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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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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实务.doc

    1、前言城市基础设施是为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和配套服务的各 类设施。具体而言,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交通,如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汽(电)车、出租汽车、航空、铁路、长 途公路运输等;二是环境保护,如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收集和处理、防火、防 洪、园林、绿化等。此外,还有能源、供排水、邮电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以下一些特性: 一是使用的公用性。与一般的私人物品不同,所有在其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和从事生产、运营及其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使用。 二是服务的非盈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具有社会化服务的性质,一般都是由政府规划建设的,政府的着眼点是提高城市的整体运行效

    2、率,注重于社会效益和环 境效益,经济效益仅仅是参考因素。三是投资回收的间接性。地方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除了少数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可收回投资和获取合理利润外,大多数项目 的建设资金是不可能直接从项目运行收益中收回的,只能依靠政府税费来提供补 贴。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是一个崭新而充满挑战的领域,但市面上的书籍对 此甚少涉猎,而且大多数以理论为主,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不大。由于作者拥 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因此本书以案例分析为主,不涉及艰深的学究式理论, 对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实业投资者有一定的借鉴 作用。所用案例皆来源于真实的投资项目,但对项目名

    3、称、地名、人名及具体数 据作了修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全书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城 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开发的流程,以让读者对其基本概念有初步了解。第二部分 是探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务融资管理,重点对 G 市环城交通项目利用世界银 行贷款及 S 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项目融资的经验进行研究,分析其成功经验及不足 之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操作程序,并结合H省P 电厂项目法人招标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对项目法人招标的优缺点进行综合评 价,并提出其发展策略。第四部分着重介绍企业并购的关键要素,并分析亚能电 力控股有限公司在收购美国 Saith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过程中,

    4、如何对企业价53值进行评估。第五部分主要汇集了重要投资法规,供读者在实际工作中参阅。目录前言1第一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6第 1 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程序71.1 项目投资开发71.1.1 项目建议书阶段71.1.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81.2 项目法人组建91.3 项目建设121.3.1 建设模式121.3.2 招标投标151.4 项目资金筹措181.4.1 股东担保贷款191.4.2 股东委托贷款191.4.3 项目融资201.4.4 企业债券231.5 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项目合同231.5.1 工程建设合同241.5.2 购售电合同261.5.3 并网调度合同27

    5、1.5.4 运行维护合同281.5.5 燃料供应合同28附录 1:某中外合资建设电力项目的股东协议书30第二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务融资34第 1 章 国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务融资35第 2 章 环城交通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经验研究392.1 项目实施背景及概况392.2 世行贷款的法律文件及资金管理制度402.3 项目防范外汇风险的具体措施及存在问题42附录 1:世界银行简介48第 3 章 S 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利用项目融资方式的经验研究513.1 项目背景及一般情况513.2 项目融资方式的基本框架523.3 项目融资结构与选择贷款银行533.4 对项目融资方式的评价563.5 项目

    6、融资的发展策略58第 4 章 发行市政债券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60的可行性及运作构想604.1 国外市政债券运作概况604.2 发行市政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14.3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具体操作65第三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招标71第 1 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与 BOT 方式的比较721.1 BOT 的基本概念721.2 BOT 项目的基本框架731.3 BOT 项目在中国的实践741.3.1 广东沙角 B 电厂741.3.2 广西来宾电厂 B 厂751.3.3 四川成都市自来水六厂 B 厂761.3.4 北京开发区污水处理厂761.4 项目法人招标与 BOT 方式的区别7

    7、7第 2 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合同框架802.1 主要项目合同802.1.1 咨询合同802.1.2 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802.1.3 供应合同812.1.4 运营和维护合同812.1.5 保险合同812.2 特许权项目协议81第 3 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具体实施873.1 项目法人招标的基本程序873.1.1 资格预审阶段873.1.2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903.1.3 投标人准备标书阶段903.1.4 开标与评标阶段913.1.5 协议确认谈判阶段923.1.6 审批及完成融资阶段933.2 项目法人招标的案例分析943.2.1 项目概况943.2.2 投标人简介953.

