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电力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在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北京电力公司全体职工提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北京电力公司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1987年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北京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的智慧、积极性和创造力是企业活力的源泉。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是发扬职工主人翁精神和首创精神的一种良好形式,是开发职工智力资源,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推进企业进步的动力。各级领导
2、和工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积极发动、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这项活动;广大职工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以办好企业为已任,努力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合理化建议内容是:(一)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原材料。(二)改进设计、施工方案,压缩工期,节省投资,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三)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新措施和新办法。(四)改进生产设备、工具、仪器、装置机械,效率明显提高。(五)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改进。(六)科技成果的
3、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七)除上述六条外、凡在企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组织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其内容包括: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水平,提高组织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 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
4、,才能按本办法评奖。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的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可行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效益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五条 凡岗位责任制中确定的正常工作,以及领导安排的或已列入计划的工作任务,且在完成这些工作任务中无创新因素的,均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虽然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但有创新因素,并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视为合理化建议。第六条 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
5、、原料、材料、元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但对进口设备、仪表的调试、启用、掌握与维修以及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建议项目名称、内容论述、并附有改进方案、实施措施、可行性论证等。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评定第八条 职工(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必须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企业的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第九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金额(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1987年制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
6、例实施细则计算办法进行计算),分三个等级进行奖励:一等奖,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奖励5001-6000元;二等奖,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奖励3001-4000元;三等奖,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奖励2001-3000元。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下的,由各基层单位进行分级奖励。第十条 对被采用的、难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企业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考虑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1987年制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计算办法进行评分)决定奖励等级:一等奖,85-95分,奖励
7、5001-6000元;二等奖,70-84分,奖励3001-4000元;三等奖,55-69分,奖励2001-3000元。54分以下的,由各基层单位进行分级奖励。第十一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项目的单位应当在第三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如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增发奖金时,应当剔除已发放的奖金额。第十二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自采用之日起,按12个月为计算单位,可以跨年度。实际使用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经济效益。对于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见效的项目,应估算出节约或创造价
8、值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必须由采纳单位财务部门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签字有效。第三章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登记表上采纳单位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提交者。第十四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资金全部发给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而未获奖者,采纳单位应将奖金转发本人。第十五条 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建议的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获得奖金额的大部分,实施者获得奖金额的小部分,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则实施者可获得奖金额的大部分,建议者获得奖金额的小部分,具体奖金分配的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9、 集体完成项目的参加者以在登记表中填写的名单为准。未列入集体名单,但对项目提出完善意见或重大改进意见的建议者,经采纳单位认可,可视为项目的参加者。第十六条 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合理化建议,属于该单位的正常工作,接受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算项目的参加者。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例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进行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奖时只补发差额部分。第十八条 对于积极、认真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定适当奖励办法。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须由建议者首先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
10、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第二十条 各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责成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应当采纳的结论。一般项目的结论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有关业务部门做出结论后,应将合理化建议原始材料,连同结论的说明送交评委会(小组)审批,并及时给建议提出者明确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一条 采纳单位应对已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的实施积极创造条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实施见效后,应首先由有关业务部门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进行评分。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由采纳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
11、核,最后由评委会(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第二十三条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达10万元以上或评分在55分以上的项目,经各单位评委会(小组)评审后,可推荐到公司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参加公司合理化建议的评奖。第二十四条 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的合理化建议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1、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重复报奖;3、申报项目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格;4、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经济效益计算是否真实;5、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正确。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
12、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第二十五条 公司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北京电力公司工会生产保护部。公司工会生产保护部在收到基层单位推荐的合理化建议后,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准推荐项目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公司评委会审核。公司评委会进行评审后,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六条 公司评委会对所属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者,由授奖单位撤消其荣誉称号,并扣回其所得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电力公司合理化建议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力公司合理化建议申报表合理化建议名称申 报 单 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合理化建议人或集体所在处室或 班 组职 称、职 务提出时间采 纳 单 位实施时间合理化建议名称合理化建议具体内容(有图可另附):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或得分实施单位意见 (签章)财务部门审核意 见(签章)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小组)意见年 月 日(签章)公司评委会审批意见年 月 日(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