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国内某著名学府行政合同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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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国内高等学府中北大学行政合同案【案情简介】原告:A被告:中北大学原告A因不服B因身高太矮而不予录取的行政行为于2010年9月5日向#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2012年 *月*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原告毕业于*中学,在校期间一直担任团支部书记,曾被评为*市优秀学生干部、浙江省三好学生,2010年高考文科成绩为579分,高出省重点分数线38分。她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国内B。2010年7月14日,#省招办公布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第一志愿投档线,A的高考成绩比该招生学校的投档线高出37分,居#省投报该校考生的前列。但被告在2010年8月25日,以她身材太矮为由将
2、她的档案退回并声称其毕业生一般都当公务员,所以有身高要求,有招生自主权,在同等条件下,他们优先选择高个学生。但原告及其父母在填报志愿前认真查阅过该校的招生政策,其招生章程除对提前批专业队考生有身高要求外,其余各专业均无身高要求,并注明预备党员、学生干部、省三好学生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为证。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行政合同的违约,应撤销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再审判决生效。【裁判】撤销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理解析】该案首先得界定学校招生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3、往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专家学者各说风云,而且由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复杂性,也很难界定学校的招生性质,该案只从一个角度,即特定的时期(学校在招生的情境中),那么学校是否有权拒绝招收校方认为条件不合要求的学生,考生是否有权要求招生学校遵守该校招生章程的规定录取自己呢,学校招生的行为到底怎么限制规范呢?那么解决这些问题和困惑的“阿基米德支点”在哪里?笔者认为应该是法律关系,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洁,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规定者,不外法律关系而已川。只要明确了诸多教育法律规范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就能够轻而易举的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但是,学校与学生之间
4、究竟有着何种法律关系呢? 笔者把它界定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契约,双方得受这个契约合同的拘束。所谓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即这里首先是个合同,是个契约,双方在订立之前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是明朗的,是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等确定招生简章,并在平等的选择权利下进行的,学生有权利要求高校遵守招生简章。因为招生行为是学校和学生一切权利义务的前提,不经过学校招生、学生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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