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证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照的管理,确保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司总裁授权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证照管理工作,领取、发放、回收证照,监督证照的保管和使用。公司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管理证、房地产权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第二章 证照的领取和保管第四条 公司的证照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公司证照均要填写证照备案登记表;各负
2、责保管证照的人员,均须将证照复印件交由公司总裁办公室存档。第五条 证照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非按照本规定程序不得转借他人。第六条 公司建立证照领用保管卡,记录专人领取和归还证照情况。第七条 证照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或离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证照的,须办理归还证照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或离岗手续。第三章 证照的使用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将证照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公司分管业务的总经理和证照保管部门的主管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与证照保管人办理领用和归还证照的登记交接手续。第九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证照无须经上述程序。第十条 未经分管业务的
3、总经理批准,各证照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其保管的证照交非本公司人员使用。第十一条 使用证照复印件的,保管人必须在证照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使用证照复印件的有效期。第四章 证照的检验、续期和变更第十二条 证照的检验、续期,应当由证照保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第十三条 证照的变更,应由证照保管部门依据公司的相关决议,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五章 责任第十四条 证照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证照,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室或证照保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证照,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违纪当事人予以赔偿,并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也同。本制度条款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