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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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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汇编.doc

    1、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汇编稽核监督类第七部分稽核监督类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工作,强化稽核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有效性,提升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水平,确保各项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稽核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要求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新、管理”八字方针,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管理、指

    2、导、协调、服务”职能,以维护改革发展与稳定大局为目标,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为重点,以内控制度健全性与执行效果的检查评价为手段,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构建适合辖属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与发展需要的稽核监督管理体系;整章建制,科学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稽核监督规章制度;分类指导,质量管理,合理配置稽核监督资源;健全队伍,强化执行,确保稽核监督体系效能的有效发挥,努力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依法合规经营和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稽核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是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其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

    3、总体要求是:健全稽核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稽核制度,规范稽核流程,创新稽核办法,提高稽核效能,充实稽核队伍,实现有效监督。(一)稽核管理体系实行省联社与市(县)级联社两级监督体制,配套各项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流程,统一考核评价。(二)稽核监督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省联社稽核监督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并在省联社理事会下成立稽核监督委员会,稽核监督工作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和报告;各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地市与县级联社实行理事长(主任)负责制。(三)省联社全面负责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省联社以非现场稽核监督和稽核再监督为主,建立覆盖全省的非现场稽核监督系统,提高稽核监督的

    4、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全省稽核监督工作操作规程、离任审计和违规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稽核监督业务操作;建立全省稽核监督工作权限及问责制度,提升稽核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建立全省稽核监督会议制度、稽核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稽核监督网络畅通;建立年度考核和评价制度,确保稽核监督管理体系的高效运作。市(县)级联社全面负责辖属农村信用社的各类稽核监督工作,接受并要积极配合省级联社及其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突出强化自身监督、自我控制、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四)强化稽核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将稽核再监督贯穿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后续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等各类稽核之中,强调稽核监督工作的专业化、系统化、制

    5、度化、规范化,规避稽核监督风险。(五)认真探索、积极运用、不断创新科学的稽核监督方法和技术手段,求真务实、因地制宜地开展稽核监督工作。(六)严格稽核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充实全省稽核监督力量,加强稽核专业培训,提高稽核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三、稽核监督工作的任务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工作的总体任务是依靠省联社和市(县)级联社两级稽核监督管理平台,通过“查、帮、纠、处”等管理手段,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主要任务:(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

    6、对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二)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严、管理缺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三)检查监督业务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四)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五)积极总结、交流、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典型稽核案例,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纠错除弊的能力。(六)针对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

    7、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四、稽核监督工作的原则稽核监督工作原则是指各级稽核主体正确而有效地实施稽核工作,履行稽核职责的基本依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性、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效益性等五项原则。(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稽核人员对于所有审查的业务活动和经济责任保持独立的地位。稽核人员执行稽核工作任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其审查工作。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二)权威性原则。权威性原则是指稽核人员对于被稽核单位所负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被稽核单位有接受稽核人员审查监督的责任。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人员

    8、所提出的有关稽核工作的要求,必须主动、积极、及时、妥善地配合。(三)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稽核人员应当依据稽核标准,对被稽核单位的经济责任的承担和履行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稽核人员审查因履行经济责任而发生的经济活动,必须根据客观的稽核标准,评审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的稽核意见,提出的稽核报告必须公正、客观地证实经济责任完成的情况,正确处理稽核授权人、委托人同被稽核人的关系。(四)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应当不偏不倚,讲究分寸,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公正性原则必须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以稽核的科学性为依据,力求对被稽核人做出公正和恰当的评价。(五)效益性原则

    9、。效益性原则是指稽核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效果至少不应小于稽核工作成本。稽核立项应注意稽核监督工作成本,充分考虑稽核资源与稽核项目的合理配置,突出稽核工作重点。五、稽核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省联社理事会下设稽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省联社设立稽核监督部;地区办事处设稽核检查部;市(县)联社设稽核监督部。(一)稽核监督委员会稽核监督委员会是全省稽核监督工作的最高议事与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全省稽核监督工作重大事项和协调日常稽核监督重要工作事宜。稽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省联社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省联社主任(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主任)或分管稽核监督工作的联社领导担任,委员由省联社部分理事和省联社部分内控职能部

