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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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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doc

    1、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选址.54.1 基本规定.54.2 公墓.64.3 骨灰寄存建筑.65 总平面.85.1公墓.85.2骨灰寄存建筑.116 建筑设计.126.1公墓.126.2骨灰寄存楼.137 防护.157.1 公墓.157.2 骨灰寄存建筑.158 防火.178.1公墓.178.2骨灰寄存楼.188.3其他安葬设施.208.4灭火设备.209 无障碍设计.219.1 基本规定.219.2 骨灰寄存楼无障碍设计.2210 建筑设备及设施.2410.1 给水、排水.2410.2 采暖、通风、空调.2410.3 电气、照明.2510.4 智能化 .25本规范用词

    2、说明.26引用标准名录.27附:条文说明.28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and symbols.23 Basic regulations.44 Site selection.54.1 Basic regulations.54.2 Public cemetery.64.3 Columbarium building.65 General layout.85.1 Public cemetery.85.2 Columbarium building.116 Building design.126.1 Public cemetery.126.2 Colu

    3、mbarium building.137 Protection.157.1 Public cemetery.157.2 Columbarium building.158 Fire prevention.178.1 Public cemetery.178.2 Columbarium building.188.3 Other burial facilities.208.4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209 Barrier-free design.219.1 Basic regulations.219.2 Barrier-free design of columbar

    4、ium building.2210 Building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2410.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410.2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2410.3 Electric and lighting.2510.4 Intelligent instrument .2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6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7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5、2831 总 则1.0.1 为适应我国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动葬文化发展,满足葬主对逝者追念的个性化需求,使公墓、骨灰寄存楼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节约用地、绿化墓园、生态化墓园的需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公墓、骨灰寄存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1.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适应我国以火化为主的殡葬改革需要,应尊重逝者家属的习俗和精神慰藉要求,体现逝者有所葬,葬主寄托哀思,促进葬文化和葬习俗的文明、健康和简约化发展。1.0.4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公墓 public

    6、cemetery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墓地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2.0.2 骨灰寄存建筑 bone ash consignation building骨灰寄存建筑是指建筑的室内安置和存放骨灰格架的建筑,也被称为骨灰堂、纳骨堂或立体公墓等。其中也包括以亭、廊、台、阁、壁、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盒的建筑或构筑物。2.0.3 祭祀场所 place for fete丧主以某种形式进行悼念活动的专用场所。2.0.4 骨灰安放间 bone ash emplacing space集中安放骨灰格或架的建筑空间。2.0.5 骨灰架 niche

    7、用于存放骨灰盒的格构式的架子。2.0.6 骨灰廊 ashes gallery以廊的形式将骨灰盒集中安放在廊的壁面上。2.0.7 骨灰墙 ashes wall以墙的形式将骨灰盒集中安放在墙面上。 2.0.8 骨灰塔 ashes tower将骨灰盒安集中放在塔式建筑中。 2.0.9 骨灰亭 ashes pavilion将骨灰盒集中安放在亭的壁面上。 2.0.10 碑式墓 memorial cemetery指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并在地表设有墓基和墓碑标志物的墓。它由墓穴、墓基、墓碑(或墓牌)组成。2.0.11 碑式墓单元 memorial cemetery unit指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

    8、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单元。2.0.12 墓组团 memorial cemetery group指由一定数量墓单元组成的墓地空间组合形式。3 基本规定3.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创造园林化墓园。3.0.2 应满足丧主安葬活动和祭祀活动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还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3.0.3 设计应符合相关的防火和安全防护规定,并应满足安防疏散的要求。3.0.4 设计应在满足平日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祭日人流高峰时的使用要求。3.0.5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独立建造,宜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3.0.6 墓园和建筑内宜配置多样形式