    8、2.3 评标结果分析95附录 1: H 省 P 电厂 BOT 项目法人招标文件101附录 2: 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105SHARE TRANSFER AGREEMENT123附录 3: H 省计委与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即特许权项目协议)138附录 4: C 银行为 H 省 P 电厂出具的履约保函146附录 5: H 省 P 电厂上网电价构成及调整公式149附录 6:H 省 P 电厂投资价值分析报告152附录 7:H 省 P 电厂的设计、采购、施工承包服务交钥匙合同(EPC 合同)163第 4 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发展策略2374.1 对项目法人招标的初步认识

    9、2374.2 项目法人招标的发展策略238第四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的兼并与收购240第 1 章 外商在华投资状况分析与外资并购前景预测2411.1 外商在华投资历史回顾241第 2 章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并购的关键要素2452.1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动向2452.2 选择合作伙伴的基本步骤2462.3 尽职调查可以揭示许多问题2482.4 交易的“中止因素”和“破坏因素”2522.5 八个关键成功要素253第 3 章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并购的定价法则256附录 1:亚能电力并购 SAITH(中国)控股公司的分析报告260附录 2:H 省 P 电厂项目尽职调查之法律意见书281第五部分 重要投资法规

    10、及文献汇编298附录 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99附录 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302附录 3: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307附录 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311附录 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14附录 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329附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50参考文献367第一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第 1 章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开发到建成投产往往 历时数年,耗资巨大。政府、项目发起人(通常为投资者)、银行、建设承包商、 运行承包商、原材

    11、料料供应商以及工程咨询顾问、财务顾问等项目建设的参与方 在项目中紧密合作、共担风险、分享利益,促使投资项目最终得以顺利完成。随 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律师作为项目的法律顾问也 开始进入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投产的全过程中,并扮演着越来越 重要的角色。长期的实践证明,律师的参与对合法有序地顺利推进项目开发,降 低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章以电力项目为例,阐述城市基础设施 项目投资开发的具体运作流程,其他类型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环保) 与此大同小异,可以参考其运作规范进行完善。1.1项目投资开发1.1.1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方

    12、面的内容: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及依据;产品 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设备 或技术引进的国别及厂商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项 目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 评价;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结论及附件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一般需同时附送金融机构贷款意向 书(如需要申请贷款),以及由各投资方所签署的合资或合作意向书。合资或合 作意向书是指投资各方就共同投资、开发某一项目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文件。通 常情况下,意向书仅表明投资各方对投资的意向,并不对投资行为作出具体的规 定,为此,投资各方可

    13、能在意向书中规定该意向书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但作为投资各方就项目投资开发及各个环节开展工作的依据,项目发起人以及各 级地方政府往往十分重视意向书的签署。1.1.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或 等级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项目概况;项 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 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节能、节水;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机构设置、 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招标投标;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 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结论及建议等。同时,应附上环保部门

    14、对项目环评大纲的批 复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复印件。此外,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融资 的项目还应附上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本阶段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只需经相关方草签即可,一般只有在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正式签署和生效。除上述文 件外,根据国家计委 2001 年第 9 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 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规定,建设项目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 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 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拟采用的招标组 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采用的招

    15、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已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在报 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1.2项目法人组建我国对基本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就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言,项目 法人责任制是指投资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 公司依法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 的保值增值,并享有相应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制度。根据目前的规定,新建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应及时组建项目法 人筹备组织,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织由项目的投资方 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6、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 建方案。在项目法人的组建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法律事务,包括策划并确定项目公 司的组建方案;起草股东协议(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称为合资或合作合同)和公司 章程,处理在相关合作谈判中产生的法律文件以及受托办理公司登记等法定手 续。一般来说,项目公司的组建方案具备以下要素:投资各方;项目法人的组织 形式(目前内资项目法人只允许以两种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即项目公司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还是以原已存在的企 业法人承担项目法人的职能;投资各方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以及项目法人的性 质。在确定项目公司的组建方案时下列问题需要予以注意: (一) 股东协议和

