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题 目: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所 在 系:经济与法律系 专 业:法学 学 号: 作者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研究经济与法律系 法学专业 XX XX指导教师XX摘 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近年来国家通过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在现实中流动人口子女还是面临着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受教育过程不平等、受教育结果不平等等诸多困境。就其原因分析,既有法律保障的不足与政策限制,也同流动人口子女家庭及自身相关。通过原因分析及借鉴国外对教育权益保护措施,从出台新法和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改革户籍和学籍管理
2、制度及法律救济等角度提出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尽快完善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保障。关键词:流动人口子女 受教育权益 法律保障目录引言1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理论阐述21.1我国公民受教育权21.2流动人口子女21.2.1流动人口的定义21.2.2本文对流动人口子女的界定21.3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31.3.1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31.3.2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现实意义3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现状分析4 2.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42.1.1法律政策演变42.1.2户籍松动与异地高考改革42.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实现的困境
3、42.2.1受教育机会不平等42.2.2受教育过程不平等52.2.3受教育结果不平等63.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63.1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63.2法律规定与现实不配套63.2.1户籍制度的限制73.2.2教育管理体制的不合理73.2.3教育投入的不足73.3法律救济渠道不畅,法律责任追究不明83.4流入地学校因素83.5流动人口子女家庭及自身因素94.美国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借鉴94.1美国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护94.2可借鉴的美国经验95.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思考95.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立法保障的完善105.1.1出台
4、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保护法105.1.2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105.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的完善105.2.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105.2.2改革教育投入体制及规范教育资金投入115.2.3加强对非公办学校的管理115.3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的完善115.3.1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115.3.2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125.3.3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125.3.4完善诉讼和非诉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12结语13参考文献14英文摘要1616引言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流动人口子女受义务教育权问题就已经开始显现。随着农民工进城速度的加快,规模的扩大,这一问题
5、日益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党和政府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逐步明确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并且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难的问题。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学术研究开始于1998年前后。特别是近几年来,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有的学者侧重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平等权和农民工子弟学校生存权的研究;有的学者从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角度对农民工子弟学校内部教学活动进行研究;有的学者从人口学角度对农民工子女管理、卫生保健等社会问题开展研究。这些研究在理论和
6、实践上对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进行了有益探索。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理论阐述1.1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此款规定来看,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项基本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作为家长的应尽义务。但是我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要落实受教育权还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其中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
7、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这是我国受教育权内容的主要法律依据。从我国以上法律规范可以看出,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多重保护。个人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是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取向,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的义务主体,而国家是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最主要义务主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在世界各国法律规范中也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1.2流动人口子女1.2.1流动人口的定义流动人口是一个综合性开放性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对流动人口的概念学者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但是对流动人口的以下几个主
8、要特征已经达成共识:第一,从动机和目的看,流动人口的流动动机具有明确性,直接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提高生活水平;第二,从户籍性质上看,流动人口在流动期间应该是没有定居事件发生,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地具有分离性;第三,从空间规定上看,流动人口具有空间位移行为,并且空间位移的最小范围应该是从农村或县城到城市的地域变动。21.2.2本文对流动人口子女的界定近年来,我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出现了大量流动人口。随着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流动人口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而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家庭化,即由原来的独身外出打工变为举家迁徙,于是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我国流动人口以进城农民