    9、的骨灰盒安葬和安放空间。3.0.7 停车场宜设置在前广场,并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3.0.8 应设置业务接待区,宜设行政办公区。3.0.9 应设置祭祀场所,祭祀场所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其室外祭祀场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0.9规定。表3.0.9室外祭祀场的使用面积指标()公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使用面积(3050)5(3050)3(2540)2(2030)13.0.10 应设置室外卫生间。3.0.11 应作无障碍设计。3.0.12 设计宜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要求。4 选 址4.1 基本规定4.1.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 应满足丧主就近、便捷办丧所需要的服务半径要求。在地

    10、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部分山区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2 市区范围布局宜考虑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当结合殡与葬适度分离又紧密联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个周边县城应拥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3 骨灰寄存楼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4.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选择在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2 应与地方区域规划、总体规划相一致。3 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鼓励利用荒地和棕地。4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与其周边功能区域应采用景观绿化等手段进行隔离,减少干扰。5 应与城市主要交通道路直接相连

    11、,方便使用。6 选址应具有配置祭祀功能和骨灰安葬设施的条件。7 当基地位于地势较高的地方时,应采取避免产生视觉干扰和对周边居民的心理带来影响的措施。8 选址区域周边应预留出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扩建需要的用地。9 基地应有充足且稳定的水、电等供应。10 应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确定选址。11 应考虑节、假日祭扫高峰时对选址的要求。4.2 公 墓4.2.1 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满足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安葬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紧缩用地、扩大绿化的要求。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4.2.2 公墓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避免使用耕地、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用地,宜选择有植物覆盖且

    12、利于排水的地形,依其原有地形地貌创造优美的园林景区。2 宜选择温暖、视野开阔的场地。3 应避免开发生成年代较久的山脉,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原生水土。4 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位置。5 应选择城市和乡镇郊野位置,公墓距离村镇居民点应在1000m以上,应尽量远离人口聚集的城市街道。6 应避开未来城市发展方向。7 应距离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1000m以上,宜选择不易污染水源的位置。8 应距离铁路、公路主干线和通航河道两侧500m以上,减少与城市主要交通的交叉。9 公墓宜作为城乡绿地来考虑。10 应选择易于安排公共服务设施、便于管理、可达性较好的位置。11 宜尊重

    13、当地丧葬风俗习惯对选址的要求。4.3 骨灰寄存建筑4.3.1 骨灰寄存楼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扩大安放率,提高用地率,便于组织人流和车流,可采用多种形式安放骨灰的原则。4.3.2 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宜与殡仪馆或公墓合建,亦可单独建设。2 应有独立、封闭的基地空间。3 基地宜选在城镇郊野,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远离城镇居住区。5 骨灰寄存楼选址宜靠近火葬场或殡仪馆,交通畅通便捷。6 骨灰寄存楼建于公墓之内时,宜选择地形平坦或缓坡,视野开阔的位置,并应进行整体布局规划和整体景观塑造。 5 总平面5.1 公 墓5.1.1 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

    14、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公墓建设规模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占地面积(m2)(hm2)200000(20 hm2以上)100000200000(1020 hm2)70000100000(710 hm2)70000以下(7 hm2以下)骨灰安置量(万具)20以上102031035.1.2 公墓总平面功能区的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墓地区、办公生活区。一、二类公墓的建设项目宜包括墓园前区、集散广场、展示区等。5.1.3 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安葬和祭祀活动的流程布局。5.1.4 接待服务区和办公生活区等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公墓总面积的0.5%。5.1.5 公墓

    15、建设用地内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以及地形、地貌确定,其墓地、建筑物、绿化、道路及广场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1.5的规定。表5.1.5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用地分类公墓规模一二三四墓地65%60%55%50%道路、广场、停车场5%10%5%15%8%15%8%18%绿地、园林小品、水面20%25%25%30%30%35%30%35%业务、办公、附属建筑1.5%3%4.5%5%5.1.6 墓地应划分为组团结构,每个组团用地规模宜为园区总面积的810%。5.1.7 墓组团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依据墓园总平面、基地地形和地貌特点合理布局。2 周边设宽度不应小于1.50m的步行通道。

