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潞京会分会、分支机构设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潞京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适应发展的需要,依据地域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本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包括分会、足球篮球队、车友会等。各分支机构在本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条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设立在本会秘书处办公区内,在特殊情况下,经本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异地。第四条本会可凭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但未经本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2、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时,须首先确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由本会确定)。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保的有关规定健全职工的社会保险。凡没有建立人事劳资挂靠单位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向社会招聘人员,所有相关资料和运营由本会秘书处管理。第六条各分支机构依据本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第二章任 务第七条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根据潞京会确定的工作范围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有关活动
3、。第八条联络和发展潞京会会员,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各地与长治市的全方位对接;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促进潞京会的凝聚力。第九条开展与本会相关的公益活动。第十条接受政府和本会的委托,以潞京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第十一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三章组织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系本会的会员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第十三条本会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分支机构主任向本会会长全权负责。第十四条本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选举产生,报本会秘书
4、处备案。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主任提名,报经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议确定后聘任。分支机构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五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担任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职务,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职务领导干部不能兼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权力(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本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五)受本会的委托,代表本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第十七条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支持本会
5、的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第五章经费第十八条经费来源(一)有偿服务收入;(二)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三)本会拨付的经费;(四)其他收入。第十九条实行财务单独立账核算的分支机构,每年应向本会交纳管理费,具体数额由本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本会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交纳的管理费和专业会员交纳的会费情况,按照一定比率向分支机构拨付活动经费,具体事宜由本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须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与本会秘书处确定的合作项目,其责、权、利分配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办理。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财务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本会秘书处的审查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联系和指导。第二十三条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本会秘书处收回印章及有关资料存档。第二十四条该办法经本会执委会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