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020 年 7 月 I 目录市政府关于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批复.1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用地.3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第二节 建筑容量.4第三章建设工程.7第一节 规划设计.7第二节 建筑间距.8第三节 建筑退让.10第四节 建筑高度.16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16第六节 建筑工程验线与规划核实.19第四章配套设施.21第五章绿地.22第六章海绵城市.24第七章道路交通.25第一节 城市道路.25第二节 农村公路.31第三节 道路交叉口.34第四节 出入口.36第五节 公共交通.37 II 第六节 停车场.39第八章市政工程.45第一节 供水工程.4
2、5第二节 排水工程.48第三节 电力通信.49第四节 供热工程.52第五节 燃气工程.54第六节 综合管廊.55第七节 输油、输气工程管线.58第八节 管线综合.60第九节 环卫、消防.67第九章附则.72附表 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74附表 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76附表 3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82附表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对照表.84附表 5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85附表 6配套设施控制指标表.86附录 1住宅建筑通透率计算规则图示.87附录 2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道路分级.88附录 3计算规则.89附录 4术语.92附录 5本规范用词说明.95
3、 1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呈报的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驻自然资文202012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局呈报的请示内容。二、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自批复之日起执行,2015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的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驻政文2015191 号)废止。请你局在编制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抓好落实。三、请你局按照 驻马店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驻政办202022 号)有关要求,将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开。四、驻马店市城市规划
4、技术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收集整理、及时研究论证、及时审议修订、及 2 时向社会公开。五、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由你局负责解释。2020 年 7 月 17 日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各县、乡镇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执行。第三条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
5、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打造全国一流地级市,结合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要求,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谐以及多样化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设美丽驻马店。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详见附表 1、附表 2。土地利用现状 4 分类(GB/T21010-2017)和城乡规划用地分类(GB50137-2011)对应参照附表 4、附表 5 执行。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
6、地分类和附表 3 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容量建筑容量第六条居住街坊用地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应符合表 2-1的相关要求。表表 2-1 居住街坊居住街坊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类别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米)居住用地一类1.0-1.24018二类1.3-2.13036三类1.4-2.62260四类1.6-2.62080商业用地一类1.0-3.05060二类3.0-6.040工业用地1.0-2.440物流仓储用地1.0-3.050公园绿地0.15防护绿地0.051广场用地0.210公共交通场站用地0.510市
7、政公用设施用地2.045注:1.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根据工艺等要求,可适当调整;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控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3.公共设施用地控制指标按相关规范执行。5 第七条特殊情况不满足表 2-1 相关指标的项目,须先做出不少于三套修规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专家委员会和市委规委会审议。为保障市中心城区“四改一拆”项目、部分正在实施的棚改项目、零星小地块(含不规则地块)项目及公益类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具体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地下空间主要用于停车、人防、公共服务、设备机房等用途。以利用地下 15 米以内
8、浅层和次浅层空间为主,地下 15 米以下深层空间资源以保护为主。地下 15 米以下的,需经专题论证,提交市委规委会审议,报市政府审批实施。实行覆土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 1.8 米。第九条人防设施配建标准按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豫人防201980 号)和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在编制街坊控规时,应明确商住用地比例,其容积率上限按商住混合用地比例和单一性质用地的容积率上限加权平均法确定。在编制五分钟生活圈以上片区控规时,商住混合用地比例未明确的,根据表 2-1 对应的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分别进行
9、指标控制,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根据商住用地比例确定 6 地块综合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商住混合用地比例采用浮动控制,土地单价较高用地的比例允许向下浮动不超过该性质用地比例的 5%。第十一条工业用地附属用房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 7%,且生产性容积率不得低于 1.0。第十二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2-2 规定的下限面积。建设用地未达到表 2-2 规定的下限面积,确需单独建设的,应带修规出让。表表 2-2 各类单独开发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下限表各类单独开发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下限表建设项目类型居住类商业、服务业类工业、仓储类用地面积下限值(亩)503060
10、第十三条在满足配套设施有增加、综合功能有完善、城市形象有提升的前提下,属于同一产权人所有的相邻地块(包括市政道路分隔)统一规划、指标统一平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一致。(二)统一规划后的总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各地块商业建筑面积规定上限之和。总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各地块住宅建筑面积规定上限之和。总绿地面积不得小于各地块绿地面积规定下限之和。总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大于各地块建筑基底面积 7 规定上限之和。(三)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后的人口规模进行配建,且建筑面积总量不得低于各地块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定下限之和,首期优先进行建设,且须做好共享和管理措施。(四)停车设施总量不得低于各地块