    16、3 周边宜设行道树。4 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00m2。5 墓单元组合方式可为行列式、自由式和混合式。6 墓组团的步道长度应依据墓单元的单排尺寸、人们的通行能力和速度、用地的形态和高差,确定其单排墓的最大长度。墓组团的边长不宜大于60.00m。7 墓组团的间距宜为1.50m。5.1.8 道路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符合机动车出入口的要求;2 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结合公墓不同功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3 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园级道路和组团级道路两个系统,墓园级道路系统可

    17、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组团级道路系统可分为组团步道和墓单元步道;机动车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0m;组团中步道专供人行,宽度宜为0.901.50 m。墓园路宽度应符合表5.1.8-3的规定。表5.1.8-3 墓园路宽度标准(m)园路级别公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主路5.007.504.005.504.004.50不小于4.00支路3.505.002.504.502.003.501.202.00小路1.202.001.202.001.001.500.901.204 墓地边长每大于220.00m时,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的机动车道。当墓地长度超过25.00m时,应设置净

    18、宽度不小于1.50m的人行通道;当墓地长度超过220.00m时,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00m的消防车道兼人行道。5 墓地步行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地步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2)连续布置墓地的两端头均需设置步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6 园区内道路坡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园区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主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山地公墓的主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2)支路(步行)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

    19、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7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位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紧急疏散车道,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5.1.9 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应设置2个出入口,并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主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2 基地内的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墓园人行步道相连接。3 公墓出入口总宽度不应小于表5.1.9的规定,单个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m。表5.1.9-3 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指标(m)公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入口总宽度25.0020.0015.0010.004 主要出入口及道路宽度及坡度的设计

    20、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5.1.10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放处应设置在主出入口附近,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广场。2 停车场规模根据公墓安置容量、当地殡葬习俗,祭扫高峰车辆数以及公墓周边条件等因素确定其规模。3 停车场出入口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并设无障碍标志。5.1.11 公墓的外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墓外环境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园区前广场,中心绿地,理水系统,墓单元绿化带,墓组团周边绿化以及祭祀场所。2 外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墓外环境设计应遵循生态规律、突出绿化景观和尊重当地葬文化原则。2) 宜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

    21、区特点,对公墓外环境设计内容作综合设计。3) 应重视和体现当地特色,在景观环境协调的前提下,追求自然朴实的风格。4) 合理搭配墓地植物,考虑不同季节的景观变化。5) 选择有哀悼意义的墓园小品,并精心布置,以丰富公墓景观环境。5.1.12 公墓的绿地率不应小于40%。5.2 骨灰寄存建筑5.2.1 骨灰寄存建筑总平面功能区应包括前广场、停车场,业务区,办公区,骨灰寄存楼(含亭、墙、壁、廊等),祭祀场所,中心绿地等。5.2.2 骨灰寄存建筑总平面设计应依据骨灰存放的不同建筑类别而分别设计。5.2.3 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便捷、安全的人流路线。5.2.4 停车场应以地面停车为主。园

    22、区内宜设内部停车场。5.2.5 园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5.2.6 骨灰寄存建筑的外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外环境设计应包括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景观等设计。2 公共活动场地的设计,应设置祭祀活动场所、祭祀设施和休憩设施。3 绿化景观系统应注重其景观小品的实用功能,并应设置标识系统。4 骨灰寄存建筑与祭祀场所内设置的焚烧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 m。5.2.7 骨灰寄存建筑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6 建筑设计6.1 公 墓6.1.1 公墓的业务接待建筑应包括咨询洽谈室、业务室、休息室、公共空间以及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商品部和卫生间等。6.1.2 业务接待建筑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6.1

    23、.2的规定:表6.1.2 公墓业务接待建筑的使用面积指标()规模 项目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业务厅咨询洽谈室4060304020301525业务室6080406040503040休息室3050254020301525公共空间6090406030402030小计19028013520011015080120商品部4060355030402025卫生间405030402030总计2703902002901502201001456.1.3 行政办公建筑包括警卫室、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间等。6.1.4 行政办公建筑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1.4的规定:表6.1.4 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

