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l【导读案例】l甲方与乙方于1995年7月26日签订一份鲜鱼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鲜鱼8 000公斤,单价每公斤15元,总货款为12 000元。合同还规定,若一方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未履行合同部分总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同年9月28日,乙方交鲜鱼1 000公斤。9月30日,甲方在找不到销路的情况下拒收鲜鱼1 200公斤。同年10月6日,市场鱼价上升,乙方要求甲方按每公斤200元计价。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按每公斤180元计价,交甲方鲜鱼3 000公斤。11月1日甲方付货款6 900元(前1 000公斤按150元计价,后3
2、000公斤按180元计价),但乙方仍按每公斤200元开出发票,并少交鲜鱼4 000公斤。甲方指责乙方违约,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甲方于11月1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合同。至法院审理该案时,鲜鱼价格涨至每公斤220元。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概述l一、合同履行的概念l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实际、适当地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充分实现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l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l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l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l合同
3、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l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三、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三、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具体又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适当履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五、情势变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l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l(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
5、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l(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l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
6、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l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l四、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
7、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
8、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l(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
9、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案例l2006年5月10日,中华酒业、天和酒店签订啤酒专销合同。合同约定,自2006年5月20日起至2007年7月1日合同期内,天和酒店专销中华酒业6度冰生啤酒最低销售量7000箱,中华酒业向天和酒店提供进场费6万元,如天和酒店未按约完成全年最低销售
10、量,应全额退还进场费。l2006年5月底,天和酒店收取进场费60000元。至2007年3月,中华酒业实际供应天和酒店6度冰生啤酒2800余箱计113000元(每箱40元)。2007年4月,天和酒店提出酒店门口道路因市政建设改造,无法正常经营,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了中华酒业进场费34500元。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履行的要素一、合同履行的要素(一)合同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人,包括债务履行人和受领履行人。(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为履行的内容。如交付财产、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二、合同履行中的几个规则二、合同履行中的
11、几个规则(一)法定义务规则1、通知对方的义务。2、协助对方的义务。3、方便义务。4、减损义务。5、保密义务。l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l劳动合同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l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3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l(二)合同条款约定
12、不明的履行规则(二)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l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l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5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l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6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条件有:l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l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l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l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l20
13、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l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
14、辩。二、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案例l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