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探究学生姓名: 王久亚 系 (部): 土木工程系 专 业: 工程监理 指导教师: 魏利敏 2012年5月19号11目 录摘要 1引言1 一、安全的现状 1 (一)安全现状分析1 (二)安全隐患分析 1 (三)安全隐患的对策 2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带来的影响分析 3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工期的影响3 (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造价的影响4三、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刑事责任4 (一)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4 (二)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5 (三)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5四、安全事故发生
2、后的行政责任 6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民事责任 7六、结论9参考文献10致谢 11 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探究 王久亚 (河南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监理0932 河南 郑州 451191)【摘 要】:文章首先通过对安全现状进行分析,引出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隐患的分析及对策的探究,进一步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工程工期及造价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责任追究进行探究,安全事故责任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中的工伤伤残赔偿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关键词】: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 工期; 造价;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工伤伤残赔偿 引言近些年,在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发生频繁,究其原
3、因是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然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不到位,法律责任划分不具体,导致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一、安全的现状(一)安全现状分析建筑行业是高危险行业之一,虽然我国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建筑施工环境复杂、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在现阶段还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安全装备和人员素质相对较低,致使工程施工中危险因素层出不穷,且特点多样,不易控制,导致我国建筑行业在整个生产性行业中的整体伤亡事故水平居高不下。因此,施工安全工作的加强和突破,保障广大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
4、建筑施工安全水平,是我国现阶段施工生产中首要而又急迫的任务。(二)安全隐患的分析1、施工现场布置不合理,管理混乱。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现场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设置施工现场安全“五标志”即:指令标志(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等)、禁止标志(禁止通行、严禁抛物等)、警告标志(当心落物、小心坠落等)、电力安全标志(禁止合闸、当心有电等)和提示标志(安全通道、火警等)。合理规范的布置施工现场,是安全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
5、安全隐患的重要一环。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的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必须采用TN-S系统接零保护系统;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然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过程中,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做法并不多,三级配电箱往往做成两级配电,PE线引出位置不对,重复接地为止和次数不对是常见的问题,为安全施工埋隐患。3、水平垂直运输设备安装拆卸过程控制不严格,违章操作多。比如说塔吊是施工现场非常重要的
6、设备,塔吊的顶升在施工中是非常常见的一个工序。塔吊的顶升和安装要求要有专业资质的队伍来完成,在安装结束后要经过安检站的检测才能使用,这个过程要求特别严格,我国发生的多起塔吊倒塌工程事故与该过程控制不严格有关。对于塔吊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且不得违规操作,以保证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顺利进行。4、三宝、四口、五临边问题多。安全施工中的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三宝是减少减轻安全施工事故的三大法宝,在施工现场中要求所有在场人员必
7、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特种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施工作业区安全网必须按规范搭设。然而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在三宝上的安全事故并不少。发生在四口处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特别多,因此做好四口的保护,特别是电梯井口的安全保护在施工过程中特别重要。(三)安全隐患的对策1、完善企业安全体系,重视安全生产,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护措施。保证安全措施主要包括:用电安全保证措施、机械安全保证措施、消防安全保证措施、高空作业及立体交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防火防爆保护措施、预防自然灾害措施等。另外,对典型位置的建筑空洞口除了做好防护措施外,更要加强对工人队伍的教育,还要落实专门的人员每日进行检查。2、积
8、极营造安全生产的文化气氛,对工人落实安全教育,进行岗前培训。各级管理人员要从教育入手,做好操作人员的入场教育,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违章操作要及时制止。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 业主要给足安全施工费用,并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进行检查。4、加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带来的影响分析(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工期的影响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逐级上报事故,得到批复后才能组织调查。对于重大的事故还要停工并撤离人员,这势必造成工期的延误,具体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由
9、于施工单位自身造成的安全事故,对工期造成的拖延,业主可对其不予工期索赔,由于工期拖延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例如:承包商的施工组织不当、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引起的事故,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而引起的事故,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事故。2、由于业主原因或施工地质条件等非建筑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索赔工期,工期可以延长。比如说: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有误,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业主设计变更或修改图纸未能及时通知承包商,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量等。3、对一些不可抗拒事件
10、(自然灾害、反常天气等)造成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工期索赔,延长工期。比如说在施工期间持续非正常降雨,特殊风险,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另外,如果安全事故发生在整个施工过程的非关键线路上,不影响总工期,则工期不顺延。(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工程造价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工程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形成相应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为前提来定义是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总之,
11、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的设备或材料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损耗,有些安全事故还会打乱原先的网络计划,而且还有可能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造成伤害。设备或材料的修复费用和对工伤人员的赔偿等都会使工程造价相应增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对工程造价造成了影响,其经济损失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对于设计变更、施工地质条件等非施工单位引发的安全事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3、对一些不可抗拒事件(自然灾害、政治事件等)引发的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投标文件的规定对业主进行经济索赔。4