    10、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稽核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省联社稽核监督部有关人员组成,与省联社稽核监督部合署办公,稽核监督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县)联社可参照成立稽核监督委员会。(二)省联社稽核监督部省联社稽核监督部是省联社稽核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以及稽核监督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省联社稽核监督部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省联社稽核监督部在组织开展有关的专项稽核工作时,可集中和抽调各办事处和市、县联社稽核工作人员。(三)地区办事处稽核检查部地区办事处稽核检查部负责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

    11、实省联社稽核监督工作意见,并通过省联社的授权,对县级联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稽核检查部受省联社稽核监督部和办事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受省联社稽核监督部的直接管理。稽核检查部按地区业务发展的总量,配备34人,设负责人1名。地区办事处稽核检查部在开展辖内信用社稽核检查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从各县(市)联社抽调部分稽核管理人员。(四)市(县)级联社稽核监督部地市级联社以及县级联社(广州市联社辖区的区联社除外)必须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部,并可设立总稽核。市(县)联社原则上每3-5个网点至少配备1名专职稽核员,稽核人员的具体数量须报上级稽核部门,且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稽核专职人员每半年对各

    12、自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各市(县)联社分管稽核的领导不得分管具体的经营业务。六、稽核监督工作方式与范围(一)稽核监督工作方式一是按内容分类,可分为业务财务稽核、经济效益稽核、财经纪律稽核和经济责任稽核;二是按执行稽核审计任务的机构不同分类,可分为内部稽核和外部稽核;三是按范围划分,可分为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四是按进行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稽核和不定期稽核;五是按其与业务和财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先后划分,分为事前稽核、事中稽核、事后稽核和后续稽核;六是按进行的地点划分,可分为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七是按其实施主体划分,可分为独立稽核、会同(联合)稽核和委托稽核。(二)稽核监督工作范围1、岗

    13、位责任控制稽核:主要对各经营单位部门是否按照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需要实行合理的职务分离和岗位分工,是否制定明确健全的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的责、权、利是否明确进行稽核。对各级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业务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稽核。2、财务管理控制稽核:主要对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及合法合规;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和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待摊费用是否按规定列支,以及财务决算和会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稽核。对集体资金、财务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稽核。3、业务风险控制稽核:主要对信贷、现金、财务、外汇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执行结果进行稽核;对本外币资产与负债业务政策、制度与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14、进行稽核;对会计、出纳、联行汇兑结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4、授信业务控制稽核:对审贷分离制度、分级授权制度、客户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制度等信贷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交易等业务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5、安全保卫控制稽核:对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安全保卫机构;是否实行了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及要害部门的管理制度;库房、营业网点、现金运送等安全保卫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完善进行稽核。6、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稽核:对计算机系统内控制度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包括计算机系统业务需求、系统设计开发、测试、运行、维护等重要环节的风险防范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情况稽核。7、内部监督控制稽核: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备性和各

    15、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七、稽核监督工作的内容(一)现场稽核工作基本内容1、实时稽核内容:库存现金账实的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使用;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出纳及信贷工作的授权、授信业务的分责管理情况;大额资金结算的交易;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管理;业务周转金的收支;银行卡的发行及管理;往来业务核对;不良资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的变化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等。2、定期稽核内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当期新增贷款投向与审批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物的有效性以及责任落实情况;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收支;大额贷款及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

    16、、管理、回收情况;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情况;呆账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以物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变现操作的合规性;贷款户减免利息的真实性;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增减变化情况等。3、其他常规性稽核内容:农村信用社年终决算的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农村信用社副主任以上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部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以及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管理与使用的合规性情况等进行稽核。(二)非现场稽核内容省联社要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完善非现场稽核监测系统,通过各项重要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使用反馈和归档保管等以及对各类业务流程、

    17、产品开发、管理制度、岗位细则等备案与分析评价制度,评估辖属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防范和规避各类风险,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广东省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稽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各县(市)联社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包括大额财务支出、大额信贷审批等方面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是各县(市)联社内控制度建设及检查情况;三是各类业务操作规程、细则、各类重要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的完备情况等。八、稽核监督工作的职能分工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实行省联社理事会负责制下的省联社与市(县)级联社两级稽核监督管理体系。(一)省联社稽核

