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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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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委 公安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582国家经委、公安部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防火间距第三节 消防车道第四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第二节 防火墙和隔墙第三节 电梯井和管道井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五节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五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第三节 消防电梯第六章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消防用水量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

    2、箱第五节 消防水泵房第六节 固定灭火装置第七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 防烟、排烟第二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 灯 具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103条 本

    3、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注: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

    4、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建 筑 物 分 类 表201名 称 一 类 二 类 高级住宅 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 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住宅 医院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 百货楼 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展览楼 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财贸金融楼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 电信楼 广播楼 公共建筑省级邮政楼 高级旅馆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 楼、档案楼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 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 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 注: 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

    5、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第2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2 耐 燃烧性能和耐 火 一 级 二 级 火极限(小时) 等 构件名称 级 防 火 墙 非燃烧体 400非燃烧体 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非燃烧体 300非燃烧体 250 井和住宅单

    6、元之间的墙 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非燃烧体 100非燃烧体 100 两侧的隔墙 房 间 隔 墙 非燃烧体 075非燃烧体 050 柱 非燃烧体 300非燃烧体 250 梁 非燃烧体 200非燃烧体 1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 非燃烧体 150非燃烧体 100 承 重 构 件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 025难燃烧体 025注: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

    7、0小时的非燃烧体; 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 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203条 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204条 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公斤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

    8、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12条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

    9、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注: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应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第313条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314条 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设在底层或二

    10、、三层;如附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二、三层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第315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厅、室,如必须设置时,其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第316条 高层主体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有三分之一的周边长度不应布置与其相连的高度在5米、进深在4米以上的附属建筑。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第317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停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单独的出口。第318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宜设在靠外墙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内。第二节 防火

    11、间距第321条 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321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 其它民用建筑 (米) 主体 耐 火 等 级 附属建筑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 一、二级三级四级 主 体 建 筑 13 13 13 1518 附 属 建 筑 13 6 6 7 9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两座建筑物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

    12、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第322条 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的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建筑物与贮罐、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322防火间距 高 (米) 层 民 主体建筑 相连的 用 附属建筑 建 名称和贮量 筑 20立方米 35 30 易燃液体贮罐 2040立方米 40 35 100

    13、立方米 35 30 可燃液体贮罐 100200立方米 40 35 100立方米 30 25 可燃气体贮罐 100500立方米 35 30 1吨 30 25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15吨 35 30 注:贮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第323条 高层民用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第三节 消防车道第331条 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建筑物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

    14、人行通道(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第332条 建筑物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第333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第334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其路边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建筑物与厂房、库房、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323防火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米) 主体相连的主体相连的 建筑附 属建筑附 属名 称 建 筑 建 筑丙、丁、戊类厂 耐火一、二级2015 1513 (库)房 等级三、四级2520 2015 煤气调

    15、压站(进口压力30公斤平方厘米) 2520 2015 液化石油气气化总贮量 20 4540 4035 站、混气站 2040 5045 4540 (立方米)城市液化石油气 供应站瓶库 10 2520 2015 注: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贮罐,其单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立方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米15米。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第335条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第336条 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第四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

    16、建筑构造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第411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平方米) 表411名 称每层每个防火分区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000 地下室 500 注: 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高层主体建筑与相连的附属建筑之间,如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第4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跨层窗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

    17、个防火分区,其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第413条 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米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厘米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第二节 防火墙和隔墙第421条 防火墙不宜设在、形等建筑物的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第422条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时

    18、,可不受距离限制。第423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窗。第424条 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管道,均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也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第425条 建筑物内的主要分隔墙,应砌至梁板的底部。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第426条 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室、泡沫站等),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的门应采用甲级防

    19、火门。第427条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小时,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三节 电梯井和管道井第431条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也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第432条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第433条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等相

    20、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非燃材料紧密填塞。第434条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其内壁应无突出物,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441条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为120小时,乙级为090小时,丙级为060小时。第442条 防火门宜为平开门、推拉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第443条 建筑物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窗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必须用水幕保护。第五节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451条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

