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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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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oc

    1、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多人在线网络游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喜爱。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的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已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如何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是众说风云。笔者拟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相关立法实践出发,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价值的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探讨,希望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研究及相关立法、司法起到参考作用。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定位价值确定民法保护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一李宏晨诉北极冰案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

    2、的诉讼不断,但是我国法律甚至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不论学术界还是相关立法都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的空白。年l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据悉,法律界人士联合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在全国还是首例。2007年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中,关于网络消费的投诉就榜上有名。从以上可以看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已成为当前学术界和立法部门尚待解决的问题。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及相关立法实践(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至今学术界没有

    3、一个明确同意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指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的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关于这样一种界定,更多的是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来说的。本文认为这种界定值得商榷,关于财产,目前学术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的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学者们一般都认为财产以具有经济价值为基础 以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中的财产是否都有财产属性呢?我看未必。例如:

    4、网民免费申请的QQ号码、QQ空间等在从未使用前不具有经济价值,即使在使用了以后也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因此,本文认为,在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时,应当看该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并区分具体情况而定。(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本文认为,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再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换算关系。例如: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前传的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花元人民币兑换游戏中的3O”黄金”,而这30”黄金”又可以兑换

    5、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又直接与网络游戏中的其他虚拟财产直接挂钩。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规定而已。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形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中。第二,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或在线方式在玩家之间进行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例如:在完美世界前传这款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中可以自己设定”柜台”买入或卖出虚

    6、拟财产;玩家也可以把自己的虚拟财产放在游戏服务商设定在游戏内的一个”拍卖场所”,然后自己设定价格卖出自己的虚拟财产。第三,有经济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四,依附性。虚拟财产只有与特定的网络游戏或其他网络资源联系在一起,才有存在的价值。(三)国内外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规定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仍然是一片空白。由于理论上和立法部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和价值如何确定仍然存

    7、在争论,因此,2007年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仍然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规定。可以说,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还是空白。在国外与海外,立法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均是直接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中的”以保护。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价值确定(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定位的争论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虚拟财产为物权。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

    8、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本文认为,将虚拟财产权认定为物权,在现实中可能解决很多问题,但是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我们知道,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仅依自己的意思管理标的物,并取得权利的内容,不特定的他人只负有不特定的侵害或妨害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对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使,还需服务商的积极配合,并且要求的对象也只有服务商,在这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不符合物权的特征。(2)将虚拟财产认为是知识产权,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

    9、力性的劳动收入。对此,本文认为,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知识产权,明显是不合理的。一方面,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玩家取得之前就已经存在,由游戏的开发商设定产生,因此已有归属;另一方面,虚拟财产权利也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其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专有性,在一个网络游戏中有许多相同的虚拟物品,一个玩家排他的专有某一类虚拟物品的权利;其二,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里的时间性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是有法定有效期的,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虽说也具有时间性,但是时间的长短往往有游戏的运营商及玩家的意愿来决定。(3)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为债权,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认为这种关系仅是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本

    10、文认为,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如果将虚拟财产权认为仅是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利于保护玩家的利益。因为在网络游戏中,还可能产生玩家与玩家、玩家与其他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而不仅仅是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归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三种财产权利。但是,虚拟财产满足了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的界定,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应当予以保护的财产。一般来说,财产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给玩家带来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第二,具有流通性。玩家可以通过各种交易途径获得虚拟财产,此点前面已有论述。第三,能为人

    11、所控制。虚拟财产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即电脑和网络设置为人们所控制,可以加密的方式被个人控制排除他人侵占。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一种。(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对于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该如何去确定?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确定:(1)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确定的价格及玩家对其价格的认定。目前,网络存在着虚拟财产交易平台,游戏运营商一般都在交易平台提供的论坛上发表贴子将其设定的虚拟财产标注价格或者在游戏中设定虚拟财产交易价格;而玩家在游戏中往往是按照运营商提供的价格购买自己需要的虚拟财产,而当玩家卖出虚拟财产时,价格往往会低于起初的价格,至于原因主要是随玩家的喜好而定;这样在交易时就产生了另外一

    12、种不同于运营商设定的价格。还有就是有些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价格标准。比如:腾讯公司就明确表示该公司经营的QQ币价格为一元人民币等价于一元QQ币。(2)另外一个参考标准就是虚拟角色的等级。每一个虚拟角色都有一个等级,而等级的取得是和金钱、精力、时间成正比的。以完美世界前传为例,一个7O级的虚拟角色需要一个玩家在一个月内不停的打怪和完成游戏中的任务,而且并不是每个玩家都能在同等的条件下获得同等的等级。虚拟游戏装备的获得都可能对获得角色等级产生影响,我们有必要以玩家在游戏中的等级作为一种虚拟财产计算价格的标准。(3)当虚拟财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时,以已经转化为现实的财产为准。也就是说当虚拟财产被盗后,

    13、盗窃者销售该虚拟财产的所得可以作为确定价值的标准。当然,还要提到的是,当虚拟财产未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则不认为虚拟财产为保护的范围。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及立法前瞻(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从理论上讲,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民法的功能就在于确定权利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其目的在于保护主体合理的正当利益,对合法的利益应当予以权利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主体花了大量金钱、时间和精力所取得的,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主体的利益,当然应当视为权利,法律应当承认这种财产利益,并保护这种财产利益;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普及,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一些现象,应该尽快由立法机关制订相应

    14、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为维护网络秩序,网络游戏的经营者也应当自觉规范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二)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前瞻第一,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特性,而相关立法无法起到保护作用,笔者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扩大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其中。第二,鉴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确定这一难题,本文认为应当建立一套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或者组成行业协会,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评估。第三,鉴于网络关系的复杂性和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络关系进行调整;在这部法律中,具体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5、、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网络虚拟财产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相关的概念和制度。第四,鉴于网络游戏中举证困难的情况,司法中应明确界定举证责任的问题。本文认为,网络公司与网吧共同控制着网络中的一些重要的信息,而网民或游戏玩家不能实际控制这些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使网民或游戏玩家在网络公司、网吧面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应当侧重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可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源于生活,法律高于生活,法律更应关注生活。网络已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已实然存在,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相对滞后,广大玩家要求出台相关保护其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已经具有相当的现实性和目的性,建议国家有关机关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行纳入正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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