12、、 因恶劣反常天气引起的工程损坏及工程修复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三、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有关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责任体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法定义务,在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中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主体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
13、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并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14、,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 )。(二)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三)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
15、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诚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
16、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34 条第2 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随着我国刑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措施也将不断完善,对事
17、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中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情况必定会有全面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对刑事责任的处罚并不是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的,所以我国要加强对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从另一方面讲,法律、法规只是对安全事故的制约和警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得从各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做起。四、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行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行政责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企业主体两类,责任主体不同则责任追究的规定也不同。行政主体包括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企业主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两类主体因违反国家
18、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
19、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
20、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行政责任对安全事故的影响非常重要,行政责任划分越细致,越能增加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才能更有利于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使之健康稳定的发展。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民事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后,对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来说,施工单位既要承担民事责
21、任也要对当事人进行工伤伤残补偿。对由当事人造成的安全事故来说,当事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能获得工伤伤残补偿。民事使权损害赔偿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按照民法规定,构成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是:行为人(即致害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且违法行为与损害辜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工伤伤残补偿则是指职工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对伤者、死者及其遗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2、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由此可见,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赔偿制度;而工伤伤残补偿则是一种社会保险福利制度,对于工伤人员,实行“无责任补偿”,只要是因工伤残、因工死亡,不论伤者、死者本人对事故是否负有责任,均应由用工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不附加任何条件。至于安全事故责任,是由有关部门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和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但它与工伤伤残补偿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工伤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个人工资,二级
23、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按月享受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24、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
25、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26、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民事责任比较复杂,涉及的细节较多,在考虑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同时,重点强调各方责任,明确民事责任的具体划分,特别要对工伤伤残补偿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增加对工伤伤残职工的赔偿标准,这样才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六、结论通过上述分析,安全事故造成了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同时对社会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要加强安全事故的管理工
27、作,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针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1 夏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与对策探讨D.重庆大学,2008年5月;2 孙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浙江建筑,2009年第9期;3 石少华.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适用J.现代职业安全,2007年12月第76期;4 易兴清,刘光明.安全事故责任与工伤伤残补偿的区别J.广元市劳动局,2009年第12期;5 都贻明.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与事故责任问题的探究J.建筑安全,2006年第86期;6 国务院关
28、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S.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7 曲庆昌.控制伤亡事故建设防范体系保障职工安全J.建筑安全,2000年第12期;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S.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9 丁士昭,商丽萍.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4月;10 刘建鑫.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析D.山西建筑,2011年1月;11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S.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5月;12 安全生产法S.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3 刑法修正案(六)S.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 致 谢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向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魏老师和
29、徐老师致以最真切的谢意。首先是要感谢徐老师,他根据学生实习的工作性质划分了选题范围,然后悉心指导我们确立论文题目。并且为我们搜集了大量的论文材料,比如说我的论文题目是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探究,徐老师就帮我搜寻了近20篇关于安全事故方面的资料。之后他又对我们的论文提纲进行严格把关,这样就极大了确立了我们的论文内容,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后面的写作过程可能出现的跑题现象。徐老师的严格,魏老师的亲切,都是那么的令人难忘。老师,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的指引才能让我的毕业论文顺利完成,千言万语也不能表达我心中的感谢!我会永远记得河南工程学院,是她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在这里,形成了我独立冷静思考的能力和学习习惯,同时也培养了我坚强的品格。我想今后的路还要我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在实践中去迎接检验去学习更多的东西,真正的学问如同人心灵的净化剂,用以慰藉忙碌烦躁的心。这些有欢乐,有泪水的日子如同一颗颗彩色的小石头,点缀着我们前进的道路,相信这些色彩斑斓的大学生活是我们永远不会忘记的。文档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告知,我看到会立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