方特色,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整体视觉效果。4.2.4 建筑立面附属设施4.2.4.1 供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4.2.4.2 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2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1)应统筹空调室外机位置,进行遮蔽隐藏,做到美观、整齐、易于维修检查。(2)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物设施。4.2.4.3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
48、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4.3建筑屋面设计4.3.1 特殊屋顶造型对于创新建筑屋顶造型设计,形成良好城市天际线的建设项目,其突出屋面的构架、幕墙等的高度可结合屋顶造型需要设置,该空间不计核减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除外)。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1)建筑高度大于 200m 的建筑。(2)城市设计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或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类建筑。(3)在高度 50m 以下的建筑屋顶设置屋顶绿化,产生良好的景观效果,保障公共性、开放性、可达性,且出屋面的构架、幕墙高度不超过 5m 的建设项目。4.3.2除 4.3.1 条规定外的建筑,当建筑高度符合以
49、下情况时,参照 2.1.5.3公式 2、公式 3 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 2.2m)。(1)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建筑(含高层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裙房),其突出屋面的构架、幕墙等的高度超过 2.2m 时,或实体女儿墙突出屋面的高度超过 1.5m。(2)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不大于 100m 的建筑,其突出屋面的构架、幕墙等的高度超过 9m 或超过屋面高度的 10%,或实体女儿墙突出屋面的高度超过1.5m。(3)建筑高度大于 100m 且不大于 200m 的建筑,其突出屋面的构架、幕墙等的高度超过 12m,或实体女儿墙突出屋面的高度超过 1.5m。25第 4 章 地下空间
50、和外部空间设计4.3.3 屋顶构架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应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可设置一层屋面构架用于支撑幕墙、太阳能板或擦窗机。4.3.4 突出屋面的构架、幕墙高度计算4.3.4.1 屋面设置的围合幕墙高度不一致时,幕墙突出屋面的高度按下式计算:幕墙高度=幕墙高度最低值+(幕墙高度最高值-幕墙高度最低值)2/34.3.4.2 退层式建筑退层形成的露台视为屋面,突出屋面的实体女儿墙、构架、幕墙等的高度从露台层起计。4.3.4.3 突出屋面的实体女儿墙的高度从屋面的建筑完成面最高点起算;突出屋面的构架、幕墙等的高度从屋面的结构完成面最高点起算;屋顶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