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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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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oc

    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13-42-2012 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2代替DBJ 13-42-2008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and constr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征求意见稿) 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and constr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

    2、teDBJ 13-42-2012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2主编部门: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X月X日2012年 福州前 言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科20XXXX号文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为主编单位,以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源鑫建材有限公司为参编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在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充分考虑了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原材料的一些变化,参照了许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针对近年来省内预拌混凝土在生产和施工中出现的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广泛收集资料并注意调查研究和实验验证,对一些主要问题反复修

    3、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根据相关标准及管理要求,对预拌混凝土掺合料使用限量进行了规定;2、根据我省目前原材料应用水平,对采用人工砂、淡化海砂等其它类型骨料及钢渣、沸石粉等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应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应用;3、对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三者的区别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4、强调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使用配合比应定期进行性能验证。本规程由总则、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共五章组成。 本规程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

    4、经验,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编制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参编单位: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郑敏升 黄文巧 何希铨 高庆强 邹可建陈周与 王世杰 刘振光 张健全 陈乘鑫郑金福 陈德育 黄有龄本规程主审人员:本规程审定人员:目 录1、总则(1)2、原材料质量控制(2)2.1 一般规定 (2)2.2 水泥 (2)2.3 骨料 (3)2.4 水 (4)2.5 外加剂 (4)2.6 矿物掺合料 (5)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6

    5、)3.1 一般规定 (6)3.2 混凝土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6)3.3 计量与搅拌 (7)3.4 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及生产过程中的抽查 (8)3.5 运输 (9)3.6 设备维护 (9)4、混凝土质量检验(10)4.1 一般规定(10)4.2 质量检验(10)4.3 合格判定(11)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3)5.1 一般规定(13)5.2 混凝土输送(13)5.3 浇筑(15)5.4 养护(15)附录A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格(18)附录B 混凝土交货检验表格(19)附录C 规范性引用文件(20)条文说明1、总则(22)2、原材料质量控制(23)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26)4、混凝土质量检验(3

    6、1)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3)1 总 则101 为适应福建省建筑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提高混凝土施工技术水平,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10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设置技术与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技术合格的检测人员和试验设备齐全的试验室。10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保存并积累完整的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验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五年。105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及检验的岗位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10

    7、6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环保要求。2 原材料质量控制2. 1 一般规定211 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原材料进厂必须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后方可使用。21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编号应与原材料实物一致)以及具抽样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上述

    8、资料不齐全的产品。21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用原材料必须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21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建设、施工、设计以及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其指定的水泥、外加剂与掺合料等原材料产品。2. 2 水泥221 水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要求。222 选用水泥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2221 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施工的要求及所处环境,选用适当的水泥品种和等级;2222 应使用旋窑工艺生产的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并相对固定水泥供应厂家。223 散装水泥进厂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散装水泥卡片,

    9、按不同的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做好明显标记并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224 进厂水泥应按国家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安定性、凝结时间、需水量比、细度和三天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编号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吨,不足500吨仍按一批进行检验,且每批抽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225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进厂的散装水泥进行温度监控。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23 骨料231 砂石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建设用砂

    10、(GB/T 14684)、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1)、混凝土中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116)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的要求。232 进厂的砂、石原材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且每半年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应增加骨料碱活性检验。233 砂、石原材料应按不同产地、规格分别堆放,堆放场地应搭设雨棚并设置分隔挡板,不得混杂,并有明显标记。在其装卸与运输、贮存过程中应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234 进厂的砂、石原材料须经检验合格后

    11、方可使用,且应以同一产地、同规格且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按一批进行检验。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235 当使用淡化海砂、有氯离子污染的砂、人工砂、混合砂等其他类型骨料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经专家论证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2. 3. 6 对于淡化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应以同一产地、同规格且不超过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按一批进行检验。此外,氯离子含量及贝壳含量应符合表2.3.6要求。表2.3.6 淡化海砂或

    12、有氯离子污染的砂氯离子含量及贝壳含量要求项 目指 标混凝土强度等级C40混凝土强度等级C35C30混凝土强度等级C25C15氯离子含量()0.02贝壳含量(按质量计,%)3582. 3. 7 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应以同一产地、同规格且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按一批进行检验。此外,石粉含量应符合表2.3.7要求。表2.37 人工砂及混合砂的石粉含量要求项 目指 标混凝土强度等级C60混凝土强度等级C55C30混凝土强度等级C25石粉含量(%)MB1.05.07.010.0MB1.02.03.05.0238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结构用砂、石料,应采用砂浆棒(快

    13、速法)或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经论证能有效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措施。24 水241 混凝土生产用水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要求。242 除自来水外,其它来源的水必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经专家论证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243 混凝土企业设备回收水可使用在部分混凝土中,但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及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的拌制,且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的拌制。25