    17、章程内资项目为保证项目公司设立及项目前期开发工作得以顺利和按计划进行, 并明确各投资方在此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投资方通常都会签署一份股 东协议。股东协议主要规定项目的投资额,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各投资方的 出资和融资义务、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项目前期开发建设的模式等,因其侧重 点的不同,在实践中股东协议也多被称“出资协议”。股东协议不仅是一种出资 协议,也可以是投资方以后签署项目公司章程的约束性文件。股东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是项目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其生效时间为项目公 司成立之日,即公司在工商部门设立登记之日。公司章程中必须具备一些法定条 款,这些条款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

    18、;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 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 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在起草上述条款时,必须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上 述内容的强制性要求,以便公司章程得以顺利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法人亦可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当外资(包括港、澳)投资超过 25%时, 则需考虑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目前法律的有关规 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即必然为企业法人;而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

    19、则既可以为企业法人亦可以为非企业法人形式存在,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 项目的项目公司,其仍必须为企业法人。由国内投资者投资城建项目的项目法人 与外商投资城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公司的设立与经营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1) 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组建项目公司时,中外投资方必须签署合资或合作合同,且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即需提交投资方的合资或合作意向书;并且, 在外商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投资方需经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 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成立项目公司。 内资项目公司的设立无上述程序要求。(2) 章程和协议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

    20、根据投资各方所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制 定,如有不一致时以经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的合资/合作合同为准(包括其后的变 更)。而内资项目公司的设立及运营均以工商局核准的公司章程为依据。(3)注册资本出资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到位。外商投资项 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时间内分期或一次性到位(具体时 间将视注册资本的多少依法确定)。以电力项目为例,由于在项目公司的注册资 本按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20%设定,通常数额巨大,而项目公司在成立之初并不需 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因此为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因注册资本金大量沉淀而增加 投资方的资金成本,内资项目公司通常采用逐步追加

    21、、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换发 营业执照的办法来解决。(4)公司机构内资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其组织机构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和总经理等,其中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而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系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无需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5)回收投资当项目法人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财税部门批准, 允许外方在继续承担股东责任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即在项 目公司终止前回收投资,而对于内资项目公司,一旦项目公司成立,任何一方均 无权撤回出资,除非项目公司解散。(6)税收政策 与内资项目公司相比,

    22、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目前尚享有一定范围内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1.3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的关键工作在于:(1)选择确定建设管理模式,起草相关的法 律文件;(2)工程招标及评标工作。1.3.1 建设模式以电力项目为例,目前开发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业主自行管理模式、总 承包模式和工程管理承包模式。随着我国加入 WTO,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和 惯例正逐步被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广泛采用。(1) 业主管理模式 业主管理模式也是传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投资方组建的项目公司(业主)自行选择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 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

    23、行管理。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的管理来最终达到项目管理的目 的。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多元化,特别是大量社会资本涌向电力项目投资的 背景下,为了弥补业主在专业人员及建设管理经验上的不足,目前一些电力项目 中采用了委托建设管理的模式,即由业主委托一家专业的建设管理单位代表业主 对业主所签署的一系列项目合同进行管理并监督此类合同的执行,类似于国外的 业主工程师,同时负责业主委托的其他一些本应由业主执行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 工作。委托建设管理模式减轻了业主的负担,可以帮助业主较好地实现项目的建 设目标,但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委托建设管理模式只是业主管理模式的一种变化, 并不能改变业主对项目

    24、建设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的事实。在业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个合同分别签订,所有合同均由业主(或其受托 人)负责管理,就产生了各个合同之间接口的问题。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而言,由 于各个合同主体均对业主负责,就会产生一定的合同接口风险。因此,在业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个项目合同主体相互紧密配合才能保证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 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使各个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之间能够做 到相互衔接,紧密配合。但是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每天还是会产生不同的无法预 知的问题,通过合同完全划分各个合同主体的责任或风险界线并不现实,大量不 同的合同及合同主体的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责任相互交叉或落空,由此产生的 风

