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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基础知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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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基础知识培训课件.ppt

    1、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基础知识基础知识 标准的诞生标准的诞生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45-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同时废止。一、光的基本单位一、光的基本单位.光通量 单位流明,即lm。定义:光源在单位时间内发射出的光量称为光源的发光通量 解释:同样,这个量是对光源而言,是描述光源发光总量的大小的,与光功率等价。光源的光通量越大,则发出的光线越多 2.光照度与勒克斯 光照度可用照度计直接测

    2、量。光照度的单位是勒克斯,是英文lux的音译,也可写为lx。被光均匀照射的物体,在1平方米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是1流明时,它的照度是1勒克斯 光效单位:流明每瓦1M/W 光效是指电能转换成光能的效率。4.什么是色温?色温指的是光波在不同的能量下,人类眼睛所感受的颜色变化。在色温的计算上,是以 Kelvin 为单位,黑体幅射的 0 Kelvin=摄氏-273 C 做为计算的起点。将黑体加热,随着能量的提高,便会进入可见光的领域,例如,在 2800 K 时,发出的色光和灯泡相同,我们便说灯泡的色温是 2800 K。一、光的基本单位一、光的基本单位5、发光强度 单位坎德拉,即cd。定义:光源在给定方向

    3、的单位立体角中发射的光通量定义为光源在该方向的(发)光强(度),解释:发光强度是针对点光源而言的,或者发光体的大小与照射距离相比比较小的场合。这个量是表明发光体在空间发射的会聚能力的。可以说,发光强度就是描述了光源到底有多“亮”,因为它是光功率与会聚能力的一个共同的描述。发光强度越大,光源看起来就越亮,同时在相同条件下被该光源照射后的物体也就越亮.二、相关术语二、相关术语1 城市道路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二、相关术语之道路划

    4、分二、相关术语之道路划分2 快速路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3 主干路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4 次干路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5 支路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6 居住区道路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二、相关术语之照明划分二、相关术语之照明划分7 常规照明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

    5、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8 高杆照明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9 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20m等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二、相关术语之灯具划分二、相关术语之灯具划分10 截光型灯具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11

    6、半截光型灯具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12 非截光型灯具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的灯具。13 泛光灯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二、相关术语之灯具效率二、相关术语之灯具效率14 灯具效率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7、。15 维护系数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二、相关术语之灯具安装二、相关术语之灯具安装16 灯具的安装高度 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17 灯具的安装间距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18 悬挑长度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19 灯臂长度 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至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二、相关术语之路面二、相关术语之路面20 路面有效宽度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

    8、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不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21 诱导性 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22 路面平均亮度 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

    9、亮度的比值。二、相关术语之照度二、相关术语之照度25 路面平均照度 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26 路面照度均匀度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二、相关术语之光二、相关术语之光29 眩光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

    10、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30 失能眩光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31 阈值增量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32 环境比 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二、相关术语之其他二、相关术语之其他33 交会区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34(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35 远动终

    11、端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三、道三、道 路路 照照 明明 分分 类及评价指标类及评价指标1、分类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2、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四、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四、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道路

    12、类型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环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m2)总均匀度Uo最小值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均匀度UE最小值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1.5/2.00.40.720/300.4100.5次干路0.75/1.00.40.510/150.35100.5支路0.5/0.750.48/100.315四、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四、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注: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

    13、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五、交会区照明标准值五、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30/50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主干路与次干

    14、路交会主干路与支路交会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20/30次干路与支路交会支路与支路交会15/20注: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六、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六、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区域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路面最小照度Emin(lx),维持值最小垂直照度Evmin(lx),维持值流量大的道路商业区207.54居住区1032流量中的道路商业区1553居住区7.51.51.5流

    15、量小的道路商业区1032居住区511注: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七、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七、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

    16、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八、照八、照 明明 方方 式式 1、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2、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

    17、,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b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经计算后确定。八、照八、照 明明 方方 式式八、照八、照 明明 方方 式式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配光类型截 光 型半 截 光 型非 截 光 型布置方式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单侧布置HWeffS3HH1.2WeffS3.5HH1.4WeffS4H双侧交错布置H0.7WeffS3HH0.8WeffS3.5HH0.9WeffS4H

    18、双侧对称布置H0.5WeffS3HH0.6WeffS3.5HH0.7WeffS4H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九、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九、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九、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九、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

    19、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九、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九、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2、半径在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5.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 3、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4、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5、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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