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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交通肇事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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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交通肇事罪.doc

    1、论文成绩承德市高等教育成人函授考试专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学生姓名:专 业:准考证号:内 容 摘 要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不断上升,危及的人们人民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越来越广,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是处理善后之事较复杂困难。针对这类案件不蹲增多以及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依然有许多的争议之处,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为此对本罪有必要进行简单的研究和探讨。本文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简述:(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二)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和刑事责任;(三)与相关罪行的区别;(四)相关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析;(五)此罪与世界各国的对比,引起对于交通

    2、处罚立法的思考。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构成 区别 实践分析目 录前言.1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2(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2(二)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2二、 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和刑事责任.5(一) 情节标准.6(二) 刑事责任.8三、 与相关罪刑的区别.8(一) 此罪与非罪的区别.8(二) 此罪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9(三) 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9(四)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及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10四、 相关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析.10(一) 事件中的交通肇事罪的转化.10(二) 社会危害性.12五、 此罪与世界各国的对比,引起对于交通处罚立法的思考.12(一)

    3、 此罪与世界各国的区别.12(二) 立法思考.13六、 结语.16参考文献.17前 言交通肇事引起的危害已经严重威胁了我们的交通安全,影响了我们的出行。最近在网上热炒3.18重庆交通肇事逃逸案等,又引起了我们大家的热议。但是,由于我们队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较轻,而案件愈演愈烈,不减反增,不得不引起我们反思。本文仅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相关发面的作简要的分析。 结合我国的现有法律和案例,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更大限度的保障交通安全;保障受害者的权益;给予交通肇事者应有的处罚;此及交通肇事罪的处罚相对于外国的处罚规定明显偏轻的一些话题,本文予以简单的叙述,并且对完善交通肇事的相关法律法规充满了期待和关

    4、注。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主体没有做明确阐述,为在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为解释)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对责任的划分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从处罚情形看:一般为拘役和3年一下的有期徒刑;逃逸或者特别恶劣的为3年至7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出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人认为对交通肇事的行为和处罚在立法上应当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在司法操作上更加有说服力(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5、1、主体从上文中看出刑法对此罪的主体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依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应该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具体有以下几种:2、客体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食欲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个特殊罪名,因此公共安全是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同类客体,而交通运输安全是交通肇事侵犯的直接客体。但是对于交通肇事这一类犯罪侵犯的客体,学术界并没有达成共识。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交通运输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交

    6、通运输安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表述,比如,“交通运输安全,即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安全以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交通运势安全指交通运输的正常程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检查日报,2007年6月28日第1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8页。余剑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页。随表述不一,但学者们对交通运输安全的理解还是比较一致的,认为交通运输安全,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多为“不特定”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实现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

    7、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人或财产,没有直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有可能触犯其他的刑罚,构成其他犯罪。3、主观方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的形式,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藤苇是过失,也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包括直接故意的形式在内。本人认同通说的观点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罪过仅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典型过失犯罪。如果包括间接故意就与交通肇事罪的有关方面相冲突,违背罪行法定原则。通说所致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8、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包括是胡大一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心理态度。二、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和刑事责任(一)情节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以及解释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犯罪活动的法定情节主要有: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了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和确保司法实践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交通债市罪又做了量化。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包括:(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负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9、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对于以上叙述规定及解释,本文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以发生“重大事故”作为构成改嘴的标准是否合适 参考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542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页。侯国云著: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页。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以上文的解释和定义表明行为人要达到交通肇事的情节导致人重伤,则必须一次造成3人以上重伤,才属于重大事故,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一次造成1人至2人重伤,则只能按一般事故处理,按照罪刑法规定原则,不能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然而依据刑法的规定,导致1人重伤就可以构成过失人重伤罪,所以本人认为,最高院出台的解释与刑法中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有所冲突,希望有关部门在今后的修订中予以考虑。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一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依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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