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入滕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滕政办发201226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外地入滕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外地入滕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外地入滕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我市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滕
2、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入滕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入滕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注册地不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滕州市行政区域从事各种施工活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企业。 第四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外地企业的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外地企业入滕施工必须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外地入滕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入滕备案证)后,方可在滕州市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投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
3、活动。(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二)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外地企业申请办理入滕备案证,进入滕州建筑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在滕州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二)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外地企业,入滕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齐全,合格有效,且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一级或二级劳务分包资质。(四)在滕州市城区内有已购
4、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以本公司名义公开挂牌办公; (五)须在我市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立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部门。入滕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入滕管理人员包括:驻滕机构负责人和驻滕的技术、财务、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等;(六)以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名义在滕开设银行账户; (七)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年内没有被山东省其他地市清出过建筑市场。第七条 外地企业申请办理入滕备案证,应如实向备案管理机构提
5、交下列资料: (一)外地入滕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四)企业驻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扫描件; (五)经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六)由外地企业工商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七)省外企业提供进鲁施工备案证明原件和扫描件;(八)驻滕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任职
6、文件、劳动合同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九)入滕施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和扫描件;驻滕机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和扫描件;(十)入滕人员中含一线劳务工人的,须提供入滕劳务工人花名册和劳务工人的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作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十一)在滕州市城区内的办公场所证明。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十二)在滕的开户银行帐号。办理备案注册时,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 第八条 外地企业备案资料审查合格,在交纳规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总承包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3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元)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入滕备案证。第九条 外地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提供虚假资料的,两年内不予备案。第十条 外地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滕机构负责人、驻滕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到备案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企业取得入滕备案证后,一年内未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滕施工资格,其备案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如外地企业退出滕州建筑市场,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在网站上发布退出市场公告,30日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退还相关保证金,
8、收回入滕备案证。第十三条 入滕备案证有效期为3年,外地企业需延期的,应当在证书到期前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 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外地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入滕备案证上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持有的入滕备案证作废,终止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施工项目资格。第十五条 入滕备案证的延期和年度考核应持下列资料到发证机关接受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驻滕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入滕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核期内所承建工程的总分包合同原件
9、及复印件;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延期或年度考核材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发生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三)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两起重伤安全事故的;(四)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事故的。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束,外地企业的考核情况、考核结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结果等情况通过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执法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检查外地企业的入滕备案证,对未办理的,应暂停其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告知建筑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清出滕州市建筑市场。第十九
10、条 外地企业在参与滕州市投标活动前,应办理入滕备案证,无入滕备案证的外地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活动,不得在滕州市承揽工程项目。第二十条 外地企业在滕中标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对外地企业检查的重点包括:(一)外地企业注册登记、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等情况;(二)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记录等;(三)网络统计快报情况、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项等。外地企业须在工程项目部存放相关资料备查。第二十一条 外地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
11、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外地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在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按规定备案后方可分包工程。没有资质的外地建筑劳务队伍和零散劳务人员不得在滕承揽工程劳务。第二十二条 外地企业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要求,公开工资发放方式和程序。外地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配备劳务工长,负责每月对农民工完成工程量、应发工资额进行核算,并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每季度工资发放记录要于本季度末上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第二十三条 外地企业须建立劳务工人实名制档案,并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2、、劳动报酬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外地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四条 积极鼓励外地企业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人办理日常考勤卡和工资卡,并发放到劳务工人手中。对实行“双卡”制度的外地企业,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在企业诚信量化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第二十五条 外地企业实行生产情况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书面报送上月生产情况统计报表。审核合格后,按山东省外埠进鲁建筑业企业网络快报制度进行网络快报(施工企业快报网址;劳务企业快报网址)。第二十六条 外地企业在滕中标后,须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手续后,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对严格守法、业
13、绩突出的外地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 凡在建筑市场检查中查实外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预警约谈等处理,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外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预警约谈:(一)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或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二)参与未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或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项目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未办理证书核验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登记的;(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条 预警约谈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一)约谈内容:1.听取被约谈企业有关违法违
14、规事实报告、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情况汇报;2.听取被约谈企业对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看法以及能否履行处罚决定等情况汇报;3.听取被约谈企业下一步整改措施等情况汇报。(二)约谈对象:外地企业发生一般违法违规情节,首先约谈驻滕企业负责人和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对约谈要求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以及任由事态发展恶化的,直接约谈外地企业法人代表。(三)约谈程序及要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动约谈第一次;第一次约谈不成的,由被约谈企业提出,于15日内进行第二次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约谈结论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公示,实行网上监督。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第三十二条 外地企业的日常量化考核细则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制定并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主题词:建筑业 企业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