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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约定财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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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约定财产制.doc

    1、目录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1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2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3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51. 一般共同财产制52. 限定共同财产制63. 分别财产制6四、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关问题的一些建议71.关于约定的条件和形式。72.诚信与夫妻约定财产制83.关于约定的时间84.关于约定的变更和撤销8五、结束语906春法本9万 乐10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

    2、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

    3、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关键词:夫妻 财产约定 诚信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从立法形式上,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

    4、定财产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目前,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这里,我们主要就约定财产制进行一下探讨: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

    5、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在生活中被大众认知的就是法定财产,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

    6、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约定的主体。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是从事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

    7、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2. 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这就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 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3. 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的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规定的

    8、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4. 约定的方式。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人们常说“口说无凭”,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对簿公堂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对于约定的方式如果能够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应该采用公

    9、证形式是最好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5. 约定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内部效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0、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关于外部效力,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以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才能对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有该财产约

    11、定的,则对他不发生效力,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另一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这种立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没有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在

    12、程序上也没有特别要求,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1. 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

    13、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彼此,这种制度是大多数人愿意接受的,是传统的中国家庭一直以来都采用的。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

    14、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2)、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 限定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

    15、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这是强调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婚姻当事人可以在约定实行某种财产制下以契约明示方式将某部分财产排除在外。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现今家庭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绝大多数倾向于采用部分共同制。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

    16、,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3. 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委托对方管理财产的,适用有关委托管理的规定。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

    17、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四、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关问题的一些建议约定财产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发展,符合我国

    18、当前的经济生活。实现约定财产制不仅不会妨碍夫妻间的和睦,而且具体体现了夫妻平等处理财产的权利,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置入了民主、宽松、自由的因素,适应了当前公民日趋强化的维护个人财产权利的要求。对某些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尤能体现它的独特作用。但现行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却极为简单、概括,不仅难以适用,反而容易让人钻空子,规避法律,使一些纠纷难以处理。现实生活中,当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时,一方借口按约定该债务应由另一方清偿,以此对抗第三人,而“没有经济能力”一方因此赖债不还。完善这一制度,应从以下着手:1.关于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约定既然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自应符合民事法律

    19、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双方自愿;必须内容合法,不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除此之外,由于夫妻财产用途的特殊性,我认为,就其内容合法方面应有针对性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约定必须确保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之必需;约定不能免去一方应尽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约定不能损害配偶的相互继承权利;约定不能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等。约定的形式。约定虽为夫妻之间对财产作出的协议,但它关系第三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为二人合意,若无公示确认即可作任意解释;第三人不知情,其权益难以保障。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简便、高效的要求,婚姻法中应当规定夫

    20、妻约定财产的公示程序。这既便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也有利于第三人了解夫妻财产关系状况,保障夫妻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针对公证方式缺乏公示性的特征可以规定其与登记制度相结合进行,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再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2.诚信与夫妻约定财产制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而现今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实行财产登记,只是规定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有可能造成夫妻一方或双方隐瞒自己的财产或收入在约定时只提供或明确少量财产的行为。这样做不仅违背了法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规定的初衷,也违背了婚姻的实

    21、质性质。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一方隐瞒收入,以欺达到分割财产是受益最大化,恶意虚报、假报在此类案件中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在深厚感情的基础上,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夫妻双方应该互相信任和互相依赖,若起初动机就不纯,这样的婚姻又有何存在价值呢?法律应明确规定夫妻订立财产协议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民法原则,使得立法更加完整。3.关于约定的时间关于约定时间,世界各国基本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只允许在婚前订立;另一种是既允许在婚前订立,也允许在婚后订立或变更。如瑞士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婚姻契约可在婚前或婚后缔结”;法国民法规定“夫妻间的的契约

    22、应在结婚前订立”,婚后对财产契约的变更只有在经判决确认后有效力。而日本民法典则不允许婚后约定,该法第75条规定在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但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虽然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双方“可以于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但却失去了法律应有的严谨性,所以应明确婚前和婚后都可以。4.关于约定的变更和撤销财产约定既为契约,就应有变更、撤销等一系列相关程序。而我国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也就意味着法律不禁止。但从维护财产约定的严肃性出发,应对当事人的此项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不可如此放任。没有义务何来权利,世上没有绝对的自

    23、由。新婚姻法此处不足,即为没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可变更或撤销;更没对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约定时加以限制规定,应明确可以变更、撤销,但应由双方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方为有效,即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机关公证,且约定的变更、废止不得影响行为人对第三人原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欺诈和逃避财产责任为目的而订立或修订、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均应规定为无效。 五、结束语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和法学,归根结底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各个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形势所决定的,但又不能离开前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料而凭空创造,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时代法律和法学中不适合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

    24、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其完善的立法要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更加深入研究,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杨立新、秦秀敏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2、婚姻法学,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3、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黄赤东,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王胜明、孙礼海,法律出版社,2001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法律出版社,2001年6、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蒋月,法律出版社,2001年 06春法本万 乐06118002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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