    14、 外加剂251 预拌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混凝土防水剂(JC 474)以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DBJ 13-77)的要求。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技术指标还应同时符合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 13-39)中对外加剂的要求。25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外加剂对水泥的适应性等技术条件,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25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选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外加剂供应商。2

    15、54 进厂的外加剂必须同时附有产品说明书(并标明产品主要成分)、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和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检验报告,必须每半年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对于首次使用的外加剂,必须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255 外加剂产品应按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数量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出厂编号且供应量50吨(抗裂防水剂与膨胀剂为200吨)为一批,不足供应量亦按一批进行检验。26 矿物掺合料261 粉煤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

    16、灰(GB/T 1596)的要求;磨细矿渣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在水泥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DBJ 13-66)的要求。2. 6. 2 预拌混凝土应使用II级以上的粉煤灰、S95以上级别的磨细矿渣粉,其掺入量应根据原材料与工程情况进行配合比试验后确定。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2);使用两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1.5)。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超出部分应计入掺合料掺量。2. 6. 3 当使

    17、用钢渣、沸石粉等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经专家论证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264 掺合料进厂时必须同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及散装卡片,且每半年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265 掺合料应按不同等级、品种分别储存在专用的仓罐内,做好明显标志并防止受潮或其它有害物质混入。266 掺合料必须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数量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出厂编号为一批,且每批不得超过200t。3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31 一般规定311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

    18、质量控制应包括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计量、搅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运输等工序的控制。312 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313 在混凝土生产工序中应取得相关质量数据,采用相应质量管理统计方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后续生产。314 交货时,生产企业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每车发货单。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有关要求。315 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应做好有关天气、生产、检验等记录,根据天气变化对混凝土生产做出相应调整。此外,对水泥入仓温度影响混凝土性能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316 生产浇筑同一

    19、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原材料。317 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与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的项目作业性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混凝土浇注时间、浇注部位、数量、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等。混凝土生产通知单应于混凝土浇注前三天由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混凝土生产企业。32 混凝土配合比确定与调整321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322 预拌混凝土生产坍落度的确定应考虑天气变化、运输距离、现场停置时间、施工条件准备、卸料时间长短等因素。323 预拌混凝

    20、土的用水量应符合以下规定:3231 卵石不应大于180kg/m3,碎石不应大于190kg/m3。3232 混凝土强度设计等级不大于C15可不受此限制。在保证预拌混凝土可泵性要求下应尽量降低混凝土砂率。324 应建立相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储备及生产备用配合比的使用管理制度。生产使用配合比应进行性能验证,且频率一年不应少于一次。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由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性能验证。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并经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1) 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时;2) 混凝土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3. 2. 5 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的输入应由

    21、混凝土生产人员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复核后方可进行生产。在改变混凝土品种及交接班时,应有试验室人员予以核对并记录。3. 2. 6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出现异常时应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验证,并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调整及签字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33 计量与搅拌331 计量设备331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有关规定。3312 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且应定期检定。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不应使用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期限的计量

    22、设备。3313 计量设备除及时送检计量部门外,还应根据日期、仪器、环境等要求制定自校规程,每月应进行一次自校准。3314 计量设备必须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种材料。计量控制应采用微机控制,计量控制系统应具有粗精称功能、误差自动修正和补偿功能。332 计量3321 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的计量可按体积计,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332规定的范围。表332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原材料品种水泥()集料()水()外加剂()掺合料()每盘计量允许偏差23222累计计量允许偏差12111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

    23、微机控制计量的混凝土生产企业。3322 拌制混凝土期间,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然后根据测定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及骨料用量。333 搅拌机 搅拌机应符合混凝土搅拌(GB/T 9142)的规定,宜采用固定式搅拌机。每年应对搅拌机搅拌匀质性指标进行检查。334 搅拌车搅拌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 5094)的规定。每年应进行匀质性指标检验,不符合要求或出现运送的混凝土拌合物发生分层离析现象时,应及时更换搅拌螺旋或滚筒。335 搅拌3351 预拌混凝土应采用符合本规程333条规定的搅拌机进行搅拌;当采用配料站配料搅拌车搅拌时,应采用符

    24、合本规程334规定的混凝土搅拌车进行搅拌,并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规定使用。3352 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同时应满足混凝土拌合料搅拌均匀的最短时间要求。34 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及生产过程中的抽查341 为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必须对预拌混凝土实行开盘鉴定。参加开盘鉴定的人员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施工项目技术部门或质量检验部门人员、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人员。开盘鉴定表格见附录A。342 参加开盘鉴定人员应在生产前到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生产使用的原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混凝土生产配合比、工程名称及部位是否与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单、生产任务通知单相符。混凝土