    25、险及责任则只能由业主承担。总的来说,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必将承担一 些无法转嫁或难以转嫁的项目建设风险。(2) 交钥匙承包模式(EPC 方式)为减少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所承担的风险,国际上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兴起 的过程中产生了交钥匙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美国在 20 世纪 60-70 年 代由于独立发电厂(Independent Power Project,简称 IPP)出现而首先采用了 这一模式。交钥匙承包模式是指业主将包括项目设计(包括概念设计)、设备采购、 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试生产直至整个项目建成投产的全 过程均交由独立的建设承包商负责的一种模式,承包商将在“

    26、固定工期、固定价 格及保证性能质量”的基础上完成电力项目的建设工作。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为此 签订的合同一般称为交钥匙承包合同,也称“一揽子项目合同”,或“总承包合 同”。交钥匙承包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由于交钥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兼具业主管理模式下项目公司的一部分 职能及施工单位的职能,并对业主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因此,它必须对整个建 设过程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一般地,交钥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对项目所涉行 业的技术有较充分的掌握和理解,并具有很强的项目施工管理能力。而业主将通 过合同管理对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 交钥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义,即为在项目完工并可投入运行时方才移 交给业主,承包商

    27、提供的服务应包括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完工投产止的全过程服 务。在此情况下,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参与应当仅限于合同管理及对施工质量的监 督管理。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过程享有较充分的自主权,业主除按合同规定外不得进行任何干预。 交钥匙承包模式是一项固定工期的建设模式,承包商对项目的整体交付 时间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或推迟工期。 因此,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投产基本上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评估,从而使整个项目的 商业计划更有保证。 交钥匙承包同时也是一种固定价格的建设模式,除非发生合同规定的情 况,合同价格在整个合同期内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出现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变 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原

    28、因外,否则合同价格不得予以调整。因此,业主对工程 造价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了解,使工程投资控制能得到有效保证。 在交钥匙承包模式下,业主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征地、政策处理、生产 准备、筹措资金并按合同进行支付,由于承包商独立承担了全过程的建设任务, 从而使业主有更多的精力与时间解决应由其负责的工作,如果由于此类问题导致 工期延长或价格超支应由业主自行负责。(3)工程管理承包模式工程管理承包模式是区别于上述两种方式的一种新的工程建设模式。在该模 式下,业主通常将合同全部承包给“工程管理承包商”,再由工程管理承包商将 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各个分包商。在该模式下,工程管理承包商承担的是一种工 程管理责任,不

    29、再承担具体的施工责任。为了增强管理承包商的效率管理,在项 目公司与管理承包商之间通常有一份风险分担协议。管理承包合同通常采用成本 加酬金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工程管理承包模式使咨询工程公司有可能参与项目承包,发挥其工程建设管 理的优势。但是,我国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项目还不是非常普遍,这既有习惯问 题,也有法律环境的问题。1.3.2 招标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过 程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服务等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随着招投标活动法制化的迅速推进,招投标活动中律师的作用也逐渐得到招 投标

    30、活动参与各方的重视。加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对于规范基本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 序有着重要意义。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对律师参与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 业务十分重视,曾以司办通字1998第 6 号文指出: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 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是指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投 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 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等活动。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效益和安全,项目法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31、作者本人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的经 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招标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招标内容根据国家计委 2001 年第 9 号令的规定,除了经项目

    32、批准机关同意在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前进行招标的以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 包括以下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 方式(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已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招标情况予以说明。(3)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均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 招标而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33、府 批准。(4)评标标准和方法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在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并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 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 竞争。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招标人无根据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避免暗箱 操作。这就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标书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确定必要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否则将给以后的评标工作带来困难并可能无法选择 到最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5)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投标

    34、保证金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为 了避免挫伤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或者给投标人带来过多的额外负担,招标人在确 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时不宜过高。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署相关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而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随意要求延 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抵为履约保证金。(6)问题澄清我国法律允许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也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文件 进行澄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日 15 天以前通知投标 人;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 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