9、工为主,本文所研究的流动人口子女即为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本文研究主要从流入地角度出发。本文研究的流动人口子女指进城务工农民工的所有未成年子女,不仅包括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也包括处于高中阶段的农民工子女。1.3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1.3.1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平等是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平等的接受教育是保障公民享有其他平等权利的基础。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主要是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平等至少应包含三个层次: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受教育过程的公平,受教育结果的公平。3第一,就受教育机会平等而言,流动人口子女和
10、城市户籍儿童应当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在入学途径上不受歧视;受教育机会权首先体现在入学升学机会平等权,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入学升学机会无论何种理由都不得被剥夺。第二,就受教育过程平等而言,流动人口子女在受教育过程中应该享有平等待遇,主要是指流动人口子女应当享有和城市户籍学生同等质量的教育资源,包括校园设施、师资力量、政策保障等各种因素。此外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等原因搞差别对待。受教育过程中的平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没有国家对社会资源和教育条件的配备,受教育权难以有效实现。第三,就受教育结果平等而言,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结果应当得到公
11、平的评价。此外,由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群体的特殊性,国家还应当依据其特点制定倾斜性的政策对其受教育权进行保护。1.3.2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现实意义目前,中国正在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它涵盖了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教育平等是教育公平的基本摹求,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只有公平、公正实现教育公平,社会才能和谐。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提高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程度,一方面可以提高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其社会竞争力,提高流动人口子女
12、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让流动人口子女不再是简单重复其父辈的劳作,而是高素质、高学历、高技能的新一代和城市的新公民,让其真正融入城市;另一方面农民工子女将学习到得信息、技术、资本带回农村也将推动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带动农村经济发展。2.流动人女受口子教育权益现状分析2.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2.1.1法律政策演变1998 年,国家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从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限制和区别对待。比如,他们在流入城地市是被“严格控制”的,他们在城市学校上学,只能在“有条件的地方”借读,而
13、且要缴纳一定的“借读费”。2003 年教育部等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在转发这个文件时强调,“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4意见的出台,第一次把政策对象指向“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定义为重大的社会问题。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对于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从以上法律政策的演变中,既可以反映出政府对于流动人口子女受义务教育权问题认识的深入和重视程度,也能体现出“两为主”政策的趋向理性化过程。2.1.2户籍松动与异地高
14、考改革国家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建构了城乡分割的户籍权益。这种与户籍性质挂靠在一起的分配性权益有很多,如医疗、养老、劳动保护、教育、就业等多项社会保障。从 2002 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政策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积极推进就业、户籍、教育、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改革。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目前已有一些省份公布异地高考方案,比如湖南异地高考实施办法规定,外省户籍随迁子女自高中一年级起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就读取得学籍并参加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毕
15、业生,可凭学籍证明和父母居住证报名参加湖南高考。江西省出台的规定是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可在江西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享受与本省户籍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政策,自2014年开始实行。这些异地高考方案给很多流动人口子女家庭带来了希望。2.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实现的困境2.2.1受教育机会不平等我国原先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据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该规定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入学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公民的户籍地与所在地的不一致性,导致流动人口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时处于不平等地位,致使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16、被剥夺了。1998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颁布,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做出了如下规定: 流动儿童少年,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 组) 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从表面上看,这项规定似乎解决了流动儿童的入学问题,使其有了就学的场所,但规定中却凸显了一种教育的不平等,借读、附属教学班等虽使儿童受教育成为可能,但平等接受教育则成为奢侈的事,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成了绝大部分流动儿童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拦路虎。5受公立学校的高额借读费以及其有限的吸纳能力的限制,使得一部分流动人口子女不得不进入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就读。这种流动人
17、口子女学校的校舍简陋,教学设备陈旧,办学规模偏小,更为严重的是,大多数没有任何的监督和规范机制,学校所开设的课程及教学应达到的标准都由学校自己决定。另外,还有一部分流动儿童辍学在家,无法享有他们本应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随着国家取消借读费政策的出台,对公办学校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也产生巨大影响。有些公办学校不顾国家取消借读费的政策,依然对农民工子女收取高额借读费,或者将其以择校费、择优费等名义加在想要入学的农民工子女身上。有些学校虽然愿意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不收借读费,但往往设定各种限制性条件,提高入学门槛。如要求各种证件、在城市生活的年限、稳定的住所以及工作等等。有些学校则设立所谓的入学
18、择优考试,人为地制造不公平,导致很多农民工子女被拒之门外。2.2.2受教育过程不平等即使交得起高额的借读费,能够在公立中小学就读,流动人口子女往往被视做特殊学生,与当地人口子女无法实现同等待遇。 有一些学校把流动人口子女单独编班,不计入考评的对象。 教师对流动人口子女在教学和管理上往往采取轻视的态度。 对于纪律较好的流动人口子女由于不影响他人, 教师往往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对于纪律较差的流动人口子女, 教师常常采取歧视的态度。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致使他们的心理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6另外,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少流动人口子女因其社会背景、社会地位而被城市学生所排斥,和班