    25、运送至现场后应检查其坍落度、粘聚性是否满足配合比或合同规定的要求。参加见证各方均应在开盘鉴定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保存归档。343 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过程中,用于混凝土生产的计算机中应有配合比记录并及时打印。需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配合比及生产记录。35 运输35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宜使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装料前装料口就应保持清洁、桶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352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运输车滚筒按(36)r/min旋转,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产生分层、离析现象。353 严禁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加水。需在卸料前加外加剂时,外加剂掺入量及掺入后搅拌车快速搅拌

    26、的时间应由试验确定,并在配合比报告中明确说明。354 现场停置时间不超过1.5小时,当最高气温低于25时可延长0.5小时;当采用翻斗车卸料时,宜在1小时内卸料完毕。现场停置时间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协商规定,供方应在配合比中注明混凝土初凝时间。355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保证施工现场泵送,浇筑的连续进行,不得脱节及积压,混凝土供应频率由双方事先约定。356 预拌混凝土运送到浇筑地点,在卸料前应中、高速旋转约1分钟,使混凝土拌合均匀。357 混凝土搅拌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滴漏;卸料完毕后,应及时清洗并排尽积水。36 设备维护361 搅拌设备、计量设备及其附属配套设备(如运输车、泵送机、输送管道等)应保

    27、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362 计量器具的维护应按计量仪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363 搅拌机的维护保养按有关说明书执行,易损件应及时更换,保证混凝土拌合料的均匀。364 应定期检查混凝土搅拌车滚筒的厚度及搅拌叶片的磨损情况,必要时应及时更换。4 混凝土质量检验41 一般规定411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普通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及相关的其它国家标准规定进行。4

    28、12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由供方与需方共同承担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检验工作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检验由施工方承担。413 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预拌混凝土的总碱量、氯化物总含量可由供方提供。42 质量检验421 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的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抽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随机抽取。用于检查结构构件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422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抽取与坍落度检测

    29、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20min内完成;强度与抗渗试件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423 每组试样应随机地从一盘或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每组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424 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检查混凝土和易性及坍落度。检验不合格的混凝土按混凝土拌合物交货检验不合格处理。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量、总碱量和其它检验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或相关验收规范规定执行。425 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与组批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4251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

    30、于一组;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4252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4253 建筑主体混凝土施工,取样频率除满足本条1、2款外,还应满足每一现浇楼层(段)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组。4254 混凝土试样的组批条件,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426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抗渗试块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当连续浇筑同配合比、同抗渗等级混凝土每5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且每项工程不少于两组。当使用的原材料、

    31、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取样,留置试块。427 有补偿收缩或微膨胀要求的混凝土,其性能指标检验应符合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要求。生产时应按配合比严格控制各原材料的使用量。428 有其它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其质量指标按有关规定检验。43 合格判定431 混凝土交货时,坍落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或合同约定,其允许偏差符合表431规定;含气量与合同规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5%。总碱量及氯化物总含量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要求。表431 坍落度允许偏差设计要求的坍落度(mm)允许偏差(mm)401050902010030432 强度检验评定应满足混凝土强度

    32、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433 合同规定的其它项目的合格判断,按预拌混凝土(GB/T 14092)的规定执行。434 当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拌合物性能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拒收和并予以退货;当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强度不合格时,应由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435 混凝土强度除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规定进行合格评定外,混凝土生产企业尚应对一个统计周期内的相同等级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预拌混凝土企业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统计计算强度均值、标准差及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以确定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并出具预拌混凝土出

    33、厂质量证明书,统计结果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要求。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51 一般规定51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与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期的材料、劳动力、机具需用量计划以及保证质量、安全等技术管理措施的编制,并应详细考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512 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制定。512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现场行驶道路,宜设置循环行车道,并满足重车行驶要求;车辆出入口,宜设置交通安全指挥人员。5122 混凝土工程施工进度应考虑建筑的结构刚度和结构构件的约束情况,及其地形差异和荷载作用、混凝土龄期对强度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的技术间歇时间。513 砼

    34、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向混凝土生产单位做技术交底。514 施工单位在获得混凝土浇筑许可后,方可向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提出运送混凝土的要求。515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到达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检查预拌混凝土发货单,确认是否为该工程部位使用的混凝土,并检查运输时间和数量。52 现场混凝土输送521 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输送过程中应注意尽量缩短时间,减少转运次数。特别要注意合理安排运输力量,注意与搅拌运输车的衔接,保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到工地后能及时卸料。522 施工现场转运预拌混凝土时,要根据发货单在各种转载容器上做好产品标识,防止误用。523 当预拌混凝土采用泵送方式输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231 混凝土输送