    35、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否则招 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类似“希望”或“建议”等词 语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说明其性质,即是否为对招标文件的偏差, 而不宜置之不理,以便公正地做好评标工作,避免给以后的合同签署及履行带来 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即已说明对于投标人以类似“希望” 或“建议”等词语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将不视其为投标人提出的偏差并不在合同 中予以考虑时,招标人可不予理会。(7)投标人资格现行招投标法律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状 况,同时,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

    36、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 查。但是招标人在设置资格条件时不得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8)国际惯例与我国的招投标法律 国际上对于招投标的运作已有一些比较成熟的作法,比如联合国示范法、世行指南、亚行导则、欧盟指令等都对招投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招投 标法律也在很多方面借鉴了上述规定。有必要强调的是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问 题,目前的招标文件很多是根据上述一些国际惯例而制作的,其规定虽然大部分 与我国招投标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有冲突。而根据我国的招投标法

    37、律,国内的招标项目必须遵守现行的国内招投标法律,只有使用国际组织、外国 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才可以适用不同于国内招投标法律的其他有关招投标 条件或程序的规定。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并不能以遵守国际惯例为由来 规避国内招投标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为了遵守法律的规定,在编制一般项目 的招标文件时必须依据国内招投标法律的规定进行,只有在国内法没有规定的情 况下才可以根据国内法的立法精神及原则借鉴国际惯例中的有益经验。1.4 项目资金筹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仅是技术密集型项目,也是资金密集型项目,投资方自 身的资金实力通常不足以满足项目总的资金需求。从现代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角 度而言,即使投资方

    38、拥有足够的资金,也不会将过多的资金投入到一个项目当中 去。通常,投资方提供项目资金总需求的一定比例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注 册资本与项目总投资之间的差额通过对外融资解决。目前,国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中除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主要通过股东 担保贷款或委托贷款的方式解决。在此方式下,投资方在项目经营过程中所承担 的风险与其采用全额出资下相差无几。采用这种方式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银行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未能形成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导致无法 通过国际上通用的项目融资方式向项目提供资金。其次,投资方的投资渠道不畅, 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局面还未能得到突破,如投资方自有资金

    39、 富裕,与其存银行不如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企业收 益。第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或项目债券方式在 法律上有一定的障碍,如项目融资下的资产抵押需要对现行担保法体系进行修 改、现行法律存在对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限制等。1.4.1 股东担保贷款股东担保贷款就是指由股东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对项目公司向银行的借 款提供担保。在这种贷款模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贷款银行的实力状况,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而 且资金能否按时到位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工期,若银行不能按计划提供 资金则很可能会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包括预期的利润损失

    40、、违约赔偿等), 因此在选择贷款银行时必须慎重考虑其履约能力,如果条件允许的话,采用银团 贷款应不失为一种较为安全可行的办法。(2) 保证责任,在股东担保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有时会提出由股东各方对贷 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项目公司不能按期归偿还债务时,银行可以向 任何一家股东或多家股东提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的请求,然后由已承担清偿责任 的股东向项目公司或根据各股东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其他股东追偿。这种保证 模式增加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但却加大了股东,尤其是实力较强的股东的风险。(3) 提款计划,借款合同中的资金提取计划应与项目建设进度对资金的需求 计划一致,以便最大限度地节省财务费用,并尽

    41、可能要求贷款银行同意能根据具 体情况灵活地修改提款计划。1.4.2 股东委托贷款股东委托贷款是指由股东方委托银行或信托投资机构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需要指出的是委托贷款虽然使用的是股东方(委托人)的资金,但却是以银行或 信托投资机构的名义贷出的,即在委托贷款中贷款人是银行或信托投资机构,而不是股东。股东委托贷款通常不需要保证人,除非委贷双方另有约定,贷款人亦 不对借款人迟延还款或无力还款向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1.4.3 项目融资除了上述两种传统的融资模式以外,近来,国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也在尝 试其他的融资模式,项目融资就是其中的一种。(1) 项目融资的概念 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