19、上同学无法正常交流。一部分流动人口子女不得不就读民工子弟学校,虽然民工子弟学校在一定时期保障了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这些学校中的大多数无论是在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育质量和管理上,还是在安全、卫生等方面,都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培养学生场所的要求。2.2.3受教育结果不平等首先表现在教学质量不高。由于农民工子弟学校基本教学设施的缺损以及师资力量的匮乏,而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因为在受教育过程中受到学校、老师或其他同学的不公平对待,也无法保证学习质量和效果。加上不少流动人口家庭本身对孩子教育不是很重视,教学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其次,教育结果体现于学生获得公正的评价权。7流动人口子女
20、因为受到学校、老师或其他同学的歧视,无法获得公正的评价。再次,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流动人口子女只能辍学,不能像一般学生一样正常毕业或升学。当然受教育结果不平等也体现在毕业升学上,流动人口子女一般需要回到原籍参加中高考。3.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3.1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有了较大进展,但是由于教育立法起步较晚,我国尚缺少完善的教育法制体系,没有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从而导致各教育职能部门处理问题时责任分工不均,相互推脱现象严重。这些政策法规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多从宏观上指明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方向,
21、而对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保障体的权责、义务缺乏详细明确的规定。8例如,占据重要地位的两为主政策,只是规定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流入地政府的为主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流出地政府是否应当负辅助性的责任?两地政府的责任内容及大小又该如何划分?政府违反相应义务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同时,只强调以公办学校为主,对于流动人口子女申请公办学校就读的程序问题及公办学校如果拒绝接受时流动人口子女时应如何寻求救济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可操作性不强。93.2法律规定与现实政策不配套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还存在与宪法原则不一致的地方,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高考资格学籍
22、和户籍双重标准的要求限制了流动人口子女参加高考的资格,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权;教育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的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管理方式是以户籍所在地为入学的标准,因而出现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入学难的问题。虽然新义务教育法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居住地入学,但在实际操作中教育投入一般以学生额进行拨款,会遇到学校办学经费,流动人口集中地学校是否有能力容纳流动人口入学,学校规模等问题限制,导致学校拒绝这部分学生入学的问题。103.2.1户籍制度的限制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新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
23、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虽然立法上为农民工子女冲破户籍限制提供了可能,但城市管理还是以户籍为依据,各种社会保障与户籍捆绑,这使得资源紧张的教育弱化对户籍的关注难以实现。12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出台异地高考方案,但目前除了少数地区已经逐步推行异地高考政策,一些发达地区现在还是无法实现。有些地区虽然出台了异地高考政策,但是还是设立了诸多限制,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3.2.2教育管理体制的不合理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4、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14这一新规定在以县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上,强化了省级政府统筹规划的责任,但是基层地方政府在经费承担中的主体地位依旧没有改变。这种过度分权体制把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交由地方承担,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各地的义务教育投资状况就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这实际上纵容了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差异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和影响。2001年,中央出台了“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在此后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也明确了流入地政府的责任。但是在义务教育过度分权的情况下,一个地区
25、接受入学儿童越多对其地方财政的压力就越大,因而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持排斥态度,有些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困难也无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学。15同时这个政策未明确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的责任,导致两地政府存在矛盾,不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3.2.3教育投入的不足我国早在1993年制定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但是这一目标直到2012年才得以实现。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阶段免收学杂费。而现实情况是虽然大多地区和学校都执行了这一规定并减免了学杂费,但是却通过各种渠道或名义加收了其他费用,流动人口家庭的压
26、力还是很大。虽然与一些地区或学校乱收费有关,但是同教育投入不足也不无关系。比起现在国家对高铁等工程动辄耗费巨资的情况,国家对教育投入似乎显得力不从心。13比起国外不少国家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10%,中国这个迟来的4%似乎并不能让民众满意,也无法真正解决教育资金不足的问题。3.3法律救济渠道不畅,法律责任追究不明我国尚未建立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目前一些受教育权益受损的案件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进行救济的,但是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而且我国民事法律也没有将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因此采用民事诉讼
27、的方式进行救济也比较难。在行政诉讼方面,受教育权同样也很难得到救济,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受教育权纠纷无法律依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比如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侵犯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这些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但是对政府未承担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甚至直接侵犯受教育权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政府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却没
28、有规定。就学校而言,学校是事业法人,本来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办学校具有特殊性,如果公办学校侵犯了公民受教育权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13.4流入地学校因素两为主政策明确了以公办学校为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很大困难。首先是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公办学校资源有限。因而一些学校只能对流动人口子女提高入学门槛,以优先保障本地人口子女入学。比如收取各种名义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入学需要提供各种证明或办理各种手续等。另外对学校和教师而言,升学率、管理难度是他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发展,教师的绩效、职称的评定等种种方面。农民工子女有着严重的不稳定性,可能某一天就跟随父母到另外的地
