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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2023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新旧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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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2023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新旧对比.docx

    1、3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3.0.1】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 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6.1.1】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 性、重要性、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可靠性和供水方 式,并应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3.0.2】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 列规定:1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 高位消防

    2、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2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 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3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 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4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 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 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8.2.2】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和其他给水管网等的 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且不应小于0.60MPa。【8.2.3】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系统在供水时,可能的 最大运行压力确定,

    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为高位消防水 池、水塔最大静压;2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市政给水管 网的工作压力确定;3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为消防水泵 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4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取消防水泵零流量 时的压力、消防水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二者之和与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时两者其中的较 大值。【3.0.3】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7.2.8】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

    4、压力不应小于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算起不应小于0.10MPa。【3.0.4】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7.2.5】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7.2.6】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 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2市

    5、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3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7.3.7】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 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 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 水和供水的要求;2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 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7.3.10】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 火栓不能

    6、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 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3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 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6.1.3】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4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 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1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 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2室外消火栓应由市

    7、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6.1.4】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等场所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 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 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2堆场等场所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场规模大、堆垛高、易起 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3.0.5】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 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2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

    8、 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 量 ;3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 消火栓 ;4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3.5.1】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 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7.4.12】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 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

    9、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8.1.3】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 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7.4.3】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7.4.7】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2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3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 启 ;4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

    10、面位置宜相同; 5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3.0.6】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 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 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 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8.3.5】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 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 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3.0.7】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4.1.2】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

    11、的功能要求。【3.6.1】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4.3.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2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 要 求 ;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 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 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3

    12、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 时,可为40m。【4.4.5】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4.4.7】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 车回车场或回车道。【3.0.8】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

    13、防用水量 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 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 大于或等于50m,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4.3.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4.3.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

    14、应小于100m,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 小于50m。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 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 施。3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 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4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 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

    15、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 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5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5.1.13】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 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 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3.0.9】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 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

    16、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 消防水箱。【6.1.9】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 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 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3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 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3.0.10】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5

    17、.2.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 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 50m,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大于25L/ s时,不应小于18m;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且小于30000m的商店建筑,不应小

    18、于36m,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0m的商店,不应小于50m,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 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 0.15MPa;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2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 宜低于0.07MPa;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3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3

    19、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时,不宜低于0.07MPa;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小于0.10MPa;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5.2.4】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 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2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 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3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20、【5.2.5】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 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5.2.6】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 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3.0.11】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 应自动停泵。【11.0.2】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 根据火灾扑救

    21、情况确定。【5.1.6】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2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5.1.12】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3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 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4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防 止 器 ;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

    22、防止器。5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 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3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5.1.8】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5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 1.5L/kW配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3.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 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控制柜

    23、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 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 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11.0.9】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 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11.0.1】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2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

    24、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 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11.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 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 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5.3.2】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 【3.0.13】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

    25、网的正常泄漏|1L/s;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 3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5.3.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 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 应大于0.15MPa。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

    26、4-2017【4.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 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 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4.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 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3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 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 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2)

    27、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 火灾的场所或部位;3)严重危险级级场所。【4.2.2】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4.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 级I、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 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

    28、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4.2.3】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2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的场所 ;2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 所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级的场所。【4.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 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

    29、求。【4.0.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 或等于0.5h;2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3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5.0.16】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 不小于1h确定。【12.0.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 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5.0.14】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4的规定:【5.0.15】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

    30、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 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3.6.4】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4.0.5】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 要 求 ;2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3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0.05MPa;4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 止喷头堵塞的措施;5建筑高度大

    31、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6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 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 头。【5.0.1】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6.1.7】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 湿式系统。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

    32、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4地下商业场所。【12.0.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 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4.0.6】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 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 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 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

    33、水口的流 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 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 于 7 5 mm 。【4.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 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 锁定阀位的锁具。【10.1.4】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 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 阀位的锁具。5泡沫灭火系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

    34、B55036-2022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5.0.1】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 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5.0.2】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 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2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 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 氟蛋白泡沫液;3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 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

    35、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4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3.2.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 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用3%型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2临近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地区,应选用不含强 酸强碱盐的3%型氟蛋白泡沫液;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3.2.3】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 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3.2.2】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 择应符

    36、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3%型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 2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3.2.6】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5.0.3】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 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 系 统 ;2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3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 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4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

    37、设置泡沫枪 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4.1.2】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 选用液下喷射系统;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 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4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 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0.4】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

    38、沫混 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 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4.1.3】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 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5.0.5】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 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 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4.2.6】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2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3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

    39、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 3m;4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5.0.6】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 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 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3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 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4.1.11】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 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40、【7.1.7】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本标准第4.1.11条的规 定时,应设置泡沫站,且泡沫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爆炸危险区 域 内 ;2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 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3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0.7】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 下列规定:1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 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2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 沫损

    41、失 ;3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 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5.2.2】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2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 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 损失进行相应补偿;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 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 3.1

    42、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5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5.0.8】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 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 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 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5.1.2】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 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

    43、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4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 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5.0.9】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 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3.3.2】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 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料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 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3当用于普通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

    44、高度不得小于4m;当用于抗溶泡 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6m,且泡沫液储罐至泡沫液泵之间的 管道长度不宜超过5m,泡沫液泵出口管道长度不宜超过10m,泡沫液泵及管道平时不得充入泡沫液;4除四级及以下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防护面积小于200m单个非重要防护区设置 的泡沫系统外,应设置备用泵,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5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6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6.0.1】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 雾灭火

    45、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 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 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 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6.0.2】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 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 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 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 的要求。【5.1.1】系统用水可由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或天然水源供给,也可由企业独立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系统水源的水量应 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3.5.1】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 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泵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2瓶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

    46、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的有 关 规 定 ;3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 致。【6.0.3】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 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 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4.0.6】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过滤器与雨淋报警阀之间及雨淋报警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热浸 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铜管;需要进行弯管加工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 管 ;【3.3.10】系统管道应采用冷拔法制造的奥氏体 不锈钢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 属管道。管道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和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的 有关规定。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50MPa时,应采用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绣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 成分GB/T 20878中规定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 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金属管道。【6.0.4】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 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 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 启动方式。【6.0.1】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三种控制方 式;但当响应时间大于12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两种 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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