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高层公共建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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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 年年 3 月月1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前言前言受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从事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家,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施工图设计文件特别是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地区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手册。依据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分类,本手册分为一类高层
2、住宅建筑、单、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三个分册。本手册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监督管理处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手册在应用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监督管理处,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手册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手册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惠群衣建全徐庆鸿陈俐刘晓杰姚春燕刘宇红李艳秋崔子慧本手册主要审查人员:赫双龄李宏伟王婧冯岚谢艳霞段春丽蒋凤华张苹刘立成2目录目录1 总则总则.12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2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3.1 建筑分类与建筑高度.33
3、.2 耐火等级.54 总平面设计总平面设计.94.1 防火间距.94.2 消防车道.164.3 救援场地和入口.205 平面布置平面布置.255.1 与其他使用功能组合建造.255.2 与设备用房的组合.275.3 与地下汽车库的组合.306 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安全疏散.346.1 基本要求.346.2 商店、展览建筑.406.3 旅馆、饮食建筑.486.4 教学、宿舍建筑.526.5 老年人建筑.566.6 医院、疗养院建筑.596.7 图书馆、档案馆建筑.646.8 办公及其他建筑.707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757.1 消防电梯的设置.757.2 前室.757.3 消防电梯井.7
4、58 防火构造与建筑装修防火构造与建筑装修.778.1 防火墙.778.2 防火隔墙与防火分隔.788.3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88.4 屋顶、闷顶、变形缝.798.5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808.6 疏散门、防火门、窗.828.7 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层防火.858.8 装修防火.8739 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49.1 防烟设施.949.2 排烟设施.1009.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109.4 汽车库、修车库通风排烟.11110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11310.1 术语.11310.2 室外消火栓系统.1131
5、0.3 室内消火栓系统.11710.4 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12410.5 稳压设施.12710.6 消火栓系统管材和阀门选择、系统试验压力.12810.7 消防排水.13110.8 控制与操作.1321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3410.10 汽车库消防给水系统.16211 电气消防设施电气消防设施.165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511.2 消防应急广播.18711.3 消防专用电话.1891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9111.5 防火门监控系统.19511.6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19611.7 消防控制室.19812 电气防火电气防火.20112.1 消防用电负荷等
6、级.20112.2 消防系统备用电源.20512.3 消防配电.20712.4 配电设备布置.21012.5 电气线路.21012.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1812.7 电缆(电气)竖井设置.24912.8 防火封堵.24912.9 变压器(室)防火.25112.10 照明、开关、插座安装.25212.11 可燃仓库配电.25211总总 则则1.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重要环节,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为,提高审查工作质量,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手册。1.0.2 本
7、手册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中的高层公共建筑,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建筑:1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 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0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 总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5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8、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0000 的高层公共建筑;(如高层办公楼等)9 含有第 36 项功能及规模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0.3 本手册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等。1.0.4 除本手册的内容外,消防设计审查尚应包括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内容。22一般要求一般要求2.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包括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及综合评定三个部分。2.0.2 资料审查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申
10、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检查。2.0.3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2.0.4 综合评定应综合考虑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情况,做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结论。2.0.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先资料审查、后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程序进行,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2.0.6 资料审查与判定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 的要求。2.0.7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应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 A、B、C 三类:1A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
11、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即本手册中黑体字的内容);2B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3C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2.0.8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判定应按照下列规则进行:1任一 A 类、B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2C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3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序号审查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3.1建筑分类建筑分类与建筑高与建筑高度度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2、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年版)(以下简称建规)规)3.1.1高层公共建筑的定义(B 类)建规规定建规规定2.1.1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注: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其周边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该建筑为多层公共建筑;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该夹层空间为高层公共建筑,其单层部分仍为多层公共建筑。3.1.2裙房建规规定建规规定2.1.2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3.1.3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建规表 5.1.1 高层公
13、共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名称一类二类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3.1.4建
14、筑高度的计算(B 类)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见图 1)注:1、檐口高度指屋面与外墙墙身交接部位的高度。2、当有多个室外设计地面标高时,确定室外地面标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选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最低值作为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值:1)建筑首层主要安全出口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42)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图 1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见图 2)(注:非种植屋面面层厚度按 0.3m 计,种植屋面按实际平均厚度计算
15、。)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见图 3)图 2图 3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图 4)5图 4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见图 5)注:出屋面的排风机房、排烟机房、各种管道竖井等,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时,
16、可不计入所占屋面的面积。(C 类)图 53.2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依据建规依据建规3.2.1审查防火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的建筑构件的耐表 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常用材料举例一级二级6火极限是否准确。(B 类)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非承重墙:120 厚粘土砖和多孔砖、煤矸石多孔砖,190 厚煤矸石空心砖、100 厚加气混凝土砌块、190 厚粉煤灰水泥实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用轻集料混凝土灌孔),290 厚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桂2.50不燃性 3.0h:180 厚混凝土、粘土砖,200 厚加气混凝土、2
17、40 厚轻质混凝土砌块、290 厚混凝土承重空心砌块不燃性 2.5h:120 厚混凝土、粘土砖,150 厚加气混凝土、190 厚轻质混凝土实心砌块、190 厚混凝土承重空心砌块(用轻集料混凝土灌孔)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120 厚粘土砖、多孔砖、煤矸石多孔砖,100 厚煤矸石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190 厚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非承重墙:120 厚粘土砖、多孔砖、煤矸石多孔砖、煤矸石空心砖、粉煤灰水泥实心砌块,1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190 厚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双面抹灰)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
18、性1.00不燃性1.00非承重墙:120 厚粘土砖、多孔砖、煤矸石多孔砖,100 厚煤矸石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190厚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各种轻质板墙见 建规 P412-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柱不燃不燃不燃性 3.0h:断面尺寸3007性3.00性2.50300 的钢筋混凝土柱、断面尺寸240240 的粘土砖柱、直径300 的钢筋混凝土圆柱,钢柱的防火保护层厚度见 建规 P412-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不燃性 2.5h:断面尺寸200300 的钢筋混凝土柱、钢柱的防火保护层厚度见建规P412-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
19、性能和耐火等级”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 2.0h:保护层厚度45 的钢筋混凝土梁,LY 防火隔热涂料保护层厚度20 的钢梁。不燃性 1.5h:保护层厚度20 的钢筋混凝土梁,LG 防火隔热涂料保护层厚度20 的钢梁.钢梁采用其他厚、薄型的防火涂料,应提供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报告。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 1.5h:保护层厚度20、板厚80 的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不燃性 1.0h:保护层厚度10、板厚80 的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吊顶(包栝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各种吊顶板材见建规P41
20、2-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3.2.2审查防火设计说明中的耐火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等级是否准确。(A 类)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A 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A 类)3.2.3屋面防水层(B 类)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釆用不燃材料。屋面
21、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注:难燃材料指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材料、可燃材料指燃烧性能为 B2级的材料。)3.2.4隔墙耐火极限的其他要求(B 类)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性墙体。3.2.5金属夹芯板材的要求(B 类)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
22、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6吊顶耐火极限的其他要求(B 类)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3.2.7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B 类)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94 总平面设计总平面设计序号审查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4.1防火间防火间距距依据建规依据建规4.1.1高层公共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A 类)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
23、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见图 6)表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二级、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公共建筑、二级1391114裙房一、二级9679图 64.1.2具体情况(A 类)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见图 8)10图 7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
24、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 4m。(见图 9)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见图 9)图 8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见图 10)图 91
25、14.1.3高层公建内院、U 形建筑的防火间距(A 类)图 104.1.4与变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B 类)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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