11、停车设施的配建要求之和。第三章建设工程第一节第一节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第十四条本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应当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 国家高程系统。第十六条规划设计使用图则应符合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10)的相关要求。详细规划应在 1:5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坐标点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高度、长度、深度单位为米(m),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控制性详细
12、规划和规划条件进 8 行设计。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申请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最多延长有效期一次。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决定不予延期的,规划条件期满自动失效。第二节第二节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第十九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正向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不应小于 20 米。(二)相邻地块修规已批未建设时,应按修规许可内容考虑日照要求及建筑间距;相邻地块控规已批未建设时,
13、应按控规许可的用地性质,考虑其拟建建筑的日照需求。(三)相邻地块为修规未批未建设的空地,南北相邻的,规划地块临地界区域拟建多层的,退地界距离不小于 10 米且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 0.64 倍;规划地块临地界区域拟建高层的,退地界距离不小于 25 米且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 0.4 倍。(四)建筑日照、最小间距、防火、退让等要素确定的控制距离不一致时,按其中最大数值控制。9 第二十条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8 时至 16 时)内的满窗累计日照时间不低于 2 小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建筑底层地面及最高点高度以1985国家高程系统标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
14、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建项目周边原合法居住建筑日照条件高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 2 小时的,新建项目应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满足 2 小时的合法权益;新建项目周边原合法居住建筑日照条件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 2 小时的,新建项目应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再减少。第二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按照相关规范执行并符合表 3-1 要求:表表 3-1 特殊建筑日照间距一览表特殊建筑日照间距一览表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
15、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 50%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25 米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 小时。各类教室的外窗与周边有噪声干扰的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医院病房建筑半数以上的病房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病房建筑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12 米 10 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 50%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其生活
16、用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2 米第二十二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按南侧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高度核算;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高度核算,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第三节第三节建筑退让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且必须符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开敞空间等方面的退让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范。同一建筑各类退线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时,按照最大退让距离执行。支路级别以上道路围合区域,同一侧建筑物退让距离宜保持
17、一致,但不应小于最低退线要求。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界线;除建筑连接体、市政公共设施等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11 第二十四条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 0.7 倍,且不小于 3 米。同时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需要。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最小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表 3-2 执行。表表 3-2 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米)(单位:米)住宅建
18、筑商业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工业、仓储建筑其它建筑主要朝向低层(1-3 层)810855多层(4-9 层)10151058高层(10 层及以上)152015按消防要求控制10次要朝向低层(1-3 层)6865按消防要求控制多层(4-9 层)81085按消防要求控制高层(10 层及以上)101510按消防要求控制8备注:1.相关规划特殊要求地区,或周边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上、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2.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建筑联体建造时,连接处退界距离在满足相关规范前提下可适当调整。3.建筑既不垂直也不平行于土地边界的,只有一侧临
19、界的按主要朝向提出退界要求;两侧临界的,一侧按主要朝向,一侧按次要朝向提出退界要求;三侧或四侧临界的,两侧按主要朝向,其余按次要朝向提出退界要求。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按较高建筑进行退界控制。5.大型商业建筑在符合道路红线(或绿廊)退让和退地界要求的基础上,须再退至少5米。6.新建影剧院、音乐厅、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且其主要疏散方向的退界距离不小于20米,并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建筑 类别建筑朝向退界距离 12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
20、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 3-3 的要求。表表 3-3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单位:米)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单位:米)道路等级住宅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商业建筑工业仓储建筑快速路25253015交通性主干路25253015生活性主干路20202010次干路1515155支路1010105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退让绿线、蓝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表 3-4 执行。表表 3-4 建筑退让绿线、蓝线的最小距离(单位:米)建筑退让绿线、蓝线的最小距离(单位:米)建筑类别退让距离面向绿线蓝线有出入口的建筑20面向绿线蓝线无出入口的建筑9黄线退让:建筑退让城市基础
