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财产保险基础o 掌握:基本概念、特征、功能、作用o 了解:国际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财产保险发展趋势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产生及其作用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一)财产:金钱、财物、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n 分类:o 按所有权:国有、集体、私有o 按存在形式:有形、无形o 按民事权利义务:积极、消极(二)保险o 从法律角度看:是契约或合同o 从经济角度看:是经济补偿的手段o 从社会角度看:可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从总体看,财产保险以补偿财产损失,发展经济为目的,是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由保险人组织经营的,对所保财产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 从具体行为看,财产保险是财产受威胁的一方交付保
2、险费于另一方,另一方同意在发生危险后按约定条件予以补偿的一种契约行为。简单地说,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保险标的、基本功能)(非重)1、保险标的n 财产: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n 利益:由于财产价值和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对于当事人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影响。n 损害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非重)2、分类:n 按保障范围:广义、狭义o 广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o 狭义:财产损失保险(具体的财产物资)n 按财产存在形式:有形、无形n 按民
3、事权利义务:积极、消极三、财产保险的特征(与人身保险比较n 保险标的具有可估性n 保险金额依据对标的估价而确定n 保险金额遵从补偿原则n 保险期限短四、财产保险的功能n 保障整个社会生活安定n 分散风险n 合理负担五、财产保险的作用o (一)微观o 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o 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o 能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o 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o 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o (二)宏观n 促进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n 保障社会稳定n 有利于科技进步n 保障社会财富的安全n 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平衡国际收支n 有利于商品流通的顺畅n 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第二节
4、财产保险的组成及分类(非重)一、财产保险的组成 财产保险 A 海上保险 B 非海上保险 远洋运输 内陆运输 火灾 综合损失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1.火灾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 A 有形 财产 2.运输工具保险 (汽车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 财 财产 损失 3.货物运输保险产 保险 保险 4.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 B 无形 1.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保险) 财产 1.保证保险 保险 2. 信用保证保险 2. 信用保险o 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
5、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o 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o 地中海沿岸的共同海损 海上保险o 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 火灾保险o 蒸汽时代 英国锅炉保险 工程保险o 汽车的产生 机动车辆保险第二章 财产保险合同o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定义、特点、主体、客体、主要内容o 熟悉: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o 了解:财产保险的形式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o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n 合同:也称契约,指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n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
6、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n 财产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有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o 与一般经济合同相同的特征n 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 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n 财产保险合同必须合法o 保险合同特征:n 要式合同n 双务合同n 最大诚信合同n 条件性合同n 附和性合同n 射幸性合同(三)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独有)o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
7、性合同o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o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n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n (一)订立保险合同需遵循的原则(保险法第十一条有相关规定p.38)o 公平互利原则o 协商一致原则o 自愿订立原则(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o 1、要约(提出保险申请)n 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o 必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o 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o 在其有效期内要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o 2、承诺(接受提议)n 经要约受领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o (一)成立n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
8、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即告成立。保险法有十三条相关规定p.39o (二)生效n 以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n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合同,需满足合同所附生效条件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o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n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n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o 大多是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引起,实质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o 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会引起保
9、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o 保单的转让程序n 允许保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自动背书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需挣得保险人同意。例货物运输保险n 保单的转让须事先挣得保险人的同意方才有效。o 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n 指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变更.n 主要有:o 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变更o 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引起费率的调整。o 保险期限的变更等o 保险人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变更3、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o 主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无
10、效与失效o (1)保险合同的无效n 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项,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n 按照无效的范围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o (2)保险合同的失效和中止(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o 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复存在。o 终止的原因:n 自然终止n 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n 因违约而终止因标的转让而终止n 标的因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灭失而终止n 因当事人解约而终止o 约定解除o 法定解除o 任意解除对于任意解除应注意:o 为了保护投保方、被保险人的利益,除非发生如下情况,否则不允许保险人提出解约:n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11、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调整的。(故意,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费;过失,不承担责任,可退保费)n 对欺诈、骗赔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不承担责任,不退保费)n 对于未按约定履行对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n 标的发生部分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在赔偿日后30天终止合同,但应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并将保费按日计退。注意:o 货运险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约,也不能退费。o 原因:标的处于流动状态,解除合同易引起纠纷;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减少逆选择。o 案例: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P.45四、财产保
12、险合同的争议处理o (一)、财产保险合同争议及产生的原因n 财产保险合同争议: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理解不一致,意见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与摩擦。n 产生的主要原因:o 合同期限内有关因素难免会发生较大变化;o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知识的局限不能准确理解条款;o 双方对危险事故的性质及损失程度的认定存在分歧;o 中介人活动的不规范性;o 财产保险合同是不等价的有偿合同,双方都想为自己谋得最大利益。(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o 1、文义解释原则o 2、意图解释原则o 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o 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o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
13、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o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o 不得滥用此原则。o 4、批注优于正文原则(三)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o 协商: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常用方法o 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后两者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要求仲裁和诉讼;o 仲裁:第三方裁决,裁决后双方有义务执行。一裁终局,与法院裁决效力等同。仲裁必须遵循自愿原则。o 诉讼:我国法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国外一般
14、按理性预期学说进行审判。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要素o 要素:n 主体:权利义务的执行者n 客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n 内容:主体对于客体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o 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o 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n 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称缔约人)。n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 保险人o 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o 条件:(1)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2)必须在规
15、定的范围内经营。2、投保人o 定义: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o 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具有交纳保费的能力。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 被保险人o 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o 条件o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2、 受益人定义: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实际上,财产保险也应当有受益人的
16、规定,除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外,也可指定其他人,如债权人、具有业务关系的人。 条件(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2)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o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1)当投保人为自己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合同生效前他是投保人,合同生效后是被保险人;(2)当投保人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他人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3)两者对保险标的都有保险利
17、益。o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o 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的定义o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o 因所有权、使用权、据有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o 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n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
18、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n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o 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o 因预期利益具有的保险利益。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o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o 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o 控制补偿金额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o 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n 基本条款n 扩展责任条款n 限制责任条款n 保证条款n 特别说明条款2、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o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o 2、保险标的;o 3、保险金额;o 4、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o 5、保险价值;o 6、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o 7、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o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o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o 10、订立合同的日期。o 合同样本o 案例: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P.61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