    42、或权益作抵押取得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无任何追索权,只能依 靠项目本身的资产和现金流量来保证贷款偿还的融资方式,即使项目实际运作失 败,债权人也只能要求以项目本身的财产或盈余偿还所欠债务,而对项目以外的 资产无追索权。具体的运作流程将在本书第二部分第 3 章中详细论述。纯粹的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无法作到的,由于项目资产的变现能力受到限制(特别是道路、桥梁、电站等项目的资产,往往很难变现),以及项目本身的赢 利状况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等原因,仅仅依靠项目自身的资产和未来现 金来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即项目 发起

    43、人需承担有限债务责任和义务的项目融资,这种有限性表现在时间上的有限 性、金额上的有限性和对象上的有效性。当项目不能完成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 的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向这些担保人进行追索。各个担 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其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 的义务为限。(2) 项目融资的担保结构 在项目融资中,项目本身的盈利前景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安排加以体现的,除通过建设承包合同以保证获得一个性能合格,并且工期固定的项目以外,贷款人最为关注的是针对贷款的担保结构。通常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融资中所涉 及的担保主要有:A、项目资产抵押在项目融资下,贷款人会要求将项目所有

    44、资产(包括今后不断形成的资产) 全部抵押给贷款人。此处的抵押与一般正常的抵押相同,但由于项目资产是不断 形成的,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浮动设押作出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项目资 产抵押将需要采用一些变通方法来实现。B、合同权益质押合同权益质押是由业主将其在各项目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质押给贷款银行。 主要包括总承包合同权益质押、购电合同权益质押、保险合同权益质押、运行维 护合同权益质押、燃料供应合同权益质押、设备供应合同权益质押等。在总承包 合同权益质押情况下,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 控,这种监控主要是通过由贷款人审查批准建设承包合同来实现的。在项目融资 条件下的建设承包合

    45、同一般要求具有下列条款:在承包商原因导致性能不能达到 最低标准要求时,承包商应承诺全盘购买该项目;如果业主怠于履行其在建设承 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时,贷款人应有权直接介入该合同,接管业主在该合同项 下的权利义务。以电力项目为例,在购电合同权益质押情况下,由于购电合同是电力项目收 益的保证,如果没有购电合同电力项目就无法产生收益,从而会危及项目贷款的 偿还,因此在项目融资条件下的购电合同应明确以下条款:上网电力电量得到保 证;上网电价如果不能弥补成本支出时的处理方法;如果由于购电方原因导致购 电合同终止时,购电方应以按合同规定公式计算的价格购买整个项目;如果售电 方怠于履行购电合同,则贷款人有权

    46、直接介入该合同,并接管售电方在该合同项 下的权利义务。C、超支承诺在项目融资中,贷款人为防止因工程项目超支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一般 要求项目的发起人或其提供的其他第三方作出承诺,当项目超过投资估算时,超 出部分将采用增加出资或由其他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予以补足。D、账户监管为了控制项目业主合理开支,保证拥有足够的资金以还贷款人的贷款,贷款 人一般要求对账户加以监管。账户监管也可称之为账户质押,是指项目业主仅在 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账户,该账户项下资金的流出是按照贷款人同意的方 式进行的。同时,在项目运营期内,在该账户内应至少保留足够的偿债准备金, 至少保证偿还一期贷款的还款金额。E、股权

    47、质押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各投资方将其在项目业主中的股权全部质押给贷款人。股 权质押的是投资方在贷款偿还之前不得将其股权予以转让。股权质押后,对于利 润分配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经贷款人同意方可进行利润分配;另一种是利润 分配不受影响,但各股东分配所得的利润应存入受贷款人监管的账户中,其使用、 处分应受贷款人监管。除上述担保之外,在项目融资下,贷款人一般均要求项目所在地或项目主管 政府部门出具一份政府支持函,以表明政府对项目建设及成功运营所需的外部环 境提供支持。理论上讲,政府支持函不具有政府担保的效力,但由于该支持函实 际上是一种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因而对贷款人而言,其效力甚至比担保手 段更为可靠。项目融资在操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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