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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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法律责任浅谈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法律责任【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日益增多,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它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困惑和不安,也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本文从法律视角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处理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参考,能够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关键词】未成年学生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与类型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2、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导致起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五个要素:第一,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学生,学生是受害人或加害人。第二,必须有客观的伤害结果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情况下不包括仅是精神上所收的伤害。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想使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
3、、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
4、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 陈本亮,吴仁华.法制在学校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 6.二、 学校与学生在法律上的关系与职责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这通常是家长与学校争论的分歧所在,也是法院对案件判决的难点所在。并不是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因此,在确定
5、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要承担责任时,要明确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与学校对学生的职责。(一)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家长们总认为,学生只要进了学校,学校就得全权负责,一旦出了事,就是学校没有尽到责任,也有学者从法律上认证家长的此类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应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这种说法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或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局担任监护职责。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与被
6、监护人之间通常是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或是特殊情况下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吕斌.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J.中国成人教育,2001,(6).学校与学生之间既没有类似于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可见,学校并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那种认为未成年人进人学校其监护职责就由原监护人转移到学校的看法,是混淆了监护职责与学校管理职责的区别,加重了学校的责任,淡化了监护人的职责。(二) 学校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也明确了学校应负有的职责。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
7、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兰小平.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1(3).由此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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