    18、监督管理职能1、省联社稽核监督部主要职能。一是研究制定各项稽核监督规章制度,对辖内稽核监督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并实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二是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三是组织布置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开展专项稽核;四是对省联社、地区办事处、市(县)联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稽核;五是对地市级联社高管人员以及各办事处副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在任或离任、离岗进行常规稽核;六是组织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稽核监督部门年度工作的评价,对稽核人员年度工作绩效的考评;七是组织稽核监督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颁发资格证书,开展稽核人员培训;八是统计、汇总辖内农村信用社稽核数据,开展非现场稽核;九是实行稽

    19、核监督联络员制度,在全省构建稽核监督信息网络,确保多级管理层的信息畅通;十是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辖内稽核监督工作电子化建设。2、地区办事处稽核检查部主要职能。一是执行省联社下达的工作计划,落实省联社布置的各项专项稽核;二是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对县级联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四是统计、汇总、上报辖内农村信用社重大财务支出、信贷投放等决策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稽核数据,并适时开展非现场稽核;五是对县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六是实行稽核监督联络员制度,在辖内构建稽核监督信息传输网络,确保办事处与各县级联社之间的信息畅通;七是受省联社稽核监督

    20、部的委托对县(市)联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整体评价,对稽核人员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八是根据辖区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经省联社同意,适时组织辖区内的专项稽核。(二)市(县)联社稽核监督部职能。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对稽核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专项部署;二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对联社营业部、辖内农村信用社及业务网点开展各项稽核检查;三是适时对辖属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险状况进行整体评价;四是对有关稽核监督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进行制定、修订;五是定期报备稽核工作报表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资料;六是对辖属农村信用社正副主任和重要业务风险岗位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岗)审计。九、稽核监督工作的工作流程(一)现场

    21、稽核工作流程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的现场稽核监督工作流程,要严格按照“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和稽核档案整理”等五个方面操作,确保稽核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1、准备阶段。研究制定稽核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期限、方式及重点。一是确定项目;二是确定人员;三是收集资料;四是制定和审定方案;五是发出稽核通知书。2、实施阶段。此阶段是稽核工作的核心,是完成稽核任务的关键。稽核组要严格按照稽核检查方案进行,采取谈话、核对账表、凭证、查阅有关资料等检查方式,发现可疑或重大问题要进行追溯检查,同时检查人员必须对所检查事项填写稽核工作底稿,作为稽核检查档案内容。采取的步骤为检查取证分析评价

    22、。一是进点会谈;二是初审资料;三是编制工作底稿;四是退出现场,在检查初步结束后,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确定查证的问题,填制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被稽核单位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及稽核结论签署意见。五是后续稽核,根据检查事实与评价,确定是否进行后续稽核及稽核重点。3、报告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要以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并结合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被稽核单位基本经营情况(或被稽核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的情况、检查的问题、内控和风险的评价、整改的建议、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以及对有关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理意见等。对简单项目的稽核,可采取格式化稽

    23、核报告的方式填报。稽核报告在报理事会的同时,按有关要求同时报送上级稽核部门和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4、处理阶段。省联社统一制定“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稽核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中,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违章、违规行为,在规定权限内可以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涉嫌重大问题的违章、违规行为的,按员工管理权限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因违章违规受到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5、建档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对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

    24、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归档的案卷要按文档要求编制档案目录,专人管理,保存期至少5年。内容包括:立卷建档;建立档案目录;制作卷皮立档。未归档的材料,应进行粗分整理、登记,经领导批准后销毁。(二)非现场稽核工作流程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的非现场稽核监督工作是加强全省稽核监督工作统一领导,加强稽核检查针对性与实效性,全面控制各项重要业务风险点的核心手段。各级信用社必须高度重视非现场稽核监督工作。1、重大经营管理信息的采集与核实。各县(市)联社要及时向所在地办事处(广州、东莞、珠海、中山四家地市联社直接上报省联社稽核监督部)报送各类稽核管理信息。具体报送要求:一是要按时上报省联社稽核监督部统一制定下发的各类

    25、重要业务数据稽核报表;二是按季以规范格式上报的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资料(事后),包括大额财务支出、大额信贷审批等重大决策项目的资料以及决策意见等;三是实时上报县(市)联社自行开展的各类稽核项目报告、整改报告和处罚意见;四是及时报送各类业务操作规程及细则、各类重要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各类稽核工作计划与总结报告。各办事处要及时汇总所管辖地区各联社的有关重要信息,并按省联社稽核部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上报。为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网络的畅通,保证信息的交流和反馈,强化各级之间的沟通和管理关系,省联社制定全省稽核工作报告制度。各项报告资料的报送,各级稽核部门要落实联络人员,明确责任。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

