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合同法,违约责任,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案例分析题(共9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1、4月12日,甲向乙厂发出一份邮件,询问是否有某型号耳机,如有,希望乙报价,甲欲购买 5000个()。4月15日,乙答复:有现货出售,每个价格为45元,并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4月22日,甲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但将价格由每个45元改为每个38元()。5月1日,乙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以短信形式向甲公司负责人发出发货通知,让其做好收货准备(),但由于假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公司负责人直到5月2日才收到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5日才阅读该短信,后于5月6日回复“短信收到”。 请问
2、: (1)说明案例中标注有“”的四种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还是承诺? (2)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则何时成立?为什么? 1、(1)要约邀请,因为缺乏价格这一主要条款,内容不具体、明确,不符合要约的必备条件;要约,因为行为符合要约的必备条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约束;新要约,因为受要约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因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且与要约内容一致。 (2)已成立;5月2日成立;因为承诺到达生
3、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5月2日为短信到达时间,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2、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2011于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价值25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 (2)甲于6月10日向乙交付定金35万元;(3)甲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如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因故未向乙交付定金35万元。 9月1日,丙未向甲交付设备。甲催告丙,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至
4、9月20日,丙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解除合同,要求对由此造成的10万元损失负责。但乙以丙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的要求。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乙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乙迟延交货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同时支付20万元违约金与10万元赔偿金?为什么? (5)如果乙诉至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这一主张能否成立?
5、 2、(1)有权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不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因为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定金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250万元,定金只要不超过50万元即合法。但甲无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定金合同以交付为成立要件,甲因故未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成立,因此不能适用。 (4)无权要求同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二者不可同时适用。 (5)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
6、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仅10万元,过分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3、2012年5月,甲方同乙方签订大蒜买卖合同:当年产大蒜40吨,总价款加运费8万元,代办托运,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25日,地点为河南某车站。当甲方于8月20日将大蒜准备托运时。铁路方面告知因天气原因将部分路段冲毁,待通知发货。8月23日,甲方接铁路方面通知将货装车发出,8月26日凌晨到达河南某车站。但乙方拒绝收货并声称降价一半可考虑收货。请问: (1)对于甲方迟延交货的行为,乙方是否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
7、)在乙方拒绝收货的情形下,甲方可采取何种措施履行义务、终止合同关系? 3、(1)不能;(2分)因为虽然甲方有迟延交货行为,但是由道路冲毁所致,甲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要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是能免除违约责任的。 (2)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以此终止合同关系。 4、甲、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就买卖事宜达成口头共识,并定于4月15日签订书面。4月14日,乙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
8、。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请简要说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
9、定?并说明理由。 4、答:(1)合同已经成立,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通过履行行为补正了形式的瑕疵。 (2)(自行查阅教材。)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5、 2009年5月,甲乙两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设备100台,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
10、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起草后双方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设备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设备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设备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设备,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设备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设备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1、 (1)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属于什么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法?为什么? 5、答:(1)甲公司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为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没有按时全部交货,则为违约,虽然是丙环节出的问题造成违约,但是根据法律,乙仍然可以要求甲承
12、担违约责任。当然,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再向丙要求赔偿。 6、甲与乙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买合同,但因甲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将想购买的A型号汽车误写成了B型号汽车。 请问: (1)甲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合同的效力怎样? (2)如果甲不想接受B型号汽车,该怎么处理? 6、答:(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的,为重大误解,甲对标的物的种类发生错误认识,其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甲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发生重大误解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1、某股份有限
13、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
14、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公司副总经理胡某擅自为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决定解聘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本公司所有。除此之外,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
15、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3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1、 答: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16、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其次,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
17、司所有。再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篇二: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
18、,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
19、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 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及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乙宾馆的回复是新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乙宾馆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及价格做了修改,属于实质性变更。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丙公司不应承
20、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在运输途中遭遇洪水,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因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能够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的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甲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规定,但是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当发生协议约定的争
21、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起诉。2.2003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 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作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材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
22、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根据担
23、保法的规定,财产抵押后抵押人仍有权转让抵押物,并且本案抵押人履行了通知和说明义务。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与丁公司签订的机床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丁公司的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
24、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间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公司为其提供保证。6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对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一个古董(估价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公司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先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