21、设施、地上、地下各类工程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紫线退让: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建筑物后退文物保护单位控制界线的距离,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各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视线控制要求,历史街区等特 13 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要求按照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执行,同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核定。第二十八条在铁路沿线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39 号令)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
22、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10 千伏5 米35110 千伏10 米110330 千伏15 米500 千伏30 米注:1.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 0.75 米。3.变电站应按电力行业有关部门规范留足安全防护距离。(二)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如需跨越时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接近或跨越建筑
23、物的安全距离按表 3-5、表 3-6 控制。表表 3-5 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最小垂直距离垂直距离 14(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标称电压(Kv)3310351102203305007508001000垂直距离(米)3.03.04.05.06.07.09.011.51615.5表表 3-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的最小净空距离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标称电压(Kv)3310351102203305007508001000垂直距离(米)1.01.53.04.05.
24、06.08.511.015.515(三)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按表 3-7、表 3-8 控制。表表 3-7-1 750KV 以下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单位:米单位:米线路经过地区线路电压(KV)331035110220330500750居民区6.06.57.07.58.51419.5非居民区5.05.56.06.57.511(10.5*)15.5*(13.7*)交通困难地区4.04.55.05.56.58.511.0注:*的值用于导线三角排列的单回路。*的值
25、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农业耕作区。*的值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非农业耕作区。表表 3-7-2 800KV、1000KV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 15(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单位:米单位:米标称电压地区800KV1000KV备注绝缘子串水平 V 串绝缘子串水平 I 串单回路同塔双回路(逆相序)居民区2121.52725非居民区1818.52221农业耕作区16171918人烟稀少的非农业耕作区交通困难区15.515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
26、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表表 3-8-1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单位:米单位:米标称电压(KV)331035110220330500750800最小垂直距离1.01.53.03.03.54.57.08.515表表 3-8-2 1000KV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单位
27、:米单位:米标称电压(KV)1000单回路同塔双回路(逆相序)垂直距离1615 16 第四节第四节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第三十条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建筑物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范。其中住宅建筑限高原则上不超过 60 米,超过 60 米的提交市委规委会审定;商业建筑高度原则上不限。第三十一条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其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高度应在控规编制或出具规划条件阶段按相关高度和安全的规定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
28、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五节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在规划设计中,必须预留城市景观风道和视觉廊道,特别是城市西部山区视觉廊道的控制。为保证重点地段和区域景观和风貌,城市重点地段、节点、片区开展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规划条件。17 第三十四条新建建筑应体现城市风貌和地方文化特征,建筑风格及色彩应满足驻马店市总体城市设计和片区城市设计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包括支路)两侧的建筑,原则上不得建设上住下底商的沿
29、街商业门面房或临街商业门店,商业建筑应集中设置或建设商业内街;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
30、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 20 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觉通廊。第三十六条居住区通透率是指贴临城市界面的住宅建筑间开敞部分宽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临河、18 湖等水面的区域,通透率应不小于 35%;邻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道的区域,通透率应不小于 30%;临生活性主干道和次干道的区域,通透率应不小于 25%;临支路和地界的区域,通透率应不小于 20%。第三十七条多层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 90 米,高层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 70 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按较高建筑进行长度控制。第三十八条临次干道以上等
31、级两侧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工业项目根据工艺流程需要,确需设置相关附属设施,应专项研究确定。第三十九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高层采用平顶的,屋顶应绿化。屋顶建筑色彩应与其他立面统一规划,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为确保建筑立面的协调性,屋顶安装的光伏板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高度不得超出建筑女儿墙高度;超出既有建筑女儿墙高度的,应开展隐蔽和加固设计。第四十条建筑的夜景设计应符合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 19 市照明
32、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第四十一条毗邻城市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的,不应修建实体围墙,应透空透绿。第四十二条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造的,改造建筑的造型、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第六节第六节 建筑工程验线与规划核实建筑工程验线与规划核实第四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的误差在0.2 米以内,建筑色彩与规划许可要求相差上下一个标号,且满足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属允许误差。第四十四条实测建筑面积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