    26、: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稽核人员应对报送的各类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风险评价的真实性。2、信息处理与分析。各级联社(办事处)稽核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督的要求,及时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分析时应重点关注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以及各种异常的操作交易等,形成非现场分析报告。3、信息反馈与使用。各级联社(办事处)稽核部门应视情况将非现场稽核数据的分析结果反馈到辖下农村信用社,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报告。稽核部门也可以根据非现场监测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稽核。非现场监测的分析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现场稽核计

    27、划的主要依据,对现场稽核的频率、力度、范围和重点做出提示。4、信息归档与管理。各级稽核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测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包括:辖下农村信用社报送的各类数据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报告、监测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各级稽核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测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非现场监测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十、稽核监督的工作权限和问责(一)稽核监督工作权限。稽核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享有相应的工作权限,被稽核单位必须积极配合。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等有关凭证、账表和文件资料;2、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

    28、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3、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4、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5、对不适合做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稽核人员有权向其领导提出建议予以调整;6、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给予处理,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二)稽核监督工作人员问责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稽核工作问责制,明确处罚与免责事项,定期进行考核,加大奖惩力度。1、凡属被

    29、稽查单位已提供,稽核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影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客观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稽核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承担重要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理事长(主任)承担重要领导责任。2、凡属被稽查单位已提供,但稽核工作人员在查阅资料时不尽职,致使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稽核人员承担必要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稽核部门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根据职权已提出明确提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后,未被采纳,或理事会(联社经营班子)没有对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而导致问题激化、造成损失的,稽核部门不承担责任。十一、稽核监督队伍的

    30、建设(一)充实稽核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充实稽核人员,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稽核队伍。一是要优化队伍结构,规范稽核人员的准入、退出制度,逐步推行竞聘上岗;二是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各联社每年要保证稽核人员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业务培训,大力提高稽核人员素质。稽核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徇情包庇,不滥用职权,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综

    31、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熟悉内部审计、资金计划、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等业务操作技能。4、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会计师或助理经济师职称以上资格,且有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或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新接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除外)。5、稽核员必须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二)提高稽核人员待遇,保持稽核队伍稳定。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工作岗位人员逐步实行专业等级化管理。各农村信用社应切实改善稽核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提高行政、福利待遇。稽核人员的级别待遇可享受“上挂一级”,稽核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随意抽调。稽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整须征得上级稽核部门同意,稽核人员调整事前必须征求稽核部门负责人意见。对县

    32、(市)联社稽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实行“上挂一级”管理,其考核、晋升、奖惩等由上一级联社负责。(三)建立稽核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严格稽核人员的准入条件,规范稽核人员的退出制度。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稽核人员实行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颁证、持证上岗制度。十二、稽核监督工作的考核评价(一)稽核人员的年度考评建立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人员专业职级年度考评制度,每年一季度,按分级考评的办法,对上一年度稽核人员的工作绩效实施考评,即地区办事处稽核人员由省联社稽核监督部组织考评;地市级联社稽核管理人员由省联社稽核监督部组织考评;县(市)联社稽核管理人员由地区办事处稽核检查部组织考评;县(市)联社稽核工作人员由县(市)

    33、联社稽核部门考评。有关考评意见作为稽核监督专业人员任职考核的直接依据和人事组织考核的主要依据。考评选出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优秀稽核工作者,由省、市、县分别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对考评不及格的稽核人员将取消稽核专业资格待遇,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二)稽核部门的年度工作评价建立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工作年度评价制度,每年一季度,省联社稽核监督部采用市(县)联社自评、办事处综合评价、省联社总体评价的办法,组织对全省市(县)联社稽核监督工作进行年度量化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省联社对评选出来的年度稽核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核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 总则