29、方就读,不利于班级的管理。3.5流动人口子女家庭及自身因素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既不懂得教育孩子的技巧,也没有能力为孩子营造适合读书的基本家庭氛围,既无力辅导孩子的学习,也不懂得及时有效地与学校教师进行沟通交流,致使孩子普遍跟不上城市学校教育进度。另外农民工由于工作原因流动性比较大,导致农民工子女上学权益很难得到保证。频繁地转学会导致公办学校不愿意接收农民工子女上学,同时会使农民工子女厌学情绪严重。由于农民工子女家庭处于城市的边缘地位,农民工子女心理也往往开始发生变化,变得叛逆、自卑等。他们敏感而又容易受到伤害,容易产生对整个社会的抵触情绪。4.美国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护及对我国
30、的借鉴4.1美国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护首先美国宪法没有把受教育权列为基本的人权, 但是, 美国宪法隐含着迁徙权利为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是迁徙权并不是孤立的权利,如果迁徙后人们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保护,必然将严重限制公民的迁徙和自由流动, 损害人们的迁徙权利,因此保护受教育权是保护其迁徙权的重要内容。其次,在美国,迁徙权和受教育权受保护的宪法依据为优惠与豁免条约和平等保护条约。根据这两个条款,流动人口有权享受流入地政府提供的教育,而且和原居民实行同等待遇,保障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是流入地政府的责任。4.2可借鉴的美国经验第一,我国必须改革户籍制度,实行流动自由政策。我们必须改变这种不适应当形势发
31、展的二元户籍制度, 建立常住人口、现居住地人口为依据的户籍管理体制, 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受义务教育。这样既保护了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 又保护了流入地居民合法的教育利益, 也可以阻止人们单纯为了获取教育利益而发生的教育移民和高考移民行为;第二,保障流动人口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以户籍为依据,流动人口游离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不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第三,各地政府应该把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纳入本地教育规划中来,流入地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给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与本地户口子女平等的受教育待遇;第四,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以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
32、益。5.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思考5.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立法保障的完善5.1.1出台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保护法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一直被单纯的作为社会问题临时去解决,始终没能纳入教育规划,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统一、全面的规范。但是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存在诸多问题,目前的法律既不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还有可能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出现,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必须制定一部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保护法,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如何进行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制定出具体的措施。流
33、入地学校不得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人为提高门槛,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择优入学考试,不得为流动人口子女单独编班或实行其他歧视性行为。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应承担主要责任,财政拨款预算必须考虑到当地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比例。5.1.2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渠道和受侵害后法律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有必要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渠道和受侵害后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加以完善。在教育法中应进一步细化受教育权的内容,扩展并明确受教育权的权利;完善受教育权被侵犯后权利救济的程序;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学生家长和其他教育法主体在保障
34、公民受教育权中的义务,明确相关各方因违背该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这些责任所依据的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文。16同时由于各地面临的问题及大小有不同,各地政府和各级部门还需要制定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使义务教育法真正落到实处,需要根据现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或者制定新的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5.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的完善5.2.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为了使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城市儿童同等的教育权利, 必须逐步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各级政府不仅应为本地户籍人口服务,而且应将在当地居住了一段时间,有稳
35、定的生活来源和住所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即流动人口纳入其服务的范围之内。17 因此,在义务教育领域, 应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当地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在教育财政拨款上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取消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上学要交纳其他费用或办理各种证明、手续的规定, 使流动人口子女能和流入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当地政府应该为流动人口提供同本地户口同等待遇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益。改革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制度,尽快运用电脑网络技术优化学生学习档案的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档案和电子学籍卡系统,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学籍卡,流动人口子女如果需要转学只需学校之间通过网络联系,转移学籍档
36、案即可。18这样,既可以保证学生学习情况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也能简化学生转学的手续,减轻学校管理的负担,还能节省诸多人力资源成本。5.2.2改革教育投入体制及规范教育资金投入义务教育应该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但是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及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来看,义务教育投入中却由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责任。19我认为我国义务教育的经费承担应当以中央政府为主体,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应当承担基本的义务教育费用,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国性义务教育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在中央政府保障基本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民众的受教育需求增加投入,提高当地的教育服务水平。义务教育经费