25、再请求丙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公司清偿剩余未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公司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
26、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2)在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公司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乙公司的质权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的质权自6月22日生效。根据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
27、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本题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仅100万元,故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口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
28、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日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A。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B公司,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
29、订,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A的行为?并说叫理由。 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A,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丁造成损害,因此,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比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
30、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是否有权代化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丁有权代化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31、甲有权向丙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问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甲、D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D之间的债权转让于4月10日生效。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
32、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5.200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0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0年
33、2月就2009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34、,应当如何处理 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篇三: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经济法论文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
35、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免责条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预期违约。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 第二, 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 务的违约情形。 第三, 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36、。包括 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第四, 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第五, 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 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
37、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3. 赔偿损失。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其一,被违约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实际损失)。其二,可得利益。 4.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
38、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三、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政府行为。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的禁运法律。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 2.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相对人有过错。是指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过失,则当事人可以免责。 四、分析关于合同法违约
39、责任的案例 2001年,吉祥月饼厂与某超市达成协议,由吉祥月饼厂负责提供中秋接前后的月饼工15种。双方约定了月饼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并约定月饼于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分三次给付完毕。2001年9月14日,吉祥月饼厂给该超市发去了第一批月饼。但第二批月饼直到9月25日才送到超市,9月29日,吉祥月饼厂将第三批月饼送到超市。因为当年月饼滞销,超市还剩余大量月饼没有卖出,遂以月饼厂违反约定时间为由拒绝接收。月饼长争辩说虽然晚了一天,但是并没有过中秋节,超市应该按约定接收。双方协商无果,吉祥月饼厂诉至法院。 这个案例简洁明了,又很贴近生活。让我们运用关于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来分析一下这
40、个案例。合同约定于28日给付完毕,而且月饼是一种在特殊时期内才能销售的商品,错过销售季节,会严重影响超市的销售情况。吉祥月饼厂29日将月饼送达,虽只有一天之隔,也属于延迟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超市有权拒绝接收。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月饼厂可以免责。即假定在28日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如月饼厂遭遇了洪水,但也需要提前通知超市。 五、总结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当事人违约否则必须承担必要的违约责任,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作为大学生的
41、我们不仅要了解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更要学会运用其法律法规来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做到知法,用法,守法。篇四: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1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介绍】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
42、,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几种观点】 1、被告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购买钢材的要约。而原告发送钢材,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故被告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2、被告并未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告送货则是要约,对此,被
43、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本案中被告拒绝收货,即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3、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表明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故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评析意见】 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
44、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现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愿,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要约是一种能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厂愿派
45、人前往购买”, “请速来传真”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 “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应理解为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一般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钢材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要购买该货物,而且是被告送货上门。可见,该传真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被告在给丙钢材厂发去的传真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传真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传真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 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来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当具体确定,只要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
46、同成立。具体来所应当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至少应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其余欠缺条款可以按合同法第62条处理。而要约邀请,则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故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中,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
47、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的与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从本案来看,被告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200吨01型号的钢材),但并未提价款,被告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钢材。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至于原告回复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法律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相对而言被告则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
48、成立,自然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出传真及拒绝收货,都不能认定其具有过失,因此,也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案例介绍】 1999年7月,某特种灯具厂等四家企业发起设立某特种灯具有限公司(下称灯具公司),并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泡,广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同年10月上旬,灯具公司得知某物资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又得知某装潢公司急需三合板。灯具公司即于10月2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三合板2万张,每张45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灯具公司预付给物资公司货款的20%即18万元作为定金。10月22日灯具公司又与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三合板的合同。合同约定:灯具公司供给装潢公司三合板2万张,单价50元/张;交货时间为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