33、容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在不超出控规容积率指标的前提下,因施工及测量精度等客观原因产生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视为合理误差(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1)1000 平方米以内(含 1000 平方米)部分为 3%;20(2)1000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之间部分为 2%;(3)500010000 平方米(含 10000 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4)10000 平方米以上部分为 0.5%。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
34、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符合本规范,均需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到位,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规划核实。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1)20 米以内(含 20 米)部分为 0.5%;(2)20100 米(含 100 米)之间部分为 0.25%;(3)100 米以上部分为 0.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 1 米。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
35、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21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实测绿地面积与规划许可的内容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绿地面积误差为 1%,其中集中绿地误差不得大于规划许可面积的 0.5%。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及设施若小于规划审批内容,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位置误差超过允许误差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到位后,可以进行规划核实。第第四四章章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第四十九条居住街坊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
36、规模,必须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人口规模在 12000 人以上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按 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进行配建;人口规模 12000 人以下居住区应按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设施控制指标表(附表 6)分四级进行配套建设。同时,应符合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第五十条统筹周边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布置居住区配套设施,既配套功能齐全,又与居住区服务人口相匹配,22 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第五十一条中小学由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2011-2030)选址布置,独立选址建设。中小学周边宜规划布置停车场地。学校运动场地与邻
37、近住宅要保持一定距离。第第五五章章 绿绿地地第五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预留绿化用地,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40%,城市绿地率不低于 35%;应在 300 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 2000 以上的游园,500 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5000 以上的游园,2000 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第五十三条绿地设计及建设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宜保留利用已有的树木和水体。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二)应种植适宜本市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三)应采用乔、灌、花、草、藤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四)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
38、求。(五)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 23 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六)开放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相邻场地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七)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景观水体、湿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绿地率须满足表 5-1 要求。表表 5-1 绿地率一览表绿地率一览表项目类别代号绿地率居住R235行政办公A135文化设施A235教育科研A335体育A440医疗卫生A535商业、商务B1、B225娱乐设施B335物流仓储W20工业M20公园绿地G165防护绿地G285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2
39、0备注: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生产运输流程、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可适当提高绿地率。第五十五条新建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 24 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 3 公顷及以上的居住区内应规划不少于 2000 的公共绿地,其中应设置 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每增加1 公顷,公共绿地面积至少增加 500。一个街区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第五十六条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
40、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林荫停车场。第五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步行街在其用地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室外开敞空间的可按开敞空间面积的 70%折算绿地率,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 50%以上。第六章海绵城市第五十八条因地制宜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完善城市雨水综合管理系统,有效控制雨水径流,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建设目标。第五十九条中心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目标为不低 25 于 70%。具体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参考驻马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
41、2030)确定。第六十条居住区、道路、绿地、公园与广场等进行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应包含低影响开发建设内容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项目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新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绿地等应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湿塘、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分散式消纳与集中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相应地下空间不宜过度开发,尽可能消纳径流雨水,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区域雨水控制和内涝防治能力。第七章道路交通第一节第一节 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第六十一条道路工程规划应与其他相关