    24、)规模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警卫室(1015)2间(1015)2间(1015)1间(1520)1间办公室(1520)6间(1520)4间(1520)2间(1520)1间监控室(1520)1间(1520)1间(1520)1间(1520)1间会议室6090406030452035活动室6090406030452035卫生间30502030152015总计25537017525010515070856.1.5 墓单元的种类可包括墓碑式、树葬式、草坪式和花坛式等。6.1.6 墓碑式墓设计宜满足下列要求:1 应包括墓穴、墓基、护栏、墓碑等。2 墓基平面边长不应小于0.70m。6.1.7 墓碑式墓单元设计

    25、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包括墓碑式墓、墓间距、周边绿地和墓前步道。2 墓单元间距不小于0.20m,墓前步道宽度不应小于0.90m;周边绿化宽度不应小于0.60m。3 用地面积宜为2.00。6.1.8 树葬式墓单元宜符合表6.1.8的要求。表6.1.8公墓树葬式墓单元尺寸指标(m)墓基长(L)墓基宽(W)树间距(D)墓穴长(a)墓穴宽(b)墓穴深(h)墓前步道宽(B)0.701.200.701.201.001.200.500.80 0.500.80 0.300.50 0.901.20 6.1.9 草坪式墓单元宜符合表6.1.9的要求。表6.1.9公墓草坪式墓单元尺寸指标(m)墓基长(L)墓基宽(W

    26、)墓间距(d)墓穴长(a)墓穴宽(b)墓穴深(h)墓前步道宽(B)0.601.200.601.20 0.200.50 0.400.80 0.400.80 0.300.500.901.20 6.2 骨灰寄存楼6.2.1 骨灰寄存楼的建设规模主要根据存放骨灰数量确定,骨灰寄存楼的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建设规模应符合表6.2.1的要求。表6.2.1 骨灰寄存楼建设规模分类类型类类III类骨灰寄存楼安葬数量(个)50000100000100005000010000以下6.2.2 骨灰寄存楼功能分区应包括骨灰安放间、业务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和辅助用房区。6.2.3 骨灰寄存楼功能空间面积应符合表6.2.3规

    27、定表6.2.3 骨灰寄存楼功能空间面积分配表(单位:) 规模 名称 类类III类业务接待区咨询处15 - 2510 158 - 10洽谈室(15-20)X 5个(8-15)X 4个(8-15)X 3个财务处30 5020 - 3012 - 20葬品销售间50 20040 8030 40 休息厅30 5020 3015 25骨灰安放间骨灰寄存空间3000 45001500 3000900 1500祭祀堂300 600150 30080 150行政办公区办公室(15 30)4间(15 20)3间(10 15)2间辅助用房区卫生间20 4020 3010 20机房45 60200 30045 601

    28、00 20045 6040 100车库注:1.骨灰楼中的机房包括综合布线机房15-20 m,广播音响机房12-15 m,保安监控机房18-25 m。2.变电所(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及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并参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3.葬品销售在馆内考虑,葬品制作不考虑。6.2.4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架。骨灰架应符合表6.2.4外形尺寸要求。表6.2.4 骨灰寄存架的外形尺寸名称外形尺寸(m)每格尺寸(m)每架寄存数量(盒)备注长深高长宽高单面架2.150.341.850.420.340.3155铝合金单盒寄存双面架2.150.681.850.420.340.31510铝合金单盒寄存单

    29、面架4.250.342.670.420.340.29810铝合金单盒寄存双面架4.250.682.670.420.340.29820铝合金单盒寄存注:当骨灰寄存架达到一定高度时,即高于2.20m时,使用者可借助梯子等辅助设施进行提取和安放骨灰盒。6.2.5 骨灰架布置间距不宜小于1.50m。骨灰架在骨灰安放间的布置模式宜为行列式、周边式和混合式。6.2.6 骨灰安放间层高不应低于3.60m;开间不应小于3.50m,进深不应小于4.80m。6.2.7 多个骨灰安放间组合时,其组合方式可为串联式、并联式和大厅组合式。6.2.8 骨灰安放间的建筑采光等级应为级。7 防 护7.1 公 墓7.1.1 公