    35、管应尽量缩短管线长度,少用弯管和软管,管线宜布设得横平竖直,必要时可绘制布管简图并经供需双方认可。5232 混凝土泵应设置在场地平整坚实、道路畅通、供料方便、距离浇筑地点近、便于配管、接近排水设施和供水、供电方便处,且以在完成整个浇筑工作过程中尽量少移动泵车为宜。5233 泵送混凝土之前应先用水润湿管道,用同配合比去石砂浆或1:2水泥砂浆润滑管道壁。润滑用的水泥砂浆应妥善处理,不得用于构件混凝土。5234 对于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时混凝土坍落度可按表5.2.2选用。特制品可不受此表限制,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表522 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时混凝土坍落度选用值泵送高度(m)30以下3060601

    36、00100以上坍落度(mm)1001401401601601801802005235 现场泵送时严禁往泵机入料口加水。5236 泵送混凝土宜连续进行,有计划地中断时,应预先确定中断浇筑部位,且中断时间不宜超过1h。5237 炎热季节施工,宜用湿草袋等遮盖输送管,避免阳光直接照射。5238 泵送混凝土施工现场应有统一的指挥,采用有效通讯手段在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在地、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和混凝土浇筑面之间及时联络协调供应量,供应频率等。5239 当用多台混凝土泵进行施工时,应预先规划各自的浇筑区域、浇筑量和浇筑程序,各泵车的工作量应尽量均衡,明确分工,互相配合,使得浇筑工作基本同时结束,避免留设施工

    37、缝。52310 混凝土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支撑必须牢固、稳定。52311 浇筑现场应设置足够的钢筋撑脚或钢支架且重要节点钢筋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52312 施工现场严禁在钢筋上直接铺设泵送管道。524 当预拌混凝土采用其它转运方式选择输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241 柱的施工宜采用吊斗方式转运混凝土。5242 墙体施工宜根据混凝土构件布筋情况合理选择如下预拌混凝土现场转运方式:1) 墙体钢筋较为密集时,宜采用泵送工艺进行施工;2) 墙体钢筋较为疏松时,宜采用吊斗方式进行施工。3) 若混凝土水化热温升较小,宜采取泵送方式进行施工;若混凝土水化热温升较大,宜采用吊车斗运流动性较低的混凝土

    38、。53 浇筑531 预拌混凝土泵送浇筑时布料宜采用布料机进行均匀布料,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311 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时,布料设备的出口离模板内侧面不应小于5 cm,且不得向模板内侧面直冲布料,也不得直冲钢筋骨架,且分层均匀布料。5312 浇筑水平结构混凝土时,不得在同一处连续布料,应在23m范围内水平移动布料,且宜水平或上扬布料。532 对于坍落度较大的混凝土(如泵送混凝土)要避免过振,以防止混凝土离析。对于坍落度较小的混凝土,应加强振捣,以保证密实。533 混凝土构件的浇筑应保持较好的连续性并严格控制浇筑间歇时间。分层浇筑时应保证当层混凝土在前一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完成浇筑振捣。在遇到浇筑间歇

    39、情况时,应注意保护混凝土工作面,可采用塑料布、麻袋等简易措施遮盖混凝土表面,保持间歇前后混凝土状况的一致性。53. 4 新浇筑的构件应在初凝前采用二次振捣或多次抹压的方法闭合混凝土表面塑性裂缝。54 养护541 对已浇筑完毕的早期混凝土,应及时进行充分的保湿和保温养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1 对于楼板或屋面板等平面混凝土构件的养护,应在其表面抹压完成后,12小时内用塑料薄膜或麻袋严密覆盖其所有裸露面,并保持覆盖物内混凝土的湿润状态;对于柱、墙等竖向混凝土构件亦应覆盖保湿养护。5412 对于地下室厚大底板或基础承台等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除采用必要措施保湿、保温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专项养护

    40、方案,进行温差控制。5413 浇水保湿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期间应保持混凝土始终处于湿润状态;542 采用混凝土养护剂应优先选用水溶性养护剂,并事先进行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与喷洒养护剂试件的抗压强度对比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543 施工单位应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措施,并做好养护记录。54. 4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上开展施工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规定:54. 4.1 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1.2MPa之前,不得在其上踩踏。54. 4.2 混凝土浇筑完毕24h后,方可进行施工放样等轻微活动,严禁在板上堆加荷载。当采用缓凝剂或气温低于15时,还需适当延长时间。54. 4.3 楼(屋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毕48h

    41、后,方可在其上从事安装模板支架等施工行为。54. 4.4 严禁在混凝土上集中堆载模板、支架等施工材料。严禁在楼(屋面)板上倾倒砖石。54. 4.5 塔吊装卸模板、钢筋时,应使模板、钢筋缓慢落在设有垫板的楼(屋面)板上后方可卸吊钩,垫板应设在有下层支柱的梁上。本规程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录A混 凝 土 开 盘 鉴 定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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