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行业与电气设计相关规范强条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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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市政行业与电气设计相关规范第一节给水排水工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7.6.12 条7.6.12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9.16 条9.9.16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 应设低、高检测极限;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 1h 处理 1 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
2、B16297 的有关规定;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 沟;6 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9.17 条9.9.17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1 换气次数应为(812)次/h;4 氯(氨)库应设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 切换控制系统。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9.18 条2039.9.18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
3、设有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 室外开关以及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203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9.27 条9.9.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应设室内照明和通 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4 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每小时换气应为 8 次12次,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9.9.149.9.18 条的有关规定;5
4、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低、高检测极限检测仪和 报警设施,并室内应设喷淋装置。条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 的 9.10.19 条9.10.19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置每小时换气 8 次12 次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 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2 应设置有低、高检测极限的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3 车间入口处的室外,应设有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的位置,并应 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20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
5、4-2006(2016 年版)的 5.1.3 条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的 5.1.9 条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的 6.1.19 条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
6、4-2006(2016 年版)的 6.1.23 条6.1.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的 6.3.9 条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条文: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年版)的 7.3.11 条7.3.11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 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205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
7、0335-2016条文: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 的 7.2.4 条7.2.4 加氯消毒设施必须设置漏氯监测报警和安全处置系统。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GB/T 50510-2009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201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206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1 条7.3.1 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
8、88-2012 的 7.3.2 条7.3.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3 条7.3.3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4 条7.3.4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等都应作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5 条7.3.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用的
9、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6 条7.3.6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3.7 条7.3.7 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1 条7.4.1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和 报警装置,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10、50788-2012 的 7.4.2 条7.4.2 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207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3 条7.4.3 城镇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式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4 条7.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水质、水量检测仪表。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5 条7.4.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与控制工艺过程参数和工艺设备的运行,应能
11、够监视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6 条7.4.6 应采取自动监视和报警的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城镇给水设施的安全。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7 条7.4.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8 条7.4.8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通信系统设备应满足日常生产管理和应急通信的需要。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9 条7.4.9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生产调度中心应能够
12、实时监控下属设施,实现生产调度,优化系统运行。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10 条7.4.10 给水排水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调度中心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的 7.4.11 条7.4.11 城镇给水排水信息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20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2.2.13 条2.2.13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
13、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2.2.25 条2.2.25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 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必须在可靠 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的有关规定。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3.2.3 条3.2.3 当泵房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岗员工应立刻报警,并
14、启动应 急预案。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3.12.4 条3.12.4 采用液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应每周检查 1 次报警器及漏氯吸收装置与漏氯检测仪表的有效联动功能,并应每周启动 1 次手动装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2 氯库应设置漏氯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用具。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3.12.6 条3.12.6 采用紫外线消毒,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严禁开启设备。209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3.12.8 条3.12.8 采用
15、臭氧消毒时,应定期校准臭氧发生间内的臭氧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当发生臭氧泄漏事故时,应立即打开门窗并启动排风扇。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5.6.1 条5.6.1 当流化床式污泥干化机运行时,应连续监测气体回路中的氧含量浓度,严禁在高氧量下连续运行。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的 6.2.4 条6.2.4 采用活性炭吸附除臭工艺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更换活性炭时应停机断电,并应关闭进气闸阀;2 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方可打开卸料口;3 室内操作必须强制通风。条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16、2011 的 8.1.3 条8.1.3 当变、配电室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2010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2018210第二节 道桥与隧道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条文: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的 4.3.6 条4.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条文: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的 6.6.1 条6.6.1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211城
17、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3.5.9 条3.5.9 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应小于 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等设施。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5.4.65.4.6 隧道照明设置应满足交通安全和舒适性的要求。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5.4.75.4.7 供配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5.4.85.4.8 隧道综合监控系统应根据正常运营、事故及灾害工况的运营管
18、理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配置规模。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6.3.16.3.1 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准确地识别,应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当不能满足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同类信号灯。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 的 6.3.26.3.2 对中、长、特长隧道及特大桥梁、城市快速路应设置交通监控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配置应按道路性质和监控系统特性划分不同等级,使之具备相应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功能。2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19、-2015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1.2 条7.1.2 对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7.1.2 的规定。当设计照度高于表 712 的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LPD)值 不得相应增加。表 7.1.2 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桥梁防雷技术规范GB/T 31067-201421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4.3.2 条4.3.2 配电柜(箱、屏)内两导体间、导电体与裸露的不带电的导体间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裸露载流部分与未
20、经绝缘的 金属体之间,电气间隙不得小于 12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 20mm。表 432 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mm)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5.2.4 条5.2.4 当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距带电部位距离不得小于 200mm,且必须加装 绝缘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得小于25m。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5.3.3 条5.3.3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6.1.2 条6.1.2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条文:城市
21、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6.2.3 条6.2.3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敷设在 能满足承压强度的保护管中,应留有备用管道。214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6.2.11 条6.2.11 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1.1 条7.1.1 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保护:1 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3 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4 钢灯杆、金属灯
22、座、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5 其他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1.2 条7.1.2 严禁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2.2 条722 当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 熔断器。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3.2 条732 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 40mm、壁厚 35mm;角钢应采用 L50mm50mm5mm 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20mm,每根长度
23、不小于 2.5m,极 间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 2 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 06m。2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 4mm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 10mm,埋深 不小于 0.6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 5m。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7.3.3 条733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 35mm2 及以下时,保护接地 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截面,当相线截面在 35mm2 以上时,保护接地线 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50%;2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 4m
24、m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mm;3 箱式变电站、地下式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 框架可靠连接,采用的裸铜软线截面不应小于 4mm2。215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8.4.7 条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的 8.4.7 条847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216第三节 燃气工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4.2.11 条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 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
25、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4.2.13 条4.2.13 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的 4.3.27 条4.3.27 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 应设置循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10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 空气总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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