37、应当在保证投入的基础上,加强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督,保证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使用,防止经费不到位或者挪作它用。对此国家应当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对教育经费进行有效管理。首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费实施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同时应该将教育经费的预算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20 5.2.3加强对非公办学校的管理对非公办学校尤其是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政策一是引导,二是扶持。首先适当放宽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办学标准。当前不少专门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确实存在教学设施不规范、办学质量差等缺陷。但是也正是这些学校的存在,才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子女能接受基本的教育。因此,政府应当持更宽容的态度,可参照农村学校的标准来考核其是否合
38、格。21同时加强对非公办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严重不符合办学标准的还是应该坚决取缔。其次对于非公办学校,当地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使这些学校能得到发展,逐步缩小与公办学校的差距。5.3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的完善5.3.1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传统的理论认为侵犯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法定权利(如由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财产权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否则就不存在原告的资格。22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义务已不再局限于消极的不侵犯公民传统自然权利,积极作为保障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利也逐渐
39、被纳入国家的义务范畴,在此趋势下将平等受教育权、环境权等非经济利益权利纳入保护范围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要之举。23因此,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官自由裁量,将平等受教育权纳入合法权益之中,这不但使得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也符合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律正义的要求。5.3.2 普及法律知识与提供法律援助 受到教育权侵害的流动人口子女大多来自农民工家庭,他们对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非常有限,一旦遭遇侵害也不知道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因此国家应大力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做好教育法律法规相关常识在流动人口家庭的普及工作,以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他们的经济条件普遍较差,无力支
40、持耗时耗力的诉讼。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他们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我认为如果他们符合要求就应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而且法律援助的范围不能局限在诉讼领域,还可以向其他非诉讼领域扩展。5.3.3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根据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当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遭到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之外的平等主体侵犯时,由于主体之间的
41、关系是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完全能够解决。24通过确立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受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5.3.4 完善诉讼和非诉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在建立受教育权益诉讼救济制度的同时应充分发挥非诉方式的功能,结合受教育权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在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落实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申诉权利的规定,使学生申诉制度化,创设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有效运行的学生申诉制度。此外,要引入教育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多种替代性非诉机制,解决好各种救济方式的衔接关系。25结语:教育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是流动人口子女的最基本的
42、一项人权,积极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权益,也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受教育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这一主要义务主体的有力支撑,也离不开当地政府、学校、流动人口子女家庭及自身等的配合。近些年来,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尤其是异地高考政策的陆续出台,让我们对真正实现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益保障更有信心。但是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也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我们从立法保障,政策保障,和法律救济等多方面予以努力,以期最终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保障问题。参考文献:1 冯英.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之保J.知识经济,2011(3):95.2 郑风,李娜.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
43、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22-24.3王艳霞.教育公平视角下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J.邢台学院学报,2012(1):42-44.4陈思琦.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D.郑州:郑州大学,2011.5韩春梅.借读费政策演变的价值分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1(5):53-57.6顾益民,张慧洁.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J.行政与法,2011(9):92-96.7李涛,任远.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J.南方人口,2011,26(105):17-24.8黄烨.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权利的现状及制度完善J.学理论,2009(11):72-74
44、.9李翔龙.从流动儿童到新市民之女身份之变对保障新市民子女受教育权益的意义J.才智,2011(12):324.10蓸飞.农民工法律意识与普法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12(4):52-59.11方长春,蒋萌.户籍制度下的教育不平等研究综述J.贵州社会科学,2012(9):95-97.12刘天平,宋延东.社会转型期推进教育公平的障碍与路径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23):13-15.13冯帮.流动儿童教育公平问题:基于社会排斥的分析视角J.江西教育科研,2007(9):97-100.14鹿文卿.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障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2.15 刘新民,江赛蓉福利国家弱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