    30、墓的基地周围应设电子监控系统;7.1.2 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作竖向设计、雨洪排放设计;7.1.3 选址为山地时,应作基地与周边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7.1.4 墓穴的四壁和基底应作防水处理,严寒地区应作防冻胀处理;7.1.5 墓穴的结构宜选择整体式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耐久年限为70年。7.2 骨灰寄存建筑7.2.1 骨灰寄存建筑的防护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骨灰盒的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辐射的设计;人们参与祭祀活动的防火、安全疏散、防滑设计;建筑的安全性的设计。7.2.2 骨灰安放间的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骨灰安放间应设电子监控装置;2 骨灰盒和骨灰架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

    31、;3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通风、自然采光;4 骨灰安放间外窗应设百叶窗;5 应设防虫害的装置。7.2.3 骨灰安放间活动的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全疏散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中第5.5节相关规定的要求;2 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7.2.4 建筑物安全性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结构耐久年限为70年;2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1级;3 外围护结构应作建筑节能设计。8 防火设计8.1 公 墓8.1.1 公墓的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墓地的周边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该墓地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公墓内的消防车道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及墓地人行

    32、通道相连接。2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8.1.2 公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1.2的规定。名称公墓焚烧炉公墓-10.00焚烧炉10.00-民用建筑20.0025.00文物保护建筑40.0050.00甲、乙厂房(仓库)30.0040.00丙、丁、戊类厂房(仓库)20.0030.00粮库25.0030.00易燃、易爆建筑25.0030.00室外变、配电站30.0040.00原始森林40.0050.00铁路线30.0040.00基地外道路路边15.0020.00基地内主要道路路边5.0010.00基地内次要道路路边2.005.00表8.1.2 公墓与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33、)8.2 骨灰寄存楼8.2.1 骨灰寄存楼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8.2.2 相邻的两栋骨灰寄存楼的间距应不小于8m。8.2.3 骨灰寄存楼内的祭祀场所严禁明火。8.2.4 骨灰寄存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层骨灰寄存楼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 单、多层骨灰寄存楼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8.2.5 骨灰寄存楼防火分区最大允许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8.2.5的要求。表8.2.5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高层建筑一级1000 单层、多层建筑二级2500 地下、半地下建筑

    34、一级500 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当骨灰寄存楼内部设有上下层联通时,建筑面积应进行叠加计算。8.2.6 骨灰寄存楼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 地上建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8.2.2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时。8.2.

    35、7 每个防火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8.2.8 骨灰安放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骨灰安放间内不应设置其它功能用房,严禁设置明火设施。2 骨灰安放间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4h的不燃烧体,其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骨灰安放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3 骨灰安放间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安放间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4 骨灰安放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0m;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

    36、不应小于0.90m。5 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6 骨灰安放间不应毗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用房。8.2.9 骨灰寄存架连续摆放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2 当骨灰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8.2.10 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2 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3 两行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4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8.2.11 骨灰寄存架高度不宜大于2.20m,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骨灰架高度不宜大于7.00m。8.2.12 骨灰寄存建筑的疏

    37、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层骨灰寄存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 单、多层骨灰寄存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3 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8.2.13 骨灰寄存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2 高层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3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m2时,应设1台消防电梯;每增加2500 m2需增加1台消防电梯,宜分散布置。8.2.14 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8.3 其他安葬设施防火8.3.1 骨灰廊、骨灰墙的长度大于60.00m时,应设疏散走道。8.3.2 骨灰塔、骨灰亭中任意点到疏散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8.4 灭火设备8.4.1 高层骨灰寄存楼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8.4.2 骨灰廊、骨灰墙、骨灰塔、骨灰亭、骨灰寄存楼应设置灭火器,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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