    3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稽核评价和监督职能,规范现场稽核程序,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对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核操作行为的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现场稽核必须遵循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原则。第二章 现场稽核内容第三条 现场稽核的内容包括:(一)内部控制稽核;(二)资金运营业务的稽核;(三)信贷业务的稽核;(四)负债业务的稽核;(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稽核;(六)支付结算业务的稽核;(七)财务管理的稽核;(八)中间业务的稽核;(九)计算机管理的稽核;(十)外汇业务的稽核;(十一)经营目标实现情况的稽核;(十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十三)新业务风险控

    35、制的稽核;(十四)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十五)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十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四条 现场稽核程序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和稽核档案整理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各自包括若干具体内容。(参考流程图)第五条 稽核准备阶段稽核准备阶段包括:立项、确立总体方案、成立稽核小组、收集被稽核单位情况(资料、报表等)、稽核前的培训、发出稽核通知书等环节。(一)立项稽核立项阶段是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上级管理部门或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本辖区实际情况确立稽核项目的阶段。(二)确立总体方案稽核总体方案由组织现场稽核的各级稽核机构制定,报本单位领导

    36、审定。1、稽核方案应包括稽核对象、范围、目的、时限、依据、方式方法等内容(格式见附件1)。2、稽核方案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审阅,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批准后的稽核方案应视作派出单位给予稽核组的任务和授权。3、在实施稽核过程中,稽核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稽核任务的完成及稽核效果的前提下,提议对稽核方案作适当调整,报稽核部门负责人或方案审批人同意后实施。(三)成立稽核小组由派出单位领导或稽核部门负责人确定稽核小组的组长,稽核组长提出拟选主查人和其他人员名单(必要时可跨部门借调或向上级机构申请人员支持)组成稽核小组。稽核组组长负责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对稽核组的活动开展进行管理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

    37、查人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及稽核报告的撰写和稽核处理文件的起草工作。(四)收集被稽核单位的情况及非现场稽核各类数据和报表。稽核组在进场之前,组长要组织人员收集和了解被稽核单位情况及与本次稽核有关的文件资料,对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作出初步判断,为确定稽核重点提供依据。收集的资料包括:1、与被稽核单位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2、被稽核单位内控制度执行、人员分工等基本情况;3、通过非现场稽核手段收集的各类数据和报表;4、业务管理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检查报告、整改通知书等;5、其他资料。(五)稽核前的培训稽核组长负责组织对参加稽核小组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目的要求,统一标准、方式方法和工作纪

    38、律。(六)发出稽核通知书稽核部门应提前35天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后续稽核)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被稽核单位,稽核组进入现场后再向被稽核单位交验稽核(后续稽核)通知书。突击检查不必预先发送稽核通知书;常规稽核可不发送稽核通知书。第六条 稽核实施阶段稽核实施阶段是指稽核人员正式进驻被稽核单位,按照稽核方案的要求,对被稽核单位实施现场检查,获取稽核证据的阶段。(一)进驻被稽核单位稽核组进驻后,稽核组长应向被稽核单位负责人说明稽核目的、范围、检查时间和被稽核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介绍稽核组成员。要求被稽核单位介绍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稽核需要的

    39、有关资料等,必要时可召开由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有关情况的介绍。会谈结束后,稽核组应形成“会谈纪要”,作为稽核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二)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及座谈的情况,对被稽核单位初步作出评价,通过评价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与健全的情况,进一步确定稽核检查的重点内容。(三)执行检查获取稽核证据稽核证据是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作出稽核结论的依据。1、审查账表资料及其反映的业务活动稽核人员通过对有关账表审阅和观察,复核业务报表内的相关数据填列是否符合要求,抽查核对各报表项目金额是否与总账、分户账、会计凭证、台账、登记簿及实物相符一

    40、致,分析各报表项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提示业务中存在的问题。2、调阅资料及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稽核操作中,稽核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稽核方案和检查需要逐次调阅。调阅资料应由主查人或其指定的专人统一负责办理调退手续。调退时,双方应在认真审核调阅资料后签名。获取证据方法也可运用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符合性测试是指对被稽核单位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执行性进行抽样稽核。包括:(1)内控制度的健全性;(2)内控制度的有效性;(3)内控制度在所稽核期间的持续执行性。实质性测试是指稽核人员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对被稽核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证实。主要测试的

