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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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经修订后,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15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采矿权申
2、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
3、矿产资源;3、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四、行政审批条件(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四)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六)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
4、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八)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九)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六、申请材料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划定矿
5、区范围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份,加盖工商部门的公章);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并在图上
6、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矿山所在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
7、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10、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电子报盘(按本文的附件的要求填报);(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1、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人要求与工商企业名称相同(复印件4份);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与新设立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相同(原件4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矿体分布情况,以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及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
8、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矿山所在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10、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电子报盘(1份,按附件4的要求制作)。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4
9、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间:4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2-5212489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0日,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批,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意见 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的,主办处室制作决定文件或证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主办股室领导审核主办股室汇总会审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政务服务中心
10、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送会审股室审查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经修订后,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
11、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二)2009年5月1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施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采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
12、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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