    21、温材料等均应采用非燃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并应采取外包或喷涂耐火材料等措施,使其达到本规范第2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加以保护。第452条 室内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四周的基层,应采用非燃材料。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在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如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非燃材料套管,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套管两端空隙紧密填塞。第五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11条 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除外:一、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的搭式住宅;二、每个单元设有一座疏散楼梯,且从第七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注:公共建筑中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如设有防火门连通,且其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地下室除外)面积的14倍时,该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第512条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512的规定:安全疏散距离 表512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 间的最大距离(米) 建筑物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间的房间 尽端的房间 病房部分 24 12 医院 其它部分 30 15 教学楼、旅

    23、馆、展览楼 30 15 其它建筑 40 20 注: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当小楼梯设在户外时,应从户门算起,设在户内时,应从最远的房门梯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位于两座疏散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如下图)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式计算:2式中一般走道与位于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的中心线交叉点至较近楼梯间门的距离;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端部的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一般走道中心线交叉点的距离;两座楼梯间或两个外部出口之间最大允许距离的一半,即本表规定的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第513条 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等,由厅内

    24、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米;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不宜超过15米。第514条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时,也可设一个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如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门的净宽可适当减少。第515条 建筑物各层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建筑物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但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宽度均不应小于表515的规定。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宽度(米) 表515 建筑物的每樘公 走道净宽 建筑物名称 用外门净宽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医 院 1

    25、30 140150 住 宅 110 120130其它建筑 120 130140注:跃廊式和通廊式住宅,其单面布置房间的走道出垛处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厘米。第516条 建筑物内设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60厘米计算,但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80厘米,其它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米;二、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走道各自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65厘米,阶梯地面应按每100人不小于80厘米计算。但疏散出口和走道净宽均不应小于14米。三、疏散出口靠近门口14米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向外开,

    26、并不应设置门槛;四、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但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第517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其相邻分区之间的墙上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一个能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二、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三、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第518条 建筑物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

    27、米时,应设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设施,但设有排烟设施和事故照明者除外。第519条 建筑物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第5110条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护挑檐。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第521条 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或阳台、凹廊等;二、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三、楼梯间的前室应设防烟或排烟设施;四、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注:利用阳台或凹廊进行自然排烟时

    28、,不应设置外窗,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对外墙排烟窗的规定。第522条 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二、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三、楼梯间的底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为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注: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防烟楼梯间。第523条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

    29、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二、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应设封闭楼梯间;三、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第524条 通廊式住宅,不超过十一层的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应设防烟楼梯间。第525条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不应设烧水间、可燃物贮藏室、可燃气体管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和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等。第526条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度,且每级离扶手25厘米处的踏步宽度超过22厘米时,可不受此限。第527条 建筑物通向屋面的

    30、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顶层为外廊的通廊式住宅除外),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第528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底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能直通室外,如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应设分隔设施和明显标志。第529条 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529的规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米) 表529建筑物名称楼梯宽度医 院

    31、 130住 宅 110其它建筑 120第5210条 室外楼梯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90厘米(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倾斜度不应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米。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小时。在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第三节 消防电梯第53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消防电梯:一、一类建筑;二、塔式住宅;三、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四、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建筑。第532条 设消防电梯的建筑物,其高层主体部分最大楼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时,应设

    32、一台;超过1500平方米但不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两台;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三台。消防电梯宜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第533条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与防烟楼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二、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墙隔开。如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四、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五、消防电梯应设有电话及消防队专

    33、用的操纵按纽;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第六章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611条 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第612条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第613条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应保证不小于1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注: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第二节 消防用水量第621

    3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和泡沫等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第622条 建筑物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 表622 建筑 消防用水量每根竖管 每支水枪 建筑物名称 高度 (升秒) 最小流量 最小流量 (米)室外室内(升秒)(升秒) 普通住宅 501510 10 5 501520 10 5 医院、电信楼、广播楼、高 级住宅、教学楼,普通的旅 502020 10 5 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 楼、档案楼、省级以下的邮 政楼等 502030 15

    35、 5 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 503030 15 5 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 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 楼、省级邮政楼等 503040 15 5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高级旅馆和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省级邮政楼等,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均可按本表减少5升秒。第623条 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按30升秒计算,但自动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计算的水量少于30升秒时,可采用实际用水量。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6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

    36、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第632条 高层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设消防水池:一、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第633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和重要的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其它建筑物按2小时计算。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小时计算。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

    37、不应超过48小时。消防水池宜分设成两个。第634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100米。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技术措施。第635条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622条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升秒。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道路均匀布置。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但不宜大于40米。在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64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第642条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其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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