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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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安办201839 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 号)和国务院安委办 5月 18 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 2018 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6
2、 月 4 日 -2-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省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办决定自即日起至 2018 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智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
3、,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二、治理重点(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3-(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首层门
4、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三合一”场所、居民住宅等有人员经常活动的空间内停放或充电,占用汽车停车库与汽车混合停放,与相邻建筑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及“飞线”充电现象,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三、工作措施(一)落实标准规定。引导相关单位积极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适时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落实国家
5、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二)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积极劝导群众不要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飞线”充电。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规范停放、充电,督促指导新建住宅小区、-4-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 1),同步建设具备过载保护、功率监测、充满自停、故障报警等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集中充电系统,老旧住宅小区等要列出计划逐步增设,2018 年底前,全省推广建设电动自行车智能集中充电系统不少于 10000 套、建设面积不
6、少于 100 万平方米;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加强日常巡查值守。(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和宣传提示,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建立严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整治过后出现反弹。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强化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曝光违法生产企业和销售、改装单位,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
7、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引导群众购买、使用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广泛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我省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通过制作动画、挂图、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通告内容,大力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5-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微信、微博、短信、“微警务”等平台向广大群众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教育,辖区内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及时开展现场警示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治理分两
8、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 年 6 月 10 日之前)。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将治理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告,发动社会广泛参与专项治理工作。(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 年 6 月 10 日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积极进行整改。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职责分工(一)各市、县(市、区)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
9、,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工作。-6-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和小单位小场所进行排查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二)省消防总队、住建厅、质监局负责加快出台我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规范。(三)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加大对电动自
10、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并向全社会公示曝光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行为。-7-住建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
11、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评比内容。公安、消防、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站、所)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业主签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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