    41、事项有:(1)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间的存在状况;(2)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间的归属状况;(3)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状况;(4)资产、负债计价的准确性状况;(5)收入与费用在归属期的分配状况;(6)会计记录的正确性状况;(7)财务报告反映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前后一致性;(8)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真实性状况;(9)表外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具体方法有:(1)审阅。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书面资料的审查,以鉴别资料本身和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2)核对。核对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是否相符,其它书面资料之间是否一致。(3)复算。为核实有关数据的准确性,可对凭

    42、证、报表等有关数字进行验算和复算。(4)比较。将相同资料的不同时期进行比较,检查是否有异常现象。(5)分析。通过稽核事项内容与有关数据及资料等进行联系、分析。(6)调查与函询。向有关知情的当事人进行书面和口头调查或函询。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进行调查时,稽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3)调阅资料应填写现场稽核调阅资料清单(格式见附件3),调阅人和被稽核单位提供资料者分别签名确认。(4)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说明原因。(5)稽核结束时,应当汇齐稽核证据,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由编制人员签名,统一管理。

    43、3、稽核取证过程如发现潜案或陈案、悬案线索,应及时封存有关资料,保存证据,并报告稽核部门负责人和监察部门或公安部门。(四)编制工作底稿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当对稽核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核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4)。1、工作底稿有必要时,应附取证材料复印件。2、在会谈、实地观察和查账结束以后,应将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填入工作底稿。3、对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以后,应将认定事项的依据和结果填入工作底稿,个别谈话要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4、工作底稿应包括:(1)被稽核单位的名称;(2)稽核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3)稽核过程记录,包括稽核查证的主要事实及其来源,

    44、计算和分析的结果、认定事实的依据;(4)稽核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5)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6)索引号及页次。5、稽核人员应当对所编制的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作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被稽核单位的业务公章;每个稽核人员的稽核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位稽核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应当对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对稽核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6、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管理。(五)形成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1、取证结束后,稽核小组各成员应当将稽核实施阶段查实的各种问题和事实分类整理,初步认定问题的性质提交给稽核组长。

    45、稽核组长组织稽核组对提交的问题和认定材料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形成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格式见附件5)。(1)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事实证据、对问题性质的初步认定或评价等。(2)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中所列的每一项事实,都必须有详细、充分的数据或文字资料支持,主要包括“稽核工作底稿”、“取证材料”、“会谈记录”等。(3)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一般应在现场作业结束时完成,最迟应当在退出稽核现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2、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形成后,应发送给被稽核单位,由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签名确认,反馈给稽核组。(1)被稽核单位对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中认定

    46、的问题有异议时,稽核组认为有必要重新核对的应当进行复核或与之讨论,确有差错则进行更正,尽可能达成共识;如不能达成共识,稽核组应当将双方分歧详细记录在案,并在形成稽核报告时客观地加以反映。(2)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发送给被稽核单位后,由被稽核单位在稽核组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并反馈意见,被稽核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无异议。(六)稽核质量控制在稽核期间,稽核组组长要及时听取各成员的工作汇报,了解工作进度,判断对有关问题的稽核是否做到查深查透,以便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引导现场作业逐步深入,按时保质完成现场稽核任务;稽核组长应根据稽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对各成员的分工检查重点和取证方式作必要

    47、的调整;判断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所填列内容的准确性及对本次专项稽核结论的支持度。(七)退出稽核现场稽核组应在稽核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稽核单位;如现场作业需要延期,应报告稽核部门负责人,获得批准;退出现场时间要提前告知被稽核单位。第七条 稽核报告阶段(一)稽核报告的形成:被稽核单位对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稽核组应当向派出单位领导提交稽核报告。1、稽核报告是稽核组向派出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6),应以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为基础,全面反映稽核查出的问题,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组作出的稽核评价的意见,以及对查出问题认识上的分歧均应在稽核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2、稽核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核内容、范围、稽核期限、现场工作时间、稽核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组织结构、经营方针、经营状况、内控状况等;(3)稽核查出的问题事实和稽核组作出的评价;(4)被稽核单位对稽核评价的意见,稽核组与被稽核单位在稽核问题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稽核组的倾向性意见;(5)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章和有关处罚办法,提出处理意见。3、稽核报告一般应由主查人负责起草,组长审核。4、稽核报告初审完成后,由稽核组组长和主查人共同签署。5、稽核报告最迟应当在接到现场稽核事实与评价反馈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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