42、市政管线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功能优先、有机畅通、兼顾景观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26(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二)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应注意衔接平顺;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坡度大于 3%时,应设缓冲段与建设用地外道路连接。(四)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 2%。(五)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应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并为车站主体及附属建筑预留实施空间。(六)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确保交通“有序、安全
43、、畅通、低公害”,实现交通稳静化。各项设施应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并结合城市路网的建设情况等逐步补充完善。同时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分为干线道路、集散道路及支线道路三个大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中类;级快速路、级快速路、级主干路、级主干路、级主干路、次干路、级支路和级支路八个小类,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标应符合表 7-1 的规定:表表 7-1 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标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标 27 项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交通性生活性机动车设计车(公里/小时)60100406030502030道路中双向车道(条)4848242道路红线宽度(米)6040、50、6025、
44、30、4015、20、24、25注:新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应按表 7-1 中相对高限控制。第六十三条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建筑物的出入口。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应以服务功能为主。第六十四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公共空间,应
45、加快形成中心城区“窄路密网”格局。推广街区制,优化交通路网布局。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 28 度达到 8 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 15%。城市建设用地内部的城市干线道路的间距不宜超过 1.5 公里,我市干线道路网密度宜为 1.41.9 公里/平方公里。城市不同功能地区的集散道路与支线道路密度,应结合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综合确定,满足开放便捷、各具特色的街区建设要求,街区尺度宜符合表 7-2 的规定。城市不同功能地区的建筑退线应与街区尺度相协调。表表 7-2 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尺度推荐值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尺度推荐值城市功能区街区尺度(米)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长宽居住功能区3003008商业
46、区与就业集中的中心区100-200100-2001020工业区、物流园区6006004注:1.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于服务型园区,街区尺度应小于300 米,路网密度应大于 8 公里/平方公里。2.历史城区街区尺度按照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控制。第六十五条城市道路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城市快速路应采用两幅路或四幅路的横断面形式:当两侧设置辅路时,应采用四幅路;当两侧不设置辅路时,应采用两幅路。城市主干路宜采用三幅路或四幅路的横断面形式;城市次 29 干路宜采用单幅路、双幅路或三幅路的横断面形式;城市支路宜采用单幅路的横断面
47、形式。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对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公交专用车道位置和类型全断面综合考虑,并应优先布置公交专用车道。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应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对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全断面综合考虑。根据我市实际交通状况,划设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和准行区。第六十六条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7-3 规定:表表 7-3 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车型及车道类型设计速度6060大型车或混行车道(米)3.53.5小客车专用车道(米)3.53.25第六十七条各级规划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2
48、 米,商业或公共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人行道规划宽度不应小于 3 米,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应错株种植双排行道树。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30(一)一条非机动车道标准宽度为 1 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 2 条,宽度不应小于2.5 米。(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 3.5 米,双向不宜小于 4.5 米。第六十九条道路建筑净高应符合表 7-4 规定:表表 7-4 道路最小净高道路最小净高道路种类行驶车辆类型最小净高(米)机动车道各种机动车4.5小客车3.5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三轮车2.5人行道行
49、人2.5第七十条城市道路非机动车车道纵坡宜小于 2.5%,机动车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 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 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路段的绿化覆盖率宜符合表 7-5 的规定。城市景观道路可在表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城市道路路段的绿化覆盖率;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覆盖率。表表 7-5 城市道路路段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要求城市道路路段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要求 31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米)5040-5040 以下绿化覆盖率()353025绿地率()302520注:城市快速路主辅路并行的路段,仅按照其辅路宽度适
50、用上表。第二节第二节 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第七十二条本规范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七十三条我省农村公路一般采用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标准。县通乡公路一般采用二级公路;乡际公路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乡通行政村及行政村之间连通公路一般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行政村通自然村、自然村之间不具备条件时可因地制宜确定修建标准。第七十四条农村公路选线,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少拆迁,避免大填大挖,尽量利用老路;应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其圆曲线最小半径、竖曲线最小半径、纵坡应满足规范要求。第七十五条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